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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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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为充分掌握全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根据全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普查,是指职能管理部门在上一年度汛后核查的基础上,对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范围和对象、稳定性和危害性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排查分析,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 一、调查排查

1、时间:每十日调查一次

2、调查排查单位:技术科、调度室、安全科、机电科 3、调查排查范围:井田辖区范围 二、调查排查的主要内容

1、对井田辖区范围内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进行排查; 2、对已有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变化情况记录,对毁坏的简易监测点进行补设;

3、对人口集中的集镇、居民点房前房后的地形、地貌、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4、对排查出来的新点登记造册,收集变形特征、规模、潜在危害性等情况,并分出轻重缓急上报,确定防灾责任人

和监测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单点预案;

5、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6、地质灾害巡查范围: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矿井塌陷区及建设工程切坡地段。重点巡查塌陷区、裂缝区、矿井采空区附近农田及村落;

7、地质灾害巡查内容: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潜在规模、威胁对象及危害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防灾措施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

落实情况;

8、巡查人员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乡(镇)、村(或有关单位)人员;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单位联合组成巡查组进行巡查;

9、对巡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制定防灾措施;并通知乡镇、村或有关建设单位,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10、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巡查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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