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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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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创业公司(创业公司是指处于创业和发展阶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下同)亦应突破股权结构单一的现状,引进和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即对股东权利进行筹划保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同时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取更多资源,以保证创业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股权结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一)股权结构现状

1.股权结构单一。我国的民营企业基本都是一个或几个具有一定特长的自然人在家庭或亲朋好友的支持下,逐渐成长壮大起来的。股权结构单一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扩大企业规模,并且经营风险集中也降低了承受风险的能力。 2.股权结构呈现一定的亲缘性。股权结构的亲缘性,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造成民营企业内部人控制,企业内部的重要部门基本都是由“自己人”所主管。 3.原始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在分配股利之前,创业公司股东基本不关注和清晰的界定各自在企业中的产权,等到分配股利时才去界定,由于此时利益已经非常大非常清晰已经很难界定。

(二)股权结构变化趋势

1.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现状产生的基础。创业公司为保持降低成本的优势,不允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就必然产生对家族的信赖和依赖,使民营企业对股权多元化产生一种内在的排斥;家族控制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表现出巨大凝聚力和效率优势。

2.民营企业股权现状基础条件的变化。计划生育的实施使家族规模在缩小,小的家族控制一个较大的企业就会力不从心,从提高管理的角度需要引进朋友或战略投资者的加入;信息化技术的成熟使基本的内部控制为企业所接受,不再一定依赖家族控制;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受西方文化的渗透,年青人的观念已逐步适应多元化股权结构。 二、股东 (一)股东

1.在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方面能够独当一面,并且能够长期独挡一面的骨干员工可以成为股东。 (1)家族成员。为安排家族成员及将来接班,股东的安排要优先考虑家族成员(当然要既有经营能力且长期在创业公司工作)。

(2)核心员工。在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方面能够长期独挡一面的骨干员工可以成为股东,极大的调动了骨干员工乃至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3)战略投资者。为优化创业公司的资源,需要调动产品的供应商、销售商、合作方、风险投资机构、个人等的积极性,根据创业公司的需要可以让这些人成为创业公司的股东。

(二)非股东

1.不能持续提供资源者及兼职者。这些人即使成为股东也要弱化股东权利。

2.早期员工。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

上述人员可给予附条件(独挡一面且有3年以上全职投入)的股权,即将来符合条件时从股权池中受让股权。 三、股权比例及股权池 (一)股权池

创业公司为吸引优秀骨干员工或战略投资者预留出一部分股份作为股权池,这部分作为股权池预留的股份一般可以由创始股东代持。

可以约定股东的股权是附条件的:如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三年成熟(或约定按成果成熟),每年成熟三分之一;股权的分期成熟需要股权池。 (二)股权代持

为减少初创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或股东太多不利于议事等问题,可以采用股权代持进行工商

登记。

(三)股权比例

1.综合评估每个股东的优势及贡献。综合评估每个股东在创业公司各个阶段的优势,对资源提供者给予相对多的股权。

2.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可以公司创始人占50%,其他股东占50%。 (四)股东权利结构

为了创业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运用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约束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以保证创业公司在创始股东的控制下集中精力发展。 (五)控股股东

实现控股股东的三条途径: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3.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合同来扩大创始股东的表决权数,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创始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股权转让 (一)退出机制

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股东退出

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股东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回购价格

股权回购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 (三)高额违约金

为了防止股东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在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四)婚变股权

配偶之间可以约定配偶放弃就公司股权主张任何权利,补偿其他经济性权利。 (五)退出手续 1.需要进行公正。

2.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更改相关信息。 3.落成合乎法律效应的文件。

总之,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能够降低创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使创业公司在创始股东的控制下健康稳定的发展。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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