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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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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商场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条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商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 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商场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有摊位未关闭电源,消除 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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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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