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专利联盟的发展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间的特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因此,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专利联盟法律含义、形成背景的基础上,论述了专利联盟的组建内容,专利的关系,专利联盟的组织构架和作用等问题,特别是探讨了专利联盟的三种许可模式、专利联盟与利益和法律风险之间的法律关系,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专利联盟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专利联盟的运行模式、法律保障制度、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现状,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论证了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还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联盟法律规制情况的进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专利联盟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体系和建立专利主度体系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并提出要强化专利联盟的效益激励保护制度体系,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并更好的建立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关键词:专利联盟、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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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Patent Alliance
Abstract
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the world competition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lliance development in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peti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rawn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Marked by the appearance of patent alliance of patent is an important shift in the field of competition, that is, from a single patent in the tactics of competition to 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tent portfolio, from a company looks to a number of related companies implement combination to preempt or market segmen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the competition, patent alliance can be aggressive, can also be a defensive. Patent alliance as a master relevant patent technology of the specific organization forms between enterprises, through a certain patent portfolio or collocation, can be in a very short period change the competitive landscape industry, bring multiple value for the enterprise. Therefore, build patent alliance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Patent alliance legal implications, is introduced on the basis of the formation background, discusses the patent allianc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nt, patent allianc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the function of problems, especially discusses the patent alliance of three licensing model, patent alliance wit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ests and legal risk,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aten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atent alliance, analyzes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patent league, legal security system, the domestic patent alliance operation mode of legal research status, from two aspects: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need to demonstra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legal regulating patent allianc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our country's patent allianc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regulation situ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atent alliance legal security system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system of patent alliance and establishing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subject of patent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benefit of the patent alliance motivation protection system, and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atent allianc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better to establish patent allianc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of incentives.
Keywords: Patent Alliance, legal security system, legal protection mode
目 录
摘 要 ............................................................... 1 第1章 绪 论 ......................................................... 6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 6 1.2国内专利联盟的发展 .............................................. 7 1.3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 8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 9
2.1专利联盟的法律涵义 .............................................. 9 2.2专利联盟形成的背景 ............................................. 10 2.3专利联盟的组建内容 ............................................. 11 2.4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 ............................................. 12
2.4.1专利的关系 ............................................... 12 2.4.2专利联盟的组织构架 ....................................... 13 2.4.3专利联盟的作用 ........................................... 13 2.5专利联盟的许可模式 ............................................. 14 2.6专利联盟的法律关系 ............................................. 16 第3章 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现状分析 ................................... 18
3.1专利联盟的基本模式 ............................................. 18 3.2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依据 ......................................... 19
3.2.1专利法 ................................................... 19 3.2.2反垄断法 ................................................. 20 3.2.3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互补 ............................. 21 3.3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 23
3.3.1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23 3.3.2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 27 3.3.3其它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 ................................... 28 3.4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发展所存在问题 ................................. 29
3.4.1相关规定零散而无明确统一规定 ............................. 29 3.4.2相关规定不完善而存在较多法律漏洞 ......................... 30 3.4.3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而无相关配套程序 ......................... 32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 34
4.1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 ................................. 34
4.1.1美国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4 4.1.2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5 4.1.3其它国家与地区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7 4.1.4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 37 4.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 38
4.2.1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研究 ....................... 39 4.2.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 42 4.3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重点 ............................... 43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 45
5.1构建专利联盟立法制度体系 ....................................... 45 5.2建立专利联盟主度体系 ....................................... 47 5.3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 ................................... 48 5.4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 ............................... 48 5.5完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 49 第6章 结束语 ......................................................... 50 参考文献 .............................................................. 致 谢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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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世界科技发展势头迅猛,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国民财富的增长和人类生活的改善越来越有赖于知识的积累和创新。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维护自身利益、谋求发展壮大的战略手段,成为直接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决定企业的命运和未来的重要因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时代,谁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发展上掌握主动。专利联盟作为知识产权运作的有效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化企业赢得竞争制高点的重要途径,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一个企业技术实力再大,也不可能对整个行业的核心技术实现全部拥有和有效控制。通过强化专利联盟,促进联盟成员技术交流与协同,实现专利技术的有效合作,推进专利技术的共享与共赢,已经成为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通过强化专利联盟,可以整合联盟内部的研发资源,加快系统性、前瞻性的专利技术开发和研究步伐,提高核心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储备水平,优化联盟内部国内外专利市场布局。通过强化专利联盟,能提高专利技术的维权水平,有效保护联盟内部专利,维护正当权利,抱团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挑战,为应对公司的专利进攻做好充分的技术和法律准备。通过强化专利联盟,能加快专利技术标准化的步伐,有利于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提升竞争力。通过强化专利联盟,还可以凝聚联盟内部力量,提高合力,改变以往企业之间的敌对关系和市场的无序竞争,提高联盟成员的市场份额与效益。因此,专利联盟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是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系列相关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及相互优惠使用为目标纽带达成的联盟,具有对外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的特点。世界最早的专利联盟是美国的缝纫机联盟,成立于1856年,距今已有近160年的历史。正当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推行以专利联盟为核心的专利战略时,国内的企业还缺乏行业整合的理念和动因,热衷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竞争和国际市场的OEM代工模式,于2006年才出现第一
绪 论 第1章
个专利联盟,与国际相比发达国家相比,专利联盟运作处于下风地位,制约了行业可持续发展,损害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因此,构建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提升我国专利联盟运作效能显得十分重要。
1.2国内专利联盟的发展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不断延伸趋势的不断加深,必然导致产业内厂商云集、上下游企业间的技术关联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和产业链的这种变化导致开发一项产品所必然涉及原来越多的专利,形成了“专利丛林”,因而出现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的出现,可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减少专利纠纷、促进技术推广应用,大大降低专利诉讼成本。专利联盟较好地规避了“专利丛林”。“专利丛林”会引起“反公共地悲剧”。一般情况下,“公共地悲剧”是指:资源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使用时基本不需要付出代价,形成资源过度滥用。但是在专利权保护后,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是不能得到使用的,这也容易使资源无法充分使用,不利于再发明与创新,形成与传统的“公共地悲剧”相反的局面,称之为“反公共地悲剧”。“反公共地悲剧”的产生跟专利的特征有关,还跟专利之间的关系相关。其主要表现在:当专利范围非常窄时,容易产生“反公共地悲剧”;当专利关系为牵制或互补时,也容易产生“反公共地悲剧”。“反公共地悲剧”这种使资源无法充分使用和不利于再发明与创新特质往往容易产生“无谓的损失”,并抑制创新。
“专利丛林”和“反公共地悲剧”是专利联盟直接出现的两大原因。同时,技术标准化引起较高的转换成本而带来的锁定效应、正反馈引起的网络效应、企业间向竞合模式发展的趋势、敲竹杠和双重边际引起的高交易成本等新经济壁垒的出现,都推动了专利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重视专利联盟在专利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成立专门的“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就专利联盟展开研究。其结论是:对于国民经济发展重点行业及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国家应通过重点完善专利联盟建设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联盟许可制度、专利更新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等方式,提供倾斜和环境保障平台,加大对相关产业专利发展事业的扶持力度,造就重点产业专利引领集群,解决行业遭受专利联盟进攻风险的问题,效果较好,提高了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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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论文以我国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法律保障为核心,研究了专利联盟的法律涵义、形成、组织结构、许可模式及法律关系,通过对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和国内外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法律保障研究现状分析及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理论研究,提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的立法启示,围绕建立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主度、激励制度、法律责任分担制度提出了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课题的研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围绕专利联盟的法律涵义、形成、组织结构、许可模式及法律关系进行理论研究。
(2)通过对国内外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法律保障对比研究,提出我国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差距,进一步明晰研究工作的方向。
(3)通过对我国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法律保障研究,梳理其基本模式,查找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提出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重点工作。
(4)开展国内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系统研究工作,总结其理论研究成果,获得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立法启示。
(5)围绕建立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主度、激励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监督激励法律制度开展研究,形成系列结果,构建我国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2.1专利联盟的法律涵义
专利联盟最早出现于美国,原意来源于英文“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池、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1948年,美国在的United States.v.Line Material Co.案中提出:专利联盟是将多个专利使用权联系起来授予一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一种方式。这是专利联盟的早期概念。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和反托拉斯指南》中将专利联盟定义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所有者为相互许可或联合对第三方许可而形成的协议”[18] 。向欣和朱雪忠[19]研究认为“专利联盟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盟性组织”。王冰[20]将专利联盟形象的阐述为:“专利池,是不同企业联盟合作,注入自己的专利技术,建立成一个共有的‘专利仓库’,然后可以将这个‘专利池’授权转让给其他公司”。Merges将专利联盟与标准化相联系,认为是“一种多个专利所有人之间汇集其专利的协议安排,在一个典型的patent pool中成员间共享汇集的所有专利,并且通常也向专利池成员之外的企业提供标准的许可条款” [21]。上述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方式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对专利联盟实质概念进行了探讨。目前,人们普遍认可的概念是: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实现彼此间交叉许可或统一对外许可的一种战略联盟形式。
专利联盟由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组成,兼顾进攻性和防御性的特点,其目的是在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为企业带来更多价值。其中:封闭式联盟由三个或以上的企业组成,往往较小,是内部各专利权人之间存在交叉许可,不对外进行授权;开放式联盟由两个或以上的企业组成联盟许可专利给第三方,往往较大,是指专利联盟内的各专利权人将各自专利进行交叉许可使用,对外部也以一个整体统一进行许可。从本质上看:两者在构成上没有区别,差异仅仅表现在对外授权权限行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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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专利联盟形成的背景
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22]。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专利联盟作为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重要载体,对推进我国自主创新步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加快专利联盟建设,是提升我国自主技术水平的创新重要路径。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技术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发展水平不高,科技底子薄,在与国际公司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组建专利联盟能通过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整体科研力量,强化自主创新,尽快提升自主技术水平。其次,加快专利联盟建设,是构建我国行业技术合作体系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受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我国科研资源较为分散,各单位重复开发、相互封锁等行为屡见不鲜,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如何通过加强专利联盟,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实现专利联盟成员之间的联合研发和各自成果的交叉许可,是构建规模性、长期性技术合作机制的可靠载体。再次,加快专利联盟建设,是建立行业技术转移机制的重要平台。技术转移既是科技价值实现的标志,更是加速知识产权进步、增强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目前,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还缺乏高效的技术转移机制,没有形成高效的技术转移的可靠平台。因此,必须加强专利联盟建设。这既有利于专利技术在联盟范围内有序流动、共享,又可大大降低了专利转让的交易费用,提高技术转移活动的规模性与稳定性。第四,加快专利联盟建设,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技术实力间的竞争。专利联盟的核心作用在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建立以专利联盟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专利联盟的运行原则是:自愿参加,协调运行,专家支撑,资源共享,共赢发展。专利联盟按照发展进程可分为初始组建、经营成长及成熟三个阶段。在专利联盟初始组建阶段,强化联盟内成员的单向许可是其主要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成员企业的成本等。在专利联盟的经营成长阶段,其主导活动更多的表现为专利的交叉许可。在联盟发展的成熟阶段经常借助第三方管理的模式,确保成员企业全身心去做自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己关注的工作。
2.3专利联盟的组建内容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具有与时俱来的独占性,使得专利联盟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垄断问题斩不断、理还乱,牵扯不清。但是,要相对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围绕核心专利,抓好专利联盟的组建工作。一般地,一个专利联盟的特征是集中体现在核心专利(essential patent)是否具垄断性,这是整个联盟的合法与否的重点[23]。
1、构建产业链专利联盟
产业链联盟是一个围绕核心企业运转、由有限个体单元组成的联盟形式,具有组成单元多样性、协作内容多样性、协作关系动态性的特点。为提高专利应用的系统效能,构建产业链联盟是十分必要的的。强化专利产业链联盟建设,就是要通过构建涵盖上、中、下游的合作伙伴与客户及产学研用等构成的专利联盟,明确总体定位和各自任务分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机制,发挥好专利技术预警功能,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搞好系统内技术创新、专利申请、专利管理等工作[24]。
2、构建行业专利联盟
构建强大的行业专利联盟,实质上是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互补和风险的分担,提高企业应对整个市场预期和完成总体经营目标的能力,确保专利技术处于行业优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要构建好行业专利联盟,要发挥好核心、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要形成产、学、研合理的分工布局,要着力构建长期、高效合作机制,要不断提升专利技术战略、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水平[25]。
3、建立专业的专利数据库
为提高专利联盟的运行效能,要强化专利联盟的数据库建设。通过专利联盟的数据库建设,形成专利信息采集、数据加工、产品开发体系和行业产品的技术、产品数据库,并建立起以关键词为切入对象的检索体系;建立起技术领域专利情报收集体系,形成适合自身使用的专利池和专利应用系统,提高自身从技术角度分析竞争对手专利信息的能力,既了解行业技术领域产品发展方向,更掌握竞争对手技术研究方向;搞好自身重点产品发展领域的专利布局,将专利申请与其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高效率专利技术的创新、管理、保护、应用体系,提高避免公司布下的“专利陷阱”所带来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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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
专利联盟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组织化了的专利联合许可,是为能彼此之间相互分享专利权利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由多个专利拥有者形成的战略联盟。专利联盟的价值在于符合某一标准专利联盟应依照全部许可专利的价值来决定许可费的数额,或全部专利的统一许可能确保被许可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免于侵权诉讼。专利联盟一般可分为封闭型与开放型两种。封闭型专利联盟不开放对外许可,仅在成员间进行交叉许可;开放型专利联盟不但对成员间提供使用许可,还对第三人提供专利许可。由于开放型专利联盟运作方式基本涵盖了封闭型专利联盟的运作方式。且规模更大,故目前国际推广和运作的专利联盟主要是开放型专利联盟[26]。 2.4.1专利的关系
专利联盟是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价格垄断的行为,进而引起反垄断部门的关注。为此,要正确分析专利联盟的结构特征,必须对专利关系进行梳理,以判断联盟中何种专利关系能促进竞争,何种专利关系能阻碍竞争。
1、互补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学科的不断细分,一个企业越来越难以在自身涉猎的领域内取得全部专项的技术优势,许多企业间、产品间技术依赖往往是互相依赖的、互相补充的。一个单一的专利,往往难以覆盖某一领域内所有专项的技术,难以获得更大利益。相反,具有互补性的专利组合在一起,可相辅相成,使专利技术的覆盖面得以系统提升,获得更大的利益。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互补关系表现的更为明显。充分利用好专利的这种互补关系,是企业间构筑专利联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2、牵制关系
在专利的创新积累过程中,出现技术间的包容,形成某项技术的专利权分属于不同专利权人所有是在所难免的,这就形成了牵制和被牵制的关系。牵制专利按双方关系又可分为单向牵制与双向牵制。单向牵制是指一个改进专利包含另一个专利。若要实施前一个改进专利,必然会侵害后一个专利。此时,后一个专利单项牵制前一个改进专利。双向牵制是指两个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相同,实施任何一个专利,均会牵连对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方,也会受对方专利牵制[27]。
3、替代关系
专利替代关系指两项专利虽然功能完全相同,但其实施却是的专利。 2.4.2专利联盟的组织构架
专利联盟按照行为特征、组织管理、市场及行业影响力、主要获益者四个方面组成构架。从行为特征上看,专利联盟组建的目的主要是建规建制,加强联盟内部专利管理,形成以联盟内核心企业为中心的单向或双向许可体系。从组织管理上看,核心主导企业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们拥有大量的专利技术,往往是专利联盟发起者。从市场以及行业影响力上看,在初期,专利联盟充当着规范专利管理的中介机构的角色。在经营成长期,专利联盟充当着促进技术专利共享收益机构的角色。到了成熟期,联盟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行业内部影响力持续提升。从主要获益者上看,初期的主要获益者主要表现为核心主导企业;在经营成长阶段,主要获益者表现为联盟内所有成员;到了成熟期,主要获益者既包括联盟内的成员,还包括第三方管理机构。也就是说,联盟内的成员和运营之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均是专利联盟利益的获得者[28]。 2.4.3专利联盟的作用
1、形成专利合作机制
在世界范围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依赖自身的公司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构建专利联盟,可以通过建立庞大的专利数据库,为企业自主研发和市场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展市场等方式,形成专利联盟内部研究、探讨和解决行业的共性、战略性问题的合作机制。同时,专利联盟还可以组织召开各种知识产权专题研讨活动等方式,研究探讨行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企业专利发展策略,推进联盟内企业专利战略的发展。
2、降低专利成本
企业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其他人的专利,因专利纠纷而产生专利诉讼。如果单靠一个企业一对一地与专利方进行谈判,必然需要一对一地支付专利费,这必将成本很高。如果发生专利纠纷,还需要进行法律诉讼,往往法律诉讼还具有预测难、成本高的特点。有专利联盟就不同了,专利联盟作为基于专利集合体的组织,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打包使用相关专利,减少和专利联盟中各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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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所有者进行重复性谈判的交易费用,企业最后付出的专利成本将远远低于一个企业一对一地与专利方进行谈判所支付的专利成本。也可以通过专利权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优化技术资源,获得在独自开发经营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专利权,降低成本,增加专利许可收入。还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相关成本、提高专利纠纷的预见性和解决冲突的能力。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而言,它们没有能力提起高成本的专利侵权诉讼,这种联盟意义更大。同时,专利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交易还可以节省部分专利许可费。
3、建立专利预警机制
通过构建专利联盟,可以举联盟之力,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跟踪和预测行业国内外科技前沿技术和专利信息,为各联盟成员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利状况、趋势分析等预警信息,扩大研发领域,拓展研究的自由度,使企业在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中少走弯路、少受损失。可以为研究技术更加广泛、有效的保护,提高防范未来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提高防范未来竞争者不确定性的能力,使专利技术保护的针对性更强
[29]
。
4、降低专利风险
建立专利联盟预警机制,可以使企业与众多可能发生专利纠纷的专利权人形成利
益共同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利诉讼的风险。在专利联盟内部,专利联盟成员将更加团结,成员间通过专利互补、牵制,能使有效应对专利诉讼案件,广泛地保护联盟内的技术,提高解决专利诉讼的能力。
2.5专利联盟的许可模式
专利联盟是指组成联盟的各成员为了合作许可专利资产而将各自专利转移到一个共同实体的一个契约协定。这可以是两个专利所有者之间的交叉许可,也可以是拥有数百上千个完全不同专利资产的大型公司。专利技术许可与专利技术转让同为企业专利战略的组成部分。其中技术许可实质上是一种有关技术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产品销售权、专利申请权的契约和合同,技术许可实际意义比专利技术转让更大,在实际运用中具有更大的优势。与技术转让相比,技术许可的所有权主体不变,根据技术许可的不同类别,技术许可可以更加多样化。专利联盟的许可方式非常多,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从市场主体上看:技术许可模式可包括开放型、进攻型、防御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型、合作共享型、专业性技术许可等模式。从解决企业内部知识资源利用和外部知识资源获取的双向角度看:专利联盟许可分为单向许可、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等。从专利联盟的形成原因及其组织结构特征上看,专利联盟可分为交叉许可、个体许可和混和模式三种许可模式。下面,围绕专利联盟的形成原因及其组织结构特征,介绍专利联盟的许可模式。
1、交叉许可模式
交叉许可是专利联盟的成员通过彼此交换专利权,将各自所拥有专利相互授权许可实施的专利运作模式,是一种部分开放、比较初级的专利联盟许可模式,其特点在于并不完全向社会公众开放专利,而是有目的的向特定群体开放专利,是一种常规战略,常用于中小型企业之问。反垄断法对交叉许可的分析大致等同于狭义的打包许可,1995年出台的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中,也将狭义的打包许可和交叉许可作相同的处理。交叉许可能提升厂商在设计以及运营上的自由度,有助于产业技术流通,能避免牵制性专利以及互补性专利的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发展。从本质上看:专利在法律权利上是相互的,但通过交叉许可的相互配合,能在实际应用中推进技术创新、降低成本。因此,交叉许可是实现专利互补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通常情况下,交叉许可涉及两个专利权人,但也可能涉及三个及以上的专利权人。交叉许可在微处理器的设计与制造市场以及软件产业内是很常见的,除了可以避免潜在的专利诉讼或解决现存的专利纠纷外,大多数情况下是用来解决牵制性专利的问题的。在烟草行业中,有关卷烟提纯过滤工艺的往往包含了很多项专利技术,通过交叉许可,互补性专利能得到共享和组合,从而使行业技术得到最大化应用。在半导体产业,交叉许可是很常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1983年,HP公司与Intel公司通过签订整体专利组合的交叉许可契约,互相交换了当时及未来的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避免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2、个体许可模式
个体许可模式是指由许多专利权人组成专利联盟成立一个个体,并将成员的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这个个体的专利许可模式。这种专利联盟的模式是先成立一个个体,然后将所有成员拥有的专利权交给这个个体管理。个体既要将所有的专利权许可给专利联盟成员,还要对外负责所有专利权的许可活动。就专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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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个体许可模式的个体而言,这个个体既可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合伙公司,MPEG一2专利联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而如美国的Summit Technology为合伙公司。
3、混和模式
专利联盟混和模式建立在交叉许可之上,是专利联盟对交叉许可模式的进一步拓展。专利联盟混和模式是多个专利权人在通过彼此相互交叉许可,取得对方的专利权后,再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统一许可给第三方的专利许可模式。其本质是由联盟成员通过签约的方式将专利移转给一个许可人,由其负责对外许可。在信息产业领域内,这种专利联盟混和模式较多,DVD3C专利联盟和DVD6C专利联盟都是靠专利联盟混和模式的方式运作的[30]。
2.6专利联盟的法律关系
利益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动因,专利联盟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专利许可授权,加快技术应用步伐,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专利联盟的出现,是专利竞争领域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表明专利战略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向公司集合体通过强强联合抢占或分割市场战略转变,从过去依靠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战略竞争的转变。从法律意义上看,专利联盟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从契约风险上看:不仅是专利联盟本身与联盟外部主体之间存在专利许可契约风险,专利联盟治理机构与联盟成员之间存在专利许可契约风险。在专利联盟内部,专利联盟成员之间也存在交叉许可契约风险险。从反垄断规制风险上看:专利联盟必然导致专利的垄断性,这使得专利联盟本身也具有了专利的垄断性特征。其主要方式要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或强迫交易;要么是通过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池,弱化了专利间的竞争[31]。
要搞好专利联盟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首先应建立合理的成员间专利许可费分配制度。这是确保专利联盟运作的基础,应建立在集体契约方式约定之上,公开分配标准,杜绝在具体操作中核心成员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第二,应充分发挥好的作用。应通过运用经济等法律手段,搞好专利联盟法规制定工作和服务工作,搞好对专利联盟实行反垄断前端控制与运行跟踪工作,搞好缔约双方的利益调整和平衡工作。第三,建立高效的专利选择评估机制。选择、评估、审核、批准合适的专利加入专利联盟是决定专利联盟能否高效运作中的重要环节。一旦将非必要专利或无效专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利纳入专利池,就可能造成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给专利联盟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要通过组建专家团队等方式,定期对联盟内部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的专利进行评估,剔除集中许可中的歧视性规定和专利联盟中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对集中许可的许可费定价进行合理性评估。第四,搞好专利联盟特别条款中的风险预防工作。在专利联盟中,互授条款和回授条款是最为典型的特别条款约定。这种特别约定能有效降低专利联盟商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但也容易出现决定权过分的集中在少数几个拥有核心专利的大企业的情况。要通过专利联盟章程做出集体约定,防止出现上述情况[32]。
第3章 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现状分析
3.1专利联盟的基本模式
从专利联盟本身特性来看,由专利权组合而成的专利联盟,应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专利联盟委员会,在既满足受专利法律制度调整的基本条件,也存在比专利权更显而易见的垄断性的基础上,通过战略规划中心、专利互授中心、联盟标准中心、信息情报中心、联盟维权中心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战略规划中心着力于在深入研究国际相关专利联盟的运作动及向把握行业专利竞争态势的基础上,搞好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制定,提出对应的工作措施。专利互授中心着力于“专利池”的基础管理,包括“专利池”构建、许可原则、收费标准、利益分配比例的确定、拟定加入联盟的标准和条件、处理加盟专利联盟的具体事宜等。联盟标准中心制定联盟标准,争取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中的主导权,为专利联盟向专利标准转化创造良好地条件。信息情报中心负责专利情报的收集、跟踪、分析、预测,为联盟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联盟维权中心负责专利纠纷和诉讼,以联盟的名义向侵权单位提起侵权诉讼。从根本上看,专利联盟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进行专利权的合理保护。也就是在有效利用专利、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大前提下,杜绝滥用专利权导致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的发生。
从法律调整对象的角度看:专利联盟可能引发专利许可合同关系、专利产生与利用关系、市场竞争关系,主要涉及的是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在现实操作中,专利联盟会因为规制设置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应,甚至是相反的效应。如果专利联盟的规制基于专利联合加强技术的整合和专利利用效率,会促进创新和产业发展;如果专利联盟的规制基于出现专利权滥用,违背交易自由和公平原则,将会出现降低市场竞争度的局面,最终影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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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依据
3.2.1专利法
林肯说过:“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反映了专利制度的根本。专利制度创造设计理念就是对权利人投入大量智力劳动而取得发明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利益回报,从而以刺激更多的人加入到创造发明的队伍中来,为社会增加更多的智力财产,推动社会创新发展。专利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十七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现代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出现了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而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的倾向。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现代专利制度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和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其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从本质上看,理性经济人具有“自利\"的特点;契约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双方具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当契约自由一味地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时,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市场力量强大时可能会出现分离的状态,‘契约即公正’的古老信条也无法实现和验证”。因此,通过专利法的制定,促进技术发展与保持利益平衡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专利法的激励作用在于: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通过授予发明人专利权,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调动公民、法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加快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同时,专利法本身还具有利益平衡的作用。由于专利法从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有限的保护期、对权利本身行使的、思想、原理本身不受保护等方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一重要特征。由于专利法本身属于民事法律,其调整方式依据自治原则和合同的相关原理,在专利联盟的专利滥用严重影响到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时,难免会显得力不从心。此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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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有力的公权利适当介入,均衡利益格局,也是十分必要的、十分重要的。 3.2.2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市场秩序与保护公共利益。资本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生产集中化必然导致部分经济主体具备了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从而形成了垄断。垄断者倾向于利用其市场优势垄断产品价格获得利润;以有违公平正义的手段挤压其他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效,对基础性的市场秩序构成伤害。为更多的考虑社会利益,保护市场这一目前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必须制定反垄断法。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的私权,不管它是被滥用而侵害他利,还是与专利法追求社会技术进步的目标相抵触,都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以维护专利权这一私权与公益之间的适当平衡。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建立、维护自由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主张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因此,既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专利法自身的规范,也可采用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持专利权行使中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专利权的垄断性必然导致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滥用,一般是指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地交易以及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专利制度权利的本质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权或独占权,弥补其在研发技术创新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并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达到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的目的。其根本属性决定了专利权较其他民事权利更容易被权利人滥用。为弥补专利权本身的这一潜在问题,在专利法内部,对专利权滥用进行了适当的。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者违背了专利权授予的目的,是一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受专利法这一民事法律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完全依靠专利法要想解决所有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要确保专利权行使适当,减少甚至杜绝专利权滥用,保证一旦专利权被滥用时能有效实现公共利益的补救,除在专利法内部对专利权滥用进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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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外,还需要更具强制性规范力的法律来进行约束。显然,作为经济法领域公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反垄断法采取的是公法的方法,即主要是专门机关的主动性干预,对专利权滥用行为或竞争行为的控制,不同于民事补救的方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今专利权保护主题不断深化,涉及领域不断广泛,具体内容不断扩张,涉及专利权被滥用的地方与日俱增,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权利的过度自由会引发权利滥用的现象,反垄断法的出现意在对契约自由进行。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看似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实则是通过牺牲某些个体利益来换取整个社会有序的竞争环境,实质上是促进了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调整手段,能在私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在两种利益间达成了一种平衡。
反垄断法对专利联盟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专利权滥用的层面上。专利权滥用并不必然导致与反垄断法相抵触,但专利权滥用往往会使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垄断权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经常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局面。因此,专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在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与违反反垄断法的专利权滥用行为之间,会出现一些涉及合法与非法垄断之间的复杂行为,即存在许多超出专利权界限但同时尚不抵触反垄断法的滥用行为。这使反垄断法在专利权滥用应用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如何应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明确专利权滥用标准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专利权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专利权人。其次,实施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必须有滥用专利的故意。值得强调的是:过失的做法并不构成滥用专利,这为专利权滥用认定带来了复杂性。再次,客观上采取了专利的不实施行为,或者采取了专利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者采取了专利的不公正的交易行为。最后,实施行为必须是侵犯了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是侵犯了公众利益的行为。一句话,从本质上看:专利权的滥用,就是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专利权。 3.2.3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互补
在有的学者看来: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经常被视为是处于截然相反的位置。其实,这两种法规之间的假设的对立是不存在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反垄断法允许垄断。从哲学角度看,这里的“公共利益”与其说是一个判断标准,不如说是个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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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一般被定义为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利益,所以具有不确定性,首先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2]。2003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表了《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之间的适当平衡》(To Promote Innovation: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e)的报告。指出,竞争与专利制度共同致力于鼓励创新,二者之间并没有固有的矛盾,他们之间的协同推进,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和竞争。报告还强调:拥有专利权并不必然意味着拥有市场垄断力。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一观点基本上21世纪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协调与互补的基本价值取向。
那么,在促进垄断的专利法和促进竞争的反垄断之间,其兼容性在哪呢? 从追求的经济目标上看,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经济目标,即:以消费者想到的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化的财富,这促发了反垄断对专利权的有限让渡。首先,在立法分工上,反垄断法给专利一个有限的自由垄断权。反垄断法是经济,重点关注的是国家整体利益;专利法作为具体的产业,重点关注的是如何实施对专利权的管理,如何促进产业的高效和优化发展。作为经济的反垄断法,是不可能关注部门问题的;作为具体产业的专利法,也不可能有反垄断法的宏观性。其次,反垄断法和专利法拥有维护公共利益、增进消费者福利的深层次追求目标。从表面上看: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出发点不同,反垄断法考虑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专利法考虑的是保护私人的创新。但从实质上看:反垄断法通过甚至是禁止竞争来推动竞争,保护效率优先和平衡公平利益;而专利法则是通过保护支持内部持续创新,促进鼓励再发明。两者在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同时,追求一致的结果是必然的。再次,专利保护推进竞争的过程与反垄断是协调一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专利法刺激竞争、刺激知识创造的效用和功能是通过赋予其初期垄断权来实现的,但这种垄断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竞争的阻碍。第一,所有企业都有提高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欲望,这必将激励竞争,最终必将为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带来好处。第二,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通过专利法加以保护,可以鼓励专利权人更大胆地投资于该技术领域,推进该领域技术的应用开发能为持续创新提供充足的养分。第三,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能使消费者收益。这可以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查处假冒专利,杜绝专利产品的滥用,使守法者真正享受到专利产品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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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看,反垄断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否定竞争。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在涉及到评价结果等重大问题上,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高度和谐一致,并不冲突。专利权滥用触犯反垄断法规定的主要行为包括不合理定价、拒绝许可、搭售、专利联营等形式。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制约专利权滥用的制度比较完善,其主要表现在: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行为一视同仁,是规制专利权滥用的主要法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会设置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的专职机构,制定相关指南,尽可能多地将反垄断法的一般性适用规定尽可能多地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垄断行为的同等原则及合理原则均适用于专利权滥用领域,也明确了滥用专利权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等。但是,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加之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案件实施中效果不理想,不能很好应对全部的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案件。专利法的根本在于为消费者最重要的技术提供保护,如果没有这种保护,他们根本不可能获得大量利益。在达到专利法的中心目标范围内,专利垄断正好就属于这种框架下的垄断。因此,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加强反垄断执法审查机构的建设、进一步细化滥用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实现反垄断法与专利法协调一致,形成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十分重要。
3.3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还没有专门关于专利联盟的系统性立法,可能涉及到专利联盟法律规制的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针对专利联盟无序扩张影响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体系;第二类是针对专利联盟组建及运作有效性、合理性的专利法律体系;第三类是针对国际性贸易中专利联盟的法律规制管理体系。
3.3.1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经济生活中,每个竞争者都是市场竞争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调动好每个竞争者的积极性,保护好每个竞争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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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发挥好每个竞争者的能力,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能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本身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正不断翻新,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内容更加复杂多样。竞争法在经济运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199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的主要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方面:首先,在如何适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交叉领域属于一般法律竞合,两法皆可适用。这种交叉而非包含的关系,可以通过两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得到进一步支持。其次,在法律的运行上,存在两法都明确规定,仅一法给予保护的实际。保护好竞争者的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重要的目的。这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但要保护好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自由,更要保护好竞争者的劳动成果。
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竞争领域,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者,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显然,第15条内容是针对一般市场销售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做出规定的。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上看:第15条内容应该包括技术市场出现的专利领域的搭售行为,也应该包括恶意抬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行为。因此,正确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将第15条内容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可行的。但是,就我国成文法的传统和现有的司法审判水平而言,同时考虑到专利权法律领域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对相应立法内容加以一定程度的细化是有必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这与第二十条规定相矛盾,表现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适用主体范围过窄、规定模糊等缺陷。
2.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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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1)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对专利权滥用具有普适性,其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同等原则及合理原则上。同等原则指确认专利权滥用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时,首先要与其他财产权利同等看待。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不加以干涉,但其滥用专利权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时,会加以制止。当然,第五十五条并不是唯一适用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同样适用。合理原则指在判断专利权滥用是否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时,要对其垄断状态进行综合分析,需要结合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由于专利权滥用会涉及法学与经济学等领域,融入“具体的经济学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世界上对专利权滥用争议案件认定时普遍采用的原则,反垄断法第十、第二十七条对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也进行了列举。就专利权的许可行为而言,它促进了专利与其他生产要素广泛深入的融合,提高了新技术的传播效率,也提高了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了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因此,行政执法或司法机构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应当查清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而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对于是否构成排除、竞争,可以根据反垄断法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与判定。反垄断法的第二、三、四章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做了专章规定。
(2)权利滥用之诉讼主体
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上看,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十条规定:“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权进行了分割,前者不具体处理案件,后者具体负责。在我国,往往还存在由三家单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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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法第2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公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从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调查程序、分析案件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拥有对案件作出行政裁决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准司法机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特别容易滋生。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我国的反垄断诉讼主体采取的是主导制,虽然考虑到维权方的诉讼风险和成本的承担能力,但是这种“一刀砍式”的做法会不当相关利益主体理应享有的自我救济的权利。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度设计上看,受专利权滥用案件的争议和判断有高度时效性的和要求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担当审查专利权滥用的重大责任,设立具有专业素质的专利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审查机构任务迫切,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又一大重要任务。\"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中,虽没有直接针对专利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但是在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下,其中的部分条文也可适用于专利联盟的规制上,只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作相对灵活的处理。所以反垄断法仍然存在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同样问题。
(3)反垄断执法体系
当专利权人违反法律义务、构成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手段。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第一,行政责任。涉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主要通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方式,分别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的行政制裁手段进行了规定。第二,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方式。第三,刑事责任。尽管在反垄断法中,本身还没有适用于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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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其第五十二条中规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主要由商务部承担。第二级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部委分掌反垄断执法权。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的是一种“多层次多结构行政执法体系\"的特点。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受的影响,既难,其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具有终审权。我国这种多层次下专利权滥用监管模式,容易造成专利权滥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的发生,使企业遭遇“执法产业”之害。
3.3.2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1.有关专利有效性的规定
从专利联盟的本质上看,只有有效专利才能在专利联盟内部实施相互交叉许可。因此,专利联盟形成过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各专利权的有效性水平的高低。在成立专利联盟时,法律规制要求的主要内容是能够依据专利法,有效地、快速地审查专利有效性。为此,我国许多地区已经意识到专利有效性认定的重要性,上海等地相继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或者知识产权仲裁院,为知识产权专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但是,受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立法上存在空白、案件类型单一、数量有限的影响,在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看到相关的判例。我国专利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定作了较为详实的内容安排,主要审查专利“三性\"及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在专利有效性确定上还存在以下两个障碍:一是理论障碍。由于专利权权利范围的划定实际上会对社会公众的权利加以,这使得在处置专利权与公共利益损害上难以准确把握。很容易产生这样两个问题:一方面,除了当事人之外,社会公众并无从得知该专利应当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尽管调解或仲裁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确权机关,但对社会公众专利权的依然有效。二是操作障碍。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多而广泛,很难找到对不同技术领域专利事务都很熟悉的专业人才。同时,专利纠纷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权威机构和仲裁员及调解员往往较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的结果,专利有效性的判定标准如下变更:新修改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法定授予条件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将原来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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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颖性标准”变更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即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这为专利有效性的确定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2.有关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我国1985年实施第一部专利法就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992年,我国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条件。2000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时,未涉及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就专利强制许可的授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2008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时,对强制许可制度做了较大修改,涉及实施强制许可的事由、基于公共健康这一特殊目的、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的等内容。可见我国关于强制许可的工作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从宽松到严格的规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上看:规定越简单,申请人越容易获得许可,相反,规定越复杂,申请人越难以获得许可;申请人容易获得许可,对专利权人来讲,意味着其垄断权越难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由于现代专利联盟与技术标准化结合日益紧密,在专利联盟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专利法第4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表明: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个人申请强制许可。第52条针对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也作了特别的规定: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下,出现了第4第2项规定的情形时,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应该看到,我国在请求强制许可方面,还存在对事由过于严格、对主体资格要求过于严格、强制许可程序过于冗杂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立法中综合解决。 3.3.3其它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
在专利联盟法律规制上,专利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他法律与反垄断法的衔接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专利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他法律关于专利联盟法律规制的制定,将直接关于到专利联盟法律规制的整体性和完备性。在我国2002年1月1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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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其第29条对技术进口合同中性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承担相关义务、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其竞争的技术等内容。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该法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出现的可能竞争后的某些情形,对其行为性质进行了的分析,提出了加以禁止的要求。但是,在如何加以禁止的措施上,还缺少针对性强的办法。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都很强。因此,实施过程中往往较难。
综上,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专利联盟的组建运作需关注专利联盟的建立阶段和专利联盟内专利实施许可阶段两个重点。这就从法律层面上需要我们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规范专利联盟形成过程;另一个是如何加强因专利联盟形成而带来的消极竞争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有力、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尚待补充、完善。
3.4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发展所存在问题
长久以来,国外大企业依靠专利联盟的强大攻击力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构成巨大压力,使我国的专利联盟领域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大量增加的来自于我国企业间的侵权诉讼,使我国各企业及行业的整体发展面临着威胁。为此,近些年来,我国相关产业领域开始了企业间技术联盟的组建工作,依靠共建专利池保护自有技术。目前,不论是从我国专利联盟的行业布局,还是从我国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上看,我国现阶段专利联盟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联盟技术与标准结合的紧密度、技术领域分布、专利联盟的对外有效防御能力等方面,与国外还存在较大的距离。因此,消除专利联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因素,加快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步伐,对维持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3.4.1相关规定零散而无明确统一规定
专利联盟发展运行的法律分散于《反垄断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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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等法律。这些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对专利联盟运行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不利于我国企业适应未来联盟式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对专利联盟垄断性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政垄断等常见的垄断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制。《反垄断法》是专利联盟运行必须遵守的法律。《专利法》第4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第50条交叉许可的规定;《专利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4款强制许可仅限于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等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直接针对专利联盟,但内容均可适用于专利联盟。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联盟,仅对技术合同垄断性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29条、343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均对技术合同反垄断问题进行了规定,可应用于专利联盟具体运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虽然该条并没有明确针对专利联盟,但该条关于规制搭售等竞争行为的规定,可视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规制。
国外专利联盟经过15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大规模,比较成熟。我国企业间第一个具有专利联盟特征的产业联盟AVS成立于2005年,与国外相比成立时间晚、规模小。从我国专利联盟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广东,包括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深圳彩电专利联盟、中国镀金属抛釉陶瓷专利制品产业合作联盟、广东伦教梳齿接木机专利联盟、深圳LED专利联盟、恩平市电声行业专利联盟等。此外,在其它地区,还有北京市智能卡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北京市音视频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北京市智能终端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北京市OLED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北京云计算知识产权创新联盟、北京诊断试剂知识产权创新联盟、北京高技术服务业(钢铁行业)知识产权创新联盟、北京食品安全检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江苏中国地板专利联盟、河南电磁感应加热专利联盟、广汉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产业专利联盟等。从我国专利联盟分布行业上看:主要集中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LED、彩电、电声、电压力锅、地板、天然气装备、陶瓷等行业技术领域,其他专利联盟领域发展的空间还很大[33]。 3.4.2相关规定不完善而存在较多法律漏洞
专利联盟发展涉及专利联盟的成立、专利许可、标准制定、垄断性等多方面内容。我国现有专利联盟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专利联盟的反垄断性问题。我国《专利法》规
第3章 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现状分析
定的强制许可、交叉许可;《合同法》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合同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均涉及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业的专利联盟管理公司,专利联盟的组建,多是在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支持下,基于不同的需要,由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发起设立,或由利害相关企业发起设立。其组建的目的,大多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基于应对国外专利联盟挑战。2005年,面对国外汤姆逊、索尼及ATSC专利联盟对我国彩电业专利打压态势,长虹、康佳等9家发起成立了彩电专利联盟,为我国彩电业有效应对国外专利打压开辟了新的路径,为我国彩电业后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国外IVlPEG系列标准下的专利联盟依靠垄断,不断向我国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为此,我国TCL公司、创维集团研究院、华为公司、海信公司、浪潮公司、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等12家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了AVS产业(专利)联盟,成功应对了IVlPEG系列标准的挑战。2010年,面对来自日本日亚、德国欧司朗等公司来自于LED技术的专利挑战,深圳雷曼光电科技公司、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等单位为保护深圳LED企业合法的权利,发起成立了深圳LED专利联盟。2010年,国际地板巨头荷兰Unilin公司和西班牙弗奥斯利用专利手段向中国地板企业发起进攻,企图以专利围剿打败中国地板业。为此,中国深圳燕加隆公司和江苏德威木业公司成立了中国地板专利联盟,实现了对荷兰Unilin公司和西班牙弗奥斯的有效反击,推动了我国强化木地板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基于解决专利纠纷的挑战。在广东,电压力锅产业发达,形成了美的等诸多品牌,但专利纠纷不断。为了解决电压力锅领域专利纠纷的问题,广东顺德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经过多次调解,推动美的、怡达、爱德、创迫四家公司成立了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解决了广东地区电压力锅行业内耗的问题,推进了广东电压力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2000年开始,洛阳索瑞森电子科技公司和湖南株洲科力通用设备公司两家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研发了新技术,双方就电磁感应加热领域专利纠纷于2006年爆发专利冲突。为避免纠纷,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两家企业研发水平,在两地专利执法人员的积极调解下,洛阳索瑞森电子科技公司和湖南株洲科力通用设备公司于2007年成立了电磁感应加热专利联盟。再次,基于促进行业产业升级的需要。2009年,广东梳齿接木机相关企业为了提升系统创新能力,保障共同利益,由永强木工机械厂、新径力厂、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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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马木工公司、威德力厂、力腾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广东伦教梳齿接木机专利联盟。2012年,为提高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石油天然气装备技术推广应用步伐,中石油西南油气采气工程研究院、宏华集团公司、川庆钻探公司安环质监院等多家科研院所及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四川广汉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产业专利联盟。2013年,为提升知识产权对行业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凝聚行业力量,广东恩平电声行业协会等多家企业协会发起成立了广东省恩平市电声行业专利联盟。 3.4.3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而无相关配套程序
一方面,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例如,《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6种情形的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民事法律保护权利、维护合同自由等原则。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存在管理机构多元化、管理权限互相交叉、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等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较差。
专利联盟的组建,必然要经过形成、发展、完善甚至消亡的过程。在专利联盟组建阶段,专利联盟一般能起到降低成本、提高技术收益;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技术互补;降低市场运营风险的作用。在专利联盟的经营成长阶段,随着联盟成员的不断增多,专利的交叉许可活动成为专利联盟的主导活动。这种许可活动的规范化运作和大量开展,大大削弱了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在联盟发展的成熟阶段,一般通过第三方管理机构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与搞好沟通,建设高效专利信息平台;二是制定完善的专利联盟的运行原则;三是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目前,我国专利联盟运作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大多专利联盟没有的联盟管理实体。在我国,目前建立管理专利联盟机构的专利联盟不多,仅有AVS专利联盟采用民间非企业形式组建的VS专利池管理中心、深圳彩电专利联盟采用公司制组成的深圳中彩联科技公司、深圳LED专利联盟采用社会团体形式组建的深圳LED社会团体等,总比例占我国所有专利联盟总数比例不到20%。没有组建性专利联盟管理实体的专利联盟,大多采用挂靠于区域知识产权协会秘书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管、由多家公司共同管理等方式,管理专利联盟的运作。第二,缺少专利许可项目。AVS专利联盟在中国于2005年开展了专利收费的尝试,对使用AVS标准编解码器的生产商,每台收取l元的编解码器专利许可费。多年来,实际上没有向外发放过一个专利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费用。
第3章 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现状分析
第三,入盟标准过于复杂。例如,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曾对外招募新联盟成员,其制定的新联盟成员标准是:必须拥有自主品牌;生产条件达到IS09001,IS0140001标准;有至少lO项电压力锅专利;需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同意后方能加入;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交纳lO万元入盟费等。标准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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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
启示
4.1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
4.1.1美国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美国于1856年在世界最早成立了专利联盟,由于当时美国的没有认定专利联盟具有垄断属性,因而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速。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专利联盟在美国已经普遍存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美国耕犁弹簧齿专利联盟得到长足的发展,拥有22个成员单位,垄断着美国耕犁弹簧齿生产量和销售量,已经给美国的耕犁弹簧齿产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是,当时的美国各界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面对耕犁弹簧齿专利联盟设定统一销售价格并收取专利许可费的问题,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耕犁弹簧齿专利联盟统一收取专利许可费的行为符合美国使用和转让专利是自由的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垄断,更没有进行反垄断调查。但是,十年后,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1912年,美国一个浴缸瓷釉企业组建的标准卫生设备专利联盟被美国最高认定为垄断,并被要求解体。而后,美国专利联盟发展速度减慢,数量逐渐减少,进入低谷。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美国对专利联盟的看法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1995年,美国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指出:“一定条件下的专利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有利于竞争”。认定专利联盟有利于实现技术互补、清除障碍专利、降低交易成本及避免昂贵的法律诉讼,为美国美国专利联盟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
美国对专利联盟看法的戏剧性的变化,引发了专利联盟竞争的现象日益显现:专利联盟产量、垄断价格、分配市场的机制严格了竞争,妨碍研发创新的行为也被认为是违反了反垄断法。这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围绕专利联盟开展了研究。Josh & Jean采用经济分析模式对专利联盟的垄断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表明:除少数极强专利竞争关系的专利联盟在特定条件下有利于技术创新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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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多时候专利联盟对其成员技术创新缺少驱动力。Richard围绕认定专利联盟为垄断的影响因素开展了研究,建立了专利联盟垄断性指标评价体系,把专利联盟是否对下游企业有严格的专利许可作为评价专利联盟好坏的重要指标。同时认为:在技术累积创新的环境下,专利联盟有利于鼓励创新。要消除专利联盟对竞争的影响,一要必须清除障碍专利,二要避免专利联盟成为无效专利的庇护场所。Carl围绕高新产业发展提出了专利丛林的问题,强调:专利联盟内成员间专利具有互补性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认为司法部门对专利联盟过度的干扰将不利于专利丛林问题的解决,也妨碍了竞争的有效开展。
一般情况下,美国各专利联盟都有的管理机构主持日常管理。该机构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组织成员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对外许可等工作。其成员的权利有:拥有免费使用整个专利联盟中的技术的权利;拥有成员年费冲抵许可费的权利;拥有专利权人单独进行自己专利对外许可的权利;拥有核心专利持有人在联盟内专利按占有比例进行分成的权利。其成员的义务有:负有每年交纳一定会费维持机构日常运作的义务;负有联盟成员授权管理委员会向第三方许可专利权的义务;负有成员资格同专利权分离须所有成员同意的义务。在美国专利联盟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美国实现了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有机结合。这为我国今后加强专利联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我国技术领先的领域,要通过组建自己的专利联盟,制定自己的标准,实现专利标准化与标准许可化的有效衔接,发挥好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的协同作用,增加行业话语权,提升市场的主导权。 4.1.2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我国地区的IT产业全球闻名,但多以代工或加工制造为主,产品及零部件生产关键技术大多掌握在国外垄断企业手中。这些企业有时挟关键技术要求岛内厂商接受竞争之条件,使得地区伴随着IT业不断发展公司的专利诉讼越来越多。为地区专利争端提供法律依据,推进企业根据专利技术实际水平和企业生产状况,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专利联盟,地区出台《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公平法》)。《公平法》特别指出,其内容并不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关于正当行为的规定。但是,这并代表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规制。为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地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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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足产业发展现状,在总结以往经验、借鉴美国和日本及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技术协议授权案件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阐明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审查分析步骤等内容,对不违反《公平法》、违反《公平法》及有可能违反《公平法》内容进行了分类。其中,规定违反《公平法》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有竞争关系的技术授权协议当事人间共同决定授权商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产品价格、产品数量、交易区域、交易对象等。二是强制被授权人购买、接受或使用其不需要之专利或专门技术而竞争或妨碍公平的。
地区专利策略联盟是为合力应对公司对专利权利金的追讨,在各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加快组建的。但是,受地区由于地域小、专利技术水平低、持有专利数量不足等因素影响,要单独组建大型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利联盟是十分困难的。为此,地区充分利用各企业及产业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成对外专利授权的谈判筹码,强化对外谈判,通过联盟专利的发展和积累逐渐向真正的专利联盟过渡,形成了符合地区特点的攻退兼备的专利联盟组织形式。地区通过官方引导,对国际专利联盟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准专利联盟”。这种“准专利联盟”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引入了官方引导,这与国外单纯企业结盟的形式不同,解决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不多、企业较为分散、企业自身能力有限且难组织、企业单兵作战能力不强的问题。其二是立足的现状,通过制定近、中、远三期计划,逐步完善专利联盟,逐步完善专利管理制度,逐步积累谈判筹码,实现了专利联盟的有序发展。2000年12月,地区积极推动成立了e-Patents技术联盟。在入盟方式方面,e-Patents技术联盟要求的条件不象美国那样苛刻,需携带特定的专利技术加入。其入盟的性质更象企业协会,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加入成为正式会员。在技术联盟的运行方面,“e-Patents”技术联盟重点抓好近、中、长期实施计划的制定。其近期计划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专利管理制度,运筹帷幄,搞好专利的积累,为日常经营提供强有力支撑;二是通过加强培训,帮助企业搜集国外相关产业专利信息,提升企业专利管理水平。其中期计划重点在累积一定专利筹码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间“专利网路社群”,依靠成员间相互授权势力对抗公司的专利诉讼。其长期计划重点在“专利网路社群”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全地区行业的“反侵权联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联盟。 4.1.3其它国家与地区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世界其它国家与地区,面对强大的专利联盟压力,纷纷开展专利联盟模式制度研究。日本对国际专利布局向来非常积极,已经就关注的重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详细的专利地图绘制。日本还通过制定《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反垄断法指导方针》规定:如果特定产品或技术市场的竞争收到实质性的,就构成了垄断的嫌疑。目前,美国的主要专利联盟大多有日本企业的参与,表明日本在专利联盟运作上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欧盟为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于1977年出台了《欧洲专利公约》,变原来各成员国分别向各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多重程序为内部单一的专利申请、授权程序,使得申请人只要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就可以覆盖欧盟各国,简化了原来需要在不同国家分别申请、取得专利的程序。但是,《欧洲专利公约》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其一是容易出现误判。由于成员国申报的专利的有效性由其指定的成员国各自决定,导致同一专利在欧盟内不同的指定成员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局。其二是原来对不同成员国申报,专利申请文本需翻译成不同国家的官方语言,造成翻译成本高。为持续提升欧盟专利联盟运作效率,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共同体专利条例》的建议稿,提出设立一种效力遍及整个欧盟范围的专利联盟。其特点如下:一是提出在欧洲的框架内设立集中的共同体知识产权;二是提出由欧洲委员会决定共同体专利的强制许可事宜;三是由欧洲专利局管理整个共同体地域范围的欧洲专利,不在另设专门的专利申请受理、审批机构;四是要求用英、法、德三种语言的任意一种语言提出专利申请。 4.1.4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1)美国专利联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实现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技术成熟,具有主导开发的领域,我们要加快标准制定的步伐,掌握市场主导权。然后,做好根据标准搞好专利联盟的组建自己,实现专利标准化与标准许可化的有效衔接,真正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其次,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好专利联盟的长期发展和经营工作。专利联盟的发展要保持先进性,必须不断吸纳新的专利。我国企业要主导专利联盟的商业优势,必须持续的开发新的、必要的相关专利技术,企业有效防范外企业申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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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足够多必要专利事件的发生。再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国际专利布局。日本通过强化绘制详细的专利地图,较好地完成了国际专利布局。目前,美国的主要专利联盟中都有日本企业的参与,因为大量在前申请的专利控制了以后制定的标准,使其在后来制定中不可能绕过其专利阵,导致其专利必然地、自然地、顺利地进入行业标准和专利联盟。因此,我国有技术条件的企业也要积极地走出去,强化国际专利布局,一方面要搞好自我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开辟重要收益来源。
2)地区专利策略联盟制度对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搞好专利策略联盟组建工作。根据地区企业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自行组建专利联盟的领域,应加强“专利策略联盟”建设,以准专利联盟的形式联合产业相关企业,一方面努力获取利益最大化。同时,强化专利预警机制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建设,为产业专利发展趋势提供科学的信息。其次,要借鉴好分期发展模式。地区在专利联盟的发展过程中,专利策略联盟的分期发展模式是可以借鉴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可以根据各阶段的产业和专利环境的现实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各期目标和行动策略,分步实现“准专利联盟”,逐步向“专利联盟”发展过渡。再次,加强引导工作。与地区相比,经济更是在主导下实现高速增长的,部门及有关机构的不可替代作用比地区优势更加明显。因此,通过加强的引导作用,组建我国企业的“专利策略联盟”,收效必将比地区获得最快,也更大。
4.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1949年以前,我国人民曾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封建社会时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和鼓励措施。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1859年,太平天国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鼓励发明创造。18年,清光绪帝颁发《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批准大的发明如造船等允许50年专利。1944年颁布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地区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1950年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11月,明令废止且又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专利及专利相关制度建设发展迅速。1978年7月,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1980年,借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会,开始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同时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19年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为更好履行我国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9年,我国经过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更好地总结了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兼顾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4.2.1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研究
1)基础理论研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术界对专利联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专利联盟基础理论研究相对更少。较早研究专利联盟的学者主要是从法理的角度重点对专利联盟的垄断性开展研究。学者詹映[34]研究认为: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学者李玉剑、杜晓君研究认为:专利联盟是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除此而外,学者王胜利、饶爱民等也围绕联盟基础开展了理论研究。目前,尽管国内关于“专利联盟”的解释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但有一点可以明确:都认为专利联盟必须具备专利联合和协议许可这一基本的、关键的特征。 2)联盟组建阶段研究
国内学者对专利联盟的组建动因进行广泛研究认为:消除专利丛林、避免侵权诉讼、降低许可成本、谋求垄断利润等原因是大多数专利联盟组建的主要动因。少数学者从全新的角度研究了联盟组建的动因。如:学者朱雪忠、詹映等指出:没有动态重复博弈中出现的可置信的严厉惩罚,专利权人是不愿意在专利上进行合作的,也是不可能达成组建专利联盟的。学者郭丽峰[35]在区分处于不同技术发展时期的企业构建专利联盟有不同的目的的基础上,指出:技术创新阶段的企业目的是推广技术标准,技术垄断阶段的企业希望谋取垄断利润。学者梅开、杜晓君等通过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展开了研究,指出:厂商组建专利联盟的重要动机是基于获取网络效应带来的好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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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构建方面,一些学者也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学者余文斌等[36]围绕普通型专利联盟构建模式开展了研究。同时,围绕技术标准型专利联盟的构建模式开展了研究。学者王胜利以温州企业为例,阐述了温州企业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分析了温州企业构建专利联盟的有利条件,对温州企业如何构建专利联盟提出很好的建议。
3)联盟成长阶段研究
在联盟运作机制方面,学者赵提等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三个不同层面,既对专利联盟运作中的利益关系进行了研究,也对专利联盟运作中的约束条件进行了研究。学者刘介明、柳建容等[37]研究认为:在专利联盟的不同发展阶段,专利联盟在组织管理模式、行为特征、获益主体和市场行业影响力四个方面上差别很大。因此,专利联盟在各个阶段的运作机理是大不相同的,应重在构筑各具特色的专利联盟不同阶段的运作机理上下功夫。学者卜曙光等在具体分析专利联盟组合创造机制、许可利用机制和立体保护机制的基础上,指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主要要围绕专利组合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来展开。
在联盟治理方面,治理结构是影响专利联盟绩效的重要方面。目前国内专利联盟治理模式五花八门,不同的专利联盟往往都采取不同的专利管理模式。在这方面,国内学者开展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学者王怀祖开展交易成本理论研究,指出:根据资产专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签约成本等交易属性开展专利联盟治理是适宜的。此外,学者袁晓东等也围绕专利联盟治理等开展了研究。
在联盟评估方面,“必要专利评估”是专利联盟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收益这一核心问题,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唐春霞相关研究集中在专利许可的许可模式、许可费标准和基本原则的描述性介绍上。对许可费收取分配的具体方法和规则探讨的并不深入。学者唐春霞通过研究指出:评估专利联盟与评估专利联盟中单个专利权的结果是有所不同的。同时,还指出:专利许可方面,专利许可是专利联盟的重要职能;专利联盟的评估对象有专利联盟的价值、市场价值和价格之分。学者姚远等在研究专利联盟必要专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指出:必要专利评估要遵循评估、动态评估等原则。学者徐明华、徐绪松、任声策[38]等也围绕专利联盟的评估开展了研究。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围绕专利联盟评估标准、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和评估质量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4)联盟成熟阶段研究
专利联盟是否成熟关键在于专利联盟效应发挥的好坏,专利联盟对创新和竞争两方面的影响是考察专利联盟效应的主要标志。在专利联盟对创新效应的研究中,早期学者侧重于专利联盟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与阻碍的作用研究。如学者岳贤平[39]等研究认为:在专利联盟成熟阶段,其可清除障碍专利、促进技术创新、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是突出的。但是,其通过竞争性的专利打包许可使无效专利技术搭便车等行为必将对技术发展构成垄断,阻碍技术进步,形成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紧接着在后续研究中,学者们开始关注专利联盟成熟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激励差异问题。在比较系统体系研究基础上,有的学者还开展了实证研究。学者朱雪忠研究认为:专利联盟形成前的入池预期有利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入池后的技术扩散和技术溢出也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此外,学者杜晓君、任声策等也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了研究。在专利联盟对竞争影响的研究中,学者颜运秋、周晓明[40]等更多地从反垄断的角度重点考察联盟竞争的方面。从整体上看,该领域在综合全面分析专利联盟对竞争影响研究并不多。在专利联盟绩效的研究中,只检索到一篇文献,由学者任声策等完成。该研究认为专利联盟绩效评价的对象由伙伴企业、专利联盟、行业和社会三个层次组成,提出界定专利联盟绩效要充分考虑绩效对象主客观性,要充分考虑绩效评价指标的主客观性。同时,研究还认为:影响专利联盟绩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分解为外部环境、联盟资源能力与联盟特征、伙伴企业资源能力与伙伴特征。
5)垄断性问题研究
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是目前国内学者对专利联盟研究关注最多的问题,在研究视角上也是的,有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做描述性论述,有的是从法理上展开进行论述,有的是对典型案例进行经验分析。学者陈欣通过对专利联盟内专利关系经济学研究分析发现:在专利联盟专利为替代关系或是单方阻碍的情况下,专利联盟可能会阻碍市场竞争,这很容易受到反垄断的审查。学者宁立志[41]以MPEG-2、3C和6CDVD专利联营等典型案例为例,重点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了专利联营对竞争的影响。此外,还有学者张平、李海涛[42]等也围绕的研究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开展了研究。目前,我国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专利联盟垄断性的研究并不多见。学者江清云[43]应用微观经济学原理对专利联盟的垄断性开展了研究。值得强调是:在现有文献中,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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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专利联盟内专利之间的关系决定着专利联盟是否构成垄断,但对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步骤的研究还缺乏应有的高度。 6)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研究
在专利发展的初期,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并不紧密。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日益紧密,并呈越来越强的趋势。为了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推行技术标准,相关专利权人往往通过组建专利联盟实现战略意图,获得竞争优势。因此,研究两者的关系现实意义很大。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学者就此开展了研究工作。学者刘朝[44]分析了标准制定与专利池管理的结构性矛盾成因问题,学者陈欣比较了GSM-Motorola及MPEG-2专利联盟运作的模式及效果问题,学者姚远等比较了DVD和MPEG标准下专利联盟的形成模式和特点问题,学者夏玮[45]分析了CBHD标准及其专利池前景。
此外,一些学者还围绕其它方面对国内专利联盟运行开展了研究。学者曾德明[46]从交易、生产与知识产权等多重维度考察了专利联盟的效率边界。学者黄良才[47]以MPEG LA下的H.2、DVB-T专利联盟为例,深入讨论了联盟中的搭售行为。学者刘雪凤在对比分析了与地区专利联盟策略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专利联盟策略必须坚持有计划、分阶段地制定实施的原则。 4.2.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首先,要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技术相对于标准,标准相对于专利权的发展模式必将前所未有地推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必将对我国自主创新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大量本土标准已经出现,将来这种局面更会得到更加前无所有的发展。搞好标准与专利权的衔接问题既日益迫切,又不可忽视。同时,标准的制定的环境有所不同,不同标准所关注的领域也不相同,标准制定出来后所应用的市场更是不同,这将为有效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带来复杂性。
其次,要形成高效专利联盟运行法律体系。要通过专利联盟运行法律制度建设,形成紧紧围绕专利组合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来加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要通过专利联盟运行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对专利联盟解释的统一规范,提高专利联盟在消除专利丛林、避免侵权诉讼、降低许可成本、谋求垄断利润等方面的效能,为专利联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盟在不同发展阶段提供提高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行为特征、获益主体和市场行业影响力的激励约束运作机制。要通过专利联盟运行法律制度建设,遵循评估、动态评估等原则,有效解决“必要专利评估”这个专利联盟的核心问题,确保专利权人的许可收益科学合理。要通过专利联盟运行法律制度建设,实现专利联盟最大程度地推进创新和竞争,有效清除障碍专利,最小程度地避免专利打包许使无效专利技术搭便车等行为的发生,避免技术发展构成垄断,阻碍技术进步,形成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
最后,要解决好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要通过专利联盟法律制度的制定,解决好专利联盟专利在替代关系或是单方阻碍情况下可能引发的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好因此而容易受到反垄断审查的问题。
4.3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重点
专利联盟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来就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加强专利联盟建设,有利于推进行业技术整合发展,形成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也存在过分强调自我保护,阻碍竞争发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毫无疑问,专利联盟法律制度在其发展、壮大、成熟、完备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通过专利联盟法律体系的研究与建设,发挥好专利联盟推进行业技术整合发展的巨大作用,形成推动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避免因专利联盟过分强调自我保护带来的阻碍竞争发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实现专利联盟运行效果的最优化,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当前,“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经成为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专利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新的手段,加快专利联盟以及技术标准联盟的研究,对于我国专利事业发展来讲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更加迫切。要实现专利联盟与标准化的密切结合,简单将其置于法律的单独调整的视野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专利联盟进行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与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环境等相关因素。鉴于专利联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针对其特点制作专门的规制,完善其执法体系,提高其服务专利联盟的效能。同时,在反垄断法主体调整之下,利用并优化好专利法和对外贸易等相关法律的综合调整与协调作用,发挥好专利联盟推进行业技术整合发展的巨大作用,规避其过分强调自我保护带来的诸多问题,为实践中专利联盟规制实施提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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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专利联盟的国际化趋势正与日俱增,我国专利联盟全面走向世界舞台的日子越来越近了。为更好保护我国专利联盟国际市场上的利益,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水平,本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加快完善我国专利联盟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5.1构建专利联盟立法制度体系
我国产业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导致其缺乏核心竞争力,制造业长期停留在价值链低端。组成这种局面的根本问题在于专利联盟效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这些年来,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进程,使其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但在有关专利联盟设立、运作等的问题上,很难实现适用法律制度的全部的、有效的覆盖。现有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都是既难以实现对专利联盟管理的全覆盖,也难以实现法条覆盖的针对有效,甚至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进而难以保障我国企业在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可见,中国本土专利联盟呼之欲出,对专利联盟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要紧紧围绕构建企业专利联盟的法理基础体系;提高专利组合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专利联盟在消除专利丛林、避免侵权诉讼、降低许可成本、谋求垄断利润等方面的效能;为专利联盟在不同发展阶段提供提高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行为特征、获益主体和市场行业影响力的激励约束运作机制;有效解决“必要专利评估”这个专利联盟的核心问题,确保专利权人的许可收益科学合理;实现专利联盟最大程度地推进创新和竞争,有效清除障碍专利,最小程度地避免专利打包许使无效专利技术搭便车等行为的发生等方面,搞好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1)构建企业专利联盟的法理基础体系
对于专利联盟而言,其本身就是专利权人运用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因此,在研究我国企业专利联盟构建的法理基础时,必须与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相一致。知识产权是相对于无体物的权利,同一般的财产权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创作出来的成果享有独有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任何其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得再占有或使用的。同时,知识产权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的自由加以的制度,而非是保护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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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创作物的制度,是通过法律从物理上对人的行为模式进行制约的一种特权。以上这两种观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但是,不管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看,还是从特权角度看,两种观点对于知识产权具有扩张性和垄断性的结论却是惊人的相似。一方面,从知识产权的本质上看:权利人在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的劳动及物质成本,应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激励对创造的先行投资的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如果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任由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竞争,或是歪曲市场的公平性,必将对社会创新造成危害。因此,我们要加强专利联盟的法理研究,在对待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这二者的关系上,在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上,努力寻求一个法律平衡点,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能得到有效的奖励和补偿,也要实现社会创新效益的最大化,努力避免垄断。这才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所共同追求的最终目的。
2)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专利许可模式,发展是永恒的。依靠单法实现对其涉及所有问题的全覆盖既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必要。依靠在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作出专门性规定实现对专利联盟作涉及所有问题的全覆盖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与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专利许可模式发展是永恒的属性相比,既涉及内容的扩展问题,也涉及内容的深化问题。因此,需要不断进一步的完善。例如: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已经设置了专门的条款(第55条),明确提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竞争行为加以必要规制。但是,从现在的条件上看,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明确其具体的行为规范,以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在涉及专利联盟的执法中更加准确合理。同时,在我国当期的《专利法》中,还缺乏明确的专利权滥用条款,这不仅不利于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而且大大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更不利于对权利受侵犯者的权益保护。目前,最高人民已就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约束专利权滥用制度,这尽管可行,但还有待遇上升到更高的高度。
3)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在构建标准与专利权有效衔接还存在许多法律盲区。特别是这些年以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来,我国标准事业发展很快。在“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的理念影响下,我国标准事业必将得到更快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加强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高效实用的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解决我国标准事业快速发展中带来的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不相协调的问题,高效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复杂性问题,为加快我国自主创新工作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4)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
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12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领域,规定了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的要求。2001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其第29条对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包含的性条款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规定不得变通。200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在其第三十条中特别规定了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内容中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此外,除了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外,在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反垄断性质的法律、法规条款。这表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定是极为零散的。特别是一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不普遍适用于我国国内市场,了其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5.2建立专利联盟主度体系
专利联盟的主度表明:专利权利人不需要就其中的每一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就可以利用专利联盟中的所有专利从事商业活动。在专利联盟成立之后,通过专利联盟内部专利权利人的协调机制,既可避免侵权诉讼,还可避免未结盟时出现的因权利对抗而导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互利互惠、降低成本,减少专利侵权风险的目的。目前,联盟中的专利权利人一般都会联合建立一个公共的专利联盟管理组织管理专利联盟,缺少细统的法律支持专利联盟主体运作。我国应着手建立专利联盟主度体系,减少联盟的专利权利人的相关成本,发挥好组织化的整体优势,让各联盟中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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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利人规避许多法律风险。同时,还要通过专利联盟主度体系建设,为专利联盟之外的专利使用者提供方便“一揽子”许可的专利授权方式,省去分别接触专利联盟专利权利人并与之单独谈判的麻烦。同时,要强化民法中关于专利联盟主度建设工作,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规范专利联盟交易中的专利实施横向和纵向许可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的主度中,由于缺失法律对专利联盟的主度的系统性规范,导致了联盟中的各个专利权人的职责模糊,这也需要我们通过尽快建设专利联盟的主度,细化并明确联盟中的各个专利权人的职责。
5.3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
在当今世界中,专利组合比单个专利更具竞争性和毁灭性,专利运营正经历以单个专利竞赛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的转变,专利联盟必将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间专利组合的重要体现方式形式。如何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激励制度体系,实现专利联盟高效运营,避免经济损失十分重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一些企业遭到一连串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狙击”。美国企业起诉南孚在内的数家公司高能电池专利侵权,相继起诉浙江沿海地区企业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接地故障断路器侵权;广东出口欧盟的3000多台DVD机被扣在英国海关,接受知识产权调查;法国、美国、加拿大公司以显像管、集成电路等配件上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要求本国海关扣押从中国进口的电视机。没有建立我国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必将是我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当国内企业侵犯了任何一个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专利时,都有可能受到来自其联盟的侵权诉讼,压缩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因此,我国必须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对内激励专利联盟多出效益;对外有效防御实力悬殊的公司的专利进攻,形成多种、有效、灵活、多样的专利组织形式来反击它们的攻击,发挥自身专利资源的效能,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
5.4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
我国企业在经历了一系列惨痛的市场教训之后,已逐渐认识到利用好专利技术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这种基于竞争对技术进步的内在需要正日益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导致企业专利联盟组建积极性不高,运行效能差,专利的技术实力和专利的组织能力水平低,使我国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国外。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组织形式,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依靠制度解决制约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诸多因素,不断提升我国专利技术实力。同时,要通过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的制定,增强策略的技巧性,通过专利的策略性配置弥补技术实力的缺陷。
5.5完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通过完善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对于确保企业以建立专利联盟的组织形式,科学、高效规划运用专利群战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规则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提升市场竞争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不论从涉及知识产权专门制度上看,还是从涉及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上看,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进程,明确相关立法的基本方针、,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或加快由最高人民制定在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进程,尽快出台相应的约束专利权滥用制度。同时,我们在完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高度关注企业专利联盟的专利组成问题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关系问题,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搞好研究,确保制定高效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处理好专利联盟的专利组成问题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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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结束语
美国于1856年组建了世界最早的专利联盟。面对世界科技迅猛发展势头和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趋势,专利联盟作为知识产权运作的有效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化企业赢得竞争制高点的重要途径,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通过强化专利联盟的法律建设,促进联盟成员技术交流与协同,实现专利技术的有效合作,推进专利技术的共享与共赢;高效整合联盟内部的研发资源,加快系统性、前瞻性的专利技术开发和研究步伐,提高核心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储备水平,优化联盟内部国内外专利市场布局;提高专利技术的维权水平,有效保护联盟内部专利,维护正当权利,抱团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挑战,为应对公司的专利进攻做好充分的技术和法律准备;加快专利技术标准化的步伐,有利于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提升竞争力;凝聚联盟内部力量,提高合力,改变以往企业之间的敌对关系和市场的无序竞争,提高联盟成员的市场份额与效益,已经成为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本文通过开展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的法律保障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在专利联盟的组建上,首先要构建产业链专利联盟。主要是要通过产业链专利联盟构建形成涵盖上、中、下游的合作伙伴与客户及产学研用等构成的专利联盟,明确总体定位和各自任务分工,搞好系统内技术创新、专利申请、专利管理等工作。其次,要构建行业专利联盟。主要是要发挥好核心、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要形成产、学、研合理的分工布局,要着力构建长期、高效合作机制,要不断提升专利技术战略、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再次,搞好主导的专业的专利数据库建设。只要是要形成专利信息采集、数据加工、产品开发体系和行业产品的技术、产品数据库,建立起技术领域专利情报收集体系,提高避免公司布下的“专利陷阱”带来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的能力。
2)在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上,其价值在于符合某一标准专利联盟应依照全部许可专利的价值来决定许可费的数额,或全部专利的统一许可能确保被许可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免于侵权诉讼。专利联盟一般可分为为封闭型与开放型两种。由于开放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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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第6 章 结
联盟运作方式基本涵盖了封闭型专利联盟的运作方式。且规模更大,故目前国际推广和运作的专利联盟主要是开放型专利联盟。
3)在专利联盟的法律关系上,利益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动因,专利联盟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专利许可授权,加快技术应用步伐,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从法律意义上看,专利联盟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从契约风险上看:不仅是专利联盟本身与联盟外部主体之间存在专利许可契约风险,专利联盟治理机构与联盟成员之间存在专利许可契约风险。在专利联盟内部,专利联盟成员之间也存在交叉许可契约风险险。从反垄断规制风险上看:专利联盟必然导致专利的垄断性,这使得专利联盟本身也具有了专利的垄断性特征。其主要方式要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或强迫交易;要么是通过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池,弱化了专利间的竞争。
4)从专利联盟法律调整对象的角度看:专利联盟可能引发专利许可合同关系、专利产生与利用关系、市场竞争关系,主要涉及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在现实操作中,专利联盟会因为规制设置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应,甚至是相反的效应。如果专利联盟的规制基于专利联合加强技术的整合和专利利用效率,会促进创新和产业发展;如果专利联盟的规制基于出现专利权滥用,违背交易自由和公平原则,将会出现降低市场竞争度的局面,最终影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5)从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上看,面临严峻的挑战。长久以来,国外大企业依靠专利联盟的强大攻击力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构成巨大压力,大量增加的来自于我国企业间的侵权诉讼,使我国各企业及行业的整体发展面临着威胁。近些年来,尽管我国围绕企业间技术联盟的组建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是,不论是从我国专利联盟的行业布局,还是从我国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上看,专利联盟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联盟技术与标准结合的紧密度、技术领域分布、专利联盟的对外有效防御能力等方面,与国外还存在较大的距离。
6)从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重点上看,专利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新的手段,“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经成为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要实现专利联盟与标准化的密切结合,简单将其置于法律的单独调整的视野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专利联盟进行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与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环境等相关因素。鉴于专利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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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针对其特点制作专门的规制,完善其执法体系,提高其服务专利联盟的效能。
7)从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上看,美国各专利联盟都有的管理机构主持日常管理。该机构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组织成员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对外许可等工作。在美国专利联盟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美国实现了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有机结合。地区通过出台《公平交易法》,构筑本土特色的专利联盟。为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地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借鉴美国和日本及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制定了“审理技术协议授权案件处理原则”。日本对国际专利布局向来非常积极,已经就关注的重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详细的专利地图绘制。日本还通过制定《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反垄断法指导方针》规定:如果特定产品或技术市场的竞争收到实质性的,就构成了垄断的嫌疑。欧盟为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于1977年出台了《欧洲专利公约》,简化了申请、取得专利的程序。国内许多学者围绕基础理论、联盟组建、联盟成长、联盟成熟、联盟容易导致垄断性问题、联盟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等开展了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的研究。
8)从国外专利联盟运行立法启示上看,美国首先关注实现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的有机结合。其次坚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好专利联盟的长期发展和经营工作。再次加强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国际专利布局。地区坚持首先要搞好专利策略联盟组建工作。其次重视分期发展模式。再次注重加强引导工作。从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立法启示上看,首先,要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大量本土标准已经出现,搞好标准与专利权的衔接问题既日益迫切,又不可忽视。其次,要形成高效专利联盟运行法律体系。应紧紧围绕形成专利组合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来加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形成对专利联盟解释的统一规范,提高专利联盟在消除专利丛林、避免侵权诉讼、降低许可成本、谋求垄断利润等方面的效能;遵循评估、动态评估等原则,有效解决“必要专利评估”这个专利联盟的核心问题;实现专利联盟最大程度地推进创新和竞争,有效清除障碍专利构建高效专利联盟运行法律体系。再次,要解决好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要通过专利联盟法律制度的制定,解决好专利联盟专利在替代关系或是单方阻碍情况下可
语 第6 章 结
能引发的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好因此而容易受到反垄断审查的问题。
本文通过开展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的法律保障研究,主要建议如下:
1)要加快专利联盟立法进程。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但在有关专利联盟设立、运作等的问题上,很难实现适用法律制度的全部的、有效的覆盖。构建与《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专利联盟管理的全覆盖,针对有效,已经刻不容缓。
2)努力构建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体系。重点是要构建企业专利联盟的法理基础体系;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
3)建立专利联盟主度体系。减少联盟的专利权利人的相关成本,发挥好组织化的整体优势,让各联盟中的专利权利人规避许多法律风险;为专利联盟之外的专利使用者提供方便“一揽子”许可的专利授权方式,省去分别接触专利联盟专利权利人并与之单独谈判的麻烦;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规范专利联盟交易中的专利实施横向和纵向许可民事法律行为。
4)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对内激励专利联盟多出效益;对外有效防御实力悬殊的公司的专利进攻,形成多种、必要有效、灵活、多样的专利组织形式来反击它们的攻击,发挥自身专利资源的效能,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
5)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目的在于通过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的制定,增强策略的技巧性,通过专利的策略性配置弥补技术实力的缺陷,依靠制度解决制约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诸多因素,提高企业专利联盟组建积极性,提高专利联盟运行效能,不断提升我国专利技术实力。
6)完善专利联盟监督激励法律制度。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进程,明确相关立法的基本方针、,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处理好专利联盟的专利组成问题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关系问题。或加快由最高人民制定在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进程,尽快出台相应的约束专利权滥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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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第6 章 结
致 谢
在当我放下手中的鼠标,写完毕业论文最后一个字之际,望着窗外微微发白的东方,感恩、感谢、感激、感动之情油然而生。在此,我想对我的导师易玉教授由衷地说:“您辛苦了!我最最尊敬的师长”!您求实、求真、求证、探索、理性、、创新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人格魅力、扎实的理论基础、系统而开放的思维、踏实的学风、开阔的视野,让我终身难忘。在我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您教给我爱国的情操、为人的品格、博大精深知识、严谨钻研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终身难忘。
知识产权事业正日益受到重视,未来必将大有作为,对未来世界科技、经济发展必将起着更加广泛、深入的规范、引领作用,对中国人民实现伟大的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我深深热爱这个事业。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我倍加珍惜这一机会,收获很大。
感谢工大李庆海教授、于维同教授、周绍强副院长等老师在我学习期间给与的悉心指导和帮助。论文取得的成果,凝聚着您们的心血。感谢硕士班的同学和学哥、学姐、学弟、学妹们在学习生活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同时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在我学习期间,默默地承担了生活上的一切,给与我在经济上的资助和精神上的极大帮助。感谢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的老师和同学们,在我在学习的半年时间里给与的教诲和帮助。我还要感谢工大图书馆的老师们,他们为我提供的大量宝贵的学习资料,使我顺利完成了硕士论文。
最后,再一次向导师致以最崇高的致意!向所有帮助我的老师、领导、同志、同学、亲人和朋友们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我将在我导师易玉教授的影响下,静以修身,俭以养得,精于学术,勤以报国,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人,不辜负工大的培养,导师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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