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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法律环境

来源:爱go旅游网


阿联酋

【国 名】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面 积】83600平方公里。

【人 口】423万(2004年),外籍人占3/4,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等国。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英语。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数属逊尼派;在迪拜什叶派占多数。

【首 都】 阿布扎比(Abu Dhabi),人口约66万。

【国家元首】 总统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Khalifa Bin Zayed Al-Nahyan),2004年11月3日当选。

【简 况】 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北濒波斯湾,海岸线长734公里。西北与卡塔尔为邻、西和南与沙特阿拉伯交界、东和东北与阿曼毗连。属热带沙漠气候,夏季炎热潮湿(5月-10月),气温40-50℃,冬季(11月-翌年4月)气温7-20℃,偶有沙暴。平均降水量约100毫米,多集中于1-2月间。

公元7世纪隶属阿拉伯帝国。自16世纪开始,葡萄牙、荷兰、法国等殖民主义者相继侵入。1820年英国入侵波斯湾地区后,强迫当地七个酋长国与其签订“永久休战条约”,此后逐步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3月1日,英国宣布同波斯湾各酋长国签订的条约于年底终止。同年12月2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宣告成立。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和阿治曼七个酋长国组成联邦国家。

【政 治】 联邦最高委员会由七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制订国家政策,审核联邦预算,批准法律与条约。总统和副总统从最高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

【宪法】1971年7月18日,联邦最高委员会通过临时宪法,并于同年12月3日宣布临时宪法生效。1996年12月,联邦最高委员会通过决议,把持续了25年的临时宪法变成永久宪法,并确定阿布扎比为阿联酋永久首都,允许宪法审议委员会工作延长1年,对永久宪法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议会】联邦国民议会,亦称全国协商议会,成立于1972年,是咨询机构,每届任期两年。议会职权是审议联邦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否决,有权对联邦政府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提出咨询。议会由40名议员组成,议员分别由各酋长国酋长提名,总统任命。议长、副议长由议会选举产生。1997年12月14日,穆罕默德·本·哈利法·哈卜图尔(Mohammed Bin Khalifa Al-Habtour)当选为第11届议会议长,2000年1月31日连任。2003年2月18日,赛义迪·穆罕默德·肯迪(Saeed Mohammed Al Kindi)当选为第13届议会议长。

【政府】本届政府于2006年2月9日组成,共23人。主要成员:副总统兼总理、国防部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副总理苏尔坦·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Sultan Bin Zayed Al Nahyan),副总理哈姆丹·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Hamdan Bin Zayed Al Nahyan),财政工业部长哈姆丹·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 (Hamdan Bin Rashid Al Maktoum),外交部长阿卜杜拉·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Abudullah Bin Zayed Al Nahyan)。

【行政区划】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

【重要人物】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总统。生于1948年。1969年2月1日被立为阿布扎比王储。曾任阿布扎比酋长国东部代表、东部地区法院院长、阿布扎比酋长国国防、财政局长、联邦政府副总理等职。1976年5月,任联邦武装部队副总司令。兼任阿布扎比酋长国执委会(内阁)主席、最高石油委员会主席、投资局董事会董事长、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董事长。2004年11月3日当选阿联酋总统。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副总统兼总理、国防部长。1948年生。1990年起任国防部长,1995年被任命为迪拜王储。2006年1月,穆就任阿联酋前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

迪拜酋长国是阿联酋第二大酋长国,面积3885平方公里,占阿联酋总面积的5%。2002年人口达111.2万。迪拜的经济实力在阿联酋也排第二位,阿联酋70%左右的非石油贸易集中在迪拜,所以习惯上迪拜被称为阿联酋的“贸易之都”,它也是整个中东地区的转口贸易中心。

一、工业

2002年迪拜工厂总数达923家,占阿联酋加工工业工厂总数的37%,是阿联酋工厂数量最多的酋长国。迪拜的工业主要集中在杰布阿里自由区、迪拜机场自由区和迪拜投资园,包括的行业主要包括:炼铝、电缆生产和珠宝制品生产等多个行业。

二、农业

迪拜的农业发展薄弱,农、牧、渔产品均依靠从国外和其他酋长国进口。2001/2002年度,迪拜酋长国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仅2390多公顷,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为6.38万吨,产值为1.2亿迪拉姆。

三、贸易

(一) 商业传统

迪拜有很长的贸易发展历史,在本地区具有重要的贸易地位。迪拜海沟对这个贸易中心的繁荣起了重要作用。驶往海湾(即波斯湾)、印度次大陆和东非国家的满载着各种货物的中、小型船舶将迪拜海沟当作了重要而且安全的港湾。

(二) 迪拜的商业活动

迪拜之所以成为海湾地区的贸易中心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首先,它位于阿联酋400英里海岸线的中间,波斯湾的东南部,这些有助于其在连接国际航线,沟通东西货物交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迪拜为加强其战略位置的作用,采用了自由的经济政策,使其在国际商业经济界享有盛誉,从而鼓励了海内外资本进入迪拜,发展了迪拜的商业、工业和服务行业。

第三,迪拜建立了完善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的有效运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总体上来看,迪拜经济主要依赖非石油贸易和石油的生产出口。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迪拜利用自身优势,并完成了一系列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迪拜的贸易和工业取得了快速发展。迪拜现在已经成为中东和海湾地区重要的进出口和转口贸易中心。为了丰富其收入来源,迪拜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加强了工业建设,在杰布阿里自由区建成了一批重工业项目。同时,私营部门积极建立了一批中、小型的生产企业,并实现了部分产品的自给自足,并有一定数量出口。

(三) 对外贸易

2002年迪拜进出口和转口贸易总额达1262.5亿迪拉姆(约合344.9亿美元),其中,进口额达902.57亿迪拉姆,出口63.77亿迪拉姆,再出口(转口)296.16亿迪拉姆。迪拜在地区和国际贸易上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本地区对消费品、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进口所执行的自由进口政策。

1-(非石油)商品出口种类和地理分布

在(非石油)商品出口方面,迪拜领先于其他各酋长国,出口额占阿联酋出口总额的近78%。迪拜出口的(非石油)商品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传统商品,包括椰枣、皮革、冷冻和干鱼、废钢铁和其他金属等。这是迪拜出口中的小部分,主要销往海湾国家和印度次大陆国家。

第二部分是制造业产品出口,主要销往海湾和国际市场。迪拜向日本、中国、印度、台湾、美国和一些西欧工业国出口铝锭、液化气和成衣。而GCC市场主要从迪拜进口其他制成品,包括食品、化学品、塑料产品、建筑材料和金属制品等。

2-(非石油)商品进口种类和地理分布

迪拜每年进口的商品是反映阿联酋,甚至GCC市场对消费品、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需求的重要指标。近几年,迪拜对进口商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其进口额占阿联酋进口总额的70%左右。

现在,迪拜从世界159个国家进口商品,其中近70%的商品来自中国、日本、美国、韩国、印度、英国、德国、台湾和印度尼西亚。

3-转口商品种类和地理分布

长久以来,迪拜一直是周边海湾国家主要的转口中心。此外,迪拜转口商品还进入印度次大陆、非洲东海岸以及独联体市场。现在,迪拜通过扩大转口渠道,与所有海湾、阿拉伯、亚洲和欧洲国家、美国,及一些非洲国家建立了转口渠道和销售网络。

四、石油天然气

迪拜酋长国虽然也有一定的石油资源,但未来20年内即将开采完,因此,迪拜目前发展重点是从其他酋长国输入石油进行加工处理。

而迪拜酋长国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天然气则从沙迦和阿布扎比酋长国输入。未来海豚计划完成后,迪拜将通过阿布扎比酋长国从卡塔尔输入天然气,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能源日益膨胀的需求。

五、基础设施

迪拜政府将基础设施建设放在头等地位,将其视作支撑迪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从70年代开始,迪拜政府就投入巨资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为外国资本进入

迪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 机场

1-迪拜国际机场:迪拜国际机场是中东地区最大的航空港,迪拜机场2000年底刚刚完成耗资5.4亿美元的扩建计划,使迪拜机场的接待能力进一步提高。现在迪拜国际机场仍在继续进行扩建。据新闻媒体报道,到2015年迪拜计划接待1500万外来旅客。

机场的安全检查、雷达等系统都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先进的雷达系统为满足迪拜机场繁忙的飞机调度任务,同时为阿空军使用机场,及北部酋长国的航空救助提供了条件。

2-免税区:迪拜机场免税区是世界主要的机场免税区之一,它在向旅客提供优良服务的同时,为巩固迪拜的贸易中心地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黄金和香水仍是最畅销的两种商品,但珠宝和女装销售的增长幅度却是最快的。

3-货物村:由于空运和海运货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为方便在印度次大陆、东南亚、远东和欧洲国家间的转运活动,1991年夏天,迪拜新的空运货物区(通称货物村)正式建立,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2001年初,迪拜货物村完成了第二期的扩建工程,耗资1亿迪拉姆。其年货物吞吐量提高至75万吨。2000年,迪拜货运村的吞吐货物量为58.2万吨,比1999年增长18%。

(二) 海港

1-拉希德港:拉希德港是本地区装卸各类集装箱的主要港口,有五个专门用于集装箱装运的码头,其中三个总长900米,安装的起重机可以起吊各种集装箱。港口还有专为滚

装船使用的一个码头。由于集装箱货物量不断增加,拉希德港辟出了可以储藏2万个标准箱的区域,该区域还可以储存400个标准冷藏箱。

2-杰布阿里港:杰布阿里港是世界上最大的人造港,而且是中东地区面积最大的港口。该港口从1976年8月开始兴建,并与1979年7月完工。港口距迪拜市35公里,离波斯湾入口处的萨拉玛(Salama)岛120海里。该港提供包括仓储、陆路运输、维修、工业区和免税仓储区等一系列服务和设施。

3-(迪拜)哈姆瑞亚港:1975年,迪拜政府投资2千万迪拉姆对哈姆瑞亚港进行扩建,专门用于停靠来自海湾国家、印度次大陆和东非的中小型船舶和独桅帆船等。

六、自由区和工业园

1-杰布阿里自由区

对各种投资来说,杰布阿里自由区是最具吸引力的自由区之一。杰布阿里自由区位于欧亚中间地带,波斯湾之脚。自由区内生产的产品可以很方便地运往欧亚,特别是海湾地区其他国家。而且,自由区还有先进的基础设施,简便的行政管理,各种能源的充足供应。特别是自由区内还有可以进出各种船舶的港口,67个泊位,15公里长的码头,一个集装箱站和现代化的装卸设备。

迪拜政府为杰布阿里自由已经投入了25亿美元的建设资金,并正继续努力,建造更多的公路、工人宿舍、仓库和办公设施。

到2001年5月,杰布阿里自由区内已经有来自85个国家的1900多家公司注册经营,

其中55家名列美国《财富》杂志500强之列。来自各地区公司的主要构成为,欧洲公司占28%,中东11%,远东9%,印度次大陆15%,美国公司7%,阿联酋公司13%。其中22%的公司从事工业生产,75%的公司进行贸易、仓储和分销,3%的公司从事服务行业。

作为杰布阿里自由区延伸的“黄金钻石园”于2001年5月29日完成一期工程。现园内的118个生产加工和30个零售店已经出租完毕。Damas、 意大利珠宝、Alukkas和Al Nobala珠宝公司已经在园内设立了展示厅。其开发商Emaar房地产公司还在与迪拜旅游局和饭店等联系,将“黄金钻石园”列入旅游项目。

2-迪拜机场自由区

自从1998年3月成立以来,现已有80家公司入驻自由区,其中包括波音、保时捷、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众多国际一流公司,每家公司在区内的投资至少在27万美元以上。今后,自由区还将建立厂房,提供给轻工业制造公司。

3-迪拜科技、电子商务和媒体自由区

该自由区于2000年2月依法成立。

区内的迪拜网络城一期工程已于2000年10月完工。迪拜网络城现有注册公司100多家,涉及投资额2.5亿美元,其中包括微软、甲骨文、国际万事达卡、阿拉伯在线、康柏、酋长国国际银行等从事电子商务的大公司。另外还有350多家公司正在申请在网络城的营业执照。该城的发展目标是使迪拜成为中东地区的电子商务中心,成为信息科技研究中心,海湾地区的硅谷。

2001年1月,区内的迪拜媒体城落成,现有35家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从事印刷、广播和电视业务。同时,城内还要建立媒体学院,对阿联酋本国人进行培训。

4-迪拜投资园

2000年中,由迪拜投资公司投资1亿迪拉姆的迪拜投资园一期工程完工。到2001年2月,该园180万平方米土地的80%已经出租。来自英国、印度、阿联酋和其他海湾国家的18家公司已入驻投资园,今年还将有7家公司入驻该园。占地3200公顷的迪拜投资园将建成综合性、环保型、科技领先的工业园。

4-国际商城

迪拜港口、海关和自由区当局计划在迪拜与沙迦之间建设一座国际商城,以吸引各国商家在国际商城内开展贸易业务。首先建设的中国商城已经于2003年6月开工,预计2004年下半年中国商城将初步建成。

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迪拜在大力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由于缺少自然景观,迪拜以人造景观为主,建造一些世界之最,如在靠近杰拜阿里自由区的海滨建造了7星级的阿拉伯塔高级旅馆,在自由区内的沿海正在建设两个椰树形状的人工岛,还将在朱美拉港口与自由区之间的海域内建造世界地图形状的人工岛,以吸引外国投资和各国旅客。另外,迪拜还计划建设世界最大的购物中心和世界上最高的商住大楼。

总之,为了应对石油资源即将枯竭的危机,迪拜酋长国当局正在大力发展贸易特别是

转口贸易和旅游业,吸引外资,繁荣经济,增加收入,迎接挑战。

阿联酋调整外国公司申请许可手续条件

阿联酋经济计划部部长谢哈•鲁卜娜•卡西米女士签发《关于外国公司在阿从事经营活动许可条款和手续的部长决定》。该《决定》的第一条替换1989年颁布的(69)

号《部长决定》的第五条,修改如下: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公司注册所在国有关方面的官方证明。该证明包括下列内容:

*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法定形式

* 公司资本

* 公司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权限

* 公司经营范围

2-公司管理机构关于在阿联酋开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在阿从事经营活动的决定和为公

司代表提出申请的授权书。

3-阿联酋合法单位出具的关于外国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审计报告。

4-外国公司与阿联酋代理之间的代理合同。

5-外国公司以前从事所申请经营活动的经历。

6-如果本地代理是自然人,或已证实是阿公民的个人企业,提供关于本地代理登记简况的正本复印件。如果本地代理是法人,须附上证明所有合伙人都是阿联酋公民的官方证明。

同时附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商业注册登记证明。

7-(咨询公司、法律公司和审计公司)经理的简历和学历。

8-如果有的话,有关主管方面的批准。

《决定》强调文件要有法律公证和官方认证,并由司法部确认有翻译资质的法律翻译翻译

成阿拉伯文。

同时《决定》在第二条中规定,在1984年第69号《部长决定》的第14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在提交许可更新申请时,注意附上有关公司注册单位颁发的、包含有公司名称、法律形式说明、资本和经营范围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1984年第(69)号《部长决定》的第13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凡有关公司名称的更改和调整,应在一份阿联酋国内阿文报纸上刊登申请,以提请有关当事人在不超过两周的时间之内,向本部提出异议。

阿联酋企业注册指南

阿联酋执行自由经济政策,无任何外汇管制,基本也没有什么税收,即使有,也很低。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项业务都是经贸活动。外国人在阿联酋从事这三项务业务活动,均须执行《公司法》和《商业代理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必须按本企业注册指南办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加入工商会,成为法人,享有同阿联酋资本公司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所不同的仅是申请注册公司时,经营活动的表述不同。这主要是为确定注册的公司营业范围。如注册的是贸易公司,就可以进行贸易活动了;如注册的是投资建厂,

就自然享受投资环境一章中的优惠,至于怎么投资,用什么技术,资本多少,那都是与合伙人具体商谈的问题。如注册的是承包公司,还需要按阿方对不同等级的公司,在资本、技术力量和业绩方面的要求去申请公司等级。如想承包专业项目如水电、道路等项目,在取得公司等级后,再凭公司的技术实力与业绩,去申请承包专业项目的资格就行了。只有上述手续都办完,才能开始营业。否则,公司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和处罚。

第一部分 良好的投资环境

阿联酋成为海湾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优越地理位置, 便于联系东西方的国际海运枢纽,方便国际货物运输。

二、阿执行自由的经济政策,鼓励国内外资本在所有领域进行投资。

三、无论对私人、公司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免除利润所得税。

四、在阿联酋有众多的世界大银行分支机构,企业投资资本和获得的利润可自由汇出而无任何限制。

五、进口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免征关税,出口和再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六、阿联酋是海湾6国关税同盟成员,对一般商品进口,征收5%的关税。

七、所有在阿联酋居住的人口,可自由出入境和在境内自由流动。

八、自由经营经济贸易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环境并得到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保护。

九、对投资于工业的用地,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企业和个人所用的水、电、天然气消费价格低。

十、有发展经济所需的现代化、全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多个大型现代化的国际机场,可起降大型民用和商业飞机;使用世界领先技术建成的现代通讯网络;装备先进的现代化的港口。

十一、有在社会生活和服务方面为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现代化设施,如:

--众多的私立和公立学校面向社会各阶层,并可用阿拉伯语、英语、德语、印度语、法语和其它语言授课;私立和公立的大学还为外国人提供高等教育。

--有大型的国际展览中心、购物中心和商业市场。

--通过私立和公立的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

--提供充分的现代休闲、旅游、娱乐设施,如沙滩、体育俱乐部、高级的旅馆和饭店、众多的公园、公立和私立图书馆、书店、影院。

--现代先进的公路网络和交通管理系统。

十二、此外1997年阿联酋建立了向工业投资者提供方便和贷款的基金会。为投资者提供资金资助。在阿进行工业投资,投资者在投资前还可获得包括技术、信息方面的咨询

和支持,甚至可为其负担部分可行性研究的费用。

第二部分 阿联酋管理经济活动的法规

有关商业行为的《1993年联邦第18号法》第23条规定:除按照《商业公司法》并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事先找好阿联酋籍公民为合伙人外,不允许任何外国公民在阿联酋直接从事商业活动。

根据《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22条规定:由于本法及其它法律规定仅限于阿联酋公民可从事商业行为,任何其它国家公民在阿经营商业活动,必须寻找一个或多个阿联酋籍合伙人并与其注册一个公司,这些合伙人在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1%。

《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5条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2、简单有限合伙公司(SIMPLE LIMITED 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JOINT PARTICIPATION ‘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314条规定:

允许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但必须有阿联酋籍公民“代理”。如“代理”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由阿联酋籍公民组成。“代理”仅承担为被代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而提供的必要的服务,而不参与投资和管理,更不承担公司经营上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阿联酋《民法》第92条规定,法人实体包括所有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企业。

1996年第9号《商业注册法》及其后的修正案规定,除非经酋长豁免,任何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关于阿联酋工商会的《1976年第6号法》及其后的修正案---《1984年第1号法》规定:无论阿联酋人或外国人,无论他们是以个人、还是以公司和机构出面,也不管他们所经营的业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所有在阿联酋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承包工程业务,他们必须先加入工商会成为正式会员。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投资者,即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他们要在阿联酋经营任何想经营的经济活动,必须事先获得营业许可。

第三部分 在阿联酋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

一、阿联酋本国独资企业(100%本国人)

1、选择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3、护照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4、经营活动的描述[确定公司专业范围] ;

5、有些行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前,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6、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二、外国独资企业(这种企业营业范围有限,如承包公司,只能从事有资格公司不能承担的,如技术咨询方面的业务)

1、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些行业只能由本国人从事);

3、和当地代理人[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合同;

4、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5、护照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6、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三、商业公司(本国股份至少51%)

1、按照《商业公司法》规定选择的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经公证的合资协议(本国股份不少于51%),协议不得违反《商业公司法》的有关公司类型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3、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4、护照复印件及各合资人的照片;

5、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6、由阿联酋当地银行出具的投资双方按各自比例存入银行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7、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8、在经贸部登记的合资协议。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采用母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

3、经公证的与当地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

4、经公证的母公司“保证书”,承诺将承担分支机构的所有经济责任;

5、经公证的母公司做出的关于在阿联酋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6、经公证的该国有关部门所出示的证明该公司是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所注册的企业的文件,同时还要说明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本数额以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和权限;

7、经公证的母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

8、经公证的母公司的最近两年经过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损益表及其它有关资产负债表的解释;

9、母公司在阿联酋以外的主要经济活动及经营业绩;

10、经公证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说明,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11、如果当地担保人为自然人,则需附上他本人的护照副本及照片;如果当地担保人是法人,则应附上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该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能够说明该担保人的所有合伙人均为阿联酋本国人的官方证明文件;

12、分支机构预计的雇员人数;

13、分支机构的资本金不得少于250,000迪拉姆

14、所有文件必须由经受权的法律翻译机构翻译成阿拉伯语,并由阿联酋司法部公证。

五、指定商业代理(独家经销商)

如果外国公司不希望申请执照,产品又想进入阿联酋市场,可以按照关于商业代理的《1981年第18号联邦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即《1988年第14号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商业代理在指定的代理地区内通过独家销售来推销外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外国公司与商业代理签定有关协议;协议须在经贸部登记。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全国只指定一家代理,也可以在每个酋长国各指定一家代理。

注:有关商业代理的规定请参考《商业代理法》。

第四部分 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

一、申请人首先应获得有关酋长国工商会对其所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的批准,然后向当地市政当局递交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文件。

二、市政当局所属的“营业执照委员会”审议营业执照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如判定该申请还需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则通知申请人向其它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向该有关部门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解释。

三、有关部门和市政当局批准申请后,市政当局函告工商会,并通知申请人向工商会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

四、申请人向工商会提交入会申请,工商会按市政当局的批准审核申请,并要求附上所有曾递交市政当局的文件副本。

五、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向市政当局申请企业登记。

市政当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前,须实地走访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并确认申请人在广告、安全、卫生方面符合市政当局的规定。

六、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贸易公司,申请人在取得商工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市政当局将指示申请人去经贸部。申请人在经贸部履行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

七、如果申请注册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须向经贸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执照所需文件部分规定的所有有关文件。经贸部会同市政当局和工商会将申请提交有关酋长国的执行委员会(即酋长国政府)审批。

八、营业执照每年须重新审核。

九、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须在劳动部申请开立“公司卡”,提出所需雇员数量。批准后即可招募雇员并去移民局办理居留手续。

另需有关部门审批的行业

公司分类表

承包公司分类

在自由区和非自由区设立公司,对外资公司来说有很大区别。在非自由区,必须由当地人作为代理进行合资,而在自由区内可以设立外国独资公司。勘探局在迪拜设立的中东公司位于杰布阿里自由区,为独资公司。可以有两种形式的公司:1、FZE.即只有单一股东的独资机构。注册时间大概为一个月左右。2、FZCO.股东有2-5个,注册资金为50万当地币。执照分为工业执照和贸易执照。

办公场地可以租用,而贸易公司则要从指定的地点租赁办公楼。不能在贸易区做石油工程服务,各个酋的法律制度有差别,若在迪拜注册工程服务公司,在阿布扎比则不能进行招投标活动,要想在阿布扎比开展业务,必须在阿布扎比注册公司。自由区内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为零,资金自由出入不受限制,但也有监控,只要能拿出合法证明即可。

阿联酋贸易自由区简介

阿联酋包括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7个酋长国。除阿布扎比酋长国外,其余6个酋长国都设有各自的自由区。阿布扎比酋长国只设有工业区,没有设自由区。目前在阿联酋共有14个比较活跃的贸易自由区。其中,迪拜酋长国有8个自由区,沙迦酋长国有两个自由区,其它4个酋长国各有1个自由区。

设立贸易自由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经济多元化战略,促进本国出口,增强对外开放度。

一、自由区向投资者提供如下优惠鼓励措施:

1、外资可100%独资,不受阿联酋公司法中规定的外资49%,内资51%条款的限制。

2、外国公司享受15年免除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延长15年的免税期。

3、资本和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任何限制。

4、无个人所得税。

5、进口完全免税。

6、货币可自由兑换,不受限制。

7、无繁琐的官僚办事程序。

8、注册手续简便,不会产生问题。

9、自由区内有现代化的高效通讯设施。

10、有较好的基础设施。

11、能源供应充足。

12、优美可人的工作环镜。

二、各酋长国自由区如下:

(一)迪拜酋长国

到目前为止,迪拜酋长国共有8个较活跃的自由区:

1、杰拜勒.阿里自由区 (Jebel Ali Free Zone);

2、迪拜机埸自由区 (Dubai Airport Free Zone);

3、迪拜网络城 (Dubai Internet City);

4、迪拜媒体城 (Dubai Media City);

5、迪拜珠宝城 (Dubai Gold and Diamond Park);

6、迪拜汽车城 (Dubai Cars and Automotive Zone)(DUCAMZ);

7、迪拜知识村 (Dubai Knowledge Village);

8、迪拜五金城 (Dubai Metal & Commodities Zone)(DMCC)。

目前迪拜酋长国尚在建的贸易自由区有10个,它们分别是:

1、迪拜海运城 (Dubai Maritime City );

2、迪拜地毯自由区 (Dubai Carpet Free Zone);

3、迪拜汽车配件城 (Dubai Auto Parts City);

4、重型机械和卡车城 (Heavy Equipment and Trucks Zone),简称(HETZ);

5、穆哈默德.本.拉希德技术园 (Mohammad Bin Rashid Technology Park),简称(技术自由区) (Technology Free Zone);

6、迪拜硅谷 (Dubai Silicon Oasis),简称(DSO);

7、迪拜花卉中心 (Dubai Flower Center);

8、迪拜保健城 (Dubai Health Care City);

9、迪拜纺织城 (Dubai Textile Village);

10、国际媒体出版自由区 (International Media Production Zone);

(二) 沙迦酋长国

1、沙迦国际机埸自由区 (Sharjah Airport International Free Zone);

2、沙迦哈姆利亚自由区 (Hamriyah Free Zone);

(三)阿治曼自由区 (Ajman Free Zone)

(四)乌姆盖万艾哈迈德.本.拉希德自由区 (Ahmed Bin Rashid Free Zone);

(五)富查依拉自由区 (Frjairah Free Zone);

(六)哈依马角自由区 (Ras Al Khaimah Free Zone)。

阿联酋《公司法》介绍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法案)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法,1988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l988年第13号阿联酋联邦法案。此法并末对前法做实质性的修改,主要目的是把对各类型公司建立与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联邦政府下放到各酋长国。

阿联酋经济贸易部为了执行《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而颁布的具体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阿布扎比酋长国已开始依据《公司法》,接受当地组建的公司有关注册与变更的申请。阿布扎比政府已采纳联邦经贸部制定的合营公司、有限合营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规定。其它酋长国采用的程序尚待考察。

《公司法》涉及广泛,有329项条款。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问题;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

《公司法》对在阿组建的商业公司或是在阿开展主要业务的公司都同样适用。

《公司法》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 (JOINT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JOINT_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公司法》第6条款规定了如果一个公司不采用以上七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视为无效。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需注意以下两项重要规定:

1.要求现有的阿联酋所有的公司[包括合营公司和合股公司]必须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到各所在酋长国当局进行注册登记。这个期限后来由经贸部延迟到1990年6月30日。

2.要求现有的阿联酋公司在199l年1月8日前进行变更,以采取《公司法》所规定的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下面列出的是《公司法》中的一些基本规定:

总则:

“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定义是: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签订的愿意共同参与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冒险行为,并共同分摊由此产生的盈利与亏损的合同(这个定义并不包括独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的基本章程以及其它变更要用阿拉伯文写明并由有关官方机构证明,否则无效。基本章程以及补充修改都要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没有注册登记的基本章程应被第三方视为无效。

除合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应成为法人实体,并且只有在注册机构注册后,才能履行其职能。官方文件将在经贸部的公报中刊出。

合伙人的股份可以用现金,也可以实物代替。如果在基本章程中有所规定,则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可免于偿付损失。

基本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各合伙人所分摊的盈利与亏损的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合伙人分摊的比例按照他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若章程中只明确了合伙人分摊盈利的比例,那么他分摊亏损的比例与分摊盈利的比例相同。

《公司法》第22条款规定,除阿联酋公民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外,成立公司须有一个或多个阿联酋藉合伙人,而且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不少于51%。

以下是《公司法》所允许的各类公司的主要特征:

1、普通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一切责任。任何有矛盾的协议对其他方均无效。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因此,普通合伙公司只能由阿联酋籍公民组成。公司的名称应由所有合伙人,或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名字组成。

普通合伙公司的基本章程应包括:各项规定,特别应注意公司的名称,每个合伙人所占资本与股份的情况;公司管理情况和授权签字人的姓名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力范围;盈利与亏损的分摊比例。

《公司法》第31条款规定,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迫合伙人以其资产抵偿公司债务,除非得到强制执行的法令,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加入普通合伙公司的一方,在其成为合伙人之前和之后,都应同别的合伙人一起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中任何相矛盾的协议,其他方可不予以接受。

退出合伙关系的合伙人,在其宣布退出之后,就不再对和伙关系有所影响。

合伙人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应向债权人推卸其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除非债权人同意。

合伙公司的管理应由所有合伙人参与执行,除非公司的基本章程中或在一单独的合同中赋予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是一个非合伙人的经理人行使管理的权力。除非在基本章程中对经理人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否则经理人有权实施符合经营目标的一切行为。

第43条款规定,除非得到合伙人的批准或基本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否则,经理人不得超越其正常的职权范围,不能动用或抵押合伙公司的资产。

2.合伙有限公司:

合伙有限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完全负责公司债务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即(积极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只承担其入股资本责任的股份有限合伙人即(隐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入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公司的名称应由共同责任合伙人的姓名组成。股份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可不包括在公司名称之中。

根据《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合伙有限公司从共同责任合伙人角度看应等同于普通合伙公司,对普通合伙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公司。隐名合伙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隐名合伙人不应干预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经营活动,即使他被授权这样做。如果隐名

合伙人违反了这项规定,那么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此外,若其所做的经营活动使他方毫无疑问地认为他是一个积极合伙人,那么隐名合伙人应以同积极合伙人同样的方式承担责任。

3.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联合分摊商业经营或以合伙人中一人的名义从事的商业经营中的盈利与亏损的公司。(这种公司可看作是为承担一个或几个特殊项目而组成的一个特别联合体。)

合资经营合同应阐明合资方的权力和义务及盈亏的分配原则。

第三方拥有对与其达成交易的合资企业中的一个合资方进行追索的权力。然而,如果合资方通知第三方合资企业的存在,那么合资企业将被视为一个实际的公司,所有合资方应共同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合资企业并末要求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或者公开宣布,因此,根据本法,其不能成为法人。

4.公开合股公司:

合股公司是将公司资本分为等值的可转让股份的公司。合伙人(股东)只对其入股资本承担责任。“合股公司”字样须加在公司名称之后。

公司的资本不应少于一千万迪拉姆,每股不得低于一迪拉姆,且最多不得超过一百迪

拉姆。

合股公司只有在发起人不少于10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成立。但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可在发起人少于10人的情况下成立合股公司。

申请成立合股公司,应按规定填写表格,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交给酋长国有关当局,酋长国有关当局将成立一个由经贸部及有关当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研究申请,并应在14天之内告之审查结果。如果成立公司的申请得到批准,有关当局将颁布公司合股许可的命令,在国家官方公告上发表,并将此决定通知经贸部。在此决定公布后,公司发起成员应开始邀请认购公司股份的程序。发起成员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资本的20%,也不得超过45%。

合股公司只有在其股份全部认购完毕后才能算正式成立。认购者认购的金额应存入银行中公司成立项下的帐户上,股金只有当公司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之后,并接到公司董事会的指示时才能转让。

在认购截止30天内,发起成员须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首先选出第一届董事会并指定审计师。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7天内,发起成员应向经贸部申请宣布其公司成立。经贸部将依据法律,在提交申请函后30天内,颁布公司成立法令,并在官方公报上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发表。董事会在宣布公司成立后的15天内,安排到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公司的管理权在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应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十二人。董事的任期不应超过三年。董事可以当选多任。大多数董事应为阿联酋公民。董事会应在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每家公司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经贸部提交一份由董事会主席签字的董事会名单。

除了《公司法》或在股东大会中通过的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力外,董事会应拥有执行符合公司利益的商业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然而,不允许董事会缔结超过三年期限的贷款协议,也无权抵押公司的财产,除非这些权力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或在公司的目标中有所体现。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进行此类活动须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前提。

董事会议的备忘录应记入特别的登记簿,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的秘书签字。

《公司法》对召开通常的董事会议、非常董事会议以及任命审计师、增加或减少资本、股份转让等方面均有所规定。

第164条款允许通过转让股票把股份抵押给受押人。除非在抵押契约中另有规定,否则受押人有权领取股息并享有股份中的权力。

5.不公开合股公司:

发起人不少于三名的前提下,可组建一个不公开合股公司。不公开合股公司的股票不公开认购。公司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迪拉姆。发起成员要自己认捐全部资本。

关于公开合股公司的有关规定,除公开认购始股票之外,都适用于不公开合股公司。

6.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也不能少于二人,他们的股份是

不可转让的。

每位合伙人只是以其在资本中所占的股份向公司负责。

“责任有限公司”的字样应写在公司名称之后。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至少51%的股份应由阿联酋公民持有;

(2)最初发行的股票与实收股本不得少于十五万迪拉姆,个人股金至少为一千迪拉姆。当公司成立时,所入股份的每股股金应全额支付。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代表他方从事金融、保险或任何涉及现金投资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注册机构注册之前,不应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须规定公司的目标、合伙人姓名及其国籍、资本金额、各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经理人的详细情况、公司的期限,及分摊盈利与亏损的方法。

公司应在其总部保存一个记录如下内容的特别登记簿:

(1)合伙人姓名及其居住地、国籍;

(2)每个合伙人拥有的股份金额与数量;

(3)有关股份交易成交情况和日期。

在每年1月份,公司应将详细登记过的特别登记簿连同补充修改一起提交给经贸部和所在酋长国的有关机构。

依据官方文件,合伙人可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合伙人或其它方。这种转让只有在公司的特别登记簿和商业注册机构登记之日起方有效。公司不应拒绝把转让记入特别登记簿,除非它与公司的基本章程相抵触。但无论如何,转让股份都不能导致阿联酋籍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份额少于51%。

公司的经理或经理们(最多五位经理)被赋予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经理(们)可从合伙人中选出,也可从其他人中选出,亦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或另一单独合同指定,任期可长可短。

除非经理的权限在基本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其可有充分的权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其行为对公司应有约束力。

经理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准备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帐及年度报告。

此种公司虽然没有董事会,但如果合伙人超过七人,则可以在基本章程中指定一个由至少三位合伙人组成的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可审查公司的帐簿、文件和进行盘点。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公司经理提交他们的话动报告和控制预算。

条款中特别规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全体会议。

股东的债权人可获得法庭查封股东股份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要在出售股份的方式上达成共识。否则,股份将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股份应交给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但基本章程中如有关于因合伙人死亡而要求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仍然有效。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由(1)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责任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和(2)只负责其在资本中所占股份的持股合伙人组成。共同责任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迪拉姆,资本须分成每股金额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

有关合股公司组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及其他发起成员应签署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

公司的经营管理应由一个或多个共同责任合伙人承担,并在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注明受委托进行管理的人员的姓名及其各自的权力。不是共同责任合伙人的持股合伙人,即使他们拥有授权,也不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事务。但他们可以在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

公司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他们是由股东大会从持股合伙人或其他人中指定的,任期一年,并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连任。共同责任合伙人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没有选举权。

委员会应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情况。为此,委员会可以要求经理们提供其管理情况的

报告,也有权检查公司的帐目、文件和进行公司财务的盘点。如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问题,委员会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有关合股公司在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指定审计师,以及帐目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合股公司。

8.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散。法院也可根据合伙人的要求,在裁决其合理后,解散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合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解散的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部必须在注册机构登记,并在当地的两种阿拉伯日报上刊出。公司的解散只有在其发表解散声明之日起对第三方才能生效。

公司一旦解散,清算工作就要开始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维持其法人实体,直到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在清算中”的字样应特别与公司名称一起注明。《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和他(们)的权力与任务有明确的规定。

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314条款规定,外国公司只有得到所在酋长国有关机构同意,继而得到阿联酋经贸部的批准后,才能在阿设立分支机构。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已在阿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区经营的公司,或是与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达成“特别协定”的公司。

只有当外国公司有“代理”时,经贸部才会授予其建立分支机构的许可。代理必须是一个阿联酋公民或是一个所有合伙人都是由阿联酋公民组成的公司。代理的责任只限于向

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或分支机构经营上引起的责任。因此,“代理”看起来与“担保人”非常相似。

阿经贸部将建立一个外国公司商业注册机构,在这个注册机构中注册登记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事先做好的事。

分支机构应指定一位审计师并准备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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