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建筑钢材采购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及合同价款
1.1合同暂定额: 元整 小写: 元 1.2规格型号单价详见下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1
单价(元/吨) 合计 备注
注:单价包含材料费、税金、装卸费、运费、风险费费用。(如果报价中有缺项,应视为漏报价格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执行标准及计量的方法
2.1质量应符合GB1499.2-2007;GB1499.1-2008标准,并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2.1螺纹钢检尺计重、线材过磅计重。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的有效供货数量为准。 第三条 标的物的运输、 费用负担及交付
3.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如需分批送达,具体时间及数量以甲方发给乙方的传真通知为准。 3.2标的物在最终交付甲方指定的总包前的一切风险及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在最终交付甲方前的灭失、毁损,运输、卸车中发生的一切风险以及包装、保险、质量检验等各项费用或意外损失)。 3.3本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指乙方在完成生产、运输,并完全符合国家各项标准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的总包单位完成检验手续后由甲方实际占有、管理标的物。 第四条 变更的处理
4.1在甲方未对乙方发送的《发货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前,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或增减标的物数量,但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 4.2、甲方如需改变所订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时,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差价调整合同金额,不得就甲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3、乙方送达的《发货确认函》虽经甲方确认,在乙方发货日前甲方可根据情况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推迟交货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乙方从供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发货数量结算,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本合同标的物的结算币种:人民币。货款的结算以合同中规定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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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为准,乙方须在办理结算前提供该批货物全额的17%的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甲方认为需要并认可的单据。 第六条 标的物的质量保证
6.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并完全符合GB1499.2-2007、GB1499.1-2008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按样品提供的,并应完全符合所封样品的各项指标。 第七条 验收方法及期限:
7.1乙方随货附带产品质保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4 份;
7.2甲方对货物检验期限为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十五天。甲方在十五天内根据施工规定程序取样密封送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如买受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检验,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7.3甲方具有在30日内将乙方提供的产品送到上一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权利,乙方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第八条 责任免除
8.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
8.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
8.3、合同主体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4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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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下列的自然灾害: 1) 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2)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货或未按约定时间检验和交付甲方(除不可抗力外),须每天向甲方按标的物总价款的5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超过10天(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支付了定金则乙方可以不返还定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交货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处理。
10.3、乙方未经甲方确认擅自发货,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4、因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将书面解决方案送达甲方,并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货工作。因换货导致工期迟延的乙方须每天按货物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5、经换货后产品仍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总额的10﹪为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理不合格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纠纷的解决
11.1、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制定,其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其地位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皆受上述法律规范的约束。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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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2.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2.3、因一方根本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2.4、一方依据合同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的份数、生效与终止
13.1、本合同一式肆份 ,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在材料所用于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材料结算价款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3.4、对乙方一旦有泄漏合同中的甲方商业秘密行为,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14.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低于投标文件和谈判备忘录的承诺。 14.2、标的物在最终交付前发生的破损、缺件(甲方原因除外)乙方负责更换或补充。
14.3、本合同如有增减修正,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称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无效。
14.4、乙方的投标文件和谈判备忘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以上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14.5、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传真件只作为甲乙双方确认供货、结算前约定付款的依据,结算以合同原件附正规发票或甲方认为需要的其它票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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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本合同《协议条款》和《合同条件》全部条款均系甲乙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双方均以完全知晓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涵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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