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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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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与劳动者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改制、重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用人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制定或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终止、续订、劳动争议、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事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二)基本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补充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其他须补充的内容双方约定。补充协议和其它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相同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并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 劳动者初次在股份公司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要以工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需要分别签订。

(一)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人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期;其他员工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订立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 (二)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

(三)其他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法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在五天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兰单位凡使用临时工的岗位,或因生产 (工作)需要增加劳动力临时使用,须报人力资源部,先在公司内部解决。内部无法解决时,具体需用人员单位方可使用外部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用人单位可办理用工签约手续.被用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与其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也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和本人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及掌握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员不得将有关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的重大技术和经营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者。具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因劳动者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培训协议》的约定不得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冲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征求意见,七日内劳动者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合同期满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劳动者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员工送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应注明解

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用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连续矿工时间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积矿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主管单位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三日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于十二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在兰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结束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

(二)病休员工花名册及医疗期管理台账; (三)其他非在岗员工名册; (四) 考勤统计台帐; (五)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六)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七)员工花名册

第三十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制度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度管理集体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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