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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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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案管理,使病案管理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病案在医学科研及医院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医院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病案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病案科负责。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 认真贯彻医院病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

规范、标准,制定本院医院病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根据病案管理的要求,对病案室的建筑设计、

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征询各医疗业务部门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病案科关于病历书写质量、病案管理及利用情况的汇报 。

第五条 制定病案书写标准 ,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

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促进本预案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书写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在各专业科室之间、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

员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协作,促进病案书写、使用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 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

病案,交流书写及管理经验。

第八条 制定病案质量评价标准及病案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各种医用表格的式样,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闭会期间,病案科负责执行病案管理委员会的

各项决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院长担任主

任委员,业务相关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门诊部、临床、医技相关科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病案管理

工作需要,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有人员变动时,主任委员可随时提名调整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每

半年召开会议。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审核、修订适于松山医院病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奖惩规定。

2.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拟定、审核临床各科室、专业病历表格的内容和形式。 4.提出有关改革病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5.组织病案质量检查,评议病案书写质量和病案管理质量。

6.负责有关病案管理工作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7.处理病案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包括治疗结果级别的确定,诊断符合程度级别的确定,病案记录质量级别的确定,以及在病案管理工作中与医务人员或科室之间发生的其他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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