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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我国教育惩戒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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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我国教育惩戒研究述评

新世纪伊始,关于教育惩戒的文章大量增加,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引发了人们对于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热烈讨论。笔者以“惩戒”为篇名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并参照相关书刊,共收集到2000―2009年发表在高等院校学报和教育类期刊上的文章117篇,涉及教育惩戒内容的专著7本。下面以此展开数据分析。

一、教育惩戒研究的概况

从纵向发展来看,教育惩戒研究体现如下特点:首先,研究数量上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0-2004年发表的论文只占25%,2004-2009年发表的论文占75%。其次,研究质量上越来越深入,2000年以前的文章主要从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方法方式角度进行粗浅的探讨,体会和感想类的文章占多数;2000-2003年,王辉发表了一系列教育惩戒方面的论文,从此教育惩戒的理论研究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再次,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逐渐扩大,有广大一线教师、教育学专家、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等等。最后,研究内容不断拓展,表现在从教育惩戒概念辨析到合理性、合法性的论证,从教育实践中惩戒原则和对策的建议到教育惩戒的司法审查与法律规制的探讨。

从横向发展来看,十年来教育惩戒研究呈现出如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研究视角多元化。首先体现在不同的学科视角上,传统教育学研究视角的文章有88篇,占75.2%;法学研究视角的文章有29篇,占24.8%。其次体现在不同的主体视角上,多数学者笼统地谈教育惩戒,这类文章有56篇,占48%;研究学校惩戒的文章有26篇,占22%;研究教师惩戒的文章有35篇,占30%。最后体现在不同的客体视角上,幼儿惩戒教育研究的论文有3篇,占2%;中小学教育惩戒研究的论文有20篇,占17%;高校教育惩戒研究的论文有21篇,占18%;此外,综合研究的论文有73篇,占62%。(2)研究方法的综合

性。关于教育惩戒研究,研究者所持视角不同,研究的领域有差别,所以在研究方法上呈现多元与综合交叉的特点。数据统计结果显示:综合性理论研究的文章104篇,占90%,这类文章在研究过程中体现研究方法上的多元化,具体有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等;实践调查研究的文章仅有12篇,占10%,主要是小范围开展的问卷调查研究和中小学的校本研究。

二、十年来教育惩戒研究的主要成果

(一)教育惩戒概念与本质辨析

1.惩戒与教育惩戒

关于惩戒的含义,多数学者援引《辞海》(1999年版)的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学者们一致认为,惩戒与体罚、惩罚之间有本质的不同。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惩罚则主要体现教育及管理的效果,侧重在“罚”。学者们普遍赞同劳凯声教授的定义:“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梁东荣也从目的、程度、手段、效果四个方面对惩戒和体罚的本质区别进行了分析。相反,也有人认为教育惩戒可以包括适当体罚。

2.教师惩戒权的性质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权力说。例如,陈胜祥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力,是教师根据其职业而享有的一种职权。”(2)权利说。例如,方菲菲、卢正芝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专业身份而获得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3)双重性质说。例如,艾克热木?伊不拉音认为:“从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的复杂的教育法律关系来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4)复合性权利说。蔡海龙认为:“惩戒法律关系是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多方法律关系的复合体结构……作为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的体现,教师惩戒权因其惩戒形式的不同,展现出不同样式的权利属性。”

(二)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论证

梁东荣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1)教育目的的实现呼唤着教师拥有惩戒权;(2)教育制度化决定了教育活动的实现离不开教师惩戒权;(3)社会现实认同了教师的惩戒权;(4)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王辉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了教育惩戒合理性的价值基础:正义――基本价值基础、秩序――重要前提、教育性――优先性的行为准则。姚相权认为,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教学过程中的一项权力,有着充分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依据。此外,人们更多还是从历史上教育惩戒的事实、当今国内外教育惩戒的司法实践、教育学家支持教育惩戒的理论观点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意义中寻找依据。

(三)教育惩戒方式与分类探悉

关于惩戒方式和分类的研究,首先,人们较多的是通过举例的方式讨论教育惩戒的方式。例如,有人考察了国外在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言语责备;(2)隔离措施;(3)剥夺某种特权;(4)没收;(5)留校;(6)警告;(7)记

人学生档案的处分;(8)停学和开除。此外,由于分类标准不一,因此观点各异。李润洲认为,从惩罚的性质来看,有正当惩罚与不当惩罚;从惩罚的起因来看,有因学习不良而罚和因做错事而罚;从惩罚的实施来看,有随意惩罚和按约惩罚;从惩罚的结果看,有抵罪性惩罚和报应性惩罚。王蕊认为教师惩戒的权限范围包括:(1)口头训诫权;(2)罚站的权力;(3)点名批评的权力;(4)令学生写书面检查的权力;(5)剥夺学生特权的权力;(6)增加学生作业的权力;(7)将学生带离教室的权力;(8)用身体阻止学生打架的权力;(9)将学生的错误行为告知家长的权力。㈣

(四)学校教育惩戒程序研究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在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仅仅赋予了学生申辩权和被告知权,而对如何行使及其他权利则未作规定。关于惩戒程序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意见。第一,完善制度方面,李永林认为,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的各项程序性规则:(1)引入听证规则;(2)确立说明理由制度;(3)确立申辩制度;(4)引入回避规则。[tSl~,部门设置方面,韩宇认为,对于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有两点是必不可少的:(1)限制教师可直接行使的教育惩戒手段,设立专门的惩戒部门;(2)建立“申请一调查一申辩、告知一核实一执行”的程序。第三,在实施步骤方面,龚元平认为:“一般的正当程 序包括告知相对人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在做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与质证、在送达决定时告知相对人可以提出申诉、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五)教育惩戒原则和对策的讨论

当前教育中呈现出惩戒缺失和惩戒过度的两极化现象,于是教育惩戒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和采取何种对策成为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话题。首先,关于惩戒原则,大概有如下意见:

(1)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原则;(2)教育性原则;(3)灵活性原则。其次,学者们结合教育实践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惩戒措施,概括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点:(1)提高教师素质;(2)完善监督机制;(3)注意惩戒时的态度等七项措施。同时也有人进行了实践探索,如郑州市二七区实验小学组织了利用班级规约实施教育惩戒的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㈣

(六)教育惩戒法律规制的建议

在法律规制方面,学者们提出的建议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建议。例如,申素平认为我国的中小学校和教师能够使用的合法惩戒形式实际上非常少,惩戒的地位和形式必须在立法上明确。(2)制定惩戒权行使的实施细则。例如,黄语东认为由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惩戒权的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已是刻不容缓。(3)完善惩戒救济制度。例如,王辉认为针对教师惩戒的侵权,必须创设权利救济机制。首先,要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其次,明确救济的具体途径;再次,建立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

总体来看,十年来教育惩戒研究的基本特点是,从教育惩戒的现实情况出发,加强了国内与国外的比较研究,教育惩戒的研究呈现出由经验总结到理论研究,由理论研究走向实践探索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最近几年,教育惩戒的研究从单纯的理论探讨转到教育调查和实验上来,出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的专项课题研究。2009年4月1日,由河南教育学院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小学教育惩戒研讨会”在郑州召开,与会代表交流了教育惩戒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厘清了一些思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笔者认为已有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重复研究较多;(2)理性的法学视角的判例研究欠缺;(3)调查和实验等量化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今后应注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教育惩戒的法律定义有待进一步厘定

传统道德层面的惩戒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相当宽泛的,惩戒包含有惩罚、处罚、管教、体罚等含义,几个概念在日常语境里几乎是通用的,故而产生了人们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惩罚、处罚、管教等理解上的误区。在此情况下,简单地说教师具有惩戒权则是一种很不严谨的立论,必须重新界定惩戒的法律意义的定义。

(二)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界定

学校、教师惩戒学生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进行法律求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和争议。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一案,也揭示出学校惩戒的可诉性问题的争议和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性质认识上的分歧,只有清楚界定这些主体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通过合法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行政立法有待进一步规范

我国人大与行政二元立法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立法的合法性,从目前我国教育法的体系上看,行政机关制定的下位法远远多于上位法。教育部到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育法规可谓是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但是往往由于制定标准不一,相互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最近几年关于教师惩戒规范的地方行政立法越来越多,但是始终缺乏具有价值标准相对一致、稳定、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故而,必须一方面加强人大立法的力度,一方面规范教育行政立法,增强其民主性。在中外教育惩戒立法的对比分析中,借鉴其在惩戒方式、原则、尺度上的具体规定,制定适合中国教育特点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注重避免惩戒对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减少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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