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平安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平安,制定本规定。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平安管理。
2 职责
2.1 平安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平安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章》
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详细状况,制定相应的平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平安技术训练。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识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平安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特别状况的实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需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需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平安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需仔细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常常检查平安附件(包括平安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迫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准时排解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洁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识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平安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平安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牢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需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需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依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急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挡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觉有下列状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供应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平安附件、阀门等有特别。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平安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需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便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需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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