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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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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外委修理

管理规定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审批制度,保证设备修理质量,堵塞漏洞,减少和避免资金外流,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构成资产管理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

第三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是指由于矿内技术条件、设备能力等原因不能修理需送矿外单位进行的各类机电设备修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的范围、委托程序、价格的确定、修理后的验收、质量跟踪、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五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不论修理金额大小必须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严禁不审批擅自进行外委修理行为。

第六条 机电管理部门是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

第七条 凡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均须签订修理合同,主要及关键设备应签订技术协议。 第八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应遵循在比质、比价的前提下,先集团内后集团外原则。

第二章 外委修理主管部门职责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门设立设备组,具体负责设备外委修理工作:

1、负责组织设备修理鉴定,制定设备修理计划,办理审批、建立外委修理台账。 2、组织编写设备修理项目、调研修理价格、编制修理预算。 3、负责签定技术协议、参与签定修理合同。

4、负责安排外委修理设备装车和办理出入库手续、统一办理出门手续。 5、负责组织外委修理设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建立质量跟踪台账、使用信息反馈,提供质保金支付意见等。

6、负责对外委修理厂家的调研,参与比价招标确定外委厂家。

第十条 设立外委设备维修鉴定组,具体负责外委设备的鉴定和修复后的验收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 ****

设备外委修理必须由外委设备维修鉴定组鉴定,确定该设备本单位无修复能力后才可以办理外委手续,避免单位能自修的设备外委造成资金浪费,设备鉴定需外委时,必须与承修单位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

外委设备鉴定组负责修复后设备的验收工作,修复后的设备要严格把关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第三章 委托修理程序

第十一条 检修单位对确实无法修理的设备,须以报告形式向机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区队需向机电管理部门写出设备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机电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外委设备鉴定组对申请外委设备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进行联合鉴定、评估,提出鉴定意见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经鉴定需要外委的,机电管理部门填报《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委原因、检修内容、估算费用、拟委托单位等。相关鉴定单位签字后,报机运副总、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领导研究批准后,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外委修理过程的具体实施。机电管理部门联系修理厂家对设备进行装车,设备修理厂家凭领导批准签字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到保卫部门办理出门证。凡设备及部件、电缆、五小出矿统一由机电管理部门办理出门手续。

第十五条 机电管理部门填写《外委修理设备登记台账》做好外修设备的出入矿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遇有设备突发故障、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时,机电管理部门须向上级领导口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委修理,并应在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修理项目以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修理厂家。 第十八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谈判组,按议标的方式确定修理单位及修理价格:

(一)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修理项目,可直接确立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定修理价格。

(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且小于50万元的修理项目,由谈判组在维修厂家中选至少两家,以比价的方式确定修理单位。

(三)对于必须原厂返修或紧急抢修的项目,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可直接确定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机电管理部门与对方签订修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外委修理必须要有保证设备不被损毁或丢失的措施。

第二十条 修理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注明修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修理项目等。合同中应约定修理设备的质保期,并留有不少于合同标的金额10%的质保金。

第四章 修理后的验收

第二十条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外委设备鉴定组及相关单位对外修设备返矿后的验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

第五章 质量跟踪及质保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外修设备应按设备质量跟踪及质保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 设备修理完毕经验收后,凭修理合同及机电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单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经过机电管理部门办理的外委修理,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并由纪检部门对责任者进行罚款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与同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 2. 《外委修理设备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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