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聘制度
员工解聘制度 一、解聘条件
1、试用期间员工与单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愿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医疗期满,仍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职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5、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批准的; 6、根据国家、公司相关规定应辞退的。 二、解聘程序
1、员工辞职、辞退均需填写《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 2、审批: (1)辞职审批 部门经理及高层领导辞职,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普通员工辞职,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辞退审批 员工所在部门应出具详细的员工工作评价报告,申明辞退理由,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移交:员工辞职、辞退经审批同意后,应将本人工作、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交接人完整移交,重要工作岗位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应在规定的交接期限满后方可离职。 4、结算 辞职、辞退员工完成全部移交工作,并处理完本人所涉及的财务事项(如借款)后,持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财务部门方能结清并支付本人工资余额。
5、退档 员工本人持各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档手续,人力资源部抽出辞职(辞退)员工个人档案材料交还本人。
旷工:每次处以其日工资300%(三倍)的罚款,当月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予以劝退。 全年请假天数不超过五天者(含五天者),享受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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