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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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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2、对煤矿机电、运输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3、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4、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5、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6、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7、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8、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9、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10、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11、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2、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13、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4、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15、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7、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8、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9、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 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0、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1、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2、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3、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4、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的合理可靠性的,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5、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9、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3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科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机电矿长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施)进行管理。

3、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5、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8、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9、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10、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1、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2、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14、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5、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16、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17、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18、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19、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0、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2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在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的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7、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机电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机电、运输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机电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12、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长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副科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机电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4、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6、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要责任。

4、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5、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未完成分工范围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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