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外粘型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型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的验收。
8.1.2 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型钢加固工程的施工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整原结构、构件;
2 制作型钢骨架;
3 界面处理;
4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5 注胶施工(包括注胶前准备工作);
6 养护;
7 施工质量检验;
8 防护面层施工。
8.1.3 外粘型钢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的温度应符合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操作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8.1.4 外粘型钢的钢构件施工过程所需搭设的支撑和工作平台,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8.2 材 料
主控项目
8.2.1 外粘型钢用的胶粘剂应采用灌注粘接型的改性环氧树脂胶,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XXX 的规定。
胶粘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场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钢-钢粘接抗剪强度、钢-混凝土粘接正拉强度等性能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 X X X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胶粘剂、包装破损或无湿热老化性能检验合格证书的胶粘剂。
注:钢-钢粘接抗剪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7124 规定的试验方法;钢-混
凝土粘接正拉强度试验按本规范附录B 规定的方法进行。若需补做耐湿热老化性能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344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2.2 型钢、钢板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高强度钢》GB 1591的规定。严禁使用该制钢材及钢号不明的钢材。
型钢、钢板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11(简称国标GB 50211)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344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2.3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JGJ 81等的规定抽取试件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行标JGJ 81 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8.2.4 防腐蚀及防火涂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腐蚀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标GB 50221的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等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国标GB 50221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8.2.5 外粘型钢防护面层用的水泥,应为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登记不应低于42.5级,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4.2.3条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8.2.6 型钢、钢板的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1 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合格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8.2.7 水泥砂浆用砂应为中粗砂,其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JGJ 52 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合格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标 GB 50204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8.2.8 水泥砂浆拌合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标JGJ 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注:使用自来水可免检。
8.3 型钢骨架制作
主 控 项 目
8.3.1 钢骨架及钢套箍的部件,应在现场按被加固构件的实际外围尺寸进行制作。其部件上预钻的孔洞和切口,其位置、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
8.3.2 钢部件制作的保证项目,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221的规定。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处理后,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必要时辅以超声波探测。
8.3.3 钢部件及其连接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和安装性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的部位,应按设计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处理后,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 般 项 目
8.3.4 钢部件制作的基本项目,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1的规定,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4 界面处理
主 控 项 目
8.4.1 混凝土表面清理。打磨和糙化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五特殊要求,应按本规范第3.0.4条及4.3.1条进行清理和凿毛,但不打成沟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触摸。
8.4.2 钢骨架及钢套箍与混凝土粘接面应进行糙化处理,糙化处理的纹路方向应垂直于该构件受力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触摸。
一 般 项 目
8.4.3 原构件混凝土截面的动角应进行圆化打磨;圆化半径应不小于20mm。磨圆的混凝土表面应无松动的碎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敲打。
8.4.4 混凝土表面的含水率不应大于4%。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电测法。
8.5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主 控 项 目
8.5.1 钢骨架各肢的安装,应采用专门的卡具以及钢锲和垫片等箍筋、顶紧;安装后的骨架与原结构应服帖,无松动或晃动。
检查数两: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判断。
8.5.2 型钢骨架各肢安装后,应予缀板、箍筋以及其他连接件等进行焊接。焊缝应平直,焊波应均匀,无虚焊、漏焊;焊缝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标JGJ 81 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必要时采用磁粉探伤检查。
8.5.3 型钢骨架构件及其缀板周边与混凝土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封缝胶封堵密实。安装在钢架构件上的注胶装置(如注射器、注胶嘴等的底座)也应用封缝胶粘接固定并密封气周边。封缝胶固化后,应进行通气试压。若发现有漏气处,应及时修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一空气压缩机压气检查。
一 般 项 目
8.5.4 型钢骨架及其套箍的安装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标GB 50205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GB 50205确定
检验方法:测量。
8.5.5 型钢骨架及其套箍的焊缝外形尺寸偏差,应符合先行行标 JGJ 81 的规定焊缝高度不足时,应予重焊。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量。
8.5.6 型钢骨架上的注胶孔、排气孔的位置与间距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量。
8.6 注胶施工
主 控 项 目
8.6.1 注胶设备及其配套装置在注胶施工前应进行适用性检查和试压,其流动度和可灌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可靠性。
8.6.2 灌注用胶粘剂应经试配,以测定其初始粘度。若初始粘度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
规定的上限,应查明其原因;若属胶粘剂的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
8.6.3 对加压注胶过程应进行实时控制。压力应保持稳定,且应始终处于设计规定的区间内。当排气孔冒出浆液时,应停止加压,并以环氧胶泥堵孔。然后再以较低压力维持10min,方可停止注浆。
一 般 项 目
8.6.4 注胶施工结束后,应进行72h固化过程养护。养护期间,被加固部位不得受到撞击和震动的影响。养护环境的气温应符合胶粘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7 施工质量检验
主 控 项 目
8.7.1 在注胶施工的同时,应选择被加固构件不注胶的部位,以相同的胶粘剂按相同的工艺条件在混凝土表面上粘贴钢标准块。待胶粘剂完全固化后,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进行钢-混凝土粘结正拉强度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合格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每根构件粘贴一格标准块确定。
检验方法: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8.7.2 外粘型钢构件的注胶完全固化后应检查其注胶饱满度,当采用敲击法检查时,
其空鼓面积率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铜槌敲击听音判断。
一 般 项 目
8.7.3 被加固构件注胶后的外观质量:应无变形和污渍,且注胶孔和排气孔封闭密实、平整,无淌胶、凝胶等残留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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