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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现代法治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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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现代法治价值研究

[摘 要]《韩非子》是中国古代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学著作,其阐释的法治基础、法治价值、法治目的、法治原则、法治措施和法制改革,具有丰富的现代法治价值。对《韩非子》现代法治价值的发掘和研究,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价值

在浩瀚的中华文明中,《韩非子》作为先秦乃至中国整个封建时代十分重要的法学著作,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其所阐述的“法治”虽非现代法治,但是它的某些思想或理论观点却蕴藏有丰富的现代法治价值。将《韩非子》的现代法治价值发掘出来,进行合理的阐释,对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有所裨益。

一、法治的基础

组成社会和国家的人,是具有名利追求的人。为了规范个人追求名利的行为,防止其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社会和国家,应当实行法治。

(一)人性假设理论

关于人的本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认识。儒家认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法家认为: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现代西方对人性的理论,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人性的各种假设,在不同领域或者不同时代,互有长短。但是,在法治领域,人性恶或者“经济人”假设,更具有用武之地。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关于人性的假设,韩非子最经典的论述是:“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关于人性的阐述说明:第一,人具有追逐名利的本性;第二,希望他人富贵或者死亡,不是人性善与恶的本质,只是因为有人富贵或者死亡,才能实现名利;第三,如果没有规则的约束,追逐名利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

(二)利益的差异性和可交换性

韩非子不仅继承了乃师荀子的性恶论,而且还论证了不同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差异。“不作而养足,不仕而名显”就是民众的私利,“明法度,塞私便”就是国家的公利。“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民众、官吏希望付出较小代

价获取最大收益,国家或者管理者则希望通过规则堵塞民众、官吏获取利益的不正当途径和手段,这就是民众、官吏与国家的利益差别。

民众、官吏与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可以进行交换,即国家通过授予爵禄来劝导民众立功,通过提供官爵和俸禄来获得官吏的智力服务。官吏的爵禄高低多少,取决于其对国家的贡献;国家获得的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与其给予民众和官吏的待遇有关。因此,韩非子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三)法治的可行性

在韩非子看来,人“好利恶害”、“喜利畏罪”的本性,是法治可以实行的基础。所以,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而且,通过法治的施行,还可以规范民众获取名利、官吏获取爵禄的行为,防止或者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党章》规定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由于人性的弱点客观存在,党要掌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执政为民,必须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

二、法治的价值

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家出来主管城邦……才能够达到完善”,韩非子也无数次地提到“明君”、“圣人”治国。既然贤能的明君能够很好地治理国家,为什么还要法治呢。其原因是法治易于操作,人治难于普遍实施,而且“圣人”少,中等才能的人居多,所以选择了法治这种次优的治国方式。

(一)人治难于法治

孔孟在治国理念上主张仁德之治,要求执政者要仁德,以仁义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来治理国家。但是,在韩非子看来,儒家主张的“贤人政治”不可取,治国者只能务法不能务德。因为,德治“其心难知,喜怒难中”,而且只对少数贤人有效;法治“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而且对多数普通人有效。因此,人治难于法治。而且,法治也可以达到“则上无私威之毒,而下无愚拙之诛”的效果。

(二)依法而治举措而矣

在韩非子看来,依法治国,犹如匠人、驭手一样,仅仅“举措而已矣。” 而且历史证明,即使是贤良之人治理国家,也离不开规矩和法度。例如:“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因为法律是社会规律的反映、是人们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按照既定制度办事当然较为容易。

(三)中者能治好国家

韩非子认为:执政者绝大部分是中等才能的人,像尧舜的贤人或者像桀纣的恶人始终是少数。虽然“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 ”,但中等才能的人,只要依照既定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就能治理好国家。如果废弃既定法律制度,等待尧舜这样的“贤人”、“圣人”,只能是千世乱一世治;依法而治,即使出现桀、纣、希特勒这样的“恶人”、“坏人”,也只能是千世治一世乱。因此,贤人之治不可行,智慧、德行、才能一般的人,只要依法办事,也可把以国家治理好。

(四)法治补偿能力不足

无论是圣人还是一般人,其能力均是有限的。因此,韩非子说:“天下有信数三:一曰智有所不能立,二曰力有所不能举,三曰强有所不能胜。”要建立伟业,即使尧舜这样的圣人,也需要民众的帮助;要经常性的胜利,即使孙子、子婿这样的贤人,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法律不仅是个人的行为规则,而且是社会的组织规则。个人能力的不足,只能用法律制度来给予补偿。中等才能的人依法而治,就是如此。三、法治的目的

人们组成社会和国家,使国家强大和政权巩固,不是为了几个少数人而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实行法治的目的应当是为民谋利,并用国家力量保护民众的利益。

(一)利民

人天生就喜欢自由,厌恶约束。然而,绝对的或者无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必将害己害人。所以“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为了利民:第一,“立法术,设度数”的目的应当是为民众利益的实现提供规则和途径;第二,法律应当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违背规律的制度应当修改,否则即使是强者能人也难以执行;第三,民众的负担不能过重,“徭役多苦,民苦则权势起”,社会就会发生;第四,法律制度不能失所长守所短,否则国家无功民不乐生;第五,法治应当做到“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耆老得遂,幼孤得长”。因此,历朝历代的明君,“不使匠石极巧以败太山之体,不使贲、育尽威以伤万民之性。”韩非子法治利民和保护弱者的思想,早于西方弱者保护的原则,具有极强的现代法治意义。

(二)强国

治理国家,应当做到明是非、辨善恶、度、无爱憎、勿非誉、依法行事和诚信无欺。因此,韩非子说,治邦定国的策略有:“一曰赏罚随是非;二曰祸福随善恶;三曰死生随法度;四曰有贤不肖而无爱恶;五曰有愚智而无非誉;六曰有尺寸而无意度;七曰有信而无诈。”在基础上,韩非子论证了法治与国强民富的关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家有常业 ,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所以,韩非子说:“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

(三)固权

法家的法治思想,除援法而治外,主要是巩固君权。韩非子更进一步,认为巩固君权就是巩固集权和君主。不过,如果我们将“君主”换成“人民”或者“中国党”,再加入“民众”的内容,韩非子的某些论述,也具有现代法治价值。例如:“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就是说,我们不能将权力交给分子,否则不仅驾驭不了他们反而被其所害。又如:“故度量之立,主之宝也;党与之具,臣之宝也。”党派纷争、地方割据,必将削弱治国理政的能力,最终损害人们的利益。再如:“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让权力公开运行、让民众监督掌权者的思想,是最有力的巩固执政权的措施。

(四)反腐

由于人性的弱点,如果没有约束,权力必然被滥用,不可避免。所以,韩非子说:“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而“至治”和“善以”,只能通过法治才能达到,因为法律反映了人性的弱点和治国之道。对于止奸摒邪即反腐倡廉来说,“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 ,其次禁其事。”而且,法律制度应当做到这样的威慑作用:“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坠峻谿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反腐的效果应当达到这样的效果:“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

四、法治的原则

韩非子在立法、执法方面,提出了许多法治原则。例如:适时适事原则、反映自然规律原则、统一性原则、权威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都有一定的现代法治价值。

(一)权威原则

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使“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如果法律缺少权威性,必然带来严重后果。“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所以,列宁说: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法律权威性的要求,就是“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

(二)平等原则

对于法律的平等性,在君主时代无法做到真正的平等。但是,韩非子关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名言,却被奉为法治平等原则的经典论述。此外,纸面上的平等要体现在执法上的平等,即“无偷赏,无赦罚”,“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只有“法平”,才能做到“吏无奸”。领导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就是对韩非子平等原则在现

今中国的很好阐释。

(三)公开原则

法治的公开性原则,首先要求法律制度的公开。韩非子对法的定义,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阐释了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法律、政务为什么要公开?韩非子所说的“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就是最好的阐释。

(四)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在中国正统治国思想上,是作为道德原则加以运用的,并且得到了儒家的追捧。但是,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只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重视不够而已。韩非子所说的“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从某种角度来看就是诚信原则的总纲。而且,韩非子还论述了诚信原则的重要价值:“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 ,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

五、法治的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的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法治措施。韩非子认为,奖励耕战、以法治官和“法术势”并用,就是实现民富国强、巩固政权的法治措施。

(一)奖励耕战

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主要就是实行“奖励耕战”的改革措施。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耕战思想。韩非子说:“仓廩之所以实者,耕农之本务也”、“官行法,则浮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从而阐释了耕战是富民强国的根本,法治的作用就是使民众勤于农耕,武士奋力作战。虽然韩非子“重农抑工商”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处于农耕和诸侯纷争时代的韩非子,其富国以农、强国以兵的耕战思想,抓住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当今中国,虽然国民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但是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亚太地区国际争端日趋激烈。在此种状况下,中国的富强,战略重点就是经济建设和增强国防力量。对于落后地区来说,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应当大力发展工商经济。(二)以法治官

关于以法治官,韩非子认为:第一,用人之道,即“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不羞其卑贱也”;第二,择官以法,即“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第三,治吏之道,即“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第四,治官之效,即“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

(三)法术势并用

“法”就是颁布而且扎根于民众心中的法律和法令,“术”就是授予官职、考核政绩、处罚违法者和评价才干的技巧和艺术,“势”就是“杀生之制”和“胜众之资”的权柄和权威。“法术势”对于治国理政来说,犹如人的“依、“食”和驾车的鞭子,三者不可缺一。因为无法则国不治,无势则法不行,无术则势不固。在当今中国,对于“法”来说,必须信法、守法和用法,树立法律权威;对于“术”来说,应当注意领导艺术和用法技巧,但不能搞“阴谋”;对于“势”来说,因其具有可设置性和可约束性,应当构建权力的铁笼子约束其兽性。

六、法制改革

法律制度应当随作时代的发展而不断革新。但是,法制改革也是十分困难和危险的,要具有极大的勇气、睿智,甚至付出巨大牺牲,才能完成。

(一)必要性

韩非子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因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如果不因时势而变法,犹如守株待兔,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法制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事物的变化,进行改革。在经济已经多元化和社会阶层分化的条件下,对政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才能实现民主富强法治的“”。

(二)困难与危险

关于法制改革的困难与危险,韩非子列举许多典型事例加以说明。例如:楚人和氏献玉,虽然是给统治者送宝,但是统治者不识货,一次“刖其左足”,二次“刖其右足”,三次“泪尽而继之以血”且遇楚文王这样的明君才献出了宝玉。“玉璞”是“玉”是“石”,其本身对统治者或者利益既得者没有任何损害,献玉还如此之困难和如此之危险,法制改革可能触动既得者的利益,可想而知法制改革的难度与危险有多大。

(三)知难而进

韩非子认为:“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这就是韩非子知难而进的法制改革思想。当前中国的政治改革有巨大阻力,但是只有进行政治改革才能实现民主富强法治的“”,所以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当然,政治改革,可能要有“流血”,犹如战国时期的法家虽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他们进行的改革p[3]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等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出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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