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实施总经理负责制,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公司委派制,其任职程序按各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委派出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根据情况由公司委派。
第十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指导、监督。
第十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
成本控制管理,保证控股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核算。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遵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遵照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保证有效运行的内控体系。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以及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 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要,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过渡性贷款担保,不包含在本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必须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形式的非经营占用。如发生异常状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提请其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
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证券与投资发展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发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及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如确需对外投资、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总经办、财务管理部、证券与投资发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提供审计所需材料,不得推诿。
第五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通报)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
第五十五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以及其他项目的正常审计。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重大事项、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或其他专题项目进行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向对应部门报备、归档。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章使用申请单到公司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VI系统参照公司VI手册规定(包括名片、信纸、信封、 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VI手册规定规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市场管理部审稿。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总经办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与投资发展部存档。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总经办协助
审查。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监督。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职位人员聘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职位管理办法和招聘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实习协议等)。控股子公司需单立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提报培训计划实施进度,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七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设定权限进行办理和审批。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提报上月人员变动表。
第七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员工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应以公司的薪资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七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人事表格,以便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力资源和制度的一致性,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人力资源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
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绩效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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