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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住院部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爱go旅游网
住院部设计参照

——摘选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令、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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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人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l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l0。

第3.1.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名称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I/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l/7更衣室、浴室、厕所l/8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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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人的揩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建筑设计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人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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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l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l2床设l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l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讲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厨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 5.l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l3条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l.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人婴儿室的措施。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计划生育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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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靠墙扶手。

第3.4.16条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冼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地面、墙裙、洗涤池等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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