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下达扶持政策)
一、 国家政府扶持政策方式分为:
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
二、 国家开发产业扶持范围: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等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 国家政府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 符合立项条件。
(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
五、 财政补贴金规定: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无偿,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
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2、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
3.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无偿补贴。
4.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六、国家明确财政补贴金使用范围用于农业生产:
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
七、农业项目申报具备资质及程序:
1.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含电子版),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2. 所有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3.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州市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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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 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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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
四、我市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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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用地证明及用地面积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五、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二)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六、广州市新增建设五大蔬菜生产基地和十个蔬菜专业村
五大蔬菜生产基地:
增城市荔城蔬菜生产基地
增城市朱村蔬菜生产基地
从化市鳌头蔬菜生产基地
白云区人和蔬菜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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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花山蔬菜生产基地
十个蔬菜专业村:
从化市吕田镇新联村
从化市鳌头镇沙迳村
白云区江高镇勤星村
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
增城市石滩镇岳埔村
增城市正果镇黄塘村
增城市石滩镇碧江村
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
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村
南沙区万顷沙镇民兴村
七、 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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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对象: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农牧渔民、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的购机者所购买的同一机具,不得重复申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除外。
2.补贴标准:对农牧渔民、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等按购买价格的35%至50%给予补贴;对农业龙头企业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等按购买价格的35%给予补贴,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购机补贴范围: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蔬菜机械;水果机械; 花卉机械;渔业养殖机械;畜牧机械;排灌机械;微喷灌机械和设施设备;具有广州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机械和设施设备。
4. 购机补贴对象优选条件:当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每年下达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
(二)农机大户(拥有或承包50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
(三)列入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区和“平安农机”示范村、示范户。
申报程序见:《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八、 广州市“以奖代补”项目环节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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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代补”项目的政策目标是扩大农业生产能力,形成实物产出,促进产业(企业)发展壮大和带动农民增收,而且是在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才兑现财政资金。因此,“以奖代补”项目环节,特别是是财政支持环节要求目标明确、内容明晰、竣工后便于进行投资评估和验收,企业自筹资金要紧紧围绕项目目标进行配套,与项目目标无关的投资不能列入自筹环节。
首先,项目总投资中不应含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绿化美化工程、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
其次,财政资金支持的环节如下:
1.种植业项目:主要支持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农机装备,等等。
2.养殖业项目:主要支持种养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保温大棚,畜禽养殖栏舍,鱼塘整治,等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支持加工机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等。
4.流通项目:主要支持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等。
5.观光休闲农业(渔业)项目另作规定。
申报程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2012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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