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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

标文件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赣建婺招字[2017]第46号]

招标人: 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盖单位章)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八、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履历表 九、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履历表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 十三、外埠来赣单位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复印件 十四、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十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复印件 十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务标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招标公告

赣建 婺 招字[2017]第 46 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已由婺发改字[2017]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招标人为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14:30分在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次招标作流标处理;现对该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进行第三次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名称: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项目地点:婺源县工业园区

项目投资: 约576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50万元、勘察设计费120万元)。 建设规模: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农业综合楼(创客中心)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框架/六层;温控大棚亩;智慧农业科研中心(标准化厂房)4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为一层/钢结构 ,20000平方米为二层/框架结构)。

招标范围:○1设计范围:本工程所涵盖的勘察、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招标人解决现场设计遗留问题等内容,并按国家设计规范出具相关图纸。○2施工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相关工程施工及保修等。

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工期要求: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施工工期)为115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与施工资质:

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申请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结构师执业资格 ,具备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证书,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上;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员需具有上岗证,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本工程资格后审会及开标会;授权委托人应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并提交身份证、本工程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六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拟承担投标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承接业务限量等有关规定,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备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可由同一人担任。

企业信誉要求:定标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在中标资格审查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该单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经查询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对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前不出具《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标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4.其他要求

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为外埠来赣单位应持有已办理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赣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负责施工的单位;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最多2家;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本地区投标且在期内的行政处罚。

项目中标人的施工方在中标后需在婺源县注册成立法人的子公司,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方应由中标人的施工方及其子公司共同签署。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参于本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及方案设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因系统原因,本项目采用纸质评标;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下载地点:婺源县网()。开标时间:2017 年12月1日(以招标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 注:各投标人请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补充与修改的信息。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婺源县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于长义 电 地址:婺源县农业局五楼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汽车站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余星朗 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婺源县农业局五楼 联系人:于长义 98 名称: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汽车站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余星朗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婺源县工业园区 财政拨款 已落实 1、设计工作内容: 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涵盖的勘察、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招标人解决现场设计遗留问题等内容,并按国家设计规范出具相关图纸。 2、施工工作内容:本次施工招标所有范围。 3、标段的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补偿。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范围

计划工期 1、计划工期:115日历天 2、工期延误赔偿费:赔偿金额10000元/日历天,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及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1、投标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与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 4、投标申请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设计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具备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设计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专业配套完整,应提供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各专业设计人员证书,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上;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关键岗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资料员】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质量标准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本工程资格后审会及开标会;授权委托人应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并提交身份证、本工程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六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拟承担投标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承接业务限量等有关规定,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可由同一人担任。 5、信誉要求:定标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在中标资格审查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该单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经查询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对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前不出具《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为外埠来赣单位应持有已办理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赣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7、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负责施工的单位;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最多2家;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8、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9、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本地区投标且在期内的行政处罚。 10、本工程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为同一家公司,也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不组织: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不召开 踏勘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在投标截止日期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回复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如投标人拟将本项目设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特殊要求的设计工程,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分包金额要求:无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 不允许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偏离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等相关文件 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2017年12月1日 14时30分前 开标前 5天 开标前 5天 招标文件补遗、澄清及回复等 本项目采用承诺报价,最高限价为5760万元(其中含工程建安费为50万元,固定勘察设计费为120万元)。 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原则: 1、项目招标后由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中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报送财政评审,如经财政评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10%让利下浮后高于50万元的,以50万元作为合同价中的工程建安费;如经财政评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10%让利下浮后低于50万元的,以财政评审审定的并按10%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合同价中的工程建安费。 2、工程量变更造价控制。由于中标人勘察、设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追加造价,减少的工程量据实予以扣减相应工程款。 3、本项目设计费包干价为120万元(含工程设计费、测绘费、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施工图审查费及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费用)。 4、建安工程费编制、定额及取费依据:《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江西房建2004系列定额》〈江西省市政2006系列定额〉有关规定执行。主材价格执行预算编制当月《江西省造价信息》(婺源县信息价)。 5、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设计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建安工程费: 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批复当月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扣3%质保金)一次性付清。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者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支行 帐户:婺源县财政局 到账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基本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注: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到达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保证金是否到达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以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为准,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如未注明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开标前,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到账单位证明,若投标保证金到账单位出现不一致时,以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证明为准。 3、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重大偏差处理。 4、投标人采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三金”担保的,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支行或者江西婺源江淮村镇银行自行选择出具“三金”保函银行。 / 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 / 不允许 投标保证金 近年财务状况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所有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只需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装订要求 要联合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资格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方案设计文本一套 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方案设计文本须分开密封,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有“正本”“副本”字样。如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别包装在多个密封袋内密封。 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投标文件(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均采用A4纸张装订; 设计方案文本采用A3纸张装订; 投标文件的格式采用附后的格式文件。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判无效,并不退还给投标人。 注:原件不需密封,但原件袋内必须附原件清单。 1、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工程名称: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招标人名称: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全称): 在2017年 12月1日 14点 30 分前不得开启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 □是 开标时间:2017 年12月 1日 14时 30分 开标地点: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开标准备工作

(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 (2)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 2、开标程序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本工程开标顺序为:先开资格标,再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按照开标顺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宣布评标结果; (7)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 建筑工程设计专业抽取评标专家3人; 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抽取评标专家2 人; 经济类专家 2 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 第一中标排序人即为中标人; □将得分高者的第一中标排序人,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 三 家中标排序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定标原则 中标排序人的推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婺源县网 履约担保的形式:实行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 10﹪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 履约担保 交,若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依序另行选择第二中标排序人中标,以此类推。 电子招标投标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否 □是,具体要求: 一、中标后,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等主要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造师缺勤1天扣除违约金5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缺勤1天扣除违约金200元。 二、根据《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婺府办发[2009]4号)、《婺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婺府办字[2017]97号)文件规定:①中标企业应按婺源县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工资保障金缴交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标价的%),;否则视为中标企业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可依序确定中标人。②总承包企业需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分包,暂停一年在婺源县内进行招投标活动,同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中标第一排序人确定中标人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否则中标保 其他

证金不予以退回,并在中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应缴纳的相应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不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人予以通报。 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包含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中标价的2‰),由中标人支付,交纳到位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 五、婺源县外建筑企业投标工程中标后,必须在我县范围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项目业主单位(甲方)与中标的外县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时,采取母、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母公司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等市场行为责任,工程款支付到子公司基本结算账户。 六、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由中标单位支付。 七、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进场施工,若中标人出现无法按进度完成本项目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另行选择其它单位施工。 八、投标报价(或合同价)中已包含电子与声像档案制作费,项目所有涉及电子与声像档案的制作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九、本项目执行《婺源县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县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17]94号)文件规定。 1. 总则

项目概况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规定的期间澄清。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性条件。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款、第款和第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由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一)资格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3、关于中标单位的施工方在婺源县成立法人子公司的承诺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需施工单位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历表; 7、拟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 8、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履历表; 9、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履历表;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1、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12、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

13、外埠来赣单位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复印件; 14、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1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16、投标人认为需要递交的材料。 (二)商务标文件就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参与商务标计分的资质、业绩、奖项等材料复印件。 (三)技术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3、设计方案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所有参与计分的业绩、奖项、资信等凭原件计分,复印件与原件必须一致。(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款的有关要求。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有效期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包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资格标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1、开标准备工作

(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 (2)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 2、开标程序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本工程开标顺序为:先开资格标,再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按照开标顺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宣布评标结果; (7)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信誉 项目经理 资格评审标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施工机械设备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款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形式评审标准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报价 投标内容 工期 响应性评审标准 质量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一、 技术标(65分) 承包人建议书: 5 分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 15 分 承包人设计方案: 45 分 二、商务标(20分) 资信业绩部份: 20 分 三、投标报价(15分) 条款号 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标准(5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5分)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对发包人要求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项目建议书 (5分) 合理化建议和管理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应包含项目计划安排、机构设置、计划目总体实施方案 (5分) 标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应对方案项目实施要点 (5分) 技术标(65分) 项目管理要点 (5分) 及详细分析。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设计、施工各环节内部控制和整体协调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建筑创意(10设计方案(45分) 分) ① 创意新颖5分,立意一般3-4分; ② 外观、造型整体效果好5分,整体效果一般3-4分,差0分。 得0分。 ①总平面布置合理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5分,基本合理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3-4功能设计(15分) 分,不合理0分; ②平面功能设计合理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5

分,基本合理达到设计深度要求3-4分,不合理0分; ③ 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规程)5分,不符合0分; 经济技术指标 (10分) 施工图进度计划、设计周期及施工服务响应(10分) ①建筑技术指标满足要求5分,基本满足3-4分,不满足0分; ② 工程投资估算准确5分,基本准确3-4分,不准确0分; ①施工图进度计划、设计周期响应招标文件5分,不响应招标文件0分; ②施工服务承诺响应招标文件5分,不响应招标文件0分; 每提供一个符合业绩要求的设计或施工类似业绩加1分,最高得3分。 业绩要求:⑴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业绩指标均已按80%折算)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类似业绩。投标人除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应当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面二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①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②经备案的施工合商务标(20分)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0分) 企业业绩(3分) 同;③施工许可证;④施工图。投标人提供江西省内业绩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的中标信息管理系统可查询;提供江西省外业绩的,应当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站上公示并可查询;投标企业提供的企业施工业绩在所要求网站不可查询的视为未提供企业业绩。投标单位应提供网上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否则视为业绩材料无效。⑵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业绩指标均已按80%折算)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工程设计内容类似业绩,要求提供不少于

下面二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 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业绩指标已按80%折算)的温控大棚工程施工内容类似业绩得2分。 温控大棚承包业绩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同时提供以下三项能证(2分) 明业绩的材料原件:①承包合同;②中标通知书;③验收报告;并提供建设(采购)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官网的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业绩材料无效。 近5年内获得一个国优得分,每增加一个加分;获得一个省优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获得一个市优得分,每增加一个加分;最高得5分。 注 :参加评分奖项均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奖项(5分)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其中:省(市)优奖项均不含结构优良工程奖],获奖时间以证书中颁发的时间为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业绩材料无效;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分,不得重复计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加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加1分,具有建企业资质(2分) 筑工程专项设计甲级的加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加1分,最高得2分。 总承包项目经理(2分) 施工项目经理(1分) 设计管理机构配套人员(3分)

承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具备高级职称加1分。最高得1分。 设计管理人员专业配套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50%以上加3分;

设计负责人(2分) 承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5分) 将各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分别作为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标得分高者优先;商务标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投标报价(15分) 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资格标; (2)技术标; (3)商务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结果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

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清单。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

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检验和竣工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款、第款和

第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

包括根据第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国家验收: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

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其他

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款和第款的约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款约定执行。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和不得转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质量保证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款约定执行。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设计审查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设计文件需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款的有关约定。

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款和第款约定完成验收。

操作和维修手册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款和第款约定完成验收。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

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项或第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清除不合格工程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计日工(A)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暂估价(A)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项、第 项和第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项、第 项和第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 权重的调整

按第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预付款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第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第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投资资金的,按第目的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投资资金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竣工试验

承包人按照第款和第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项、第 项和第 项的约定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区段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款与第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款约定进行修复。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项约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工伤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款或第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款或第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

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紧急情况下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发包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工期

工程中标后中标单位需在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和图纸审查。 二、工程监理

由招标人另行招标。 三、施工要求:

农业综合楼(创客中心大楼)施工到四层时一楼必须粉刷完成;并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一楼展示馆布展能正常施工;智慧农业科研中心(标准化厂房)及智能温控大棚主体工程以开工令发出之日始两个月内完成; 四、工程验收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设计任务书

一、 项目名称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二、 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婺源县工业园区。 2、工程规模: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农业综合楼(创客中心)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框架/六层;温控大棚亩;智慧农业科研中心(标准化厂房)4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为一层/钢结构 ,20000平方米为二层/框架结构)。

三、 设计内容

按照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完成:

1、农业综合楼(创客中心大楼)建设(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共计6层,其中:一层层高为6米,2-6层层高各为米,至屋檐高24米)。一层:现代农业科技展示馆、现代农业指挥中心等;二层:现

代农业创客中心;三层:现代农业科研服务中心;四至六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公共行政管理办公)。外立面须体现婺源本土徽派特色;

2、智慧农业科研中心(标准化厂房)建设(1#~4#厂房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共2层,层高共12米(6米/层);5#~8#厂房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共1层,层高8米);外立面均须体现婺源本土徽派特色(白墙黑瓦、马头墙);

3、智能温控大棚建设(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亩,共1层,层高8米);

含以上项目方案以及投资估算和项目建议。 四、 投标设计成果内容和深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基本构思、设计理念及设计说明;该项目的总平面图及完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效果图(包含鸟瞰图、主要透视图)、建筑方案平、立、剖面图,投资估算,以及各投标人所需说明的文字或图纸。设计方案制图统一按A3规格,并装订成册。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和地形图及其他项目前期已经完成的资料。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投 标 文 件

(资格标格式)

投 标 项 目: 投 标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联 系 人: 电话: 投 递 日 期: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七年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3、关于中标单位的施工方在婺源县成立法人子公司的承诺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需施工单位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历表; 7、拟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 8、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履历表; 9、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履历表;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1、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12、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

13、外埠来赣单位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复印件; 14、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1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16、投标人认为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 关于中标单位的施工方在婺源县注册成立

法人的子公司承诺书

(招标单位):

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在婺源县注册成立法人的子公司内容做出以下承诺,并忠实的信守和履行承诺:

1、中标后的施工方企业在中标后20日内完成办理婺源县注册成立法人的子公司的相关手续。

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方由中标人的施工方母公司与其在婺源县注册成立法人的子公司共同签署。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条款执行,如有违约,贵方可没收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供本项内容)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邮政编码 电 话 网 址 联系方式 人 传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姓名 姓名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电话 电话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初级职称人员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供本项内容) 投标人(设计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资质 等级 经营 范围 联系 电话 自有 资金 账号 总工程师 上年度完成产值: 万元 正在设计工程产值: 万元 企业 工程 技术 人员 高级工程师 人 工程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 技术员 人 所有制类别 主管部门 组建时间 固定资产 开户银行 设 计 单 位 概 况 管技术负责人 理机 构 经营情况 今年计划完成产值: 万元 今年以完成产值: 万元 人 单位各类注册资格人员 拟

组注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注册等级

派 设 计 人 员 织结构 册资格人员 其他人员 证书编号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设计单位不需要提供)的复印件。

五、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附表六

岗位名称 总 施工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号 备注 部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设计 人员 设计负责人

质量员 材料员 安全员 标准员 劳务员 资料员 机械员 … 其它人员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人数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管理机构人员表”中的所有人员应附有与本招标文件约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可自行添加表格

六、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历表

附表一

姓 名 职 称 年龄 学历 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务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七、拟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

附表二

姓 名 职 称 年龄 学历 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务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八、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履历表

附表三

姓 名 职 称 年龄 学历 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务 毕业学校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履历表

附表四

姓 名 职 称 年龄 学历 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务 毕业学校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十、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七 序

设备名型号 数量 国制造 额定功率生产 用于施备

号 称 规格 别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注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一、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本表可复制填报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二、投标人出具的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

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在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本次投标所有内容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承诺:本单位具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赣建招[2017]1号)》中《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第要求(根据投标人情况自行填写)。

我方承诺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特此承诺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十三、外埠来赣单位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复印件 十四、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十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十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正、副)本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格式)

投 标 项 目: 投 标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联 系 人: 电话: 投 递 日 期: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七年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投标函

致:(招标人全称)

我们已经研究了贵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事项。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单位全称)提交投标文件。

1、工期:设计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 2、工程质量:

3、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按投标须知的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

(1)我单位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含补遗)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这些文件。

(3)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的60天。

(4)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我方撤回投标文件,同意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发包人可能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发包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方,并无须向其解释。

正式授权签署项目书的签字人: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地址: 日期:

(2)投标函附录

序号 1 必备条件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2 3 4 5 6 工期:设计工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 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全部接受,诚信履约,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是否响应 备注

7 施工技术内容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次组织施工; 8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若中标,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施工人员按要求全部到场,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设计(施工)期内不更换。 10 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所有参与商务标评分的资料需作为商务标的组成内容。

(正、副)本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格式)

投 标 项 目: 投 标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联 系 人: 电话: 投 递 日 期: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七年

目 录

一、承包人建议书 二、承包人实施方案 三、设计方案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招 标 单 位 招标 监督 机构 签收 意见 签收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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