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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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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1、奖励区分为

●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底薪; ●小功:加发当月六天底薪; ●大功:加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2、惩罚区分为:

● 申戒、 警告: 减发当月二天底薪 ●小过:减发当月六天底薪 ●大过:减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降级: 3、奖惩关系:

●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三次大过即予解雇(开除);

4、奖惩事项列入年终考核及升迁之考评。

5、员工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公司规定者,应予惩罚。 6、员工奖励资格如下:

1) 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 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3) 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4) 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5) 培养和举荐人才。

6、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1)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成果者;

2)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3)爱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4)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7、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1)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2)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材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成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4)抢救变故或灾后修缮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5)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6)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员工楷模者。 7)技术人员获得研发专利者 9、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1)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2)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3)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4)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期即时奖励。公司另设定年度特别奖。年度特别奖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部门根据对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的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在年终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十周年,将获得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的纪念金牌奖章。

10、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以记申戒警告:

1)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轻微者; 3) 初次不服人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4) 使用公物不爱惜,情节轻微者;

5)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 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7) 破坏环境卫生者;

8) 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9) 在办公室吸烟者; 10) 11) 12) 13) 14) 15)

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会客或打私人电话者; 工作时间内喧哗 、大声闲谈干扰他人工作者;

11、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管理监督方面松驰,致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2)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肇轻微事故者; 3)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4) 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5) 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厂参观者;

6) 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7) 投机取巧、隐瞒、牟取非法利益者; 8) 以不实理由或证明请假者;

12、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 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3) 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损失者; 4) 任意浪费使用原物料或损坏公物者;

5) 发现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主管者,或对相关业务作虚伪陈述

及故意隐匿不报者;

6) 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7) 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8) 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9) 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0) 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 11) 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12) 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13) 泄露公司机密及人事考核内容者;

1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或上班前喝酒带酒上班者;

15) 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16) 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7) 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者;

13、员工违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降级处分:

1) 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2) 在公司或厂区内买卖物品或类似行为者; 3) 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行为者;

4) 不遵守工业安全规则批示或有关防灾措施者; 5)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召集互助会或募捐活动者; 6) 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7) 粗心大意而使公司之生产设备、器具、物品遭受遗失或损坏者; 8) 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对公司授于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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