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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对我国《物权法》所有权原始取得制度的一项补充

来源:爱go旅游网
Concerning on the Appending and the Ownership of

Something Appended --A supplement to theoriginal acquisition institution of the ownership in

our country's property Law

作者: 王明锁[1]

作者机构: [1]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郑州451400出版物刊名: 晋阳学刊页码: 123-129页年卷期: 2015年 第4期

主题词: 添附;加工;所有权;原始取得;物权法

摘要:添附是罗马法以来民法物权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但我国《物权法》对此却没有规定。传统民法理论中,有关添附的见解并不一致。我国民法理论中将加工、混合、附合都列入添附的范畴,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甄别添附、加工、混合、附合各自的涵义和相互关系及其规范调整的社会现象却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加工应当是的一种所有权原始取得制度,与生产无异;而所谓的附合、混合则完全可以被添附吸纳。依据各概念蕴含的不同含义拟定相关法律条文,不仅能有效对有关社会生活实际进行规范适用,而且还可形成简洁清晰的添附制度,此外也可促进完善我国物权法所有权取得方法,并于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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