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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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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 2.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9 3.省纠风办对市地纠风工作目标考核的暂行规定…………..12 4.纠风办信访举报受理制度…………………………………..15 5.“行风热线”群众咨询投诉问题处理制度 ……………….17 6.“行风热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 ………………………….18 7.“行风热线”工作规范 …………………………………….19 8.“行风热线”节目组工作制度 …………………………….21 9.省纠风办关于不正之风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23 10.“黑龙江纠风网”网站群众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细则…..31 11.《生活报》“纠风进行时”专栏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38

12.纠风办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41 13.黑龙江省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43 14.政风行风监测点工作制度 …………………………………48 15.纠风舆论监督工作制度 ……………………………………50 16.纠风专项治理层级检查制度 ……………………………..54 17.关于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实施办法………….57 18.民主评议代表聘任及管理办法 ……………………………65 19.关于对“关于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

违反公正、公平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66

黑龙江省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扎实实做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中央和省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谁方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对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成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将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到本地区工作全局进行总体部署,融入到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进行总体谋划。

(二)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纠风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纠风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地区的纠风工作责任明确、组织落实,人员到位、推进有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四)把纠风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证和促进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政府主抓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纠风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中,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明确任务目标,提出工作措施,采取有效形式在本地区统一部署。

(二)对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定期量化考核。

(三)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纠风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实情、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纠风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照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工作。担任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真抓实管,组织成员单位抓好各自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

(四)加强对纠风工作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源头防范的长效机制。

(五)重视和支持纠风部门开展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暗查暗访、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并加大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的力度,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

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措施,落实落靠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办检查,推动责任部门认真抓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指导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

(四)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本部门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

第八条 民主评议参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在政风行风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民主评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参评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实施,抓好本机关和全战线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宗旨、职业道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等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洁高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部门和行业新风。

(三)抓好制度创新,针对不正之风易于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纪律规定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

(四)加大专项整治和行政问责力度,定期调查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并不断扩大工作成果。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

群众诉求渠道,认真解决和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格的问责。

第九条 各级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作用:

(一)按照上级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和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的要求,制定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纠风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检查指导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受理对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热线”等活动,通过加强专门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树好形象。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进展情况,认真汇总、分析,向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纠风部门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纠风工作不断登上新台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纠风工作载体和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制执行情况时,要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下,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纠风工作的重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考核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情况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进行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一)对中央和省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制定纠风工作方案,或者有方案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对群众反映或在检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

(四)对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都不予督促落实的;

(五)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查报的;

(六)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纠风工作重要情况和信息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措施不当,致使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的;

(三)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调查、不纠正、不处理,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对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隐瞒不报、故意虚报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包庇违纪违法人员、故意推卸责任、帮助说情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的重要情况不请示、不报告,由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重要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的。

第十四条 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按规定履行纠风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纠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建立

根据每年确定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分别由相关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和责任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对重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对统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经党委或政府同意,建立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

承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和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任务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纠风专项治理的长远目标、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

(二)协调和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具体问题,统一工作思路和政策界限。

(三)了解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开展督查,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四)督促各成员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产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完善源头防范的制度措施。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

(一)召开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成员单位或纠风办的建议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学习讨论中央和省有关纠风工作的领导讲话、会议精神及具体要求,研究制定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协调有关政策,明确相关责任;研究处理纠风专项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总结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牵头部门或纠风办召集。主要

是传达贯彻联席会议精神,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讨论提交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召开纠风专项治理督办会议。由牵头部门或纠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是对单项工作进行督办落实,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牵头部门的职责

1.牵头制定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方法步骤和阶段目标。

2.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讨论提交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3.牵头抓好纠风专项治理的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工作总结,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 合力攻坚,扎实有效地完成纠风专项治理任务。

(二)责任部门的职责

1.根据责任分工,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2.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各项部署。

3.定期对本系统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分析,抓住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整改,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纠风专

项治理的工作成果。

(三)纠风办的职责

1.建立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落实纠风工作责任;配合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针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

3.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层级督察和具体指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向党委、政府和纪委综合反映的一个时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4.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纪委提出预防和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联席会议工作事项督办

对于联席会议的决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纠风办负责督办。督办采取会议督办、发文督办、检查督办等形式进行。对督办事项不落实的,由纠风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省纠风办对市地纠风工作

目标考核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纠风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指导市地纠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纠风各项任务扎实推进,推动全省纠风工作整体上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纠风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市地纠风办上报的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省纠风办掌握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年底前省纠风办组成考核组志各市地纠风办进行面对面兑标。

第三条 工作考核主要是检查和考评省纠风办年初下发的《纠风工作实施意见》部署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工作优劣、成效大小,评出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单位。

第四条 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基础分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三部分构成,省纠风办将根据每年工作任务的变化,制定具体的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

(一)基础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纠风专项治理; 2.民主评议; 3.监督载体建设; 4.长效机制建设;

5.省纠风办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加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召开的全国性专门会议上介绍经验的,或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召开的全省性专门会议上介绍经验的;

2.获省纠风办创新创优成果奖的;

3.由纠风办或纠风干部撰写的属纠风工作范畴的调研文章,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获调研成果奖的,或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获调研成果奖的;

4.在《人民日报》、《求是》、《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上刊发或播发反映纠风工作稿件的,或在《黑龙江日报》、《奋斗》、《明鉴》和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刊发或播发反映纠风工作稿件的;

5.被国务院纠风办《纠风工作动态》采用的,或被省纠风办《纠风工作简报》采用的,或被“黑龙江纠风网”采用的;

6.市地纠风办自办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和通报的,或主动上报并由省纠风公开曝光和通报的;

7.纠风工作联系点在典型经验、创新创优成果和调查研究中获奖的;

8.省纠风办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加分的项目。 (三)减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对省纠风办要求报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季度通报材料、统计报表和临时需要的材料未按时上报的,或所报材料出现严重失误、情况失实的;

2.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未按要求部署、推进、检查和总结的,或因工作不力 、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且经省纠风办调查属实的;

3.对省纠风办要结果的群众投诉问题和需调查处理的问题,未按时上报的,或调查处理不当又重新调查的,或处理结果未得到落实的;

4.对“黑龙江纠风网”转办的群众咨询投诉问题,未按时回复的,或调查处理不当又得新调查的,或处理结果未得到落实的;

5.省纠风办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减分的项目。

第五条 对当年纠风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市地纠风办评优资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总分排在前6位的为本年度全省纠风工作先进单位,由省纠风办进行表彰;

(二)市地纠风工作考核分数加全后计入省纪委对所在市地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核总分中;

(三)考核结果要全省进行通报。

纠风办信访举报受理制度

为加强纠风信访举报工作,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受理机制,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民主评议活动各参评部门政风行风方面的问题;

(三)执法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损害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各级纠风办要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网址,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的问题。

三、各级纠风办要设专人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受理人员要恪 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对于受理的举报问题,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登记表,逐一编号登记,不得遗漏散失。

五、对于不属于纠风办受理范围的问题,如:已经过诉讼程序的涉法问题;涉及部队、军区问题;公民、法人间的民事纠纷问题;投诉、咨询内容模糊不详,无从调查或回复问题以及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问题等,受理人员要告知举报人相应的信访渠道,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和思想疏导工作。

六、受理人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出举报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一)自办意见。对于举报问题重大或有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领导批示以及国务院纠风办转办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办意见;

(二)转办要结果意见。对比较严重或需要跟踪督办的举报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由下级纠风办或有关部门办理,并要求限期报结果;

(三)转办酌情处理意见。对一般性举报问题按管辖原则交由下级纠风办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处理。

七、纠风办自办的举报问题,由主管主任审批后,呈报室主任、主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的报主要领导批准;转办要结果的举报问题,由主管主任审批后,呈报室主任、主管领导批准;转办酌情处理的举报问题,由主管主任、室主任批准。

八、受理人员按照领导批示,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进行转办或自办

“行风热线”群众咨询投诉问题处理制度

为规范“行风热线”参加部门受理和解决群众咨询投诉问题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制定本办法。

一、各部门要把“行风热线”作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参加“行风热线”的工作方案。

二、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参加“行风热线”主栏目和子栏目的播出工作,并切实加大对受理和解决群众咨询投诉问题全过程的领导和督办力度。

三、对群众咨询投诉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明确解决时限;不符合政策规定或需经司法程序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属于其他

部门的,要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电话回访中群众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必要时重新调查处理。

四、对受理的群众咨询投诉问题,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处理时限的,要及时报纠风办批准。

五、如实填写咨询投诉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单,按时上报纠风办。 六、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综合分析,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完善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兑现等原因未能及时解决,以及同类问题多次反映的,纠风办进行专题督办,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行风热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各级纠风办在“行风热线”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把“行风热线”打造成成积极维护群众权益、全面展示党委政府良好形象、推动干部职工作风改进的重要平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部署。负责“行风热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制定“行风热线”工作方案。

二、工作指导。指导“行风热线”节目组做好“行风热线”主栏目和子栏目的选题、采访、编辑和播出工作。

三、现场监督。参加“行风热线”现场直播,监督参加部门和节目组接听解答群众咨询投诉问题的工作过程,协调处理直播中的重要问题和突发情况。

四、督办解决。督促参加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答复群众的咨询投诉问题。

五、专案调查。对“行风热线”中反映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以及因部门行动迟缓、推诿扯皮造成群众多次投诉的问题,由同级纠风办直接调查或转交当地纠风办调查处理。

六、定期通报。对部门参加节目的情况、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群众满意度抽查情况定期通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不认真解决问题、敷衍搪塞群众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七、媒体互动。协调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办好“行风热线”及相关节目和专栏,通过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形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合力。

“行风热线”工作规范

为规范“行风热线”运作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准备充分、衔接顺畅、播出安全,充分发挥“行风热线”的监督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制定本规范。

一、直播前准备工作

(一)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组提前三周与即将上线部门进行沟通,并与电视台节目组一同录制相关录音和短片。

(二)确定周六直播电视短片录制线索。电台节目组于周三前将收集的典型线索(本地线索截至周四)报省纠风办审阅,并传电视台节目组。

(三)电视台节目组于周五前将录制短片稿件和成片报省纠风办审阅,并传电台节目组,确定周六直播播出时间。

(四)周五两台节目组共同调试音频台、工作站、电脑、电话耦合器等播出设备,确保播出安全。

(五)周六早7点两台节目组全部到岗,做好播出准备工作和迎接嘉宾工作。

(六)周六早7点40分嘉宾入场,主持人提示录制工作的注意事项。

二、现场直播工作

(一)电台节目组负责群众咨询投诉问题的选取、直播各环节的控制。

(二)电视台节目组负责录象设备掌控和切换电视画面。 (三)省纠风办在导播间对直播全过程进行监督把关,如发现有无理取闹、人身攻击等苗头,立即采取技术手段中止,并示意主持人做好衔接。

(四)主持人在直播节目中,如发现听众或嘉宾的发言有政治性错误,要立即制止,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引导。

三、直播后问题处理工作

(一)直播结束后,由省纠风办确定两台“行风回音壁”跟踪问题,电台和电视台共同跟踪采访,电台节目组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

(二)两台节目组将跟踪采访情况报省纠风办,分析调查处理结果,统一反馈口径。

(三)每周一,电台节目组将上一周“行业风采”、“政策解读”、“百姓话题”、“热点追踪”和周六“行风热线”直播中受理问题等情况报省纠风办。

“行风热线”节目组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风热线”节目组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公开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及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一)按照省纠风办年度“行风热线”工作方案,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组和电视台“行风热线”节目组要分别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年度、每月和每周的工作任务。

(二)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组的计划主要包括:协调参加部门日播节目安排、整理群众问题、前期暗访、直播工作安排、跟踪反馈问题、“回音壁”反馈等具体安排。

(三)电视台“行风热线”节目组的计划主要包括:线索电话问题

整理、确定典型问题、典型问题暗访短片制作、直播间组织协调、“热点追踪”等具体安排。

二、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一)要以岗定责,各司其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选题、采访、编辑、主持、播出、反馈各项工作要责任明确,规范有序。

(二)主持人要加强对参加部门政策法规的学习,保证以正确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同现场嘉宾和群众进行沟通。要做好现场节目调控,如发现群众或嘉宾的发言有政治性错误,要立即制止,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引导。

(三)记者采访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对采访内容进行准确分析,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带有主观偏见,更不允许歪曲事实,保证采访的真实性。

(四)导播要对播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把关,对接入现场的群众咨询投诉电话进行判断和筛选,如发现有无理取闹、人身攻击等苗头性问题,立即采取技术手段中止。

(五)电话接听员要以亲切热情的态度,诚恳耐心的语气接听群众电话,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电话,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理解,严禁推诿、刁难、拒绝受理群众电话。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行风热线”节目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要为参加部门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做好现场嘉宾直播注意

事项的提示工作,组织好、维持好现场工作秩序。

(三)要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监督参加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处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一)认真遵守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包庇,主动接受省纠风办、参加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认真遵守《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参加部门的宴请和提供的任何好处,不得利用节目影响搞商业性活动或借机谋取私利。

省纠风办关于不正之风

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查办不正之风案件是纠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纠正和遏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重要措施。为使查办不正之风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严格依法办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正之风案件,是指部门和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责、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 查办不正之风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查办不正之风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查办不正之风案件必须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 不正之风案件的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国务院纠风办或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有关领导批办或交办的; (五)省纠风办发现的。

第七条 不正之风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纠风专项治理问题:

1.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2.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 3.不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问题;

4.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 5.教育乱收费问题;

6.未经审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问题; 7.食品药品危害群众生命健康问题; 8.公路“三乱”问题;

9.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

10.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问题;

11.未经审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问题; 12.其他专项治理问题。 (二)政风行风问题:

1.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 2.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3.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 (三)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第八条 省纠风办要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网址,设专人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受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 对受理的案件,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登记表,逐一编号,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十条 省纠风办在受理不正之风案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下列办理意见:

(一)了解。反映问题情节轻微的,由承办人提出约谈、函询或侧面了解的办理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批后实施。

(二)自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纠风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件;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案件;国务院纠风办或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自查意见或自查方案,经分管主任、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按本规定第四章有关程序办理。

(三)转办。对受理的不正之风案件,除省纠风办自查以外,其他案件均转交下级纠风办或有关部门办理。

对于案件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或者需要跟踪督办的案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报结果。对转办要结果案件,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延长报结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省纠风办作出书面延期请示,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转办要结果案件,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送省纠风办。省纠风办承办人对下级纠风办或有关部门报送的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并写出审理报告,经分管主任、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结案,并将审理意见书面通知承办单位。

其他案件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实名举报的,承办单位要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暂存。反映的问题明显虚假,可信度低的;反映的问题笼统模糊,无从查证的;重复信件。由承办人提出暂存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批后暂存。

第十一条 省纠风办对下列转办案件进行督办: (一)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报结果的案件;

(二)已经报结果,但调查处理意见不当,需要补充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的案件;

(三)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领导要求尽快报结果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第十二条 省纠风办工作人员督办案件时,要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督促案件办理进度,提出案件督办意见,并做好督办记录。整理后,填写《督办案件登记表》,报请分管主任、室主任审阅。督办案件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经调查了解,省纠风办自办案件中涉及省党员干部,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省纠风办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检举材料、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分管主任、室主任、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省纠风办填写《立案决定书》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同时填写《立案案件登记表》,决定书和登记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四章 自办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自办案件由省纠风办组成调查组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下级纠风办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实行联合办案。

第十六条 调查组要认真熟悉案情,学习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重点任务,选准突破口,起草调查请示报告,经分管主任,室主任、省纪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特殊紧急的案件,可按照上级领导批示先行调查,但要及时补写调查请示报告,并报批示调查的领导签批。

第十七条 涉及省管党员干部并已立案的,调查组要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调查组要向被调查人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领导说明情况,取得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要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对被调查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均要收集。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出示合法证件。证据收集方法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执行。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发现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主任、室主任、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按照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能够认定的事实,归纳整理出所调查问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调查组要依据党章、党的纪律条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被调查问题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组要对调查情况、问题性质和处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和审核把关,写出调查报告,呈报省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案件来源、事实情况、问题性质和处理建议四个部分。调查报告要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要将调查的事实情况、问题性质形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本人见面,充分听取其申诉和辩解,并允许被调查人就调查的错误事实形成书面的说明材料。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事实依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被调查人要就对错误事实的认识向调查组写出检讨。

第二十二条 对构成违纪、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处理:

(一)涉及对下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下达《纠风建议书》,交由下级处理,承办单位要在指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纠风办。《纠风建议书》主要包括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三部分。

(二)涉及对省管党员干部进行处理,移送案件审理室办理,按本规定第五章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构成违纪、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分管主任、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结案或销案。

第二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调查组要将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将订成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二十六条 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室时,要写出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报告包括调查的主要情况、被调查人或组织的自然情况、认定的错误事实和移送意见四部分。

第二十七条 移送审理时,要移送下列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

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六章 案件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纠风办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充分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实现查办案件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的统一。

第三十一条 案件通报内容: (一)公布案件查处结果;

(二)剖析发案的原因和教训,主要围绕被查处人员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发案单位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提出纠正和整改的意见,明确下步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案件通报可以采取发文通报、会议通报、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省纠风办拟通报的案件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省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纠风办拟通报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在结案后6个月内予以通报。

“黑龙江纠风网”网站

群众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细则

为提高“黑龙江纠风网”网站群众投诉、政策咨询栏目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实现请诉求办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群众投诉流程与要求

第一条 群众投诉咨询时,要填写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主题、诉求内容、被投诉人(单位)等信息,可以添加电子照片、电子文档等附件,完成后点击提交即进入办理状态。

第二条 投诉咨询提交成功后,群众即得到一个用户代码,群众可以通过该代码随时查询问题的办理进度。

第三条 群众收到办理结果后,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留言和评价。评价分为满意、理解、不满意三类。网站后台系统将按照诉求人的评价等级自动累计生成“办理问题群众满意度排名表”。排名表将设置在网站首页,包括名次、承办单位、总分、平均分等项目。

第二章 责任分工与受理范围

第四条 省纠风办负责群众投诉,政策咨询问题的初审、转办审核、反馈。各市地纠风办、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范围内群众投诉的查处整改和政策咨询的解答工作。

第五条 对群众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省纠风办投诉咨询的,省纠风办将通过“黑龙江纠风网”网站后台系统转给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黑龙江纠风网”网站群众投诉受理范围: (一)纠风专项治理问题:

1.不落实中央和省强农惠农政策,损害农民利益问题; 2.食品药品危害群众生命健康问题; 3.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 4.教育乱收费问题; 5.公路“三乱”问题;

6.部门或行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问题; 7.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乱收费问题;

8.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问题; 9.违规运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10.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专项资金问题; 11.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 12.党政机关违规举办节庆活动问题; (二)政风行风问题:

1.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 2.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3.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 (三)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第七条 “黑龙江纠风网”网站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已经过诉讼程序的涉法问题; (二)公民、法人间的民事纠纷问题;

(三)涉及贪污腐败廉洁自律问题; (四)涉及部队、军区问题;

(五)投诉、咨询内容笼统含糊,无从查证或回复的问题; (六)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问题。 第三章 省纠风办初审转办

第八条 省纠风办工作人员负责对群众投诉、政策咨询问题进行初审。对受理范围内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报请省纪委纠风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分转给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投诉、咨询内容笼统含糊或不在受理范围的,省纠风办工作人员可直接回复诉求人,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给出合理化建议;不在受理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正确的诉求渠道。

第十条 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转办件分为重点督办件和一般转办件。对涉及专项治理工作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以重点督办件的形式转办;对情节轻微的问题,以一般转办件的形式转办。

第十一条 本着高效办理的原则,省纠风办工作人员自接到群众诉求信息之日起,要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

第十二条 省纠风办工作人员发现反映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因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纠风办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受理问题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全面掌握群众诉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承办单位签收办理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联网单位要对“黑龙江纠风网”网站实行专人专管,保证转办渠道的畅通。在确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黑龙江纠风网”网站投诉咨询问题的办理工作,明确主管领导,并将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纠风办备案。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报省纠风办变更。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保证每天登录网站后台系统,注意查收转办件,并在接到转办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向主管领导汇报、落实办理责任、启动调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的,或内容笼统含糊无法调查、回查的,或诉求人重复投诉、重复咨询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黑龙江纠风网”网站后台系统申请退件。退件时,需填写退件理由。重点督办件原则上不允许退件,因特殊情况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当以报告形式具体说明。

第十七条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联合行动才能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其他部门,保证问题解决效果,不得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类转办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投诉类转办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形成正规、完整的调查报告。报告要写明调查核实过程、定性结论和处理结果。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通报批评的,要附带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通报

文件;对给予收缴、退款等处理的,要写明具体金额,并附带有收款人签字核准的退款明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咨询类转办件时,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依据政策予以解答,并对答复结果进行把关。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类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呈报;对咨询类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呈报。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报结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报结前通过“黑龙江纠风网”网站后台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写明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限,经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投诉问题推诿敷衍、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群众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省纠风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了解,发现投诉人的要求与有关政策不符,是因对政策不理解造成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诉求人仍不理解,可在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五章 省纠风办审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 接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省纠风办工作人员要对调查报告、答复内容进行初审。对投诉类问题,要重点审核违规违纪事实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违规违纪款项是否全部清退或收缴,违规违纪人员是否受到处理。对咨

询类问题,要重点审核解答问题的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留有联系电话的诉求人,省纠风办工作人员要进行回访,核实办理结果,认真填写回访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初审和回访情况,省纠风办工作人员可以选择以下办理方式:

(一)同意呈报。对办理结果无异议的,在对调查报告、答复内容进行整理后,报请省纠风办领导审核。经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办理结果回复诉求人。

(二)退回重办。对解答问题政策依据有误的;调查不认真,解决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将办理结果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跟踪督办。对调查报告中有处理意见,但无落实结果的,进行跟踪督办。

(四)续办。一个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主任,第一责任主体将部分问题解决反馈后,要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向第二责任主体进行续办。

第二十八条 对解决效果不好或需多方协商才能解决的问题,省纠风办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办公会、协调督办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承办单位工作态度积极、整改效果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投诉问题,经省纠风办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在网站的“典型案例”、“咨询热点”栏目中公开。公开时,仅公开问题摘要、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对投诉人、单位名称、投诉原件不予公开。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黑龙江纠风网”网站相关工作人员要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切实保障诉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网站后台系统安全,“黑龙江纠风网”网站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数字解码技术设备进入网站后台系统。数字解码设备通过计算实时提供登录密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后台,从根本上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十二条 东北网技术部负责网站后台系统的安全保护。要采用多层次的访问控制与权限控制手段,实现对信息的安全保护。要采用加密技术,保证网上传输信息的机密性与完整性。要通过采取技术防范手段、指定专人实时监测等措施,及时过滤、删除网站中出现的反动、恶意或不良言论。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活报》“纠风进行时”专栏 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生活报》“纠风进行时”专栏的组织协调,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工作,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问题的受理

(一)专栏设热线举报电话,由《生活报》指定人员接听,对群众投诉要及时登记,不得延误。

(二)《生活报》确定专人对登记问题进行梳理,属于纠风工作范畴的每天报省纠风办,并提出拟重点采访和“纠风热线实录”刊载的问题。

(三)对不属纠风工作范畴的群众投诉的,由《生活报》负责解释。 (四)省纠风办对《生活报》报送的问题进行审定。

(五)省纠风办在《黑龙江纠风网》和群众来信来访中选择典型问题进行重点采访。

二、问题的转办和督办

省纠风根据《生活报》报送的问题,确定重点采访问题和“纠风热线实录”刊载问题。

(一)重点采访问题的处理。重点采访问题由省纠风办直接查处或相关部门和市地纠风办下发《督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纠风办。

(二)“纠风热线实录”问题的处理。拟在“纠风热线实录”刊载的问题,由省纠风办下《督办函》转有关部门或市地纠风办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纠风办。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其他问题由省纠风办通过“黑龙江纠风网”转有关部门或市地纠风办调查处理,并在网上将调查结果报省纠风

办。

三、问题的刊载和反馈

“纠风进行时”专栏,原则上每周刊载两期,特别重要的典型案例可连续刊载。

(一)重点采访问题由《生活报》采访后报省纠风办,经审定后在“纠风进行时”专栏刊载。问题处理后,及时进行跟踪报道。

(二)“纠风热线实录”问题处理结束后,将群众投诉问题和调查结果一并在“纠风进行时”专栏刊载。

(三)其他问题的调查结果由省纠风办转给《生活报》由《生活报》负责向投诉群众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纠风进行时”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认真调查处理,按时限反馈。省纠风办将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将此项任务栏入对市地纠风办的工作目标考核中。各市地纠风办也要把此项任务栏入民主评议工作的考核目标中,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纠风进行时”记者的采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纠风进行时”报道的重要问题,要立即调查,及时将调查进展情况通报给省纠风办。同时要主动与采访记者沟通,了解问题,通报情况,研究办法,共同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纠风进行时”的编辑记者要以对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

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实际认真调查,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同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工作纪律,清正廉洁,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树立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纠风办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大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力度,促进部门和行业转变作风,规范各级纠风办工作人员在明察暗访中的行为,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察暗访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的原则,真实记录现场,客观查访真相。

二、明察暗访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工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部门,不干扰被查访对象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明察暗访的范围

(一)被查访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

(二)被查访对象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能中的到位、缺位、错位情况;

(三)被查访对象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情况; (四)被查访对象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的兑现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明察暗访的问题。

四、明察暗访的方式

(一)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二)坚持工作日查访与节假日查访相结合的方式;

(三)坚持日常纠风工作查访与阶段性重点工作查访相结合的方式;

(四)坚持明察暗访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的方式。

五、明察暗访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每组一般不少于3人,由纠风办选派人员组成,原则上要有1名纠风办工作人员。

六、明察暗访小组必须选择政治可靠、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并具备一定使用摄录设备能力的人员参加。

七、明察暗访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一)查访对象由纪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确定,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查访对象;

(二)坚持一事一报,及时向纪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领导要求调整工作方式;

(三)坚持三人工作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执行查访任务; (四)严格保守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查访情况;

(五)坚决杜绝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假公济私、权钱交易等问题发生;

(六)在明察暗访工作中,如果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纠风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在明察暗访中,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优势,采取机动、隐蔽的方式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摄录。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双方的意见和看法,避免偏向一方。

九、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件,各级纠风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文通报、召开会议通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通报。

黑龙江省政风行风监督员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靠人民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纠风工作监察和信息反馈网络,构建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各级纠风办聘请的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监督员。

第三条 监督员由各级纠风办分级聘任、分级管理,聘任的监督员要报上级纠风办统一备案。

第四条 聘任范围

政风行风监督员在退休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

派人士、党政机关干部、社区干部、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等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热心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具有奉献精神,能够保证履职工作时间; (六)本人自愿 第六条 选聘方式

(一)组织推荐。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推荐,经考核确定予以聘任。

(二)个人自荐。通过媒体发布监督员选拔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报自荐表,经考核确定予以聘任。

(三)直接聘任。对符合监督员标准,个人素质较突出的,由纠风办向本人发出拟任政风行风监督员通知,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予以聘任。

由各级纠风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报纪委领导审定后予以聘任。受聘监督员由各级纠风部门颁发聘书、授予监督证,并通知推荐单位和监督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聘任数量

省级监督员每批50人。市(地)、县(市)、乡(镇)、村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聘任监督员的数量。

第八条 监督对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与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的执法监督、综合管理、社会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监督内容

政务公开、规范执法、工作效率、服务态度、诚信守法、廉洁从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员的职责、权力

(一)广泛了解、收集人民群众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风行风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本级纠风办反馈;

(二)对部门政风行风建议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纠风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纠风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工作;

(四)列席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五)要求各级纠风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六)完成纠风办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学习、了解纠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广泛宣传纠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重大举措,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创造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

(四)积极参加纠风办召开的会议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纠风办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测评、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查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情况的反映;

(四)直接或通报纠风办向被监督部门的纠风机构反映所了解的政风行风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监督员必须持证开展监督工作; (二)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以权谋私;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的吃请和馈赠,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安排的娱乐活动;

(四)不干涉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五)在聘期内不得同时接受被监督单位聘请,担任各种形式的监督员。

第十四条 监督员的任期及解聘

(一)每届任期二年,到期自动解聘。聘任期满,若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二)聘期内工作不能适应、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或有违规违法等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的,由本级纠风办或聘任部门解聘。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级纠风办或聘任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监督员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第十五条 部门需配合的工作

(一)严肃、认真、虚心地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二)向监督员介绍本部门政风行风状况及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受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问询,解答有关问题;

(四)对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五)对监督员反映的政风行风问题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向监督员进行反馈;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纠风办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检查活动,及时做好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建立监督员考核档案,对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积极向纠风办反馈信息、经查实并采用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与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求得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对统一组织的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误餐、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风行风监测点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建立工作监控和信息反馈网络,推动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县以上纠风办要在本地企业、农村、社区中设立政风行风监测点。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监测点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及社区监测点在本地要具有代表性,居民集中。 (二)企业监测点在本行业中要有代表性,能够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状况较好。

二、监测点设立的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推荐,填写《政风行风监测点登记表》,报同级纠风办审核。

(二)纠风办审核后向监测点发放《政风行风监测点证书》。 三、监测点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点要确定一名监测联络员,每季度向纠风办反馈一次监测信息。

(二)反馈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落实惠民政策、为群众为实事办好事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风行风方面及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问题,可随时向纠风办反映。

四、监测点反馈信息的运用

(一)对监测点反馈的信息,纠风办要认真进行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上报党委、政府和纪委。

(二)对监测点提出的重点意见和建议,纠风办要认真研究论证,并及时答复。

(三)对监测点反映的具体问题,纠风办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对监测点反映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纠风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解决。

五、监测点的管理

(一)纠风办要建立监测点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一年内不反馈工作信息、失去联系的监测点,年底进行调整,并按条件充实新的监测点。

(二)纠风办每半年向监测点通报一次本地纠风工作情况。 (三)纠风办每年至少要对监测点进行一次走访,当面征求监测点的意见和建议。

(四)纠风办每年年底通报一次监测点工作情况,对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政风行风建设作出贡献的监测点,要进行通报表彰。

纠风舆论监督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和及时发现解决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纠风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的纠风专题节目或栏目,通过公开报道的方式,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揭露批评并督促解决的活动。

第二条 纠风舆论监督工作应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纠风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二)纠风专项治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为。 第四条 纠风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

(一)黑龙江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及各地电台“行风热线”节目; (二)黑龙江电视台“行风热线”节目及各地电视“行风热线”节目;

(三)“黑龙江纠风网”、“龙江政府收费公示网”及各地各部门纠风网站;

(四)《黑龙江日报》“行风直通车”、《黑龙江农村报》“纠风护农”、《生活报》“纠风进行时”专栏及各地报刊的纠风专栏。

第五条 各级纠风办要加强对纠风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配合纠风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开展纠风舆论监督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对党和政府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心声结合起来,抓住政府重视、群众关注,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着眼于改进工作,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掌握材料,

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报道内容、具体情节无误、文字表述准确,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

(三)客观公正。判断是非、评价事物要以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防止主观片面。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深入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核实际情况,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坚持以理服人。

(四)注重效果。端正态度,正面引导,健康向上,富于建设性。注意区分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主流与支流,适时适度,统筹兼顾,防止人为炒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五)依法监督。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获取新闻素材、核实报道内容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不得采取非法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手段。

(六)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工作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各级纠风应重视舆论监督荼,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纠风舆论监督涉及的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正确对待,认真调查核实,积极进行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相关地方纠风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整改工作。

第九条 新闻单位应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纠风舆论监督的方式

方法,建立健全纠风舆论监督的选题论证、采编回避、审稿把关、反馈报道、纠错更正、激励约束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

第十条 纠风舆论监督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要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纠风舆论监督工作。纠风舆论监督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和新闻采编人员在纠风舆论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的; (二)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的; (三)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纠风专项治理层级检查制度

为规范纠风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监督检查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靠党委、政府领导,纠风办和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和实施。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原则。按照管辖区域,分层级开展检查。省里组织对专项治理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地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察;县(市、区)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自查。

(二)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原则。要深入基层去发现问题,进村入户到群众中去了解情况。要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基层真实情况。

(三)坚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原则。要抓住重点问题、重点部门和薄弱环节,注重监督检查的实际效果。对问题严重的地方、一时难以摸清真实情况的单位,要反复检查几个回合。

(四)坚持注重整改、跟踪问效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限期报告整改情况,避免走过场。

(五)坚持分类处理、严肃纪律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科学定性,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及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目标和对象,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专项治理任务是否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地方政府是否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职、真抓实干,是否不断创新治理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本地本部门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阶段性目标是否实现,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三)是否建立完善了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是否有了提高,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对专项治理工作是否满意等等。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

(一)省级抽查。由省纠风办或省级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参加,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抽查。

(二)市地督查。由市地纠风办或市级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参加,对各专项治理工作和薄弱环节进行督查。

(三)县(市、区)自查。由县(市、区)纠风办或县级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参加,对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四、监督检查的实施 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一是制定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目标,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等。二是组织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选择参加部门和人员,也可以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三是吃透精神。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工作方案、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吃透精神,武装头脑。四是下发通知。明察可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暗访可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实施阶段。可采取7种方法开展检查:一是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二是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三是进行个别谈话;四是查看被检查单位制发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五是审计有关财务账目和报表;六是听取被检查单位上级领导的意见;七是问卷了解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

(三)总结阶段。一是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分析评估。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从正反两方面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二是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及下步工作建议。三是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通

过全面总结各检查组工作情况,提炼成功的做法,找出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今后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五、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通报检查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主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和成效、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意见。

(二)下发纠风建议书。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纠风建议书,限期整改纠正,并报结果。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关于民主评议基层

站所和窗口单位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大中、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基层站和窗口单位工作,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20]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切实解决不正之风问题,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要求

把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作为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拓宽评议范围、深化评议内容、创新评议方法、健全评议机制、提高评议质量、增强评议效果。通过三至五年的集中评议,使群众诉求渠道更加畅通,行业监管明显加强,政风行风进一好转,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2.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以依靠群众评议为主要形式,以群众满意为根本目的;

3.坚持边评边改、评建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作风建设贯穿评议工作全过程;

4.坚持听证评议、工作考核和问卷测评相结合,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5.坚持公开透明、公正 评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合理运用评议结果,不断提高评议工作的公信度。

二、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评议对象

主要包括:市(地)、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面向企业或群众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基础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二)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评议内容

1.信息公开。是否公开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2.依法办事。是否依法依规办事,无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3.服务质量。是否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热情为群众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4.廉洁自律。是否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5.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内容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

(三)学校评议内容

1.规范办学行为。办学方向、办学理念是否符合《义务教育法》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2.规范教育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学校及在职教师不存在有偿办班补课行为,进城农民工子女、外来就业子女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不变相乱收费。

3.实行民主管理。是否认真执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收费等事项,是否做到制度健全、运转规范、实行“阳光工程”。

4.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教师是否认真落实《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平等对待学生,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医院评议内容

1.依法执业。医院和医疗卫生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3.服务质量。是否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患者就医是否方便,医院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实行服务承诺,采取便民利民措施。

4.医疗收费。是否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实行“双处方”或“明白卡”、单病种最高限价、“三单制”、“五公开”等制度。收费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坚决根本上和查处自立分解、重复、超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5.医德医风。是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和“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以医谋私问题。是否认真落实医德医风监督卡制度,对出院患者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6.药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无不按中标目录采购药品、长期使用库存药品、二次议价等问题。是否依法

履行合同,严格执行采购到货后60日内回款的规定。

三、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实行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办法,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评议对象较多时,可根据工作职能和性质进行分类评议。

1.省级评议方法。学校医院的评议工作由省纠风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同时,省纠风办每年选择几个重点行业和部门,统一部署“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活动。评议采取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卷测评、听证评议以当地纠风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工作考核以省里主管部门或当地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2.市级评议方法。组织开展市级部门所属的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活动。采取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

3.县级评议方法。组织开展以银行、信用社、通信、邮政、铁路、供水、供暖、保险等城镇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为重点的评议活动,评议方法结合窗口单位评议工作实际,由县纪纠风办制定。

(二)评议程序

1.公开承诺。被评单位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在民主评议活动中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为人民群众办哪些这事、好事等,并公布举

报电话和网址。

2.自查自纠。被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了解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自查自纠。

3.听证评议。召开评议大会,对被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面对面评议,由评议代表现场打分,计入评议结果。

4.落实整改。被评单位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针对评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5.问卷测评。对被评单位实行动态测评,由纠风办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被评单位进行问卷测评。

6.工作考核。由纠风办或系统主管部门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评部门实行量化考核。

四、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评议结果的确定

被评单位的评议成绩由听证评议、问卷测评和工作考核三部分组成。原则上问卷测评分50%,听证评议分占30%,工作考核分占20%。

(二)评议结果的应用

1.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向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2.省纠风办与省直部门联合组织的“群众满意学校”、“群众满意医院”、“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活动,由省纠风办与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表扬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0%。

3.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结果作为对市(地)、县(市、区)主管

部门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按一定比例记入部门考核分值。

4.对连续两年以上群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评议名次靠前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当地纠风办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将评议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评奖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满意度较低、问题较多、以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 ,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以上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或对存在问题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评议代表的构成及职责 (一)评议代表的构成

评议代表主要由农民、城镇居民、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干部代表、村(居)委会代表等构成,群众和企业代表应占60%以上。

(二)建立评议代表库

建立听证评议和和问卷测评2个代表库,根据当地人员规模,确定代表库的人数。听证评议代表库人数在500-1000人,问卷测评代表库人数要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1%-3%。代表库的代表可通过自荐、推荐、选聘等多种方式产生。

(三)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1.了解被评单位的政风行风情况; 2.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

3.了解和监督被评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4.参与对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政风行风情况的问卷测评; 5.对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六、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统一组织,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的作用,动员引导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工作的支持,为评议工作提供坚强领导并创造必要条件。各地要将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与评议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工作。被评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纠风办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部署的“群众满意学校”、“群众满意医院”、“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活动。市(地)纠风办要认真抓好市(地)直部门直属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评议活动。县(市、区)纠风办要认真抓好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的评议活动。各级纠风办要对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三)严肃评议纪律。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确保评议工作的客观公正。严禁评议工作人员接受被评单位的礼物和宴请,向被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拉赞助 、搞摊派,以任何形式影响和更改评议结果,对评议纪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评议代表利用评议之便向

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议纪律的,取消代表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严禁被评单位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参评人员公正评议,对违反评议纪律的,直接列为评议不合格单位,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民主评议代表聘任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主评议代表聘任和管理工作,使民主评议结果科学公正,促进民主评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代表的条件。评议代表要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热心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与群众联系紧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奉献精神,能够保证履职工作时间。

二、评议代表的构成。评议代表主要由农民、城镇居民、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党政机关干部、街道社区干部、离退休干部,新闻单位编辑记者,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等构成,群众和企业代表应占60%以上。

三、评议代表的聘任。评议代表由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聘任,可通过自荐、推荐、选聘等多种方式进行。评议代表两年为一个聘任期,由纠风办建立评议代表库实行微机管理。对参与听证评议和问卷测评的评议代表,要在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四、评议代表的职责。按照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要求,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政风行风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了解和监督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参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工作;参与民主评议工作进行监督。

五、评议代表的培训。在民主评议工作启动后,各级纠风办要组织好评议代表的培训,使评议代表了解民主评议工作的总体要求,掌握被评部门和行业的行业的工作职能及有关情况,明确民主评议工作的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评议代表工作纪律。评议代表不得利用评议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评议单位的吃请和馈赠;不得泄漏与民主评议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干涉被评议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评议代表在聘期内不得同时接受被评议单位聘请,担任各种形式的监督员。

关于对“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 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违反公正、公平行为

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以下简称民主评议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民主评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

第三条 在民主评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一)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篡改、编造本地区民主评议活动统计数据或评议结果的;

(二)对本辖区发生的违反民主评议活动工作纪律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对批评、检举、控告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阻挠、压制,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接受参评部门的宴请、馈赠和安排娱乐活动的。

第四条 在民主评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责任:

(一)编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擅自修改、篡改评议资料,改变参评部门和单位评议结果的; (三)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汇总评议结果的; (四)授意、诱导填票人员、考核人员对参评部门或单位进行虚假评议的;

(五)接受参评部门宴请、馈赠和安排娱乐活动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评议的行为。

第五条 在民主评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责任:

(一)宴请与民主评议活动有关人员,或赠送礼金和礼品、安排娱乐活动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选票,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为了取得好名次,凭借部门和行业掌管的权力向地方或基层单位施加影响的;

(四)违背客观事实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更改排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五)对批评、举报行业作风问题或民主评议活动中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向考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编造事实,虚报成绩的。 第六条 在民主评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评议代表人员责任:

(一)利用评议代表身份与参评部门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参评部门的宴请、馈赠和安排娱乐活动的;

(二)私下许愿,认同虚假事实,干扰正常听证和问卷测评的; (三)凭主观印象不负责任地填写评价意见表和问卷测评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互相串联,统一口径,对某一参评部门进行虚假评议的。 第七条 其他出现影响民主评议活动公正公平行为的,应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下纠风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政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监察厅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纪律规定》(黑纪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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