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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论文: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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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论文: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良模式。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作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有益尝试,它对改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失效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就要协调好两者的制度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和监事会制度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切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监事会 冲突 协调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渊源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所需要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力就逐渐减弱,这就出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也就出现了股份制公司。在现代企业的股份公司中,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不是所有股东都具有现代公司管理的技能。对于投资者们来说,追求的目标不是企业的管理权,而是企业创造财富的大小和速度。在股份公司中,物质资本只有通过

人力资本才能增值和发挥作用。为此必须允许非股东的人力资本为企业服务。于是,那些没有管理技能的股东们纷纷聘用具有管理技能而非公司的股东的人来处理公司的经营项目,这便出现了董事会制度。

(二)监事会制度的渊源。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产生的根源与政治中的“三权分立”有着很大的关系,各国经立法吸取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来塑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察人的三种分立的机关。监事会制度的产生与现代公司的建立是同时产生的,并秉承大陆法系国家精神,具有悠久的历史。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一)独立董事制度功能与缺陷。

首先,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使他们为了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行事,是公司治理的根本目的;其次,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着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独立董事的引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与约束;最后,独立董事可以帮助企业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他们可以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上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并可以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但是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的独立,他们往往是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或因为其在某方面的造诣而在多家公司同时提供服务,往往

没有时间完全了解他们所供职的产业及公司的情况,只是一个举手表决的工具而已。因而,要想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独立,摆脱其受到的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对内部人士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作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而且对于公司来说却常常无效益。

(二)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首先,监事会是常设性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时监督检查,以防董事会越权甚至滥用权利的情况发生。监事会在及时、主动取得监督对象实际活动情况的信息后,可以将其与股东大会的意定目标加以比较,以查明其行为是否出现偏差或违反法律、法规与章程。同时督导董事会纠正活动的偏差或违规,以保证董事会经营活动和公司目标的一致性。其次,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在内,是对独立董事制度所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外不可多得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做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再次,监事会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专职性和常设性,这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正式的制度性保障。

对于作为专设监督机关的监事会,我们不能将它看作是预防和禁止公司经营违规情况的灵丹妙药。监事会的监督正是因为其不参与决策过程,偏重于事后监督,加之缺少独立性,有与管理者共谋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以及其成员缺乏专

业技术和经验、不了解公司管理事务等,也使其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对策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作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有益尝试,它对改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失效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就要协调好两者的制度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和监事会制度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切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建立二者相互协调的制度职能。

一方面,要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划分。从本质上说,独立董事是董事会内部的监控系统,而监事会则是在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督机构。目前独立董事的职能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主要是在财务检查与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因此建议在公司中加强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的定期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更换等事项上。而监事会则应

重点关注公司内部的审计工作,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在设计独立董事功能时,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充分考虑我国公司控股股东与董事、经理人员混为一体的现实,依据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定位为主要功能。监事会的职能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为此,应赋予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甚至在董事会怠于召开会议时召集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二)建立二者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

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1)由于《公司法》己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2)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3)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4)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三)完善二者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作为影响独立董事和监事职业努力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好坏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发展前景。首先,要建立健全二者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机制与精神激励机制。构建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应逐渐发展成为固定津贴加奖金加少量股权的报酬机制;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对成绩突出、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等方法。其次,要逐步建立二者的约束机制。报酬机制不仅有激励的作用,也是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约束。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此外,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框架中,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生成和约束都应市场化运作,通过潜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在岗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形成竞争性约束。□

专业;代世林,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

参考文献:

[1]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林华伟,魏昊.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郭金林.企业产权契约与公司治理结构.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5]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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