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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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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机

械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客运站的客运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包括对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和从客运站发车的旅客运输车辆。

第三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建立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DB34/T488-2004)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检查机构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六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调整,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人员。车辆安全检查员应达到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 从客运站发班的客车驾驶员应按规定自觉将客车送交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客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途中的配客站可不办理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安全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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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检查机构检查人员应根据《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1)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出据全省统一式样的《安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2)。

(二)《安检合格通知单》须经安全检查机构站长或检查人员签字。《安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始发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交终点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由出据《安检合格通知单》的安全检查机构留存,《安检合格通知单》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三)班车始发、终点站调度凭当日(24小时内)《安检合格通知单》办理行车报班手续,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车,客运站调度不得为其排班上客行车。

(四)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车,如需修理的,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出具维修单,由车主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单内容按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合格后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检查机构留存,一联由车主留存,一联由维修企业留存。

(五)车主凭维修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安全检查机构换取客车《安检合格通知单》后,由客运站调度为其办理行车报班手续。

第十条 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车辆的经营者签订车辆安全检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安全检查机构对客车安全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车辆安全检查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安全检查次数,增加检查次数的收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客运站负责安全检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客车的安检台帐,将人工检查记录和设备检测报告存档并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并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车安全检查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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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进行评审定级时,应将安全检查机构纳入必备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的客车出站、不按要求对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或虚开《安检合格报告单》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安检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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