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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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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兴平建设监理公司

关于建筑材料检验见证取样的规定

批准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工作,提高公司监理工作水平,提升公司形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建设部颁发的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见证取样的范围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混凝土外加剂、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或机械连接件、砖、砂、碎石和卵石、防水材料及其它重要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矿建井巷工程及其它行业可按其行业标准执行,本规定也可作为参考。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和要求

1、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单位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规模和特点,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见证取样计划。计划应包括见证取样的种类、取样地点、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取样时间等。对结构实体重要部位要进行同条件养护见证取样。

2、根据见证取样计划要求,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见证资格的人员担任见证员。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部对每个单位工程建立大宗材料或

XP/A(03)-0803 试验结果凳记台账。最常用台账有:钢筋试验结果汇总表;钢筋焊接试验结果汇总表;水泥试验结果汇总表;砖试验结果汇总表;砂石试验结果汇总表;防水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构件合格证及附件登记表;检验混凝土试块强度验收表;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强度验收表;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汇总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一栏表。矿建工程还要有:锚杆拉拔力试验登记表;巷道或井筒强度施工砼检验登记表等。

3、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单位资质能力应满足工程需要。

4、见证人应按照施工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按照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取样,制作试块,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存。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施工部位、样品名称、数量、取样日期等。试件应共同送至选定的试验室。

5、当试件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加倍取样送检时,也要按见证取样规定实施。

6、当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当次数达不到要求时,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7、为了便于见证员在现场取样对所取样品进行封存,加强统一管理,防止串换,保证见证取样、送样工作顺利进行,应要求施工单位制作一些专用工具。

附: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和取样方法及取样登记台账

建设工程现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记登台账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材料项目名称: 页 码:

序号 规格 代表进场取样使用委托单数量 时间 时间 部位 编号 报告单编号 试验结果 见证人 试验单位 生产厂家 注:本台账按材料类别分别设立;由见证人填写。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结果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试块代 表部位 强度 试验报等级 告编号 成型 日期 见证 人 试验 单位 试块强度代表值 评定 结果 审查 结论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结果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试块对应结构构件或部位代表部位 强度 试验报等级 告编号 成型 日期 试压 日期 试验 单位 试块强度代表值(Mpa) 评定 结果 审查 结论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试验结果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试块位 表部位 强度 试验报等级 告编号 成型 龄期 日期 单位 试验 试块强度代表值(Mpa) 评定 结果 审查 结论 附件

常见建筑材料取样和检验方法

1 水泥 1.1 执行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本标准2007年11月9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2 水泥使用管理规定

水泥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提交水泥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3天,28天试验结果出厂32天内补报)、水泥复试报告。

水泥验收人员对每一批进场水泥检查其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日期等。袋装水泥在包装袋标示,散装水泥应提交相同内容的卡片。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1.3 试验项目

(1) 水泥强度:包括抗压度和抗折强度; (2) 水泥安定性; (3) 水泥凝结时间。 1.4 取样方法

(1)散装水泥: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500t为一批,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用槽型管在适当的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取样,经搅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放入干净、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

(2)袋装水泥: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200t为一批,随机从20袋中采取等量的水泥,经搅拌后取12kg 作为检验试样,每一批取一组样12kg 。 1.5 结果判定

(1)水泥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 见新标准。 (2)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

终凝时间不迟于6.5h(P²I ,P²II),10h(P²O ,P²C等)。 (3)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不合格水泥: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掺加剂超标,混合材料掺量超限,或强度低于规定指标,或水泥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名及编号不全,均属于不合格水泥。

本规定凡与新标准不符之处,以新标准为准。 2 建筑用砂 2.1 执行标准

(1)《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01—65—2002) 2.2必试项目

(1)天然砂:筛分析(颗粒级配)、含泥量、含土量。 (2)人工砂:筛分析,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

(3)其它试验项目:表观密度、含水率、吸水率、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有机物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坚固性、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 2.3 取样批样

(1)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每400m3或600t时亦为一验收批。

(2)每一验收批取一组,天然砂每组取22kg,人工砂每组52kg。 2.4 取样方法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各部位抽取相等的砂8份,(天然砂每份11kg,人工砂每份26kg以上),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分至22kg或52kg,组成一组试样。

(2)从皮带机上取样,就从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进抽取4份,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分至22kg或52kg,组成一组试样。

(3)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分别取样。构件厂、搅拌站应在砂进场时取样,并根据贮存、使用情况定期复验。

2.5 砂的质量要求

(1)砂按细度模数分粗、中、细三级。 粗砂:µf=3.7~3.1

中砂: µf=3.0~2.3 细砂:µf=2.2~1.6

(2) 砂按0.635mm筛孔的累计筛分为三个级配区,即1区、2区、3区。 配置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2区砂,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3) 砂按技术要求分为I类砂、II类砂、III类砂

I类砂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混凝土,II类砂宜用于C30~C60及抗渗、抗冻混凝土,III类砂宜用于小于C30的混凝土及砂浆。

(4) 砂的质量指标(见下表)

砂的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I类 含泥量(按重量计,%) 泥块含量(按重量计,%) 坚固性指标 2.6 检验质量判定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3 碎石和卵石 3.1 执行标准

(1)《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2)《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2 碎石和卵石必试项目

(1)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含量、压碎指标(对于大于C50的混凝土应在使用前检验)。

(2)其它试验项目有:表观密度、含水量、吸水率、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有机含量、硫化物和硫酸盐含试验。

﹤1.0 0 ≦8 II类 ﹤3.0 ﹤1.0 ≦8 III类 ﹤5.0 2.0 ≦10 3.3 取样批量

按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试验批,不足400m3或600t时亦为一验收批。每一验收批取试样一组,数量40kg(最大粒径≦20 mm)或80kg(最大粒径为80 mm)。 3.4 取样方法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均匀分布,铲除取样部位表面,由各部位(顶部、中部和底部各5个不同部位)抽取15份组成一组样品。根据粒径和项目确定,一般抽取100~200kg. 3.5 质量要求

(1)颗粒级配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碎石和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3) 碎石和卵石的压碎指标值、坚固性及有害物质含量见专业标准

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限值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针片状颗粒含量 含泥量 泥块含量 ﹤10 ≦40 ≦2.5 ≦1.0 ﹤30 ≦25 ≦2.0(石粉≦3.0) ≦0.7 ≧30 ≦15 ≦1.0(石粉≦1.5) ≦0.5 抗冻抗渗 ≦1.0 ≦0.5 3.6 检验质量判定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4 结构普通混凝土 4.1 执行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JGJ/T55—2000) 4.2 必试项目

建筑结构性能要求有三个方面: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故必须作稠度试验和抗压试验。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材料的规定,商品混凝土应测定放射性指标限量。

4.3 和易性及其坍落度取样方法

和易性系指混凝土硬化前的混凝土拌合料的性能,它包括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

(1)坍落度试验取样:应从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从同一盘搅拌机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样。商品混凝土是在交货地点取样。

(2)取样频率:每个作业班开盘时检查坍落度,合格后才能浇筑,中间要随时检查;抗压试块制作前,采样时先检查坍落度,合格后再制模。

(3)现场测定坍落度的方法

将混凝土拌合料分三层装入标准尺寸的圆锥坍落度筒中,每一层用直径16mm的捣棒垂直的均匀地自外向里插捣25次,三层捣完将圆口刮平,然后垂直提起。量出向下坍落的尺寸就是坍落度。

(4)黏聚性,保水性检查:在做完坍落度试验后,可以同时观察混凝土的黏聚性、保水性。如果混凝土底部不出现过多的稀浆或离析、泌水,说明保水性好,并用捣棒从侧面轻轻敲击混凝土拌合料,黏聚性好的混凝土慢慢脱落,不发生离析坍落或崩溃。

4.4 结构混凝土强度试验取样方法

1、模具试模大小应根据粗骨料尺寸而定:骨料最大直径≦31.5mm时,试块尺寸用100 mm³100mm³100mm(非标准),其强度折合系数为0.95。

骨料最大直径≦40mm时,试块尺寸用150 mm³150mm³150mm(标准试块)。 骨料最大直径≦60mm时,试块尺寸用200 mm³200mm³200mm(非标准),其强度折合系数为1.05。

2、现场搅拌混凝土,取样应在混凝土浇地点随机取样。每组三个试块应在同一盘搅拌的混凝土中取样,应在搅拌后第三盘到结束前30min之间取样。

商品混凝土,除预拌厂内按规定留取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进行交货检验,其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卸料量的1/4~3/4之间取样,每个取样量应满足需用量的1.5倍,且不少于0.02m3,每组取样3个试块。

试块留置应按下列规定:

①、每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时,不少于1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不得少于1次;

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不得少于1次;

④、每一现浇层段,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一验收批不行少于1次; ⑤、每次取样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拆模、提前结构验收等;

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每一种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都要有计划地留置一定数量的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结果按规定的办法评定,作为结实体检验。

⑦、冬期施工,增留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和转常温试块及临界强度试块。

3、试块制作步骤

取样之后立即制作。坍落度不大于70mm的宜用振动台振实;坍落度大于70mm的混凝土宜用捣棒捣实。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深度底层应达到试模表面,插捣上层时,应深入下层20~30mm,每层插捣次数一般为每100cm2不应少于12次。

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试件成型后应覆盖表面,在20±5℃(静置1~2d),然后拆模、编号,转入标养。

4、见证取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取样人会同见证人一起完成。见证封锁,填好委托书送至试验室。 4.5 试验结果质量判定

(1)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代表值的确定 ① 取3个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② 当3个试块强度中最大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③ 最大值和最小值均超过15%时,该组试件无效。 (2) 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

① 当一个验验批的混凝土试件仅有一组时,则该级试件强度应不小于强度标准值的115%。

② 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为2~9时,验收批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不低于强度标准值的115%,试件强度最小值不低于标准强度的95%。

③ 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大于10时,试件强度最小值不低于标准强度的85%(组数10~14)和90%(组数大于15);验收批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满足:

验收批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λ³抗压强度标准差≥0.9³强度标准值 4.6 抗渗混凝土

抗渗混凝土在试验项目、试样模具、留置试样频率、试样制作、判定方法等与普通结构混凝土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4.7 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检验

根据GB50204—2002的规定,对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作为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依据。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②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施入钢筋笼内加锁,放置在靠近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结构实体检验等效养护龄期混凝土强度检验统计,每天记录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平均气温及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值。

(3)同条件养护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确定原则:

① 等效养护龄期右取日平均气温逐日累计达到600℃²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②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试验结果乘以折算系数1.1,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评定。 5 砌筑砂浆 5.1 执行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00) (3)《建筑砂浆基作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 5.2必试项目

分层度、稠度和抗压强度。以抗压强度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 5.3 稠度检验

用砂浆稠度仪的试锥在10s时间内沉入砂浆深入度来表示。一般般砖墙、柱,砂浆稠度为70~100mm为宜。 5.4保水性试验

砌筑砂浆保水性影响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的增长,保水性以分层度来表示:分层度K=10~20mm,保水性最好;K≈≤30mm为合格。

若灰槽内有水泌出,砂浆沉底硬结,表明保水性不好,因此严禁使用隔夜或已凝结的砂浆。

5.5抗压试块的取样方法

1.试样规格:70.7mm³70.7mm³70.7mm

2. 取样地点及频度:施工中取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析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

每一楼层施工段或250m3砌体中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至少制作抗压试块一组6块。

3.抗压试块制作步骤:

制作试件时,先将模内壁涂刷脱模剂,向试模内一次灌注满砂浆,用捣棒均匀由外向里螺旋方向插捣25次,为防止低稠度砂浆捣固后,可能留下孔洞,允许用油灰刀沿模壁插数次,使砂浆面层高出试模顶面6~8 mm。当砂浆表面出现麻斑时(约15~30min)将高出部分沿顶面削去抹平。

试件制作后,应在20±5℃温度下,停留一昼夜(24±2h)(气温低进可延时,但不能超过二昼夜),然后进行折模、编号、封存转入标准养护。 5.6砂浆强度评定

以6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抗压强度值;当6个试件中最大或最小值超过平均值20%时,以中间4个平均值为该组试件抗压强度值。

砂浆强度合格应满足:

1.同品种、同标号各组试件平均强度值大于设计强度;

2.任意一组试块强度(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强度值的75%; 3.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6.钢筋 6.1执行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3)《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91) (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91) (5)《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GB13013—91) (6)《低碳钢热扎圆盘条》(GB/T701—1997) (7)《碳素结构钢》(GB700—88) 6.2钢筋进场材质检验

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钢筋成捆有标牌,注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规格、数量。进口钢筋还必须有化学成分试验报告,弄清进口国别及质量检验标准。

6.3 常用钢材必试项目、组批原则及取样数量

对碳素结构钢、低碳钢热扎圆盘条、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等钢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项目

必试项目:拉抻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 其它项目:化学成分、反向弯曲等 (2)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在任选的两根钢筋上切取拉伸和弯曲试样,拉伸取1根,弯曲试样取1~2根。 6.4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样,可在每批材料或每盘中任选二根钢筋距端部500mm处截取。

试样长度应根据钢筋种类、规格及试验项目而定,一般习惯上直径25 mm以下,拉伸试样长度为300~400mm,弯曲试样长度为250mm;直径25 mm以上,

拉伸试样长度为350~450mm,弯曲试样长度为300mm。 6.5检验要求 1.外观质量检查

① 尺寸测量:包括直径、不圆度、肋高等符合偏差规定;

② 表面质量: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凸块或凹陷,不得有油污、颗状或片状老锈。

③ 重量偏差:重量偏差应符合规定。一般取样方法为:试样不少于10支,总长度不小于60m,试样重量精确到0.5kg。

2.检验要求

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筋、余热处理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要求见下表。 热轧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要求

公称直径 (mm) 8~20 6~25 28~50 6~25 28~50 6~25 28~50 8~25 28~40 屈服点 (MPa) HRB235 HRB335 235 335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MPa) 370 490 伸长率 (%) 25 16 工艺性能 弯芯直径 弯曲角度 (d) d=a d=3a d=4a d=4a d=5a d=6a d=7a d=3a d=4a ( °) 180 180 强度等级 HRB400 400 570 14 180 HRB500 500 630 12 180 RRB400 440 600 14 90 3.检验结果及质量判定

试验用试样数量,取样规则及试验方法必须按标准规定。如果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标要求,则在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复试。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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