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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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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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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和许可范围经营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2.建筑设施和装修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 3.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履行法定安全职责。 4.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一、基础台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账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7.企业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变动登记制度; (3)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告知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检查情况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五条,第 二十一条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第十五条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第七条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制度;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基础 (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台账 (16)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17)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18)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8.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人员和其《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定》第二十七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一9.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条;《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 报。 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1.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方。 (GB50156-2021)第4.0.1条 2.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4.0.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4.0.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3.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二、站址选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择 4.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5.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GB50156-2021)第4.0.4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4.0.1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1条 3.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4.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 火花地点”。 三、站内平5.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面布置 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柴油加油机对待。 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内车道或停车 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 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 其他类型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 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内的 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 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4)作业区内的停车场和(GB50156-2021)第5.0.2条 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5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6条 6.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域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GB50156-2021)第5.0. 三、站内平7.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4.2.10条的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9条 8.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时,不应设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GB50156-2021)第5.0.10条 面布置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9.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11条 10.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 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 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GB50156-2021)第5.0.12条 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11.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三、站内平12.油品卸车点、加油机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面布置 5.0.11条的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1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5.0.15条 1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1)油罐 1.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1.1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2.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GB50156-2021)第6.1.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四、加油工 3.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GB50156-2021)第6.1.11条 艺及设施 4.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钢《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GB50156-2021)第6.1.12条 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 明书的要求。 5.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四、加油工艺及设施 6.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1.1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1.14条 7.油罐应采取卸油料达到油时的 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GB50156-2021)第6.1.15条 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察觉的地点。 8.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加气 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其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 L/h。 9.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 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 10.人孔阴井内部不得积水或锈蚀,清除阴井内积水时,需使用防爆型电动设备或以手动为原则。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1.16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1.17条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22)第 (2)加油机 1.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2.加油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汽油加油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3.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2.1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2.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2.3条 4.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位应有各油品《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的文字标识,加油应有颜色标识。 (GB50156-2021)第6.2.5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必须正常投用。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 (3)工艺管道系统 1.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四、加油工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GB50156-2021)6.3.1条 艺及设施 2.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GB50156-2021)第6.3.2条 3.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3.3条 4.加油站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油罐车向站内油罐卸油应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各汽油罐可共用一根卸油油气回收主管,回收主管的公称 直径不宜小于100mm。3)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式快速接头和盖帽。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速(GB50156-2021)第6.3.4条 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和盖帽。 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的加油工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 (GB50156-2021)第6.3.5条 管和罐内底阀。 6.加油站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真空辅助式油气回收系统。2)汽油加油机与油罐之间应设油气回收管道,多台汽油加油机可共用1根油气 回收主管,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3)加 油油气回收系统应采取防止油气反向流至加油的措施。4) 加油机应具备回收油气功能,其气液比宜设定为1.0~1.2。5)《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在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GB50156-2021)第6.3.7条 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 7.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8.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四、加油工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艺及设施 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GB50156-2021)第6.3.9条 火器。 9.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10.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3.10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3.11条 2)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GB50156-2021)第6.3. 潜油泵安装口设在人孔盖上;3)进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进油立管的底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进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4)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通往自吸式加油机管道的罐内底阀,应高于罐底150mm~200mm;5)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术措施;6)油罐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7)人孔盖上的接合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 11.加油站工艺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通气管道和露出地面的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无缝钢管。 2)其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或适于输送油品的热 塑性塑料管道。所采用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非烃类车用燃料不得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 (GB50156-2021)第6.3.12条 3)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四、加油工焊接。 艺及设施 4)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应为无孔隙聚乙烯材料,壁厚 不应小于4mm。埋地部分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管件电熔连接。 5)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导静电衬层的体电阻率应小于108Ω·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10Ω。 6)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主体结构层的介电击穿强度应大于100kV。7)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备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能满足输送柴油尾气处理液的其他管道。 12.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其体电阻率应小于108Ω·m,表面电阻 (GB50156-2021)第6.3.13条 率应小于1010Ω,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 13.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GB50156-2021)第6.3.14条 14.卸道、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埋地油罐。卸道的坡度不应小于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的(GB50156-2021)第6.3.15条 坡度,不应小于1%。 15.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3.17条 四、加油工17.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艺及设施 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的有关规定。 18.涉及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16.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GB50156-2021)第6.3.1 施。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6.3.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 底消除隐患。 19.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20.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5.2.3 1.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 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 应按2台配置。2)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 火器。3)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 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 2.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GB50156-2021)第12.1.2条 五、消防设3.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施及给排查。 (GB50444-2008)第5.2.1条 水 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内地面 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加油站的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 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2)加油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 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的生活污水除《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外)。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GB50156-2021)第12.3.2条 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4)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5)加油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1)供配电 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1.1条 2.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供 电系统应设的计量装置。 六、电气报3.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警和紧急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切断系统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加氢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1.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1.3条 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 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烟口高《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GB50156-2021)第13.1.4条 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5.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电缆宜采用直埋或电缆穿管敷设。《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GB50156-2021)第13.1.5条 6.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1.6条 7.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GB50156-2021)第13.1.7条 的有关规定。 8.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六、电气报《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警和紧急(GB50156-2021)第13.1. IP44级的照明灯具。 切断系统 9.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4.3.1条 装置。 (2)防雷、防静电 1.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2.1条 2.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 (GB50156-2021)第13.2.2条 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埋地钢制油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 金属部件,必须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GB50156-2021)第13.2.4条 并接地。 六、电气报4.加油加气加氢站内油气放空管在接入全站共用接地装置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警和紧急可不单独做防雷接地。 (GB50156-2021)第13.2.5条 切断系统 5.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 采用接闪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宜利用屋面 作为接闪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 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 或螺栓连接。2)金属板下面不应有易燃物品,热镀锌钢板的(GB50156-2021)第13.2.6条 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 度不应小于0 7mm。3)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6.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 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层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GB50156-2021)第13 2 7条 7.加油加气加氢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 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GB50156-2021)第13.2. 8.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当外供电源为380V 时,可采用TN—C—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 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 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9.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 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 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六、电气报电接地仪。 警和紧急1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切断系统 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 环境下可不跨接。 术标准》 术标准》 术标准》 术标准》术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2.9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2.10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2.11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2.12条 12.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快速接头,《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 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GB50156-2021)第13.2.1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13.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GB50156-2021)第13.2.15条 14.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接,所有裸露的装置外《爆炸性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第5.5.2条 可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除外。 (3)紧急切断系统 1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 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GB50156-2021)第13.5.1 六、电气报2.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开关:1)在警和紧急加油加气及加氢站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且较为安全的位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切断系统 2)在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GB50156-2021)第13.5.2条 3.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1.加油加气加氢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顶棚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 2.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罩 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2)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 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限高高度。3)罩棚遮盖加油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 于2m。4)罩棚设计应计算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 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 规定。5)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位的七、建筑物地坪0.15m~0.2m。2)加油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3)与绿化 加油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4)靠近准》准》 准》 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3.5.4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1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3条 岛端部的加油机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设置牢固。 4.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GB50156-2021)第14.2.4条 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5.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不包括本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油罐)需要布置 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GB50156-2021)第14.2.7条 定。 6.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 7.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9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10条 七、建筑物9.加油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消防水池应具有通风条与绿化 件。 8.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B中三类保《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护物标准,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56-2021)第14.2.11条 GB50016的有关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15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2.16条 10.埋地油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11.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变发配电房安全管理规范》(DB11/52 桥架、电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7-2015)第4.3.5条 12.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第14.3.1条 1.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4.2 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条 2.不应在加油站内吸烟。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4.3 3.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 4.加油站遇雷暴、龙卷风和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加八、作业安油、卸油、取样和人工计量等作业。 全 5.作业人员应按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应完好有效,并保持正常使用,满足GB20952的规定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4.5 条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4.6 条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4.10 条 6.应具备密闭卸油的条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完好;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帽;卸油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2块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5.1 资;油罐车宜采用液位差自流方式卸油;卸油作业区的条 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入卸油区作业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 7.加油站人员应在确认油罐车无油品滴漏后,方可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作业区;油罐车停于卸油停车位,熄火并拉上手刹,车轮处宜放置与最大允许总八、作业安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车钥匙宜放置指定位全 置管控;卸油人员应将防静电跨接线连接到油罐车专用接地端,并确认接触良好;应在油罐车静置进行静电释放5min后,方可进行计量、取样和卸油等相关作业;卸油人员应按工艺流程将卸油软管和汽油油气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5.2 条 回收软管与油罐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保持卸油软管自然弯曲;卸油流速不大于4.5 m/s;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8.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熄火、放置平稳; 9.加油机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并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 m的区域范围;若所修的部件需要放油时,应使用金属容器收集。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6.1 条,第6.2条 《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8.2 条 10.在加油站作业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要求作业;设置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前,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8.3方可作业。不应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 条 措施;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八、作业安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全 作业现场应急需求。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1.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并建立检《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8.4测档案;定期检查加油、胶管和加油机之间的连接 条 情况,保持其具有良好的接地性能,并建立检查记录。 12.电气检修、临时用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8.5 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操作人员条 责任;应在办理签发、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变、配电房间应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 摸排受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包括封九、有限空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间 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30871—2022)第3.6条 封闭、半封闭场所。 1.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实施生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 条 十、重大隐《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4.1患判定 3.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4.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度并有效执行。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

附表带“病”装置设备摸底排查表

检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复查情况 1.设备、管线(弯头、法兰、变径等)发生泄漏,未采取《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有效措施仍然继续运行。 主体责任规定》 2.管线采取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3.管线壁厚腐蚀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蚀性物质含量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主体责任规定》 使用。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检查要点 4.机泵或管道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仍然继续《安全生产法》使用。 主体责任规定》 一、带“病”运行装置 《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5.承压特种设备及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仍然继续使用。 主体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选型和选用材质,且未履《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行变更手续仍然维持运行。 主体责任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阻火器等)未正《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常投用或故障。 主体责任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的仍然《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继续使用。 主体责任规定》 9.阀门阀杆防脱结构失效,且未针对阀门传动机构、密封《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结构等关键部位故障失效带来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和预防主体责任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性维修策略。 检查要点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复查情况 10.在带压情况下进行涉及危险物料的阀门更换、拆法兰、《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拆螺栓、盲板抽堵、仪表维修、设备抢修等作业。 主体责任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技术资料不全,台账资料缺失或《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与现场实物不符。 主体责任规定》 12.设备设施运行指标如温度、压力、流量等,超设计指标《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运行或监测系统故障。 主体责任规定》 13.备用的设备设施长期处于故障状态或启用运行,失去备《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用应急功能。 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14.管线壁厚腐蚀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安全生产法》 主体责任规定》 蚀性物质含量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使用。 15.管线采取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储罐外表面严重锈蚀和绝 D7005-201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热层严重破损。 程》(TSG21-2016) 17.压力管道支吊架严重变形和开裂。压力容器、储 D7005-201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罐支座或基础下沉、倾斜和开裂。 程》(TSG21-2016) 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摸排 三、老旧装置摸排 是否涉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 管理状况排查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老旧装置 使用超过10年的设备、装置情况排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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