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和控制,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预算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1.资金预算的编制目的及原则
资金预算管理以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合理统筹运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用为目的;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在公司内建立高效、合理的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逐月编制资金预算表,以便达成资金运用的最高效益,
2.成立资金预算领导小组
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成员的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3.资金收支预算编制方法 3.1资金收入预算
3.1.1主营业务资金收入预算:根据电厂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公司未设销售部,主营业务收入资金由财务部负责收回,由于电力、热力销售均为月末结算,对当月形成的销售收入当月无法收回资金,因此在编制资金收入预算时,财务部应根据上月销售金额及以前月份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编列分用户的资金收入预算。
3.1.2其他业务资金收入预算:现电厂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灰渣收入、废钢铁收入,全部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经办,经营管理部每月1日应根据产
品产量、市场需求、销售合同、应收账款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供当月分用户的资金收入预算,并将资金预算报财务部汇总。对于小数量客户及售废铁形成的其他业务收入,除抵账情况外,必须在销售时收回资金。
3.1.3其他资金收入预算:对公司其他资金收入,如贷款借款收入、履约保证金、押金收入等,按实际收入金额编制预算上报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3.1.4资金收入预算应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漏报瞒报。 3.2资金支出预算
3.2.1经营性资金支出预算:各生产车间及各部室,每月末依据下月生产计划、链式管理定额标准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编列分成本项目(例如:修理费、材料款、财务费用等)的资金支出预算,每月末前3天根据归口管理安排报生产技术部或经营管理部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和经营管理部月末前报财务部汇总。财务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经营性资金支出预算,结合以前月份形成的应付账款余额,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编制分成本项目的经营性资金支出预算。
3.2.2资本性资金支出预算:各生产车间及各部室,每月末根据下月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并编制分工程设备项目的资金支出预算,每月末前3天根据归口管理安排报生产技术部或经营管理部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和经营管理部月末前报财务部汇总,锅炉改造办公室负责上报锅炉改造资金支出预算。财务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工程设备资金支出预算,结合以前月份形成的应付账款余额,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编列分项目的工程设备资金
支出预算。
3.2.3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对公司其他资金支出,如到期归还公司借款、银行贷款本金、返还履约保证金、押金等,按实际应支出金额编制预算上报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资金支出预算应按资金收入预算,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3总经理审核决策制度
对于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公司实行总经理审核制度;即财务部对当月资金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完成后,由公司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召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对当月资金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决策,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报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4.资金收支预算报审程序
4.1根据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的规定,公司每月3日把当月资金收支预算报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收支预算进行审批。经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监督执行;
4.2公司财务部每月3日根据上月实际收支完成情况,编制月度资金预算完成情况表,报公司资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保证公司领导能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4.3对于确因生产经营急需,需要追加资金支出的,经总经理同意,由公司财务部以书面形式追加资金支出预算,上报公司资金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由公司财务部支付。
5.特殊情况处理
公司资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经总经理同意,需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资金领导小组审查,由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6.管理考核
6.1凡不按本办法规定提报预算的资金支出,公司一律不予支付; 6.2各生产车间、部室不按规定时间提报资金支出预算的,视为该部门当期无资金支出预算项目,不可预见的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按4.3之规定执行;
6.3因各生产车间、部室未按时提报资金预算导致资金支付困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根据所造成损失大小给予负责人相应处罚,但最低不少于100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