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掌握:护理道德的概念
护理道德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用以调节护士与患者之间、护士与其他医务人员之间以及护士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感和品质的总和。
熟悉:护理伦理学研究内容:1 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P11) 2 护理伦理学的原则、规范和范畴 3 护理伦理学的修养、教育和评价
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点P6-7
概念:是人们在履行职业本职工作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特点:1专业性(范围和对象) 2稳定性(内容和结构) 3多样性(形式和方法) 4适用性(功能和效果) 了解:道德的含义、特点、功能 护理伦理学职能、学习的意义
护理伦理学职能:1提供护士的护理行为规范
2提供伦理学知识和原则
3提示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伦理学问题
4提供伦理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护理伦理学研究对象P10 :护理道德。护理道德包括:护理道德现象、护理道德关
系、护理道德的发展规律。
中国古代医护道德:1、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因而要尊重生命,爱护生命 2、要关心病人,一视同仁
3、应以品德为重,清廉正直,不贪财色,不图名利 4、应坚持科学,反对鬼神 5、要精研医术,认真诊治 我国护理伦理学发展:
2008年5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华护理学会编制的《护士守则》
2009年2月,全国性护理伦理学学术机构——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护理伦理学专业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护理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已被业界广泛认可,学科研究步入专业化和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护理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一、生命论
掌握:各生命论的含义、临床治疗中对病人生命质量的分级 熟悉:生命各论的伦理意义、生命质量的分类 了解:生命神圣论的局限性 (一)、生命神圣论
含义:生命神圣论是一种认为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和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价值的伦理思想。 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保存、延长生命都是道德的
不允许对生命和死亡有任何触动和侵犯 不许可对人体自身有任何改进和修补
伦理意义P29:1、唤醒关心、重视人的生命的良知, 促进民族的生存与繁衍
2、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
局限性:1.片面强调人的生命数量及生物学生命
2.只重视个体生命意义而忽视人类的整体利益
生命的神圣并非是绝对的,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绝对性是基于人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人,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在此
意义上人是最宝贵的,绝对不允许对人的生命任意蹂躏。
相对性则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利益,既可以奉献自己宝贵
的生命,又可以英勇杀敌,致敌人于死地。
(二)、生命质量论
含义:生命质量论是以人的自然素质(如器官功能、智商、全身状态等)的高低、优劣为
依据,衡量生命对自身、他人和社会存在价值的一种道德观念。
伦理意义:1.是人类追求自身完美认识的飞跃。
2.可以作为决定延长、维持、结束或缩短一个人生命的依据。 3.指导临床医疗工作,促进医护人员追求高质量生命
生命质量分类:1.主要质量——个体的智力发育和身体状态。
2.根本质量——体现与他人和社会相互作用关系中生命活动的质量。 3.操作质量——以客观方法测定的生命质量。
临床治疗中对病人生命质量的分级: 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质量:指经治疗能满足生理及生 存的最基本的需要。 第二质量:能从事一般劳动和一般工作,能料理一般生活。
第三质量:能够发挥个人聪明才智与特长,在智力、体力方面获得相应的发展。 (三)、生命价值论
含义:生命价值论是以人具有内在的与外在的价值来衡量生命意义的道德观念 人的生命的价值包括两方面: 内在价值(生物学价值):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力,即自我价值 外在价值(社会学价值):即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社会价值 判断生命价值的依据:生命的生物学价值、生命的社会价值。
1.在通常情况下,生命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一致的。 2.生命价值大小又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更评价标准 伦理意义: 1.有利于全面认识人的生命存在意义
2.有利于作出科学医疗抉策
3.有利于推动医学进步和社会发展
补充:生命论统一论的观点
1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以一定的质量为前提,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为目的。 2生命之所以神圣就在于生命是有质量有价值的;具有一定质量与价值的生命才是生命神圣的最根本内容。
二、护理伦理评价(第十二章第三节)+道义论(义务论)+后果论(功利论) 掌握:护理伦理评价的依据,并能运用于案例分析中 熟悉:两大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义务论、功利论),护理伦理评价方式及标准 了解:护理伦理评价的含义
第三章:护理伦理学的规范体系——护理伦理的基本原则
掌握:我国医学基本道德原则;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过程中护士的职责
最优化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利原则的具体要求
熟悉:各原则的含义、知情同意的条件;履行知情同意的思想修养;
不伤害原则对护理人员的具体要求
我国医学基本道德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一) 尊重原则
含义:是指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做决定的原则。又称尊重自主原则、自主原则。 尊重,即道德上不干涉他人在追求其价值目标中的信仰和行动,除非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体现的是对自主的人和他的自主性的尊重。 自主性:自己自由地自我管理的本质和能力
【病人自主】 :病人自己对其医疗照护活动做出决定。
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病人必须具有自主能力
自主的分类:思想自主:指广义上的智力活动,有自我感知,包括做决定、有信仰和审美等。
意愿自主:指一个人具有决定自己意愿的自由。 行动自主:指一个人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
【医主及其分类】:医主指医护人员为了病人的利益,不经病人同意,为病人施行某些有益
的医疗处置。
医主的分类:
强医主——是指正当地限制有自主能力的病人的自由或自主权。 弱医主——是指正当地干预无自主能力病人的自由或自主权。
全医主——是指在重大的医疗决策上,事先不征求病人的意见,完全由医护人员全权为
病人做出决定。
半医主——是指在重大的医疗决策上,在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或授权,由医护人员做
出原则性决定。
如何处理病人自主与医主的关系: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审慎运用医主 当前最能代表尊重病人自主权的形式:知情同意 (二)、知情同意原则
含义:指某人被告知而知道事实真相后,自愿同意或应允某事。 履行知情同意是《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 补充材料:五个医学伦理文件:
重点阅读:1.正确理解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意义 2.告知及告知的相关问题
3.医务人员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思想修养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含义: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
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和拒绝权。
知情同意的四个条件(或称四要素): 1.信息的告知:(1)信息的提供完全是基于患者的利益 (2)信息的提供应充分而精确 2.信息的理解:充分说明和解释信息,使患者理解 3.同意的能力:(1)患者对自主决定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 (2)患者有同意的合法权利 4.自由的同意:患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知情同意过程中护士的职责(补充):
1、 护士有告知义务: 护士在实施护理措施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征求患者的同意,向患
者提供和补充相关医疗信息并接受咨询。
2、监督者 3、代言人 4、协调和促进者 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思想修养(补充)
要树立患者健康利益至上和尊重患者权利的观念。 培养善于交流、和睦谦逊、处处为病人着想的品质。 认真对待履行知情同意原则 (三)不伤害原则
含义:指医务人员的医疗动机与效果都不应使病人的身体、心理或精神受到伤害 双重效应(double effect):
指某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 对护理人员的具体要求:①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②尽可能防范可控的伤害
③把不可避免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有利原则(行善原则)
含义:是指护士始终把病人的健康利益置于首位,并将其作为选择护理行为的首要标准,多
为病人做善事,做有利于病人健康利益的事。
有利原则对护士的具体要求:①、真诚关心患者的健康利益 ②、尽力提供最优的护理服务
③、努力预防或减少伤害 ④、维护患者、他人和社会利益
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关系:相同点:本质都是为了病人的健康利益
不同点: 有利原则要求积极采取有利行为,是道德的高标准
不伤害原则是消极采取避害行为,是道德的底线 (五)、公正原则
含义:指同样有护理需求的病人,应该的到相应的护理待遇 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人际交往的公正——护士应平等对待患者,做到对每一位病人一视同仁 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宏观分配/微观分配
公正原则在微观分配上的具体标准 :先来先得、急重症优先
公正原则对护士的要求 :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公正分配微观资源;处理护患纠纷事实求是 (六)、最优化原则——是不伤害原则在临床中的具体应用 最优化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何减少给患者带来伤害):
疗效最佳、损伤最小、痛苦最轻、耗费最少
其余:看书
人体试验中的伦理道德P172-173: 1、 医学目的原则 2、 知情同意原则:
(1)、应告知的内容:①、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
②、 资金的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
③、研究人员所属机构的从属关系 ④、可预期的好处和潜在风险
⑤、研究可引起的不适、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时,实验者将如何处理 ⑥、有权不参加研究或在任何时候撤消同意,而不会有报复
(2)、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注意:
①、在确保受试者已经理解研究的情况之后,医生应得到受试者的自愿表示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的。如果书面的知情同意不可能获得,那么非书面的同意必须形成正式文件并有人作证。
② 免费给受试者提供一份。
③ 对于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的受试者,身体或智力上不能表示同意,或法律上无
行为能力的未成年者,研究者必须依照法律得到受试者法定代表的知情同意。 ④ 除非此项研究对促进这类人群的健康是必须的,而且不能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
的人身上进行时,方可将这些人群作为受试者。
⑤ 当受试者不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如未成年儿童不够法定年龄,但有能力对
参与研究作出同意的决定时,除了获得法定代表的同意外,研究者还必须获得他们的同意。
⑥ 在那些不可能获得同意(包括代理同意或预先同意)的人身上进行的研究,只
有在这种身体或智力上的条件是研究人群的必要特征时才能进行。对具有不能表示知情同意的病情的受试者进行研究的特殊理由应在实验方案中说明,供审查委员会考虑批准。方案应说明将尽快获得个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