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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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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人某某发生事故伤害的基本情况:

某某,身份信息。现为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工。

2015年7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申请人某某在某地的某某有限公司开办的红砖厂干活时,被另一工友操作的铁盘夹在中间夹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某某被生产班的工头用一辆小型比亚迪的轿车及时的送往某县的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救治,并被诊断为骨盆骨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七位工友的证人证言:

证人姓名

2、某某的工资表

二、申请人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见

1、不能因为申请人某某无法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认定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而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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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提供的材料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在申请人提供了除书面劳动合同外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人某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首先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是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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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调查核实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情况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可知“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可知,对申请人某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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