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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中的男尊女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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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中的男尊女卑观念

作者:孙永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 要】自从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化到父系氏族社会,女性地位从此一落千丈,而相应的男性成为了家庭、宗族、社会的主宰。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改变。这种社会现象,既与封建礼制有关,又与宗法制度有关。这种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在一些汉字中亦有所反映,如“男”、“夫”、“父”、“女”、“妇”、“妾”等。 【关键词】汉字;男尊女卑;夫;父

自从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化到父系氏族社会,女性便遭到了历史性的失败,地位从此一落千丈,而相应的男性成为了家庭、宗族、社会的主宰。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改变。这种社会现象,既与封建礼制有关,又与宗法制度有关。如古代关于婚姻的规定,就完全是以男子为本位的。《大戴礼记·本命篇》规定男子“娶”为“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七去”,即男子七种离婚的理由:“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又称“七出”,《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孔颖达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这些显然都是男女不平等条约。这种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在一些汉字中亦有所反映。 一、男 夫 父

男:甲骨文“男”即从“田”从“力”,与今字同。《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其中“力”字即像农具“耒”形,金文“男”字正像以手持耒耕于田。可见“男”字之形体所示乃是农耕之事。在古人的观念里,农耕乃男子之事,故以“力”(耒)、“田”来表示男子的概念。男子与农事的这种关系,亦可找到语源上的佐证:“男”、“农”二字古音皆泥母侵部,读音相同,意义相关。此种语言文字现象,足以说明这样一种历史事实:当社会进入农耕时代以后,男子由于体力的原因成为农耕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这就必然决定了男子社会地位的提高,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由母权制发展为父权制。《礼记·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郑玄注:“男事,受田给政役也。”古时爵禄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为什么叫男爵呢?《礼制·王制》孔颖达疏:“男者任功立业。”这说明人类社会已经完全进入男尊女卑的时代了。

夫:甲骨文“夫”由“大”和“一”组成,“大”像人正面而立,四肢伸张之形,“一”像簪形。古代男女皆蓄发,这就需要用“簪”来固定法型,所以“夫”最初可兼指成年男女,并非专指男性。但是随着男权主义的发展,本来男女兼称的“夫”,却成了男性的专称,剥夺了女性的使用权。所以《说文》:“夫,丈夫也。从大一,一以象簪。”对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好证明,就是古代的“冠礼”。古代童子披发,男子二十岁时举行冠礼,即成人礼,表示童子已长大成人,原来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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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也转为束发,这时就需要用簪来固定头发和冠。后人便习惯以此来对“夫”字进行说解。虽然这种说解有正确的一面,但掩盖了由“夫”所反映出来的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

父:甲骨文、金文“父”的形体基本相同,由“又”和一竖组成。《说文》:“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徐锴、段玉裁、王筠、朱骏声等均本许慎,认为“父”以手持杖,为一家之长。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中所见之殷代社会》中认为手持之物为石斧,“石器时代男子持石斧以事操作,故孳乳为父母之父。”从金文的形体和社会历史发展来看,确定手持之物为石斧更符合实际。在石器时代,石斧是重要的劳动工具,属于原始文化时期的裴李岗和仰韶文化遗址中,就发现了许多石斧。普列汉诺夫在《论艺术》中曾指出:“石斧最初是没有斧柄的。史前考古学很确凿地证明,斧柄对原始人类来说,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又困难的发明。”“夫”字字形中的石斧就是无柄石斧。在石器时代,石斧是成年男子生产劳作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打猎、战斗和防身的武器,所以手持石斧便成了成年男子的形象和特征。在上古,父、斧本同音,故用手持石斧这一形象来表示具有权威、能率教家人的父家长。在甲骨文中,“父”是父辈的通称,有“二父”、“三父”、“四父”、“多父”之词。《诗经·小雅·伐木》中有“诸父”,高亨注:“诸父,同宗中的长一辈都称父。”后引申专指生身之父,这一意义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如“其告于父,一牛。”《诗经·小雅·正月》:“父母生我,胡俾我瘉?” 二、女 妇 妾

女:甲骨文“女”像一跪着的人形。这一字形的创造是有其生活基础的。古人家居的基本姿势,并不像我们现代人这样坐在沙发或椅子上,而是如“女”字初形所描绘的那样,双膝着地而臀部压在脚后跟上,这便是古人所谓的“坐”。

在了解了古人居家的基本姿势之后,对“女”字初形取象便有了更加准确的理解。之所以要突出描画其跪跽之姿,正是要强调其居家以操持家务为职的特点。其造字思维,正与“男”字之形突出男子以农耕为务相类似。而女子既然退出生产领域而从事家务,则不得不依附男子而为生。《广雅·释亲》、《礼记·本命》、《释名·释长幼》皆训“女”为“如也”。显然,古人多以“女”因其有“如人”(即听命于男人)之性质而得名,故有此探源之声训。征之以上古音,“女”属泥母鱼部,“如”则日母鱼部,声近义通,当具同源关系。而“女”之语源意义亦可与其字形意义相互印证,表明其依附于人(男人)的卑贱地位。由此可见,男尊女卑,实发轫于农耕时代男女经济地位的差别。

古代女性地位低下,还可以从一些女旁字得到证明,如奸、妖、媚、佞等,它们原本并非贬义,甚至是褒义,如《史记·殷本记》:“阿衡欲奸汤而无由”。曹植《美女赋》:“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诗经·大雅·生民之什》:“媚于天子”。《论语·公冶长》:“雍也仁而不佞”。可是随着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低下,这些字都演变为贬义。这些女旁字褒贬色彩的演变过程,真实地再现了妇女地位的变化过程,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妇:繁体作“婦”,从女,从帚。甲骨文“妇”字正像一长跪女子以手持帚状,但如果结合甲骨文例来进行深入研究,其初始义或许并非如此。甲骨文“帚”字很多,清人阮元通过对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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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帚”字的用例进行分析,认为“帚”即“妇”字,力田为男,持巾为帚(妇)。“帚”字在甲骨文中用在六七十个字(大多为女字偏旁的专名用字)之前,一方面表示她们的性别,同时也表示她们的社会地位。因为这些人或带领征战,或主持祭祀,或管理农业,甚至主持占卜、刻契文字之类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帚”(即“妇”)的社会地位应该高于男子,这大概是母权制在汉字中的反映。

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张宝明通过对相关甲骨文的考证分析后,对“妇”的传统解释提出了质疑:“‘帚’字现在解释为笤帚,造字之初,应该是一种武器。”“联系到甲骨文中诸妇之身份,她们大多是参与军事的,上面提到的‘竹’,就是妇竹,是女性,说明她是负责监视敌国动态的。再比如,妇井,也带兵打仗。尤其妇好,带兵出征的规格甚至高于商王。所以我们可以推论,‘侵’字中的‘帚’,就是武器,而且在最初时是掌握再像妇好这样特殊女人手中。这个字是母系社会的遗痕。”(张宝明《‘妇’字与母系社会关系解析》,载《汉字文化》2006年第一期)现在我们虽然还不能据此而对“妇”的传统解释进行彻底否定,但它确实证明了“妇”字的造字意图与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密切相关。

但是,随着母权制被父权制所取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人们对“妇”字的训释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时代色彩,如《说文》:“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大戴礼记》亦曰:“妇人,伏于人者也。”这些训释方法均为声训,这实际揭示了“妇”与“服”、“伏”的同源关系。也就是说,在古人的观念中,“妇”是必须“服”和“伏于人”的,所以才赋予“妇”与“服”、“伏”相近的读音。“妇”是与“夫”相对的一个概念,所以“妇”之“服”与“伏”的对象自然是“夫”。由此可见古代社会男尊女卑之现实。

妾:甲骨文、金文“妾”字形相同,像一头戴饰物而跪着的女子。从卜辞的用例来看,“妾”为女奴,常被用于祭祀,或祭神,或祭人。由此看来,女子头上所戴之物似为有罪之标志。《说文》:“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考之于历史,早在奴隶社会,战俘即为奴隶,女奴即为妾。《尚书·周书·费誓》:“臣妾逋亡。”孔安国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战国策·赵策三》:“是使三晋之大臣,不如邹鲁之仆妾也。”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妾”又演化为正妻之外的妻子。正因为如此,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其表现之一就是不行聘娶之礼。《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杜预注:“不聘曰妾。”在宗法社会中,嫡庶之分非常严格,妻妾的身份大不相同,妾以妻为女君,妻视妾为女奴。由于妾的地位低下,所以“妾”又引申为女子自谦之词,如宋玉《高唐赋》:“妾巫山之女也。”《孔雀东南飞》:“君当作盘石,妾当作蒲苇。” 参考文献

[1] 何久盈,胡双宝,张猛.中国汉字文化大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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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阮元.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M].北京:中华书局, 2009. [4] 晁福林,先秦民俗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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