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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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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B.0.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B.0.2 施工合同中同时开工的单位工程可填报一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B.0.3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B.0.4 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似的工程业绩材料。 B.0.5 测量放线的专业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资料(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校验资料等)应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测量依据资料及测量成果包括下列内容:

1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表)及附图。

2 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及附图。 B.0.6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核对所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清单和质量证明资料后,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结果。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开箱检查,并由三方在开箱检查记录上签字。

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B.0.7 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施工单位试验室等的报审。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B.0.8 分部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资料、安全及功能检验(检测)

报告等。

B.0.9 回复意见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情况,必要时应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的影像资料等。

B.0.10 每个单位工程应单独填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B.0.11 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计算及其他与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B.0.13 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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