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发[2004]5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自2003年10月1日保监会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以来,一些公司开始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经营区域的放宽,促进了公司业务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放宽经营区域后公司相关的业务经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120号)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二、各公司通过设立营销服务部方式开展业务的,不得超出经我局核准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营销服务部应参加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活动,自觉遵守当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三、各公司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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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及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我局。 四、各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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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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