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获得
最⾼法:⼯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侵权赔偿可兼得
最⾼⼈民公布《最⾼⼈民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9⽉1⽇起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侵权造成⼯伤
《规定》明确,第三⼈侵权造成⼯伤的,除医疗费⽤外,⼯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规定》第⼋条明确了三种处理⽅式:
(1)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仍然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并且不得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伤的决定。
(2)如果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
(3)如果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特殊情形下的⼯伤保险责任主体
《规定》第三条专门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种特殊情形下的⼯伤保险责任主体。前述五种情形下,⼯伤事故发⽣时职⼯为之⼯作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的单位及被挂靠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的单位及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伤保险基⾦⽀付⼯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追偿。
⼯作时间、⼯作场所、⼯作原因(“三⼯”)的涵义
“三⼯”是据以认定⼯伤的考量因素,《规定》通过列举的⽅式,对“三⼯”的涵义进⾏了明确。《规定》明确下列情形属于⼯伤:
(1)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2)职⼯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作时间内,职⼯来往于多个与其⼯作职责相关的⼯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作职责相关,在⼯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规定》明确“因⼯外出期间”的内涵为:
(1)职⼯受⽤⼈单位指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外出期间属于⼯作时间的⼀种特殊情形,职⼯在此期间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伤,但是《规定》指出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不认定为⼯伤的,⼈民应予⽀持。
《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配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常⼯作⽣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地址:店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