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

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

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

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

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

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审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辩护人答:对于罪名的认定我方有不同意见,被告人的陈述已经告诉我们他是在即将受到王某的攻击时才用啤酒瓶砸伤受害

人,所以我们觉得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审于: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简要讯问被告人。

公杰:被告人谢某你以前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被:没有。

审于: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简要进行举证,详细内容就不再宣读。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详细举证可以提出?

审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审于:请公诉人谢某用啤酒瓶将王某头部打伤。关于谢某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说法,证人的证词也已经清楚的证明,王某提起板凳只是在为了挪开挡住他腿的板凳,并非要去攻击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不过是一种“假想防卫”。而且被告人谢某在用啤酒瓶将王某头部打伤后,任然伙同他人对王某进行殴打。

审程: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审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头部被谢某用啤酒瓶打伤的经过,也详细的展现了谢某在王某受伤倒地后继续对他进行殴打的事实。

审程: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答:无异议。

审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也能够证实他打伤被害人的经过。

审程:被告人,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答:无异议。

审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的住院病历、望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

审程: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龙:控辩双方对于提交法庭的以上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都不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指控的事实密切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龙: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审龙: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无异议。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没有。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龙:法庭调查结束。审龙: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龙:鉴于控辩双方对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存在争议,控辩双方可重点围绕本案的定性及量刑进行辩论。

审龙: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建议。

公: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在1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

审于:被告人谢某可以自行辩解。

被:我在和王某的这次冲突中,因为一时的失手将谢某打伤,但我本心并没有估计想要打伤他,我真的是以为他要用板凳砸我,一时出于害怕,才砸伤他的。打伤他后我也很后悔,刚刚大家也都看到了,对王某我已经做了赔偿,他受伤后,我家人也多次去看望照顾,现在他和他家人也原谅了我,我希望法庭能我改错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审于: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首先对本案的我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在攻击原告王某时,所看到原告拿起板凳的情节,被害人在当时紧张的情况下并不能判定原告就不是要对他进行攻击,所以希望法庭考虑被害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打工的地方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审: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本庭认为,控辩双方现在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自首。针对争议焦点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公: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是在当地派出所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并且在派出所表示将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才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应该认定不构成自首。

审程:辩护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辩:被告人已经阐明了原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中的第三种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审龙:经过辩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经阐明,合议庭也详细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评议时,我们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审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谢某,你对本案件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可以简要陈述。

被:现在,我已经认识到我的犯罪的后果,因为我的一时冲动,给王某和我自己以及我们两家人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同时也希望我的亲朋好友要从我身上吸取教训,以后做事不要一时大脑发热,没事要多学法,做事要守法,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也避免伤害他人,最后再次向王某和他的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

审:现在休庭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击槌。离开审判台进入审判台

——击槌,现在继续开庭。

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龙: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