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奖 励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 安全管理 ............................................................................................................................... 3 第三节 生产管理 ............................................................................................................................... 3 第四节 机电设备管理 ....................................................................................................................... 4 第五节 辅助运输 ............................................................................................................................... 4 第六节 一通三防 ............................................................................................................................... 5 第七节 监测监控 ............................................................................................................................... 5
第三章 处 罚 ..................................................... 6
第一节 处罚通则 ............................................................................................................................... 6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 9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 26 第四节 采煤、安装、回收管理 ..................................................................................................... 28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 32 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 36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技改后) ............................................................................. 38 第八节 开拓掘进工程质量管理 ..................................................................................................... 40 第九节 机电设备管理 ..................................................................................................................... 42 第十节 供电管理 ............................................................................................................................. 58 第十一节 运输管理 ......................................................................................................................... 63 第十二节 放炮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 70 第十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 ................................................................................................................. 73 第十四节 监测监控管理 ................................................................................................................. 85 第十五节 调度管理 ......................................................................................................................... 第十六节 地质测量管理 ................................................................................................................. 92 第十七节 交通事故管理 ................................................................................................................. 98 第十八节 职工培训管理 ............................................................................................................... 100 第十九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 102 第二十节 地面生产管理 ............................................................................................................... 104 第二十一节 消防材料管理 ........................................................................................................... 106 第二十二节 特殊工种管理 ........................................................................................................... 107 第二十三节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 ............................................................................................... 10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年度奋斗目标,依照《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隰东煤业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及在隰东煤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矿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四、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或安全科,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管理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层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隰东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科。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的干部职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奖励。
2、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其他干部和员工可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酌情奖励。
3、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年度被评为公司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可进行表彰奖励。 5、发现事故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6、在抢险救灾中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7、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奖励。
8、一级非常规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对领导组成员和其他成员给予奖励。
9、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实行奖罚并重考核制。对编制、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罚款考核,年底总工办总结本年度规程、措施管理考核情况,对规程、措施编制审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节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四无”竞赛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对在创“四无”班组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中评为第一名的班组各授流动红旗一面,井下班组长奖200元,本班组成员各奖100元;地面班组长奖100元,本班组成员各奖50元。
3、月末对全月所包班组未出现一次“三违”事故的队干,按跟班天数实行奖励,每班奖20元。
4、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实行一次性奖励100元,“三违”人员按其它条款罚款。
5、职工反向抓违章,经查情况属实,视危害程度,一次奖励100元。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排名第一的专业科室5000元,奖励排名第一的队组2000元。
2、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创新,评为质量标准化标杆队的,奖1000元。
3、生产科、机电科组织的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两名分别奖励2000和1000元,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500、300和100元。
4、提出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100元/次。
5、对生产科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击性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给予1000~3000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设备管理
1、机电科每季度按一、二、三线分组对各单位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评比,第一名奖励1000元。
2、发生非重大机电责任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事故处理时间的单位,奖励500元。
3、各队组当月无机电事故,奖励300元。各队组连续三个月无机电事故,奖励1000元。
4、机电科组织的年度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800、500元;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500、400、300元。
5、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视效益大小奖励100~500元。
6、对重视防治水工作、杜绝发生水害事故隐患的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500元。 2、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单位奖励500元。 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单位奖励500元。
4、参加技术比武活动,获得集团公司第一名,奖励2000元。
5、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矿调度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1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在“一通三防”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奖励500元。 2、对连续三个月无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符合“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要求,并完成通风科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单位奖励500元。
3、对连续六个月杜绝风机无计划停风的单位奖励600元。 4、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的人员奖励200元。重大通风隐患:①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在0.5立方米、浓度在2%以上);②风筒接口断开,或风筒有破口,长度在100毫米以上;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规程规定;④因局扇循环风而造成局扇供风巷道瓦斯超限。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对于井下生产调度电话线路维护好,回收率高,电话使用率高的单位,奖励200元。
2、对地面及井下监测监控设备维护、保养、使用、回收率高的进行奖励500元。
3、对所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能够定期进行调校的,牌板数据内容填写齐全及时的奖励100元。
第八节 调度
1、调度人员及时承上启下,合理正确、及时指挥对极端天气变化未造成财产损失,及时组织停工撤人抢险排洪奖励500元。 2、变化调度信息掌握准确,汇报及时,记录台账填写及时全面奖励2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通则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正式工开除或处分、临时工开除;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1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者。 (二)、“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者。 (三)、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者。 (四)、盗窃、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情节严重者。
(五)、瓦检员空、漏、假检的;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者。 (六)、擅自进入盲巷的。
2、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进行5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 (二)、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
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瞒报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者。 (三)、安全员、民爆器材管理人员、风机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情节严重者。
(四)、主要设备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五)、查出重大隐患“五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 (六)、扒、蹬矿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者。 (七)、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 (八)、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九)、停风、瓦斯超限仍然盲目作业的责任者。 (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十一)、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十二)、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擅自拆开风筒、停风后不撤人、不设警戒、随意拆除、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情节严重者。 (十三)、违章放炮作业,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留残炮、瞎炮,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交库,放炮前不清点人数,放炮不使用防爆器等情节严重者。
(十四)、擅自改接、拆卸、调整、甩掉监控系统,故意堵塞、风吹瓦斯传感器,情节严重者。
(十五)、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十六)、在井下放飞车者。
3、 出现一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进行2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各级领导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三)、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降级(薪)处分或进行1000元----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1~10万元)。
(二)、“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四)、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五)、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六)、违反大巷封闭管理规定,私自行走或作业者。 5、 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一、安全检查规定
1、双带班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完不成一项罚款100元。 2、隐患五定表必须由各科室、队组正职签定,如有代签或不签,罚款正职100元。
3、公司安全科人员必须每天不定时检查,无故不下井检查者,一人次罚款100元。
4、安全科每月逢“三”组织各业务科室联合大检查无故不参加,一人次罚款50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款相关科室200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罚款检查组每人100元。
5、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五定时间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整改处理,罚款200元。
6、无故不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罚款单位领导100元。 7、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责任队长500元。 8、安全科、通风科要对巡检系统试运行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有关单位,每月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并对单位责任人处罚100元。
9、安设好的管理牌板丢失损坏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如果地址点和管理牌板损坏后,安全员、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则处罚安全员、瓦斯员每次100元。
10、对故意损坏各类牌板、消防器材的人员按照原价赔偿,并加罚300元
11 矿安全小分队每日不定时要对全矿井下井上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按规定检查的罚小分队队长200元,队组成员100元。
二、周二、五安全例会及班前会规定
1、各队组不按要求组织召开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一次罚款200元,会议记录不全,罚款100元。
2、酒后参加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一人次罚款200元。 3、酒后下井者,罚款500元,连带罚款责任队长200元、检身工100元。
4、队长无故不参加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罚款100元。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6、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200元/次。
7、班前会上未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干、班长各处罚200元。
8、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上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200元。
9、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
三、现场“四位一体”、管理规定
1、未认真执行“四位一体”开工制度,罚采掘队组1000元。现
场一人三违,责任人连带罚款100-200元。
2、“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一次罚款50元。 3、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牌,不得开工,否则罚款5000元。
4、“四位一体”牌填写与实际不符或不填写,现场缺少一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5、现场“四位一体”执行不到位,每人罚款100元。 6、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一次罚款50元。
7、一般专业人员睡岗,罚500元/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者罚1000元/次。
8、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500元。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200元;专业人员违章指挥,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集体违章,罚现场作业队组责任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200元。
9、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200元/次、罚所属队组500元。
10、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按脱岗处理。擅自脱岗者罚500元。
11、一人当月出现二次违章,第二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 11、接到“三违”查处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情况者,罚款200元。
12、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
300~500元。
13、事故当事人不积极抢救伤员,罚300元;其他在场人员不积极抢救负连带责任。
14、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者,罚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开除处分。
15、班中发生打架、斗殴者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行政科依法处理。
16、违反岗标作业者,比照相应“三违”条款执行。
17、井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保险带者,罚款100元。 18、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19、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500元。
20、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管理人员或安全员200元。
四、开工管理规定
1、开工由生产和调度组织相关科室现场验收,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关专业检查人员100—300元。
2、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500元。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科下发开工通知单。
4、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业务科室1000元。 5、临时性作业必须填写《单项工程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写明
安全作业要点,无《单项工程责任书》作业,处罚队组1000元/次。
6、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严禁井下动火作业。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
7、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业务部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全部签发开工许可证的罚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8、应急预案在签发开工许可证后,由调度室48小时内补充完善,每推迟24小时处罚调度室100元。
9、避灾路线图由安全科在签发开工许可证后48小时内补充完善,每推迟24小时处罚安全科100元。
10、未经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施工作业一次处罚10000元。 五、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主管部室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或未举行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200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后进行讨论的,罚队长200元。
3、无规程措施作业,罚队组2000元,无开工手续,罚队组1000元,罚主管业务科室500元。
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工艺时,未及时补充措施,罚款主管业务科室500元,队长、技术员每人100元。
5、队组未按要求组织规程学习,罚款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无规程学习记录,罚款技术员100元;规程学习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罚款100元,连带罚款队长100元。
6、队组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队长、技术员每人罚款200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100%,罚队组未参加演习人员各50元。
六、隐患排查规定
1、每日检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在调度会上通报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主动到安全科进行“五定”签字,不按时不主动签字的处罚相关科室10元/条。
2、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五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200元/条;再次“五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责任人100元/条。
3、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两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1000元/条;重复出现5次后,每再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罚款50元/条,跟班队干、验收员罚款100元/条。
3、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未建档登记,并于规定时间未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井下排查出的一、二级隐患,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调度汇报,并现场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责任队组500元。
5、所录入的隐患内容有错误以50元/条处罚责任人。
6、不能按时完成“五定”的以100元/条处罚责任单位,依次每推迟一个8小时段(按隐患录入时间计)进行加倍处罚。
7、不能按时完成“五定”审核的以100元/条处罚责任单位,依次每推迟一个12小时时间段(按隐患五定时间计)进行加倍处罚。
8、不能按时完成隐患监督的以100元/条处罚安全调度,依次每推迟一个时间段(12小时)进行加倍处罚。
9、顶板离层指示仪按规定观测数据记录,一次不能按时完成处罚责任队组100元。
10、所有科室人员误报或未经领导把关签字的造成影响恶力的一次处罚
七、事故管理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处罚;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相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2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500~1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5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20%。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罚款100—2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罚款100—200元。 (九)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300—800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200—6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3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 (六)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七)对主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600元。 (八)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500元。 (九)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
(四)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科室,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元。
(七)对值班矿领导、主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罚款8000元,安全矿长罚款6000元,矿长罚款8000元,其他矿领导按《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500—8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500—8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给予罚款200—5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500元。 (六)对主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5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3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300元。
9、发生一起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1000—30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5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元、
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11、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部室牵头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通报不及时罚责任部室200元。
八、井口检身、侯罐管理规定
1、把钩工不按规定开关罐帘,罚50元/次;其他人员随意开关罐帘者,罚50元/次。
2、违反侯罐管理制度,不听从把钩工和安全员指挥,扰乱秩序者,罚100元。
3、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200元,井下查出酒后人员入井,罚当事人500元,同时罚主持班前会的队干100元/次;检身工人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罚200元/人.次。
4、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50元/次;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
罚。
5、检身工、把钩工不负责,造成秩序混乱者,罚50—100元/次;侯罐人员不服从指挥者,罚100—300元。
6、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500元/次。
7、未办理外来人员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8、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500元,安排下井的责任人1000元。检身工失职,受连带处罚。
九、值班、跟班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必须24小时开机,无故停机、关机或不接电话,罚100元/次。
2、公司调度室规定的需要值班的科队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否则罚值班队干100元/次。
3、跟班人员不按规定交者,罚责任人100元;脱岗的罚500元。
4、跟、值班记录不全罚50元/次。
5、跟班领导无故未按规定深入井下一线的罚200元/次。 6、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罚责任人50元。 8、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四大件机房、变电所、爆炸材料库、井口、
井底信号房,不听工作人员制止或工作人员不制止者,罚责任人50—200元。
9、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罚责任人300—1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十、安全责任落实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各单位、部门未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责任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3、各业务主管部室对队组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落实负责、责任落实不清,对主管业务科室罚款500元。
4、各体系、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将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等安全材料书面汇报到综合办公室者,罚负责人100元。
5、因工作安排不周,指挥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超前预控不及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主管业务科室或基层责任队组300—500元。罚第一负责人10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按赔偿规定赔偿。
十一、新工人管理规定
1、未经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的,处罚所在队组200元/人次。 2、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罚安全员100元。 3、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处罚安排工作的队组200元。
4、新工人发生“三违”或发生事故,所在队组受连带处罚。 十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1、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罚款1000元。
3、未严格按照领灯人所持灯牌发放,回收矿灯,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对机电队罚款500元,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4、因矿灯故障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更换矿灯及人员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不能考勤,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5、无故借用他人名字领用矿灯或一人携带多个矿灯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6、因定位系统软、硬件故障排查不及时,造成考勤不准确,一次对监控队罚款500元。
7、各科室和驻矿施工单位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于25日前,将单位人数信息报管理科。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次。具体负责人200元/次。
8、管理科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修订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一次给予罚款100元。
十三、岗标管理执行规定
1、安全科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业务科室每旬组织一次岗标抽检,每工种不少于3人次。并对岗标不合格人员进行复查。少组织一次岗标检查罚业务科室负责人200元,检查工种覆盖面不达要求罚业务科室100元,少复查或未复查1人次罚业务科室负责
人50元。
2、安全科和业务科室建立包队组、包专业、包工种岗标查纠制度,正副职每月查纠不少于10次,包保人员(规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15人次。对未建立业务科室包保制度的,罚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200元,未完成岗标查纠指标,每少1人次罚款20元。
3、对“违标”罚款50—200元,并强制下岗进行为期三天岗标培训。
4、对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50元,并接受单位专门培训。 5 对三个百分百及三个全覆盖不合格人员强制下岗培训。否则罚款500元。
十四、业务保安规定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科室3000-5000元。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二)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三)设备造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规程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六)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七)与废旧巷道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八)井下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九)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十)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十一)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十二)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科室不积极配合。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科室500-30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奖、季奖,科长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矿领导挂钩的10%考核。
(一)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二)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安全补充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四)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五)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罚作业队组500-3000元,罚主管业务科室500元。
(一)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二)不能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三)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四)电器设备失爆;
(五)“四位一体”缺岗未落实责任及动态未落实到位而进行生产;
(六)局扇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七)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八)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不用的; (九)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十)开掘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机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循环拉杆。
4、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罚款队长100元,罚款技术员100元,罚款主管业务科室50元。
5、机电科、供应科等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直接责任者300元。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1、矿井采掘、机电、调动(运输)、通风、地质、安全监控各系
统必须保证完善、运行安全,出现问题根据责任落实情况罚主管科室500—1000元。
2、专业科室必须参加总工办组织的规程措施检查(地面、井下),无故不参加,罚责任部门50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
3、规程措施的会审、技术性工作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迟到罚100元/人次,旷会罚200元/人次。
4、规程措施编制前主管业务科室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对规程编制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500元。
5、规程(措施)在送审传阅前,编制者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校对,确保规程措施格式正确、内容齐全、编制规范,若出现问题审查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出现一处错别字罚款5元,一处语言叙述不通罚款10元,一处数据或相关参数错误罚款100元;附图出现一处图例不规范罚款10元,附图中出现一处数据标注错误或漏标罚款20元,少一张必要的附图罚款50元,有一处严重错误罚款100元;有一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上级文件、规范)相关条款规定罚款200元;缺项,罚主管技术员50元/项;规程措施内部审核不严,会审时仍有较多问题,酌情罚审核人50~100元/项。规程措施会审不严,由于缺项、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认定,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200~500元。
6、单位工程(投产)、临时性工作未按规定编制规程或安全技术
措施开工者,罚主管业务部室500元,施工队组5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作业现场条件变化、工艺改变等未及时补充完善措施或编制审批规程复查,罚主管业务部门500元,队长、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7、未组织职工贯彻学习专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后无考核、无记录、罚队长、技术员100元。
8、无故由他人代替主管技术员编写、审批规程或措施,部室不予审批,并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9、操作规程必须定期(每隔三至六个月)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并有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的罚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
10、规程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审批完成,影响生产,罚责任单位200元;因编制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而影响生产的,罚队长、主管技术员各100元;专业部门未能及时提供规程措施编写依据(地质报告、编写通知、设计方案等),影响规程措施编写,罚责任部门500元/次。
11、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至少一次复查。作业现场条件或改变工艺必须及时补充完善措施,否则罚主管业务部室500元,队长、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12、队组没有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学习后不做记录者,罚队长、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13、安排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罚责任队干100元/人次;责任人50元;罚队长200元/次。
14、无规程措施开工,罚施工单位3000元,队长200元,主管
技术员100元。
15、井下(地面)检查规程措施应知应会,一人(次)不懂(会)规程,罚责任人20元/次,罚主管技术员50元/次,罚队长100元/次。
16、专业科室专门负责人没有及时提醒规程审批人员,导致规程措施未及时传阅的,一次扣专门负责人100元,每超出一天累计处罚。
17、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凡出现违反审批程序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规程、措施编制、审核、传阅完毕而影响生产者、不按时参加规程、措施会审者,将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并根据影响大小扣责任人100~500元,并要在月底绩效工资考核时从重考核。
第四节 采煤、安装、回收管理
1、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大板棚不起作用每架罚款100元;锚杆支护每根罚款50元。
2、队组打设锚杆支护无效,用手即能抽出杆体,罚款1000元/根。
3、转载机机尾无防护装置,罚款200元。
4、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米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200元。 5、煤溜与机组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罚款200元。 6、大溜机尾长时不加长盖板或过桥,罚款200元。
7、工作面大溜不执行停机过人制度,不挂安全警示牌,罚款200元。
8、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1000元。 9、工作面收尾采高不达要求,罚款1000元。 10、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50元/根。
11、普采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推进而造成倒悬梁,排间距超宽,罚款200元。
12、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13、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200元。 14、铰接顶梁铰接率或∏型钢梁<90%,罚款500元。 15、铰接顶梁水平锲数量不全(每梁一个),并未用小链与梁连接,罚款50元。
16、普采面随意加大控顶间距,罚款1000元。 17、空载支柱,罚款100元/根。
18、普采面支柱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100元/根。
19、普采面端头未使用好4对8根长钢梁支护,罚款500元。 20、煤壁不先处理片帮煤后打设逼帮柱,罚款500元。 21、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300元。
22、梁端至煤壁吊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500元。
23、普采面超前支护距煤壁10米内不打双排柱,罚款1000元。 24、普采面端面距超过规定悬双梁,罚款200元。 25、支架(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罚款100元。
26、采高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27、回采安装工作面起吊站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28、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100元/根。 29、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或不挂牌,罚款200元。 30、皮带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100元。
31、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500元。 32、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罚款1000元。 33、巷道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或倒棚未及时处理,罚款500元/架。
34、巷道空帮、空顶、撑杆、刹杆不全者,每架棚罚款100元。 35、行人跨越输送机或皮带、转载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罚款200元。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五定”未及时处理,加倍处罚:
(一)单体柱、木点柱不栓绳或护绳栓系不牢固; (二)支架防片帮板未打出;
(三)工作面使用失效的单体柱、折损的坑木;
(四)在空顶区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未立即恢复或更换;
(五)乳化液泵站司机不随身携带比重测试仪。
3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端头外帮无逼帮支护的;
(二)两顺槽回棚或拆除连扳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者; (三)工作面落煤作业时,未预先开启喷雾洒水灭尘装置; (四)检修机组时,隔离手把未打到零位、隔离手把未取下; (六)支架间距超过300mm,不按规律维护顶板; (七)非支架工随意操作支架者; (八)带压检修支架者; (九)铰接梁下少打单体柱者;
(十)有脱扣、错口等失效棚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十一)采煤工作面未按专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专业; (十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8个月后,单体液压支柱未进行检修。
3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300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工作面两端头煤墙出现锚杆等需停机处理的杂物而不停机处理者;
(二)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未先架好临时支架;
(三)用乳化液冲洗工作面。
3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一)工作人员在大溜没有闭锁时,进入煤墙侧作业的;
(二)端卸式大溜机头无安全防护装置;
(三)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四)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柱的距离小于0.3米,并且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间的距离未留有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1、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规程规定“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500----1万元。
3、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500元。
4、支护材质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使用者,罚款1000元。 5、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根锚索失效继续作业,罚款5000元;每缺少一根锚索处罚责任队组5000元。
6、使用皮带运料一次,罚款300元。
7、巷内距窝头2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元。
8、背帮背顶严重失效的,罚款500元。
9、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10、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500元。 11、挑顶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1000元。 12、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元。 13、接顶不严不实的,一处罚款500元。
14、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300元。 15、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高顶时,不充填不绞顶,罚款500元。 16、掘进机小溜及煤溜刮板不齐全,罚款100元/处,刮板未用螺丝上紧,罚款30元。
17、金属网与锚杆联合支护巷道中,锚杆预紧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根罚款200元;排距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网与网接口连接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8、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500元。
19、冒顶造成停产,但还不达重大生产事故,罚款500-1000元。 20、炮掘工作面迎头5-10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500元,少一架罚款100元。
21、锚喷巷道净宽:中线一帮距离误差0~+150mm;巷道净高:中线到一帮距离误差-30~+150mm;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500元。
22、锚杆的外露长度≤50mm,超过规定罚款30元/根。 23、锚杆角度误差-3。~+3。超过规定罚款100元/根。
24、喷层厚度不小于设计值的90%,达不到要求,每米罚款300元。
25、砌碹巷道净宽:中线到一帮距离误差0~+50mm;巷道净高:中线至一帮距离误差0~+50mm;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500元。
26、砌体厚度局部不小于设计30mm,超过规定罚款100元。 27、砌体灰缝在1m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2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元/条。
28、砌墙基础到实底,其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50mm,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
29、砌体表面平直,误差范围≤40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100元。
30、砌体水平度,误差范围≤40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100元。
31、灰缝宽度误差范围≤25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100元。 32、接茬误差范围≤10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100元。 33、砌注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0mm,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
34、水沟距工作面要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罚款100元。 3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锚喷巷道锚杆托板不贴帮,紧固件失效、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每根罚款200元;
(二)不按规定挂网,每片罚款50元;锚杆抽查每出现三根不合格,对巷道范围内300根锚杆进行否决,并否决相应进尺;
(三)喷浆手不带防护用品罚款100元;
(四)顶锚杆打设距迎头不得超过3米,每超过一米处罚1000元;帮锚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米处罚500元;锚索打设张拉滞后工作面距离超过5米规定,每少一根锚索罚责任单位10000元,跟班队干500元;
(五)掘进作业未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六)过断层没有专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作业,强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2万元;未及时对顶板进行缩小间排距且未使用双排锚索补强的每缺少一根处罚责任队组1万元;
(七)U型钢梁不接定不接底的不得喷浆,发现一架处罚责任队组2000元。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次发责任者300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二)支护棚腿放在浮煤上不垫鞋板或未凿柱窝; (三)开机前不发信号;
(四)喷浆前司机未经射手同意擅自开机者; (五)违章操作钻机者; (六)不按规定使用防倒器者;
(七)无安全措施用托梁器上梁。
3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
(一)架棚时不切断掘进机电源,切割头没有落地,没有退出5米安全距的;
(二) 开机前机组司机没有发出开机信号,二运皮带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三) 延伸皮带时机尾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 (四)锚索锚杆不起作用,不及时补打; (五)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
3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一) 锚索没有及时跟到窝头;(4.5至5米范围内) (二) 帮锚杆没有及时跟进,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不及时处理; (四)放炮崩倒棚,未修好即进入工作面作业; (五)无安全措施用底皮带运料; (六)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七)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八)特殊地段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1、在规定材料存放区内,遗失或散落下列材料或杂物,按以下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一)一块浮矸、炭块(直径超过50mm)或一个木楔罚5元; (二)一根刹杆罚10元;
(三)一根半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30元; (四)一根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30元;
(五)一根工字钢、道轨、槽钢、型钢、锚杆、托梁等支护材料罚50元;
(六)其它零星材料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200元: (一)巷道内有一处图牌板、材料牌不全或牌物不符; (二)大巷、采区上下山及硐室变电所等处照明,每发现一盏灯不亮;
(三)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块标志牌、图牌板悬挂不整齐或版面污脏模糊不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材料、设备、配件等一处码放不符合文明生产有关规定; (二)存放区内有一种材料、设备没有集中分类堆放; (三)巷道内有一处杂物。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主副井通道、等候室地面或墙壁不干净,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一次处罚1000-2000元;
(三)、管理不善造成巷道内有一处积水(长5米、深0.2米),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5、由于辅助运输不到位或运错材料影响其他队组文明生产,一次处罚机运队300元。
6、在责任区内发生图牌板丢失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价处罚。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技改后)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支架30m内直线偏差超过±50mm(超前支架不计); (二)大溜30m内直线偏差超过±50mm; (三)支架与邻架高低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2/3; (四)支架小梁不接顶;
(五)支架架间喷雾管路漏水;(成线)
(六)除巷道变形原因外,单体柱直线偏差超过±50mm; (七)超前支护棚梁不接顶或棚梁变形未处理; (八)铰接梁连接销未位;
(九)除巷道变形原因外,铰接梁未与邻架铰接。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分层面连续三组支架上留顶煤; (二)支架自落(包括顶梁和小梁);
(三)剁架;
(四)泵站及支架液压系统漏液(成线);
(五)泵站压力不达规定(以低于规定1mpa为一个考核单位); (六)端头(尾)架、排头(尾)架倾斜;(以1m垂线下端偏差100mm为考核单位)
(七)端头(尾)外帮煤墙逼帮效果不符合规程要求; (八)超前支护不按规程要求;
(九)超前支护棚出现一根不完好单体柱且未及时更换; (十)回采过程中,两巷支护大板棚不按规程回收;
(十一)采高与规定值相差100mm(每10组支架为一个测点); (十二)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端头(尾)安全出口宽度、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端头(尾)架、排头(尾)架与普通架间隙超过300mm,未采取顶板管理措施的;
(三)锚网支护巷道发生坠包、破网导致漏煤(冒顶)未及时处理。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支架“压死”;
(二)割煤出现伞檐,长度超过1m,最大突出部分超过250mm; (三)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超过400mm; (四)漂刀、啃底严重影响生产。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冒顶影响正常生产;
(二)大溜上串下滑影响正常生产;(包括机头、机尾割不透煤墙、卸载不畅和拉回煤等现象)
6、在各类检查、验收时,队组必须有队干陪检,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7、采煤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技术员200元。
第八节 开拓掘进工程质量管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200元/处,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支架迎山脚、岔角、柱窝不符合规程要求; (二)刹杆、拉杆、撑木不符合规定; (三)宽帮、空顶没有用充填材料背紧背牢; (四)锚杆、锚索安设不符合要求;
(五)支架前倾、后仰,梁腿接口、扭矩、棚距不符合要求; (六)金属可缩性支架的卡缆、扭矩、间距、搭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出现泄漏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300元:
(一)工程完工后,队组不及时向生产部提交该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
(二)喷浆前不冲洗岩帮;
(三)喷层厚度、表面质量、基础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容许偏差,每出现一处。并否决全部不合格进尺。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不认真执行生产部零星派工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队长、技术员无故不参加月底验收或不积极配合验收; (三)大巷永久水沟打设及滞后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四)混凝土配比不合适或搅拌不均匀。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巷道几何尺寸不符合规程要求或未按中腰线施工; (二)擅自使用规格、型号与规程不符的支护材料;
(三)锚杆、锚索失效或间排距超过规定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省、局检查中得分在95分以下;
(五)工程完工后,未经生产部验收或许可,擅自拆除运输设备; (六)进、排水管路及压风管路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炮掘工作面窝头10m范围内不使用有效的防倒装置而造成崩倒棚子;
(二)遇到特殊地质构造,作业规程无法满足现场生产需要,队组不及时如实向生产部汇报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措施的。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多次出现
累计处罚:
(一)因现场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面冒顶、淹巷或停产事故的; (二)工作面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隐患。(如中腰线偏差较大,锚索不进行涨拉注浆等隐蔽工作)
第九节 机电设备管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1000元。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500元。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100元。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100元。
5、36V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元。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500元。 7、变电所内变压器漏油,罚款200元。 8、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200元。
9、井下车房、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5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50元。
10、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元。
11、井下局扇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元。
12、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50-100元/台。
13、井下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100元/台次。
14、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200元。 15、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的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与额定电压不符者,罚款200元。
16、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接地线松动的,罚款100元。
17、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200元/台次。 18、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100元。 19、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100元。
20、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21、井下使用局扇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500元。
22、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款500元。
23、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KW以下罚款500元/台;30KW以上罚款1000元/台。
24、“五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200元,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25、矿灯房矿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100元/盏;发放红灯罚款50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50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次。
26、设备缺油,罚款500元。
27、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500元/次。
28、胶带运输机H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10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10元。
29、未使用采煤机喷雾,罚款100元/次。内喷雾系统及管路堵塞或水流成柱状,罚款100元/处。
30、采煤机无闭锁煤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次。 31、喷雾泵供水过滤器(120目),未按规定清洗或过滤网破损未及时更换,罚款200元。喷雾泵及采煤机的水路,出现破管、漏液现象,罚款100元。
32、各队组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并保证完好 ,检查发现未使用罚款队组50元。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100元,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加倍处罚;柱塞端头帽松动罚款100元;随意甩掉蓄能器罚款100元/次。
33、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否则罚款100元。 34、乳化液泵油捻不起作用,罚款100元/台次。
35、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款10元/次。 36、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100元/次。
37、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100元。
38、胶带运输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300元。
39、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50-100元。
40、刮板运输机缺一个刮板罚款10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款;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500元/次;因带回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款。机身不平直,罚款500元/次。
41、胶带跑偏严重,罚款100-300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200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罚款200元/处。
42、内齿轮绞车对轮盘木销短缺或无防脱落装置,罚款100元。 43、大型固定设备:直通电话不通罚款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各100元。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款100元。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300元。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检修、试验,罚款100元。
44、主扇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500元。 45、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按钮,罚款300元。 46、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部件罚款200元。
47、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50元。
48、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元。 49、无计划停电,罚款200-1000元。
50、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款500元。
51、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每种罚款100元。
52、各皮带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100元。
53、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或拖在地上,埋在煤里,罚款100元。
、井下机电设备峒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元。
55、技术资料: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项不合格罚50—200元。
(一)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二)有完整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有完整的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有完整的设备、配件台帐,帐、卡(编号)、物相符。 56、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50—200元/次。
(一)各种电气试验制度;
(二)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审批)、岗位责任制齐全完善、装订成册;
(三)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按规定详细记录;
(四)有设备包机制度;
(五)有干部上岗制度; (六)有油脂管理制度; (七)有配件管理制度;
(八)有机电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九)综采队必须建立健全乳化液管理及工作面供液系统的有关制度。
57、机电管理综合考核,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不可靠者,罚款300元/次。甩保护者加倍处罚;
(二)各队组机电管理的各种计划、报表及总结等资料未及时准确上报机电科,每缺一项罚款200元,未完成机电科交办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三)机电科管理人员检查时,各单位未由机电队长或由机电队长指定专人参加培训,罚款100元/次。对检查出问题拒不签字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无正当原因,各队组未按期完成的检修计划,根据项目的大小罚款200—500元。如因检修质量造成事故影响生产者,罚款500—1000元;
(五)各队组发生机电事故,不及时通知机电科者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六)凡机电管理中存在重大隐患,限整改并罚款500元;如未按隐患通知单要求整改者,责令停产整改,并加倍处罚;
(七)井下使用的设备、装置的各种指示灯不符合要求者,罚款200元/项。
58、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质量标准化总评分不达95分者,每降低1分,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各队组未按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计划去安排落实,罚款200元/项;
(三)各队组的质量标准化自检自查工作,机电科复查后,扣分情况与队组的自检打分情况差距超过2分(含2分),每超1分罚款200元;
(四)各机电硐室、机房、机道等的检查评分情况,按标准化要求未达70%以上(其中甲级率未达50%以上)罚款500元;
(五)各队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成绩滑坡,每降低一个标准档次罚款1000元;
(六)各种规章制度、各种记录,不全或不祥者,罚款50元/项。 59、大型设备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罚款50元/班次;
(二)作业人员未穿规定的统一工作服,衣帽不整齐,衣扣未扣好,穿高跟鞋上班,罚款50元/项;
(三)机房内设备及设施不齐全,有灰尘、积水、且乱涂乱画刻划玷污,门窗玻璃不全,物品摆放不整齐,照明不齐全、明亮,罚款100元/项。如有丢失者按物品原价赔偿;
(四)井口、井底以及罐笼内未保持清洁,设施不完整不齐全,随意丢放木材、钢管等其他物品,每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每发现一件物品罚款100元;
(五)、压风机不按照规定使用;主排水泵不符合一台使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完好率不达100%(除检修设备外),罚款500元; (六)、有备用的大型设备,运行时未采用轮换工作制度,造成设备受潮或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60、设备管理考核执行以下规定:
(一)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每拖延一天,处罚200元; (二)设备、配件移交后,3日内未办理移交手续,罚200元; (三)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库存、修复、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100元/项;
(四)检修单位擅自对皮带机配件进行报废处理,罚200元/件; (五)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200元/次;
(六)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罚200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罚200元/次;
(七)不按规定抽取、送检油样,罚200元/台;
(八)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运、损坏,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管理人员或机电负责人,以便机电管理人员掌握第一手资料,如有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查处一次罚1000—2000元;
(九)因责任损坏或丢失部件,按实际价格的115%核减下月配件指标,核减指标后不再追加;
(十)皮带机部件的架、杆回收率达100%,丢失一件罚100元; (十一)皮带机托辊的回收率达100%,短缺部分按新品原值罚款; (十二)托辊的报废率不能超过10%,超过报废部分按原值罚款; (十三)在皮带机安装回收时,责任单位未到机电科配件组办理皮带部件上下账手续者,缺1次罚200元;
(十四)凡检修投入使用的托辊2周内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罚检修单位50—100元/件;
(十五)对设备、皮带保护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按其原价的115%处罚,私自截断皮带罚1000元/次;
(十六)使用单位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申报机电科,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发现1次私自改造,按损坏设备处理; (十七)设备包机人员与上报机电科名单必须一致,否则,罚200元/人次;
(十八)闲置设备不及时交回机电科,罚500元/台;
(十九)办公设备及运输设备等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按修理价格的100%进行处罚;
(二十)年检的设备,在年检中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的,罚100元/项;
(二十一)工作面安装完毕移交后,由于安装质量原因生产队组3日内不能正常生产,罚安装单位500元;
(二十二)下井设备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按原值115%考核责任单位;
(二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检修时间或检修人员不符合规定,罚500元/项.次;
(二十四)新到设备要及时到机电科上账,查出1台与帐、卡不符罚500元;
(二十五)未经机电科批准将设备用于其它地点,罚200—500元/次;
(二十六)未按时完成停产预防性检修项目,罚200元/项.次; (二十七)新安装设备(或新增加设备)未绘制《设备布置图》、未由机电队长审核、未到机电科审批;无审批和绘制《设备布置图》或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罚款500元;
(二十八)无计划领用设备者罚款200元,因计划不周而影响生产者,罚款500元;
(二十九)设备安装时,开关类设备未做到台台上架,且摆放不整齐,未张贴完好牌,罚款100元/项;
(三十)所有设备未实行“三包”;无“三包”责任,罚款100元/台;
(三十一)设备使用单位未妥善保管在籍设备,乱丢乱放,造成丢失的,按配件原值进行罚款处理;造成设备损坏者,按配件原值进行赔偿;造成性能下降者根据具体情况罚款200—1000元; (三十二)各队组无设备逐日检修、事故记录或记录不全,罚款200元;
(三十三)各队组未经机电科同意,自行外借、转让、对换任何
设备,罚款1000/台次。对私拿、私用者、罚款2000元; (三十四)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由于责任事故、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设备或部件报废追事故责任外,损失价值超过万元以上的罚款3000元,损失价值低于万元以下的,按损失价值的15%给予罚款。隐瞒事故不报者增加罚款1000元;
(三十五)队组在机电事故后未能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并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上报机电科。根据事故大小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追查未及时追查也未写出书面报告者,罚款200元;
(三十六)低压开关类设备若不属于开关本身质量或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坏而报废者,按设备原值的115%给予罚款;
(三十七)各队组使用的水泵(除掘进头、综采工作面)未放在800*800*800mm见方的水窝,潜水泵及水泵笼头未悬挂,未定期清理水窝,每台罚款300元;
(三十八)煤溜及皮带机等设备,若搭接其他队组的设备,在检修或移动本队煤溜及皮带机时,未通知被搭接设备的队组派人到现场监督,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者,罚款500元;
(三十九)各队组如发生烧毁电机(含潜水泵)事故,一律执行下列规定:
(1)10kw以下者(不含10kw),罚款100—500元; (2)10—30kw者(不含30kw),罚款500—1000元; (3)30—100kw者(不含100kw)罚款1000—2000元; (4)100kw(含100kw)以上者罚款3000元;
(5)大型设备电机,罚款3000元; (6)进口电机和直流电动机加倍处罚处理。
(四十)综采队组逐月回收的皮带架、胶带、电缆、电缆挂钩等物资,未按进尺在下月5日前上交机电科并办理交接手续(互联单);属机电设备管理的机电物资(机电设备、五小电器、主要配件)未 在一周内上交机电科并办理交接手续(互联单),(在运输中发生丢失现象,在未交机电科前由使用单位负责);每台(件)每天罚款200元;发生丢失现象者按物资原值进行处罚;如因没有及时上交造成延误检修影响生产者,罚款1000元;
(四十一)井下暂时未用的溜槽、撑杆、托辊、小架、机头、机尾、等设备、未放置在机电科指定的地点、未摆放整齐或丢失,罚款200元。交回地面的机电物资,送交单位未按机电科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清理现场,罚款300元;
(四十二)井下使用的皮带回收时,随意截短;新皮带安装未按储带仓最大长度(100m)进行安装,带长若大于储带仓长度(150m)以上时未按安装长度从中截断、旧带回收时两端未带皮带扣、总体回收率低于95%;皮带托辊、中间架、撑杆等短缺。紧固件回收率低于95%,皮带回收出现上述情况,每项罚款200元,短缺皮带,按本条第(十四)款执行,紧固件回收率低于95%时,每降低1%,罚款200元;
(四十三)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在工作面正常回收移交时,不完好罚款100元。功能不齐全罚款200元。发生拆卸换件现象,罚款
500元/件,损坏件由被罚款单位负责领取更换,交由检修单位安装调试,成本计入被罚单位;
(四十四)各单位送交检修单位的各类设备(以互联单验收为准),检修单位负责设备的保管和看护,若发生丢失损坏现象,按原值115%处罚;
(四十五)检修单位检修的设备,在质保期(3个月)内,因检修质量造成设备故障,未直接影响生产者,罚款200元/台(件);若直接影响生产者,按影响生产时间计算,每小时罚款1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通报全矿。检修后的设备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检修单位有责任下井修复;
(四十六)无正当理由未按矿生产计划完成检修任务,罚款200元/项。若因此影响生产者,视生产情况按事故论处。检修单位未经机电科同意随意发放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四十七)井下各类皮带机头两侧未安装防护网或不全者罚款300元。底皮带有堆积的原煤,罚款100元/处;
(四十八)井下各类皮带发生涌机头事故者,罚款10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事故进行追查,通报全矿;
(四十九)采煤机、掘进机截割石头,短缺截齿,综掘机前后照明不齐全,罚款500元,每缺少一个截齿罚款100元;
(五十)皮带运行跑偏,托辊上有缠绕物,短缺托辊,转动件转动不灵,每出现一项罚款300元;
(五十一)煤仓口上的皮带机头、大溜机头与转载机转载处未安
设防止人员掉入的保护装置,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者,罚款500元; (五十二)用销轴联接的各种装置,销轴等紧固件不齐全不可靠,每缺一件罚款200元;
(五十三)各单位使用的油脂、井下存放的油桶未加盖油桶罩,无专用加油工具,罚款100元;
(五十四)所有设备若采用冷却水冷却,水流不畅通,温度不正常,加油量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五十五)局扇通风机未坚持6个月更换上井检修制度(超期服役,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批准),未及时上井检修也未办理超期服役申请者,罚款500元,若因此而烧毁电机者,按烧电机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无计划停风责任。 61、机电配件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编报配件计划、未填清国家、公司、生产厂家、主机编号、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图号、定货号等,没有分清配件种类和分别上报,计划填写不清、超过计划上报日期者,罚款200元;
(二)不报计划,造成设备不完好者,责任由未报计划者承担。计划上报未按实际需要盲目瞎报,造成库存积压者根据积压金额罚款200—500元;
(三)因计划不周,造成配件拆除使用的,除补充完好设备外,罚责任队组200—500元;
(四)非标配件的加工制作,如因图纸原因造成配件报废者,视情节轻重每件罚款100—500元,影响生产者按事故追查,通报全矿;
(五)若因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急件加工或采购者,罚款200元;因责任事故造成急件加工或采购者,以事故通报为依据,罚款500元; (六)配件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无旧件者,按丢失论处,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价格在1000元以下者,罚款100元; (2)价格在1000—2000元者,罚款200元; (3)价格在2000—5000元者,罚款500元; (4)价格在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元;
(5)价格在10000元以上者,按事故进行追查,通报全矿,并按原值10%处罚;
(七)配件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如未按期交旧者,罚款50—500元/件;
62、机电隐患考核执行以下规定;
(一)井下机电设备遭受淋雨而未采取措施,罚100元/台.次; (二)井下生产中主运输信号系统不完整,罚100元/处; (三)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200元/次; (四)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200元; (五)掘进机停止作业没将炮头落下,罚100元;
(六)各种设备、配件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码放整齐,罚100元/处;
(七)擅自更改或损坏设备编号,罚200元/台.次;
(八)机械设备各部分的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短缺或松动,罚
50—100元/处;
(九)机电设备水冷系统控制阀门必须安装在进水侧,且水路畅通,水量、水压符合要求,开机先开冷却水,否则罚200元/项.次; (十)液力联轴器未按规定加注难燃液。未加装防爆片,罚500元/处;泵轮、涡轮转动不灵活,罚300—500/处;
(十一)各种机械设备的油(液)箱开盖前要有防止异物掉入的措施,否则罚300元/次;
(十二)风冷电机的风叶片缺损且未及时更换,罚200元/台; (十三)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500元/次; (十四)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200—500元/次; (十五)采煤机内喷雾泵压力低于10兆帕或流量小于320升/分,罚200元/处;
(十六)压力表损坏,指针不动,罚100—300元/次;
(十七)各类绞车钢丝绳安装不得磨损电机端盖,否则按失爆论处,罚500台.次;
(十八)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100项.次; (十九)出现炮、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50元/处; (二十)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500元/次; (二十一)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300元/次;
(二十二)液压支架各部分销必须齐全、完整、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U型销,1处不合格罚50元;甩柱、甩千斤
顶作业,罚300元/处;
(二十三)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200—500元/根,缺传杆销和半坏,罚100元/处;
(二十四)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滤风器、中间冷却器未定期检修罚200元/项.次;不按期排污,罚200元/次;
(二十五)主要通风机U型管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100元/次;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罚200元/次;
第十节 供电管理
1、工作面供电合理,严格执行机电科规定的供电方案进行供电,
如果发现有违背供电方案,责令其停产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2、队组规章制度健全,各种电气试验记录必须清楚、完整,如发现有一项制度或一项记录不全、不清楚、不完整,每项罚款100元。
3、当检修某一电气设备时,必须办理停电申请票,并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掉次电气设备的上一级电源,并可靠闭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设专人看护,只有执行此项停电操作的工作负责人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如有一项违反,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
4、每位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当对电气设备开盖检修维护时,必须测试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允许范围内(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停电开盖检修,如发现违反以上操作程序,一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论处。
5、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停电检修维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三大保护必须灵敏可靠;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如有一项不合格,责令其停产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7、电气防爆:电气设备台台完好、全矿的防爆设备绝不能出现失爆现象。防爆率<100%,除执行单项失爆罚款外,每降低1%,罚款1000元。在用设备和备用设备同等管理,严重失爆罚款2000元,次严重失爆罚款1000元,轻微失爆罚款500元(单位正职、机电负责人分别挂钩10%、20%,包机责任人挂钩30%。)
8、保护整定: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500元/次;无校验合格者,罚款200元/台次;如甩保护运行,罚款2000元;用铁丝、铜丝、等代替熔体(保险)时,罚款200元/次。并按三违查处。
9、电缆悬挂:电缆之间的挂钩距离不得多于1.6米;每钩只许挂一根电缆;从通讯缆到动力缆依次排列(低电压到高电压);不得出现死弯、盘圈、交叉现象,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严禁用铁丝吊挂,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0、防护设施:高压配电点必须装设防护栅栏,防护栅栏必须统一,无防护栅栏罚款500元/次,防护栅栏不统一罚款100元/次。
11、图、牌板及各项记录:队组所规定的各项记录、制度及工作面的图牌板没有或与实际不符,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12、消防设施:各配电点都应有消防设施,无消防设施罚款500元;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沙箱、沙袋、消防钎和灭火器等,每缺一项罚款100元;不能使用过期和没有铅封的灭火器,沙箱、沙袋制作标准,数量充足,如一项不合格罚100-300元。
13、接地系统:组建起配电点时,必须打设接地系统,如没打设罚1000元/次;接地系统不可串联接地,发现一次每台罚500元;接地系统必须按要求打设,如接地极、接地导线、导线截面、主、辅接地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如发现以上一项不符罚300元。接地装置断裂每台罚款200元。接地连接处有锈蚀,每处罚款100元。
14、各类警示牌、标志牌:各类开关、五小、各配电点、配变电所等都必须粘帖和悬挂各类标志牌和各类警示牌,如发现一处无标识牌罚200元。填写不清楚罚50元,撕毁罚100元,未标明用途罚100元。
15、各岗位(机电)证件:如皮带司机、煤溜司机、水泵司机、机电工等,和机电接触频繁的岗位证件,都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罚100元/次。
16、五小电器:五小电器必须上板,板必须统一,如没有上板的必须按规定吊挂,而且牢固,如发现一次不符罚200元;五小电器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每发现一次罚20元。
17、开关上架:备用的和移动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上架,开关架的尺寸必须与电气设备(开关)相符合,否则罚200元/次;开关架下沉,必须有木板或其他有防下沉的硬物衬垫;开关架摆放应平、稳、
正、多组开关架时必须形成一条线;开关的周围文明生产必须合格,不能有任何杂物,以上问题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18、新安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送电,罚责任单位2000元。
19、私自外借电缆、五小电器及其他器材,罚500—3000元并限期追回,追不回按物价的115%处罚,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未按通知要求回收的五小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按其价值的1%处罚。如材料移交后,3日内未办理移交手续,罚500元。
21、对电缆、五小电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按其原价的115%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500元。
22、没有办理入井证得机电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不准下井,井口要把好关、发现一次违规罚责任单位500元。
23、电器设备包机人员必须报机电科,如与上报名单不符,罚200元/人.次。
24、发现一次不按期对漏电保护进行日检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25、地面各单位未经批准使用200瓦以上大灯泡、长明灯,罚500元;擅自使用电炉或类似物品,罚1000元。
26、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的库存、修理、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300元。
27、电气设备、五小电器铭牌、煤矿标志丢失,每个罚50元。
28、电缆沟回收率不达95%,每少一钩罚50元。
29、井下不得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缆,违者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30、井下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锁外)必须声光兼备,否则罚300元。
31、从事电气专业人员使用的作业和安全用具必须齐全、可靠合格,验电器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如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32、36v以上(包括36v)的线路和接触盒没有接触地芯线盒接地装置的矿用电缆及五小电器每发现一次罚300元。
33、生产队组必须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系统彻底的检修一次(日常维护除外),如果没有到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票,视为没有检修,罚款1000元。
34、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截断电缆,发现一次,按价格的2倍处罚。回收电缆时,不得从喇叭口锯断,发现按失爆处罚外,还要对损坏电缆进线赔偿。
35、队组规章制度包括:电器试验制度、风机切换记录、漏电实验记录、审批完善装订成册的电气《操作规程》、事故分析追查制度、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如有一项制度或记录不全罚300元,并考核该单位和正职领导。
36、矿灯工不按规定充电、检修矿灯、发出红灯者,罚款50元/
台次。
37、出现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罚款2000元。
第十一节 运输管理
1、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100元。
2、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100元(实行按钮集中操作板后执行本条)。
3、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100元。 5、临时轨道质量未达合格品,罚款100元。
6、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否则罚款100元。 7、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200元。 8、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200元。 9、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100元。 10、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100元。
11、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未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100元。 12、使用单位卸车后,必须按规定码放材料,否则罚款100元。 13、采区运输巷口未按规定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罚款100元。
14、在实行封闭管理巷道内,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随意行走,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开车不挂挡门链,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安全员受连带处
罚。
16、车辆运行中禁止将身体和其他材料伸出车外,违者罚款100元。
17、司机在行车中超速、不按规定鸣笛、减速等违反操作规程者,罚款100—300元/次。
18、物料运输管理规定:
(一)各用料单位没有向车辆调度办理用车手续,随意用车,对责任单位按50元/车处罚,二次发现按100元处罚,依次累计进行处罚;
(二)各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将物料进行装车,影响运输,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车;
(三)不按规定进行装车,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四)机运队不按规定时间带车、放车以及车辆运输不到位,一次处罚500元;
(五)各运输队组在本队运输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丢失和损坏,处罚500元/次,并负责赔偿所丢失或损坏的设备和材料;
(六)运搬队将物料送到位后,必须有用料单位在《物料交接单》上签字,出现既无签字又不向车辆调度汇报的情况,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七)各用料单位没有安排专人及时接收物料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物料交接单》上必须有运搬队或机运队与相关单位双方的签字,如果出现缺少一方签字的情况,由车辆调度进行追查,并处罚责任人50元/次;
(九)各队组接收物料后,要及时,组织卸车,如果卸车不及时,造成车辆积压,对责任队组按50元/车处罚,发现二次积压车辆按100元/车处罚,三次积压车辆按200元/车处罚,一次累计处罚;
(十)重型、大型设备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否则除停止作业外,罚责任人300元,运输人员50元/人;
(十一)因操作失误或责任不到位损坏安全设施、电缆、水管、设备和支护的,对责任者各罚50—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十二)装车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进行运输,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十三)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按破坏安全设施论处;
(十四)所有车辆及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违者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当日值班队干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十五)各种运输车辆的连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连接装置,不得随意用其他物件代替,违者罚责任人各100元;
(十六)不按规定要求打设卡轨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七)运输重、大型设备材料时,两侧严禁站人或人员通行,
违者罚100—300元;
(十八)发生跑车非伤亡事故时,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罚; (十九)平板车使用后,停放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未采取措施一处处罚200元。
19、绞车管理:
(一)轨道绞车运行时,司机、把钩工必须设好警戒,做好“形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车辆过后及时关闭挡车装置。未设警戒而进行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次,对违规行走人员罚款100元/次。不及时关闭挡车装置,罚责任者100元/人。在轨道运输区域作业时,必须办理许可证,无证作业,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二)绞车的安装、固定和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定,操作按钮及信号必须实行“上板管理”,一件没有上板罚责任人20元;新安装的运输系统未经运输管理部门验收不得投入运行;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分管队长100元;绞车安装后必须上齐各种护罩(栏),否则不予验收,严禁使用;护罩(栏)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各50元;绞车必须挂牌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三)临时小绞车的固定必须符合两压两戗一保险,柱上下端必须打铁箍,柱上端深入顶板100mm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各50元;
(四)绞车管理挂牌必须齐全,必须有技术参数牌、操作规程牌、完好牌板,内容准确符合实际。否则罚责任人一次100元,未挂牌加罚分管队干100元;
(五)井上下运输坡度超过4度的地段,必须上保险绳,否则发
现一次罚200元;
(六)绞车信号必须按规定安装,声光齐全,且必须能双打对打,否则缺一件罚责任人50元,有声(光)无光(声),一处罚责任人50元;绞车信号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一个信号,否则不准运行,并罚责任人50元;不打信号操作运行,罚责任人50元;
(七)严禁带电搬迁绞车,违者罚责任人300元;
(八)小绞车挡绳板应无变形,安装牢固,挡绳板必须挡到滚筒中线。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九)小绞车严禁从上方出绳或不打变向轮反向牵引,有一处不符对责任人罚100元;
(十)不按规定挂护绳斜巷运行,或违规超挂车辆运行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0、矿车运输管理
(一)严禁扒、蹬矿车,违者按处罚通则处理,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二)矿车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违者罚责任人50—200元;
(三)井下所有运输巷道的挡车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管理、维护,否则少设一处罚责任人100元,丢失或损坏一个罚责任人100元,设置不合格一处罚责任人50元,不挂责任牌罚责任人20元。不设置挡车器或不合格,严禁进行运输作业。轨道少岔道、扳道器、或轨道质量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四)井上下所有车辆的运输必须按规定的车数、车距和钩数进行挂车,不得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否则给予责任人罚200—3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五)矿车接近风门、交叉点、弯道、道岔、硐室出口、较大坡度、作业点及前面视线有障碍的地点时,必须鸣号减速、停车;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只有确定安全无问题时,方可通过;违者各罚50—200元;
(六)“一坡三档”两端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否则一处处罚1000元;
(七)非运输人员不得随意摘挂车,违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21、工作面运输管理:
(一)严禁爬乘采区、工作面皮带,违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并罚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二)跨越皮带必须从行人桥通过,违者罚50元;
(三)煤溜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压溜柱,少一根罚责任人100元,有一根不合格或松动罚责任人50元,不打压溜柱不得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四)必须有三道及以上完好阻车器,少一道或一处不完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五)工作面轨道运输时,每个矿车必须挂两把钩,以防跑车伤人,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六)井下所有转载点堵塞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七)皮带、煤溜运输必须有对打信号,无信号开机者罚责任人50元;
(八)井上下多有煤仓、煤溜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队长100元。
22、装卸与捆绑:
(一)非集装箱运输材料或用材料车、平板车运输材料时,必须绑扎牢固,否则对责任人罚100元;
(二)在有坡度的巷道装卸料时矿车必须用阻车器并横放道木支设;其他机动车辆要采取有效地防跑车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三)井下起吊物件必须用大于起吊物件吨数的完好吊链,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100元;
(四)井下起吊或运输物件时,严禁用非检验合格的勾、销、环,否则对责任人各罚50—300元;
(五)井下起吊设备材料时,必须加固原有支护并清理好现场,违者罚现场负责人各50元。井下、地面起吊设备材料时,必须有专人操作,专人指挥,专人监护,起吊物料下方不得有人穿越、行走或作业,违者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十二节 放炮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1、放炮管理: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多人放炮作业; (2)放明炮、糊炮;
(3)对残留炮、瞎炮不按规定处理; (4)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交库; (5)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者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不按规定要求押运民用爆炸物品; (2)炸药雷管乱扔乱放;
(3)炸药雷管不分类、分运,不装箱加锁; (4)不按规定加工引药;
(5)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处放炮;
(6)加工好的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联炮时母线不短接;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8)班长不按规定设警戒线; (9)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 (10)不按规定装药或封泥长度不够; (11)放炮不执行人数清点制度;
(12)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 (13)放炮后不回收母线;
(14)放炮员在放炮作业过程中,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15)放炮不使用水泡泥; (16)爆破现场图牌板不全或没有;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一)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同那些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斗争;
(二)民用爆炸物品在运送、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必须立即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应尽快查明去向,迅速追回。丢失炸药、雷管者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者并予开除矿籍处分;私自偷窃、挪用者追究刑事责任。雷管丢失追回以后因没有编号登记,追查不出丢失追回以后因没有编号登记,追查不出丢失的队组和责任者,追究保管人员责任,罚款500元;
(三)爆炸材料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如有脱岗、睡岗现象,罚款100—500元;必须现场交。做到“手接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于无领料单、爆破证和无签字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者,必须认真追查,迅速追回,并对发放员罚款300元,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爆炸材料库各项记录要齐全,要做到账目清楚,账与物相符,如账目不清楚、记录有涂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各设爆队组
必须派专人收集、整理民用爆炸物品领料单,并建立台账。领单不全,罚款200元;台账不清,罚款100元;
(五)当班剩余的炸药和雷管不退交爆炸材料库者。每卷炸药和每发雷管按200元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另外跟班队干、当班班长、放炮员、安全员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移送司法部门;
(六)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驻放,如乱丢乱放,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如不配备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追究队长的责任,并罚款500元;丢失和损坏炸药雷管箱锁,责任者按原价加倍赔偿,并罚款100元,如追查不出责任者由当班队(组)长交付罚款;有箱不用、有锁不锁要扣罚放炮员100元;
(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不准转让、转借、涂改,如有以上现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有丢失应立即向门申报;调动工作时由队里回收,队必须安排专人保管,违者追究队长责任,给予200元罚款,造成后果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是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各种单据、报表上出现漏签字或代签字现象,安全员一次罚款300元、背炮员,一次罚款200元;如出现“一人多次”或“一队多次”漏签字或代签字现象,同时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管理规定
(一)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处罚责任人500元。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情况属实者,奖励汇报者100元;
(二)不按规定及时建筑通风设施,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质量标准,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
(三)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跟班队干或班组长100元;
(四)没有经过通风部门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而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五)回风巷道的失修率、严重失修率不符合规定,瓦斯浓度每超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六)矿井主扇不按规定检查、不进行性能测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责任人200元;
(七)反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每一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者,处罚责任单位及局扇管理工各1000元和500元;
(九)无故损坏风筒或造成风筒改向,处罚责任人300元; (十)风筒不及时挂接,违反作业规程规定时,处罚责任人300元;风筒一处拐死弯,处罚责任人200元;异径风筒无过渡节,处罚责任人200元;
(十一)造成风筒丢失或人为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十二)局扇停止供风后,没有撤人,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干500元;没有设置警戒,处罚跟班队干500元;
(十三)不及时检查供电线路及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风,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四)临时停风地点无专人管理局扇,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不经检查瓦斯,随意开启局扇,处罚责任人300元;
(十五)在施工过程中无故造成盲巷,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管理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六)不经批准,随意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
(十七)故意损坏通风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气失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十八)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而造成巷道贯通,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十九)矿井风量不按规定及时测定,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二十)通风调度不按规定交,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一)不及时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一条处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二)通风设施建筑不达质量标准化,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质量检查人员不负责任,处罚100元;
(二十三)对“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多次五定未整改,对应可处3-5倍的罚款;不进行五定的,处当日值班队干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二十四)凡在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以上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检查、动态检查、会战验收检查中、达不到要求被处罚时,按扣分比例(没有评分按隐患问题比例)扣罚责任单位;
(二十五)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视情节严重,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后,必须在15天内回收完所有风筒,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十七)不能复用的风筒经通风部门同意后,上井另做它用,不准在井下乱扔,否则发现一节处罚100元;
(二十八)各掘进队组作业时要维护好风筒等通风设施,无故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十九)工作面备用风筒不得乱扔乱放,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三十)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标志牌及管理牌板,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十一)安全部门对通风责任事故的追查结果未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三十二)栅栏、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堆放杂物、材
料,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十三)局部通风机及其附属设备无专门的设备检修台帐,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300元,检修项目不全,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三十四)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存在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三十五)机电、通风部门对局部通风机管理混乱、台帐不清、帐物不对口的,处罚单位500元、管理人员100元;
(三十六)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处罚单位1000元;
(三十七)未经验收或验收后下井的局部通风机由于部件不齐全、失爆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有关单位2000元,处罚相关人员各200元;
(三十八)因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的,依据查明的原因,处罚单位和个人200—1000元;
(三十九)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程规定地点吊挂安装的、未实行“三专”供电、未安设“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处罚队组1000元。不能保证“三专”供电的,处罚机电科门或责任人100—1000元;
(四十)使用单位每班未指定看护局部通风机人员的或者因看护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处理局部通风机故障影响正常通风的,处罚使用单位300—2000元;
(四十一)不按规定检查、检修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检查“三
专”供电设备,不按规定试验“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切换试验装置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0元;
(四十二)安全部门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500元;
(四十三)风筒出口距迎头超过5米,一次处罚当班瓦斯员200元。
二、瓦斯管理规定
(一)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 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三)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其它工作而造成井下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各100元;
(四)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板以缺少设施论处;
(五)井下防治瓦斯工程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造成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误的,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六)对瓦斯方面的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七)对多次五定未整改的,对应可处3-5倍的罚款;不进行五
定的,处当日值班队干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八)培训部门不按规定及时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九)单位领导没有按培训部门的计划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作出安排的,一人次处罚队长200元;
(十)对多次经过技术培训而不会进行瓦斯检查的人员,报请矿上予以清退;
(十一)对瓦斯检查员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100元;
(十二)通风调度和机电科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十三)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报请矿上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十四)对不优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五)对没有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按违章论处; (十六)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十七)低位瓦斯超限,一次处罚跟班队干500元,责任单位正职300元,责任单位2万元;
(十八)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处罚责任人100元,
跟班队干200元;
(十九)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汇报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瓦斯超限程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浓度0.5%以下时,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责任单位领导1000元,责任单位3万元;
(二十一)高位浓度超限,由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对矿瓦斯超限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乃至行政处分;
(二十二)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必须真实、准确;探头悬挂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100—200元,责任单位500—3000元;
(二十三)无瓦斯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的单位,处罚行政正职1000元;
(二十四)必须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因治理瓦斯超限措施不力或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瓦斯超限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万—5万元,并进行停产整顿;
(二十五)各业务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瓦斯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因业务保安不力,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要追究责任。
3、井下综合防尘规定
(一)凡在省、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以上综合防尘检查中,影响到矿总体评级、评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罚款;
(二)凡是对属于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有意破坏、不正常使用的,一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三)有计划而不及时采购,影响到防尘设施的正常供应,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四)综合防尘系统中存在下列问题时,处罚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缺少一处防尘管路处罚500元;缺少一个三通处罚50元;一处拐死弯处罚300元;一处不吊挂或吊挂不平直处罚50元;一处漏水处罚100元;
(五)井下供水管路和采区供水支管缺少一个水质过滤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六)井下各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冲洗,一处煤尘堆积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七)井下各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刷白,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八)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打眼地点,无水干打眼或不使用水电钻,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并处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九)各放炮地点无水炮泥灌注装置或放炮时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工作面无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不自动喷雾或喷雾时间达不到10min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无手轮、漏水或有一个喷头堵塞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十一)喷雾装置不就位、使用不正常及不雾化,一次处罚责任
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十二)采掘机组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齐全,否则每缺少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不就位、不雾化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有一个喷头堵塞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十三)各转载点、装载点处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不就位、不雾化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无手轮、漏水或有一个喷头堵塞处罚责任单位50元;按要求实现自动喷雾而没有实现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四)高尘作业工序中,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尘用具,每发现一个不佩带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五)在运料、放炮等作业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防尘管路损坏的,处罚责任人3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十六)各单位按规定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少一处隔爆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安装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缺少一个水槽或水袋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无水或破损,一个处罚责任单位50元;无隔爆设施说明牌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安装位置不合理,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十七)根据每半月测尘结果,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一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八)测尘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测尘,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一次测尘不及时或虚报数据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九)各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防尘记录,若数字不准确、内容不齐全,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系统不完善而生产的工作面,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行政正职200元;
(二十一)井下消防管路中存在的问题,比照综合防尘管路处罚制度执行;
(二十二)消防器材不按时更换,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数量不足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没有按规定配备,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行政正职300元;消防器材不合格,一台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十三)凡违反可燃物管制的人员,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处理。
4、地面防尘管理规定
(一)各地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尘制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及皮带走廊必须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或冲洗,不得出现煤尘堆积,否则一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三)减速机、电机等电器及开关上必须班班清扫干净,5m内不得有杂物,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四)皮带必须保证拖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五)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正常使
用。每少一个喷头、喷头不雾化、不出水,处罚责任人50元,责任单位100元。
5、安全装备管理规定
(一)凡需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工作人员,上井后必须交还仪器发放室。个人留存每次处罚50元;丢失后按价赔偿;
(二)光学瓦检仪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让他人。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因转让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要按价赔偿;
(三)对通风仪器仪表无故造成损坏或任意拆卸,责任人必须按价赔偿;
(四)维修、校正不及时,影响到正常工作,每台处罚责任人50元;
(五)不经批准,随意借出通风仪器仪表者,每台处罚责任人100元;
(六)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井下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并及时随工作面推进移动,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损坏按价赔偿;
(七)未按要求及时更换、安装各类传感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八)机电科必须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测试和调校,否则一台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记录不齐全、不完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九)在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前未办理相关手续,处罚责任
单位500元;
(十)采煤、掘进机组上未按规定安装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一)井下各种牌板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处罚责任单位50元;如损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丢失按价赔偿;
(十二)巷道冲洗时要保护好牌板,故意冲刷牌板字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十三)不得发放超期使用的自救器,否则发放一台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四)自救器管理混乱,台帐不全、数量不清,罚管理单位1000元;
(十五)未办理报废手续,随意报废自救器,每台罚款200元; (十六)发放自救器不分班次,或没有不同班次的区别标志,罚款500元;
(十七)不按规定进行自救器的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每台罚款50元;
(十八)自救器检查记录不全,一次罚款50元;
(十九)收发自救器时,不轻拿轻放,任意摔打,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不发生灾害,随意打开自救器铅封,每台罚款100元; (二十一)不会使用自救器,每人次罚款100元;
(二十二)下井不携带自救器,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井口检
身工责任不到位,致使不携带自救器人员入井,罚款100元;
(二十三)入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的一人次处罚200元;未携带安全入井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的一人次处罚100元;
(二十四)井下人员未系安全帽带的一人次处罚50元; (二十五)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的一人次处罚100元。
第十四节 监测监控管理
1、监测监控部分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设备工况监测信号输出故障时,所属队组未在2小时内修复,每超出1小时作为一个考核点;
(2)未能在拆线后7天内按规定要求整理回拆、回撤的电缆、设备并交回机电科,每超出一天作为一个考核点;
(3)回收电缆长度超出允许范围内每降低1%;
(4)各掘进巷的电缆盘,由看护单位回收并移交机电科,每缺少一个或损坏一个;
(5)传感器及管理牌板没有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的位置上,监控通信电缆的吊挂不符合标准化要求;
(6)传感器牌板丢失或损坏不能再使用时。
(二)在规定断电时间内,不配合或者恶意阻扰机电科工作人
员进行更换探头作业,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三)瓦斯传感器、断电仪无挂牌管理,罚款100元。牌面不清,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风机房等没有按规定配备传感器、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罚款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移动探头安装位置,造成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六)不能定期维修、校验探头,造成显示数据明显失真,罚款200元;
(七)瓦斯检测装备的调校、检修及充放电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500元;
(八)监测装备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九)便携式瓦检仪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出现欠压,或未按期维修,造成显示数据明失真罚款仪器管理单位300元;
(十)设备工况监测、控制信号由设备所属队组负责从相应设备控制装置中接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超出一天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一)在敷设、回收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监控通讯线缆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路交叉、打扭、挤压和死节等现象,对该队组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罚款100元,由于上述现象造成线缆破损、断裂影响信号传输的加倍处罚;
(十二)对监控通讯电(光)缆出现挤压、破损、撞断、 丢失等情况没有及时通知机电科,隐瞒不报或误报、谎报,延误处理时间的,对责任队组罚款300元,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三)队组私自改接、拆卸、破坏、偷窃监控通讯设备,堵塞、私调、水冲传感器和割破风筒直接吹传感器等恶劣行为,上报矿有关单位,对责任队组罚款1万元。
(十四)擅自切断监控通讯系统电源,摄像仪电源。因检查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给予责任队组合责任人各200元罚款;
(十五)监控通讯设施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运输错误等情况影响生产的,对相关责任队组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六)对造成通讯监控设备、设施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外,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七)因冲洗巷道、移动传感器或进行其他作业,造成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超限报警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300—500元/次;尤其是随意停监测监控系统电源,造成瓦斯 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将给予加倍处罚;
(十八)若传感器未按调校标准进行,漏项,没有定期清洗气室内的过滤网孔,导致传感器在下井后无法正常工作,对调校人员罚款200元/台;
(十九)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人员和矿领导在检查中,发现检查
监控通讯设施被破坏,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对责任队组罚款300元,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十)因对监控设施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瓦斯探头误报警,使用单位除承担集团公司罚款外,同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200元/次,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次;
(二十一)未严格执行移动瓦斯传感器制度,瓦斯探头因淋水、移动等造成误报警,使用单位除承担集团公司罚款外,一次处罚使用单位5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二十二)对于瓦斯传感器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现场瓦检员、安全员必须经过光学瓦检仪和便携仪及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共同确认后,报调度室。如出现误报、谎报,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2、通讯部分
(一)井下电话簿不准准随意打开或拆卸任何部件,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逐次加倍处罚;
(二)话机移动时要放在较干燥且安全的地方并固定好,不准随便乱扔,发现乱扔现象每次罚款100元;
(三)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拍打按键及紧呼键,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四)丢失话机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按每台话机原值的120%罚款。丢失话机后偷窃其他单位话机的,加倍500元;
(五)话机损坏要追究原因,并视使用单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
的处罚;
(六)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不达95%,短缺部分按每米原值的120%赔偿;
(六)有意把电话长度裁断的,酌情罚款300—500元; (七)不按时送达电话安装申请单而导致影响生产或造成安装困难的,罚款300—500元;
(八)通讯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和防爆完好要求的,且没有及时整改的,罚款300—500元;
(九)使用单位通讯器材账目管理不清的,罚款200—300元; (十)对于出于个人私利认为制造或谎报通讯故障的,要视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
第十五节 调度管理
1、工作面没有安装,回撤网络图或进度表,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100元。
2、三项专题调度填报:每缺填报一项。对责任人及当班调度员分别处罚100元、50元。其他各种记录和台帐记录不全,缺一项,处罚50元。
3、接受上级传真电文:记录不清楚、不认真或缺少一份,处罚100元。资料管理没有按类别、时间顺序编号存档的,处罚50元。
4、发生生产事故要及时进行汇报,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副井提升、翻矸系统及运输发生事故和停车,设备司机
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汇报罚30元,停车超过5分钟值班队干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否则罚50元;
(二)辅助运输系统发生事故,运行设备司机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50元;
(三)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值班队干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值班队干、跟班队干、班长各50元;
(四)采区运输系统发生事故,设备司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值班队干必须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值班队干50元、当班班长30元,设备司机30元;
(五)供电系统发生事故,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超过5分钟不汇报,罚值班员30元,值班队干必须在1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概况,否则罚值班队干50元;
(六)供料、供件和运料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保证供应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因缺料、缺件、脱料造成停产事故,罚单位责任人50元,相关单位500元;
(七)因专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等,被责令停产整改,安全员必须在停产后5分钟向安全调度汇报,否则罚安全员50元,安全调度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八)各单位及设备司机,均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发现一次罚值班队干、跟班队干各50元,当班班长30元,设备司机30元;
(九)无计划的停风、停电,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和跟班队干,
必须在事故后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50元/人;
(十)凡采掘工作面发生的生产事故,除现场班长、跟班队干按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外,现场安全员也必须如实向安全调度进行事故汇报,隐瞒不报一次罚200元,汇报不及时(0.5小时以上)一次罚50元。
5、生产事故考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产一线发生一次影响1小时以上生产事故,生产二线发生一次影响30分钟以上的事故均要按50元/分钟进行事故处罚;
(二)主提升系统要严格按规定的运转时间执行,若不达运转时间,按考核标准处罚;
(三)副运系统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将设备、材料运到指定地点时,按考核标准处罚。
6、生产事故处理:
(一)在组织进行事故处理过程中,被通知到调度室待命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到调度室,无故不到一次罚200元,第二次通知不到罚400元。迟到一次按5元/分钟进行罚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并扣单位考核1—5分;
(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服从调度指挥,不得拖拉扯皮消极怠工,否则一次罚责任人300—500元,扣单位考核分5—20分,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严肃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节 地质测量管理
一、防治水考核办法 1、对业务科室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或水害预测预报,罚地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二)未及时提出探放水设计、防治水工程设计,罚地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500元;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罚地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三)对地表水、地下水及矿井涌水进行动态观测不及时或掌握的资料不准确,罚地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四)地质科未按要求通报防治水情况、未按时召开防治水研究分析会,罚地质科500~1000元/每次;
(五)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落实检查,少一次罚地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六)在设计施工前,未按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地质部索取水文地质资料,罚生产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七)在采区、工作面设计没有安排放、排水工程,导致出现水害,或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罚生产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八)未掌握防治水工作中井下汇报的隐患和事故,未做好记录,未及时上报和下传,罚调度室500~1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九)没有及时完善井下防排水系统管路,罚通风部500~2000
元、责任人100~500元;
(十)对井下管路工程、挡水墙、密闭等工程监督验收不力,影响生产的,罚通风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一)由于排水泵的选型失误或对责任内的工作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害的,罚机电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二)督促、检查、落实防治水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不力,罚安全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三)没有及时保障雨季“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罚调度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四)在对井下职工培训时,没有将水害事故案例作为重点进行培训,罚总工办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五)未能及时完成地面排水沟清挖或不达要求,罚基建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六)未能及时完成外排管路检修或检修不达要求,罚通风科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十七)由于对地面防排水工作监督不力,挂钩所负责单位罚款50%进行考核。
2、对施工队的处罚:
(一)施工队没有按要求组织职工学习水害事故案例,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责任人100~500元;井下作业队在生产过程发现异常,但未及时汇报造成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程时,掘进队没有及时依据设计施
工,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三)施工队没有及时完善作业地点的排水设施或排水设施不完好,导致出现水害影响生产,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四)由于施工队没有及时清理大巷水沟,导致排水不畅,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五)施工队未协调好各采区水仓的排水时间,造成集中排水,导致水害,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六)施工队未及时汇报责任区内排水管路出现的问题,造成水害,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3、其它:
(一)上述问题所涉及的部门除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单位领导10%~20%挂钩处罚;
(二)对于破坏井上下排水设施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500~5000,单位领导10%~20%挂钩处罚。
二、中腰线管理
1、各队组在巷道开口时严格按照生产科开具的开口单施工,开口位置由地测科现场标定,不按规定擅自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队自已承担并处罚200元。
2、当开口掘进3-5米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地测科联系标定中腰线,如没有中腰线盲目施工,发现后根据现场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处罚金200元。
3、当巷道掘进30-50米时应和地测科联系及时往前延送中线,(腰线15-25米)时队里要有专人负责配合,待新的中腰线标定好后,以后的掘进要以新的中腰线为准。验收员负责把关。
4、巷道的掘进一定要以地测科标定的中腰线为准,如果发现中腰线点动(位移),要停止作业及时和地测科联系重新标定后才可继续作业,每班的验收员负责检查中腰线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才可向前掘进。如果由于中腰线点动,验收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巷道掘偏等事故的,根据其严重程度罚款100-300元。
5、巷道掘进每100-140米时,验收员要及时联系地测科用仪器重新标定中腰线,仪器测量时队里要积极配合,专人负责确保测量准确无误,如因队里难扯皮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上报矿上严肃处理,并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6、中腰线点的标定以后便不能随意改动,更不能人为破坏,进行放炮等容易破坏的作业过程时要有专门保护措施,确保中腰线点的准确性,如发现人为破坏等不良行为时,根据情况每次对该队罚款300元。
三、回采工作面回收率考核规定
1、地质、调度、生产、安全等部室必须按规定时间对各回采工作面进行检查,并现场填写记录。对检查不力、不认真负责的单位罚款500元。
2、工作面及炮采煤面对采高进行检查,采高必须达规定要求,如果不达要求,每发现5米罚款100元,依次类推。
3、所有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分层面不得超过30毫米,如果浮煤厚度超过标准并往老塘清理,罚款50元。
4、所有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停采线收尾,否则,每提前1米,罚款2000元/米。
5、每月底对回收率完成差的单位,罚队长200元,并在环节干部会上通报批评。造成资源浪费,按事故追究当事人,如触犯《煤炭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责任者。
6、地质部、安全部、调度室三个回采率检查小分队如果没按规定检查或检查失真、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科长连带罚款100元。
7、所有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的停采线收尾,否则每多采1m,罚2000元。
8、所有工作面在回采时,必须在运回两巷悬挂回采里程牌,未及时悬挂或位置不准确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里程牌破坏或挪动,罚责任人100元/次。 四、超前探考核办法
1、各掘进队要按照“有掘必探”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向地质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2、对没进行打钻就进行掘进的掘进队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罚500~1000元,对责任队队长处罚500元,对安全员、瓦检员各处罚200元。
3、掘进队没按地质部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少一个孔罚款责任人500元/孔,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孔,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100元/孔。
4、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200元。
5、对在20米安全煤柱内超掘的掘进队每米处罚责任人100元/米,对责任队罚款500元/米,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100元/米,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6、掘进头在掘进过程中,突然遇到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如果是因为探测误差原因造成的,处罚地质部、掘进队队长各300元,地测科分管地质的副总和掘进队技术员各200元,地测科长和掘进队打钻负责人各100元;如果是因为没有进行超前打钻遇到的,处罚地测科长、掘进队队长各1000元,分管地测科的副总500元,地测科长和掘进队打钻负责人各300元。 7、地测科对探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或情况不明,要重新打钻,如果因未打钻,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8、各掘进队打钻资料管理要齐全,每次打钻的原始资料都要保存完好,并要建立超前钻探台帐,由专人负责。地质部要对掘进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记录不全或台帐管理不完善,发现一次处罚该队300元。
9、钻探设备、打钻记录牌板、钻孔布置牌板管理要到位,如发现钻探设备未上架、乱堆乱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等,每发现一次处罚该队责任人500元、队长500元,对安全员、瓦检员各处罚200元。
10、放水未制定专门的放水措施进行放水的一次处罚1万元。
第十七节 交通事故管理
1、交通事故划分等级
交通事故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2人以上(包括2人)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作出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被交警部门开具的各种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变向报销。
4、司机在工作时间严禁喝酒,酒后不得上岗。若因酒后驾车被
机关拘留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拘留期间当事人不得计资,扣证期间不罚奖金;被吊销驾驶证的扣三个月的奖金,调离司机工作岗位。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除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外,视情节轻重调离司机工作岗位或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5、公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行车期间不得随意载货载客和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更无权将车交与他人驾驶和使用。若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的,事故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由该司机承担,并调离司机工作岗位。
6、凡未经矿长、矿长办公室、有车部室负责人批准,或擅自变更行车目的地的车辆均属于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谁使用谁负责。
7、正常的公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依照交通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由责任司机负担超额赔偿部分5%-10%的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⑴一般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⑵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除负担超额赔偿金5%的赔偿外,扣发当月奖金;
⑶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除负担超额赔偿金5%的赔偿外,扣除三个月奖金,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⑷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除负担超额赔偿金5%的赔偿外,扣除半年奖金,全矿通报批评;
⑸重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罚规定与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罚相同;
⑹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除负担超额赔偿金10%的赔偿外,扣除全年奖金,并作停止驾车1年处理;
⑺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除负担超额赔偿金10%的赔偿及扣除全年奖金外,调离司机工作岗位;
⑻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除执行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的处理;
⑼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500元。
8、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各有车单位或部门购置的汽车、吊车、装载机、叉车、消防车、车等机动车的驾驶员。
第十八节 职工培训管理
1、矿及矿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须按要求及时选派学员,未按要求数量选派学员,每少1人扣单位第一负责人300元。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继续培训,培训期间不发工资奖金,且培训费自理。
2、各生产队组每月应按时向总工办报培训计划及业余培训的有关材料,未按时交报,扣单位第一负责人100元。当月未完成培训计划或未开展业余培训,扣单位每一负责人50-100元。
3、工人工种的变动,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劳资部审核通过,报总工办培训合格后更换证件,未按规定调换工人工种1人,每人每月罚单位第一责任人50元。
4、基层队组要建立学习型组织,利用班前会的时间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旬一考、每月一评”的学习,未组织进行培训的罚单位第一负责人100元。
5、各队组应建立各工程人员培训台账及跟踪记录,检查发现未建立或记录不全,每次扣单位第一责任人50元。
6、新工人及换井换岗工人,应由管理科介绍 到安全科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介绍安排上岗,每人次除扣管理科负责人100元外,另扣用人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7、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执行《特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人员不许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时,提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科,否则扣队组第一负责人500—800元。
8、凡出矿培训的职工必须到安全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逐级审批,方可外出培训。培训结束后5天内凭单据到安全科批报销,否则扣参培学员50元。
9、证件到期进行换证培训时,换证人员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扣本人和单位责任人各100元。
10、“三违”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强训,罚款200元;队干未通知到本人者,罚责任队干50元/人。
11、各部室、队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按规定参加总工
办组织的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无故缺考一次罚100元。
第十九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一、劳动纪律
1、全矿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违者罚款10元。
2、员工上岗时间必须按要求着装,佩带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部室人员上班时间不得穿短裤、背心和拖鞋,违者罚款10元。
3、在工作时间不做私活、不聊天、不会私客,严禁脱岗、睡岗,违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4、严禁利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进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如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嬉戏、看电视、猜拳喝酒等(包括班前或入井前发现饮酒者),违者罚款100元。
7、员工连续旷工15天,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员工给予除名处分。
二、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精神状态良好,提前5—10分钟到会场,并在签到表上进行签名,不允许代签,代签或不签按未与会处理。无故不参加会议每次处罚100元,迟到50元。
2、与会人员在进入会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调到振动或关机
状态,如违者罚款50元。
3、所有与会人员必须携带笔记本和笔,在会议上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在会议进行中认真听会,不得交头接耳、看书刊、杂志、乱写、乱画或到处乱走乱坐,违者罚款30元。
4、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结束后,要召开本部门(单位)会议及时传达,并做好会议记录。一经查出与会人员没有传达罚款50元,没有会议记录者处罚单位100元。
三、外出请销假记录
1、全矿所有干部员工因事暂离工作岗位一段时间的,都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矿长或矿长授权主持工作的矿领导批准,并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填写请假条办理相关手续。生产业务科队正职干部请假外出要同时告知调度室。
2、潞蒙公司正式员工和聘用的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外出,经部门同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3、全矿所有员工在离矿外出时,都必须向本单位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在外出时间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时,应在管理科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违者罚款50元。
4、凡是经分管领导签发的请假手续,都必须在外出前交到综合办公室,违者罚款50元。
5、在外出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矿者,应通过电话形式办理续假手续,并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违者罚款50元。
6、外出按期归矿后,要及时到综合办公室进行销假,如未及时销假,正式工按旷工处理,临时工直接开除。
7、在生产调度有值班任务的跟班领导,办理完请假手续后,还应向调度室申明事由,未申明者罚款50元。
8、以上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及产假等,所有请假除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同时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或我矿有关规定享受计资等待遇。
第二十节 地面生产管理
1、地面生产人员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责任单位100—300元罚款,责任人50—100元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而上岗作业者; (二)未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上岗者;
(三)未取得相应资格证,而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者; (四)设备检修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尚未造成事故者; (五)操作机床时戴手套作业,尚未造成事故者; (六)将消防器材挪用作其他用途;
(七)工作结束后,未按规定对所用设备停电、闭锁的; (八)作业前,未对本岗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工作面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而盲目开始作业的;
(九)各主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牌板者;
(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未造成事故者。
2、地面生产人员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责任单位100—500元罚款,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一)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二)行车起吊过程中,随重物搭乘运行;
(三)氧气焊、割结束后,未进行灭火处理,就离开作业现场的; (四)电焊工作业时,操作场地10米内,储存有油类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临时工地有此类物品,又必须在此操作时,未通知消防部门和安技部门到现场检查,未采用临时性安全措施,就进行操作;
(五)电焊工高空作业时,未采取防护措施或将手把线缠在身上,地面无人监护;
(六)行车运行时,使用终端限位开关作为大小停车的方法者。 3、后勤服务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一)由于澡堂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洗浴者; (二)由于公寓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休息者; (三)更衣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职工更衣箱被盗; (四)食堂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职工食物中毒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供暖影响主副井供暖和职工洗浴的。
4、凡本矿职工违反住宿、就餐、洗浴等各项管理规定,不服从
管理人员管理的,对责任人处罚50—300元。
(一)在宿舍乱仍垃圾、乱堆乱放物品,从阳台往外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者;
(二)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乱倒剩饭,随地吐痰者,酗酒者; (三)违反澡堂管理规定,随意在更衣间抽烟,随地大小便,认为损坏设施,不按规定黑脸入池者;
(四)对于损坏“两塘一舍”设备、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另按物品原价处以一倍罚款。
第二十一节 消防材料管理
(一)购置消防器材必须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后,交到供应科统一购置;
(二)各使用消防材料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领取,并建立台账注明使用地点;
(三)井下主要巷道、井上下重要场所安设的消防材料,由通风科负责日常监管,负责失效器材的更换。一处出现过期失效的器材处罚200元;
(四)消防器材是消防灭火的专用器材,所有安设地点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除灭火使用外,有违规乱用的一处罚款当事人100元、所属队组500元;
(五)对故意破坏消防器材:如故意剥掉灭火器铅封的、非正常使用故意放出药品的、损毁消防铁锨、消防桶、消防钩、消防砂袋或
砂箱的,一处罚款当事人200元,所属队组1000元;
(六)准备巷道、采煤工作面的灭火器材必须由采掘队负责日常管理,发现失效及时更换,未及时更换或管理不到位的一处罚款队组300元。
第二十二节 特殊工种管理
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且持证上岗,未获取特殊工种证件的不得从事特殊作业,发现一人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人次处罚500元。
第二十三节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
1、在井下从事任何的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有经过隰东煤业和集团公司相关处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2、未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一次处罚作业队组5000元,责任项目部连带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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