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是故意杀人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犯都是危险犯,过失犯都是结果犯。 2、法定刑
①、对于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 加重刑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对于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 ★
1、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③、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④、客观方面:放火焚烧的行为
3、认定:不是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而是以目的物是否独立燃烧,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为标准。
4、区分:本罪与失火罪:故意/过失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
1、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 ③、客体:公共安全
④、客观方面: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区分: ①、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关键看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②、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故意/过失。
③、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者的目的通常是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概念: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射击等。(树立牌子认定为间接故意) 2、本罪是个罪名,不是类罪名。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认定: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正在通电。 不通电也是正在使用中:①、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 ②、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
2、一罪与数罪: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这种情况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从一重罪处断。
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
法定刑: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
1、犯罪对象:包括民用、军用、海关、边防、消防、公安使用的航空器
2、法定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
1. 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①、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人员。(注意:主体不仅限于从事机动交通运输的人员,骑自行车的人甚至行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即使未致使被害人死亡,也同样构成本罪。) ②、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③、客体: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④、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3、认定:
①、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1)所谓逃逸主要是指从肇事现场逃跑,但也包括将被害人送进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景。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 ②、主观方面:过失
③、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④、客观方面:(1)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2)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1、概念: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区别: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②、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者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
对此章的罪名,建议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法条中那些列举式的规定.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一般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或单位。
②、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③、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了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概念: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而且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④、客观方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法定刑:
①、基本罪状: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由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
②、加重罪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再加重罪状: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认定:
①、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处理的药品; 二是从客观方面看,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三是看主观方面有无故意。 ②、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①、性质不同:生产销售的是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食品原料
②、形态不同:行为犯/ 危险犯
第二节 走私罪
1、概念: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
客体为海关监管制度,个别罪有它的直接客体
如:走私枪支弹药——侵犯国家主权,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走私淫秽物品——侵害善良风俗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废物(不再限于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制度、环境安全权 3、共犯(走私的辅助行为)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从重处罚事由: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5、数罪并罚:
①、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又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以走私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1、概念: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概念: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为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后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法定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概念: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5千以上)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④、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法定刑: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2、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节 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概念: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出真货币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④、客观方面: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出真货币的行为。
3、认定:
①、伪造古钱币构成诈骗罪。
②、如果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仅只以现成的东西骗人,如把纸张夹在一叠货币之间冒充货币,构成诈骗罪。
③、伪造有价证券定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4、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总面额3万元以上)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暴力抗拒检查、二次犯罪的等)
二、洗钱罪
1、概念: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④、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5种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④、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使用了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较大(个人10万,单位50万) 3、区分: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①、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是/ 否使用诈骗方式
③、目的: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诈骗手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超过3个月未归还)。 3、法定刑:
①、基本刑: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个人5千至2万,单位5万至20万元以上)
②、加重刑:5—10年,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③、再加重: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本罪的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④、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认定:①、事实上被害人已死而主观上行为人不知道,实施“杀害”行为的,是故意杀人罪未遂。②、如果已知对象死亡,因仇恨加几刀,不能认定杀人罪。(至多是侮辱尸体罪) 4、教唆或帮助自杀 ★
教唆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
帮助是指在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之后,对其加以精神的鼓励或为其自杀提供工具或者辅助条件。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实际就是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间接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强奸罪
1、概念: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②、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③、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④、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 非法拘禁罪
1、概念: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③、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④、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绑架罪
1、概念:指以利索财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③、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④、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3、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绑架人死亡后杀害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区分:本罪与非法拘禁罪 ★
①、主观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 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②、客观方面:有绑架、勒索财物或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生自由是当然结果
/ 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只有的行为
③、课题:复杂客体或单一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 只是单一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五、拐卖妇女罪 1、一罪与数罪 ★
①、在拐卖过程中有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致伤害、死亡的,应以本罪论。 ②、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奸淫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
六、诬告陷害罪
1、区分:本罪与诽谤罪
①、客体不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
②、捏造的内同和行为的方式不同:捏造犯罪实施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 / 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③、犯罪目的不同:是他人受到刑事处分 / 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区分:本罪与报复陷害罪 ★
①、主体不同:一般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客体不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③、客观方面: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④、犯罪目的不同:是他人受到刑事处分 / 报复陷害他人
七、刑讯逼供罪
八、重婚罪 1、认定:★
①、有配偶与有配偶或无配偶的同居,如果不以夫妻名义,不构成重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②、无配偶与无配偶的同居,长期同居,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重婚罪。
九、遗弃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
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体: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一方面,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了财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身体。 ④、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 3、认定: ①、行为对人身权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这是本罪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使用暴力、胁迫取得财物上的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②、既遂与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③、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一罪与数罪
(1)实施暴力、胁迫当场未取得财物,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构成
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
(2)为抢劫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遗失财物,行为人加以拾取的,应当成立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案例: ①、(1)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就是将对物暴力特别规定为抢劫行为。
(2)绑架他人,在使用暴力捆绑被害人过程中,发现其佩戴有相当价值的金银手饰,强行将其取下的,构成抢劫罪。
(3)如果犯罪人有抢劫意图,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以后,为确保占有而使用暴力、胁迫的,构成抢劫罪 ②、(1)为取得他人手机,灌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的行为就应该构成抢劫罪。 (2)行为人没有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只是利用被害人昏醉的状态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3)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例如劝酒)之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事后也的确取得财物的,也只构成盗窃罪。 5、法定刑 ★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主要构成:★
①、主体:一般主体。
②、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③、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④、客观方面:行为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若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3、认定:
①、抢夺行为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对人的身体实施暴力 ,被害人是来不及抗拒。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②、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行为人从被害人身上或手中抢夺财物,如抢夺被害人佩戴的金银首饰,偶然导致被害人摔伤、死亡的,一般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构成抢夺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相关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4、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 ①、 客观方面的差异
(1)作用对象不同:物 / 人 (2)强度不同:有节制,赤手空拳/ 暴力、胁迫 (3)造成后果不同:不造成 / 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②、主观方面不同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不同: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 往往有意致伤被害人
(2)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处于不备状态,没有恐惧心理 / 心理呈现惊恐状态
三、敲诈勒索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 2主要特征:★
①、主体:一般主体。
②、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3、法定刑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盗窃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构成要件 ★
①、主体:一般主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②、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④、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认定: ①、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②、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③、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④、罪与非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⑤、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 4、法定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诈骗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②、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③、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④、客观方面: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3、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侵占罪
1、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概念: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认定:P528 ★
二、招摇撞骗罪
1、概念: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认定:P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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