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3004)V.201105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 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3004)V.201105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合同编号: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买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
2
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 第五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3.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资金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3
贷款期间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1+月利率)1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未到期本金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1+月利率)1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6.其他: 。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在每期还款日16: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
4
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五)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归还自实际放款日起连续 期的贷款本息。 2.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4.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已足额还款连续期数少于 期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工作日12:00点之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
5
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四)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延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延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延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贷款人不同意延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50%)确定。
6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10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7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除前款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1、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
8
款项用以清偿;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从共同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二)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
(四)其他组合方式: 。
抵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9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四)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五)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处理。
(六)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4.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0
(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二)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三)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十五条第(八)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 2.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3.发生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七)款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
11
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九条 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保 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 (姓名)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由保证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可复选)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12
1.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2. 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抵押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 (名称)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由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可复选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1.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2. 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抵押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特别声明和承诺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3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4.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5.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经营机制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自然人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4.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证人违反本条声明和承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二)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十
14
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4.视违约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个人。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一)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予配合。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3.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三)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抵押与保证时,贷款人可选择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在债权总额内同时要求二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任意数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如贷款人放弃或暂时没有对任一抵押物或任一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担保人承诺仍将对其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5
第二十七条 保险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间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八)款的约定处理。
(三)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代理人办理本合同相关房产权利证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登记备案、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通知
借款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一)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二)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16
(四)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五)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六)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七)借款人与售房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不影响抵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便因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
17
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等导致抵质押或保证条款效力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的,担保人对于借款人因清偿、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和赔偿责任(包括以抵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
(一)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三)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补充条款
18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附件:抵押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自然人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的,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20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评估价值(万元) 所有权归属 面积/数量 坐落 备注 21
单式2. 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3017)V.201105 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 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3017)V.201105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合同编号: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圆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前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
2
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 第五条 贷款发放方式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支付方式: 1.1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经贷款人批准同意的交易对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贷款人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借贷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贷款用途相符,是否与借款人个人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受托支付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发放条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各项必要的登记手续已经办妥;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或虽然发生此类变化,但借款人已另行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四)借款人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交了发放贷款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六)未出现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资信能力及贷款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3
(六)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资金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八条 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偿还利息。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金,并结清当月利息。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天数偿还利息,不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天数偿还利息,不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
4
6.其他 。 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二)在每期还款日16: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贷款人有权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贷款人依据贷款人内部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认定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贷款人依据贷款人内部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三)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等情形的,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1.按时归还自实际放款日起连续 期的贷款本息; 2.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4.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任何到期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已足额还款连续期数少于 期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5
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四)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二)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延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延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延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贷款人不同
6
意延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并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或未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借贷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贷款人除采取本合同前款所列措施外,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贷款人违约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1.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二)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
8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从共同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二)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 :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
(四)其他组合方式: 。
抵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定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因附合、混合、加工、改造等原因在抵押物上新增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建设用地上新增建筑物的,抵押人应通知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新增建筑物为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贷款人有权要求新增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除非抵押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抵押财产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状态发生明显改变足以影响抵押物属性的,形态发生改变后的物仍作为债权的抵押担保。需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予以办理。
(五)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七)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其他权利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十)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
10
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十一)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4.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十二)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贷款人相关损失。
第十八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三)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1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任何使抵押物价值产生或可能产生减损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贷款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并应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抵押物需要维修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充分适当的维修、维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损毁、灭失的原因证明。
(四)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建、分割、改为公益用途以及与其他物添附等。
(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三)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12
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在扣除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 2.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3.发生第十七条第(七)、(八)、(九)款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抵押权提前实现,并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1.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失踪或被宣布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其他抵押权人先于贷款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导致该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的;
4.借款人或抵押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5.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或缺乏偿付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做虚假保证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
13
偿。
(二)如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三)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四)如果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贷款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 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若债务人借款展期且展期后的到期日晚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4
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特别声明和承诺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4.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5.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经营机制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自然人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4.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构保证人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5
(二)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4.视违约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个人。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条 权利转让
(一)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予配合。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一条 合同要素变更的影响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责任的; (二)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三)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四)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三十二条 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
16
本合同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保证时,贷款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在债权总额内同时要求二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任意数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如贷款人放弃或暂时没有对任一抵质押物或任一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担保人仍应对其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证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代理人办理本合同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
第三十四条 通知
(一)借款人、担保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各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未清偿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者借款人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抵押物被留置、查封、扣押、冻结、征用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17
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
(一)贷款人未行使、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
18
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不影响抵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便因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等导致抵质押或保证条款效力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的,担保人对于借款人因清偿、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和赔偿责任(包括以抵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四)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补充条款
附件:抵押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自然人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自然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20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保证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的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21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评估价值(万元) 所有权归属 面积/数量 坐落 备注 22
单式3.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3012)V.201105 合同编号: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借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3012)V.201105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二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简称“额度存续期”);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 个月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简称“额度支用期”);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 个月,且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单笔借款具体期限以支用单确认的贷款期限为准。
24
合同编号: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仅可用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二)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三)可用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1.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2.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五条 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发放至甲乙双方在《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账户(同时作为放款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资
25
金从上述账户划入甲乙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划款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或下浮,确定年利率。利率浮动比例由贷款人确定、经借款人认可后,由甲乙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单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处理如下: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贷款人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应按照单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2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
26
贷款利率的2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2.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1+月利率)1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27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1+月利率)1(四)结息
1.本合同项下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按月计息的,结息日为贷款支用日的每月对日;采取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按日计息,结息日为还款日。
2.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按日计收罚息。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还的贷款本息,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28
(二)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第六条第(三)款第1.2.3项所列还款方法中的一种,每笔贷款的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三)还款约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借款人应在每笔贷款的每期结息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贷款人在结息日进行扣款。
借款人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贷款人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贷款人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甲乙双方就提前还款事项约定如下:
1.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结清贷款。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借款支用单》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金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借款人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3.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4.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29
第八条 期限调整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的延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限调整时,应当按照调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原借款期限加上延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借款人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九条 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一)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5.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6.担保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7.借款人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30
8.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借款人归还贷款人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5.担保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6.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7.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
(二)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
(三)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四)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六)担保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八)借款人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31
(九)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借款人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借款人资信情况改善后,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贷款人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借款人在合同存续期间资信状况提高的,借款人可以提出提高借款额度的申请,贷款人可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5.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6.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32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5.贷款支用一个月内,借款人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贷款人核验;
6.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7.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8.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8.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9.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33
10.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三)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物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的;
4.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未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担保人未及时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
34
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三)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四)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六)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贷款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一)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翻译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5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将由贷款人保管的抵押物及时退还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传递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应按合同封面所列的通讯地址或号码进行。借款人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支用单》、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借
36
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三)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第二十三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37
(本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20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8
20 年 月 日
单式4. 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
(贷3013)V.201105 合同编号:
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抵押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
(贷3013)V.201105
合同编号:
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为 (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抵押人以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公益设施、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物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抵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或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诉讼、仲裁、刑事侦查等程序。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二)《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抵押权人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抵押权人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抵押权人可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抵押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担保限额
抵押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债权确定期间
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三)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前持续有效。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抵押权人与主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已阅读并认可前述约定。
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除外。
额度存续期内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权人无需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即便因主合同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成立等导致本合同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的,抵押人对于主债务人因清偿、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仍应向抵押权人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和赔偿责任(包括以抵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十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抵押权人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并立即行使抵押权。
第十三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权人 份,抵押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声明条款
(一)抵押人清楚地知悉抵押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抵押人已阅读主合同及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主合同及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抵押人具有适格的法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补充条款
附件:抵押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20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0 年 月 日
抵押物共有人声明:
本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0 年 月 日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评估价值(万元) 所有权归属 面积/数量 坐落 备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