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北京
实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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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标[2007]125号文“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福建省建设厅组织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厅的指导下,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实践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经验,吸收了近年来有关单位在活动房的最新科研成果,充分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现行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在充分考虑到临时建筑特点和不同地域特征,注重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四节一环保”等问题的基础上,规定了临时建筑的适用范围、类型和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维护、拆除的要求。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基地与总平面、建筑安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制作、施工、竣工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等12章,3个附录。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组织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组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按章节顺序排名)王韶国 陈国灿 梁章旋 王建国 晏 音
程宏伟 郭筱莹 林卫东 陈汉民 刘忠群 吴平春薛经秋 王世杰 焦安亮 杨家轩 徐志胜 姚建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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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3) 3 基地与总平面 ……………………………………………………………………………(4) 3.1 基地 …………………………………………………………………………………(4) 3.2 总平面 ………………………………………………………………………………(4) 4 建筑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办公用房 ……………………………………………………………………………(5) 4。3 生活用房 ……………………………………………………………………………(5) 4.4 仓库 …………………………………………………………………………………(6) 5 建筑安全 …………………………………………………………………………………(7) 6 结构设计 …………………………………………………………………………………(8) 6。1 一般规定 ……………………………………………………………………………(8) 6。2 结构材料 ……………………………………………………………………………(8) 6.3 荷载及荷载效应 ……………………………………………………………………(9) 6.4 地基与基础 ………………………………………………………………………(10) 6.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10) 6。6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11) 6.7 现场围挡 …………………………………………………………………………(12) 7 建筑设备 …………………………………………………………………………………(14) 7.1 一般规定 …………………………………………………………………………(14) 7。2 给水排水 …………………………………………………………………………(14)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5) 7.4 电气 ………………………………………………………………………………(15) 8 制 作 …………………………………………………………………………………(18) 8。1 一般规定 …………………………………………………………………………(18) 8.2 活动房构件制作 …………………………………………………………………(18) 8.3 钢木或轻钢屋架制作 ……………………………………………………………(19) 8.4 彩钢板围挡构件制作 ……………………………………………………………(19) 9 施 工 ……………………………………………………………………………… (20) 9.1 一般规定 …………………………………………………………………………(20) 9。2 活动房施工 ………………………………………………………………………(21) 9.3 砌体建筑施工 ……………………………………………………………………(22) 9。4 现场围挡施工 ……………………………………………………………………(22) 9.5 建筑设备安装 ……………………………………………………………………(23) 10 竣工验收 ………………………………………………………………………………(24) 10.1 一般规定 …………………………………………………………………………(24) 10.2 活动房验收 ………………………………………………………………………(24) 10。3 砌体建筑验收 ……………………………………………………………………(24) 10.4 现场围挡验收 ……………………………………………………………………(25) 10。5 建筑设备验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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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与维护 ……………………………………………………………………………(27) 11.1 使用 ………………………………………………………………………………(27) 11。2 维护 ………………………………………………………………………………(27) 12 拆除与回收 ……………………………………………………………………………(29) 12。1 一般规定 …………………………………………………………………………(29) 12.2 活动房拆卸 ………………………………………………………………………(29) 12.3 砌体建筑拆除 ……………………………………………………………………(30) 12.4 回收 ………………………………………………………………………………(30) 附录A ………………………………………………………………………………………(31) 附录B ………………………………………………………………………………………(34) 附录C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36) 引用标准名录 ………………………………………………………………………………(37) 附:条文说明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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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超过二层的临时建筑物和围挡等构筑物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
1.0。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绿色施工要求.
1。0。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设计和施工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化、定型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1.0.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和租赁或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维护和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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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本规范所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1.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temporil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
本规范所指的是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仓库、食堂、厕所、围挡等建筑物、构筑物,在本规范中简称临时建筑。
2。1.3 装配式活动房 prefabricated structure
以冷弯薄壁型钢为主要受力构件,基础、柱、梁之间全部采用螺栓联接、装配而成的,并可方便地拆卸、重复使用的临时建筑;这种结构常用彩钢夹芯板或其它轻质材料为围护.本规范中简称活动房。
2.1。4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 masonry structures with light roof 采用轻型瓦材屋面的木屋盖或轻钢屋盖的砌体建筑。 2.1.5 彩色压型钢板围挡 color steel panel
简称彩钢板围挡,以彩色压型钢板为主要材料,将不同的区域相互隔离开来,以免相互干扰、相互影响的设施。
2.1。6 彩钢夹芯板 color steel sandwich panel 以彩色涂层钢板为面材,中间充填轻质自熄性泡沫、岩棉、玻璃纤维棉、聚胺脂、铝蜂窝、纸蜂窝等芯材,用热固化胶在连续成型机内加热、加压复合而成的板材,常用作活动房的围护.彩钢夹芯板又称为彩钢复合板、金属面夹芯板。 2。1.7 走道托架 bracket
将活动房外走廊的荷载传递到钢柱上的装置。
2。1。8 柱间垂直支撑 vertical brace between columns
是指用交叉拉杆将相邻的结构柱连接组成共同承受荷载的几何不变体系。 2。1。9 屋面垂直支撑 vertical brace of roof
系指在一榀屋架的上弦与相邻屋架下弦间设置屋面交叉拉杆,并在下弦平面设置纵向水平刚性系杆,用螺栓连接,与上部锚固的檩条构成一个稳定的桁架体系。 2。1.10 水平系杆 tie bar
为保证未设置支撑的屋架的几何稳定性,在屋架下弦沿着活动房纵向通长设置的刚性系杆。
2.1。11 拆卸 disassemble
拆卸是装配的逆过程,是临时建筑“化整为零”的行为,拆卸临时建筑的主要产物为可再利用的材料或构配件.
2。1。12 拆除 backout (pulling down)
对物体进行肢解、破碎,拆除临时建筑的主要产物为建筑垃圾。 2.1。13 循环利用 recycle
在不改变回收构配件形态的前提下进行直接再利用,或经过修复、保养后再利用的行为. 2.1.14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technical security measures 为防范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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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b--活动房墙壁板的标准板长; L—-受弯构件的计算长度; L1——测量长度
Pb——活动房墙壁板的标准板宽 0 -—结构重要性系数;
R—-临时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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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 3 基地与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临时建筑选址应合理,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
3.1.2 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等加强措施。 3.1.3 临时建筑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使用人员的影响。
3。1。4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和节约用地.
3.2.2 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生活用房宜成组布置集中建设。
3。2.3 办公区、生活区应位于建筑物可能产生坠落物范围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2.4 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2。5 临时建筑与外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应设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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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情况,确定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和结构质式。 4。1。2 临时建筑应根据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4.1.3 临时建筑不应超过二层,会议室、餐厅、仓库等人员较密集、荷载较大的用房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4。1.4 临时建筑的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临时围挡用材宜选用彩钢板。 4.1。5 临时建筑的体形不宜凹凸与错落,应基本满足通风、日照、采光和节能要求。 4。1。6 临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寒地区屋顶传热系数K≤0。60W/(㎡·k),外墙K≤0。60W/(㎡·k),外窗K≤3.0W/(㎡·k);
2 寒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K≤0。70W/(㎡·k),外墙K≤0.62W/(㎡·k),外窗K≤3。5W/(㎡·k);
3 夏热冬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K≤0。80W/(㎡·k),外墙K≤1.00W/(㎡·k),外窗K≤4.7W/(㎡·k);
4 夏热冬暖地区屋顶传热系数K≤1.0W/(㎡·k),外墙K≤1。5W/(㎡·k),外窗K≤6.5W/(㎡·k)。
4。1。7 临时建筑的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4。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设置防寒设施.
4.1。9 屋面、外墙、外门窗应有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入室内措施。
4。1.10 临时建筑地面应具有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且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150㎜,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不堆放杂物.
4.2 办公用房
4.2.1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容器等设施。
4。2.2 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4。2。3 办公室、会议室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3 生活用房
4.3。1 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6人。
2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床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3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垃圾桶。
4 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外窗,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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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4.3。2 食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地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屋面严禁采用石棉瓦搭盖,顶棚宜采用吊顶。 3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4 制作间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灶台及周边应贴白色瓷砖,高度不宜低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制作间油烟应处理后对外排放。 6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4.3。3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 厕所的蹲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小于900㎜,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900㎜.
3 应设置满足施工现场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和龙头。盥洗池水嘴与员工的比例为1:20,水嘴间距不小于700㎜.
4 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为1:30,淋浴器间距不小于1100㎜。 5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4。3。4 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宜为30㎡~50㎡,并应配备电视机、书报和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4。4 仓 库
4.4.1 仓库包括现场施工的工具库、五金配件库、水泥库、水电材料库等库房,不同类型材料应分库储存。
4.4.2 仓库应设置门窗和必要的换气设施,地面宜做硬化和排水处理,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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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安全
5。0.1 临时建筑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5.0。2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面积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面积 建筑 宿舍 办公楼 食堂 仓库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三级 四级 四级 四级 2 2 1 1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 100 60 60 60 1200 600 600 600 2 5.0。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建筑距有毒害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2 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m。 5.0.4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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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建筑楼层应设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第2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
2 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0m,采用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其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 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疏散楼梯扶手和走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有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不得采用可攀爬式。
5.0.5 采用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其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的临时建筑,使用温度不得超过80℃。
5.0。6 厨房围护墙和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应避免火种和高温热源靠近活动房,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5.0。7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要求。
5.0.8 每100㎡活动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5.0。9 临时建筑屋面不应作为上人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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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临时建筑结构的设计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6.1.2 临时建筑结构及构件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3 临时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活动房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6.1.4 临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三级. 6。1.5 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
6.1.6 临时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应进行基础和地基强度计算。 6.1。7 临时建筑结构的计算简图应符合其主要受力特征和构造状况。
6.1.8 结构选型应执行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根据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6。1。9 临时建筑宜采用标准化的结构体系,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 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 3 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刚度和良好的整体性;
4 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
6。1。10 严禁用钢管、竹片、毛竹、三合板、石棉瓦、混凝土预制板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禁止将夹芯板墙体作为活动房的承重构件使用。 6。1.11 临时建筑不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屋面结构.
6。1.12 临时建筑办公用房、临时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仓库等跨度较大的临时建筑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
6.1.13 装配式活动房一般不宜超过2层,轻型屋面砌体建筑不宜超过1层,层高、跨度不宜超过表6.1。13限值。
表6.1。13 活动房的限制条件 结构型式 装配式活动房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 单层 2层 单层 层高 5.5m 3.m 4。0m 总高度 5。5m 6。0m 4.0m 跨度 9m 9m 6.0m 备注 暂定值 暂定值
6。1.14 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的支架应采用螺栓等连接件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
6.1。15 钢结构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6.2 结构材料
6。2.1 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6.2。2 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
6.2.3 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型式、荷载特征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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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材质稳定,性能可靠,经济指标好的材料。 6.2。4 连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2.5 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 3 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4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6。2.6 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6。2。7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结构用或一般用的彩钢板,也可采用镀锌板;用于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3㎜。
6。2。8彩钢夹芯板的芯材应选用自熄性轻质材料,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密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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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Kg/m,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密度不应小于12Kg/m;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6.2.9 考虑抗震设防时,临时建筑用的结构材料尚应符合抗震性能的要求.
6.3 荷载与荷载效应
6。3.1 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6.3。2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 类 别 宿舍、阳台、办公室及宿舍走廊、楼梯等 标准值 2。5 办公室、会议室 2.0 不上人屋面 0。5 注:1、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6.3。3 风荷载、雪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计算.
6.3.4 临时建筑结构在竖向荷载、水平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6。3.5 临时建筑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分析时,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6.3。6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和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并用荷载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6。3.6) 0SR
式中: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临时结构构件,可取为0.9;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执行;
R——临时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6。3。7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临时建筑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荷载标准值和变形限制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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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6。3.9 考虑抗震设防时,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
6.4 地基与基础
6。4.1 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0.5m.
6。4。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6.4。3 临时建筑、围挡可参照主体建筑或临近场地的地质勘探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在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6。4.4 活动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条形基础,或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除了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 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
6。4.5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现行国家标准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 砌体条形基础宜设置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应不小于φ6,箍筋间距应不大于250mm;
3 砌体围挡基础宜高出地面0。2米。
6。4.6 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的要求:
1 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 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4。7 基础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6.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6。5.1 活动房结构构件应按照《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6。5。2 活动房节点设计要做到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应多次拆卸安装要求;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的方式。
6.5.3 活动房的基柱脚可按刚接平板支承设计;基柱脚地脚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数量不少于4根.
6。5。4 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 梁与柱(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连接钢板和强度等级不低于国标4.8级的普通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3 用于梁柱节点的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4mm,用于主次梁节点的螺栓直径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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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m;
4 楼(屋)面梁采用桁架时,主桁架与次桁架的连接位置宜设置在主桁架的上弦节点处。
6.5。5 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屋面垂直支撑的分布应均匀,其形心宜靠近侧向力(风荷载)的作用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山墙、两端跨(门洞部位除外)和中间各跨间隔应设置外墙柱间垂直交叉拉杆;
2 在两端跨和中间各跨间隔应设置屋面交叉拉杆;当屋架跨度超过6米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交叉拉杆不应少于3道,当屋架跨度小于6米时,不应少于2道;
3 在屋面垂直支撑的下方应同时设置通长的屋架下弦纵向水平刚性系杆;
4 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为交叉拉杆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接近45°。
6.5.6 楼面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搁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单元,木搁栅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截面可采用矩形、工字形(木基材制品)截面,截面尺寸通过计算确定;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
2 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屋面还应采取防止雨水渗漏措施。 6.5。7 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承重构件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连接钢板的厚度不宜大于6.0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宜小于1。5mm;
2 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第4。3。1~4.3。2条的规定。
6。5。8 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6.5。8 所列的数值。
表6.5.8 构件允许长细比
构 件 类 别 主要承重构件(如受压柱、梁式桁架中的受压杆等) 其它构件及支撑 受拉构件 允许长细比 150 200 350 6。5.9 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层高的1/150,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表6.5。9 受弯构件允许挠度
构 件 类 别 楼面梁式桁架 檩条、楼面板、屋面板、围护墙板 悬挑构件 注:L-受弯构件的计算长度;悬臂梁为悬挑长度的2倍。 允许竖向挠度 L/200 L/150 L/400 6.5.10 走道托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国标4.8级的普通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雨篷宽度超过1.0米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6。6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6.6.1 轻型屋面砌体结构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一层,檐口标高不宜大于4米,屋架跨度不宜大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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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轻型屋面砌体结构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6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应闭合,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
2 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 3 横墙的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4 墙体厚度不宜小于180mm.
6。6。3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
6。6。4 砌体建筑应设置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为φ6@250m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 3 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6.6.5 砌体建筑构造柱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四角、大房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
2 隔开间(轴线)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 3 构造柱间距不宜超过4m。
6.6.6 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18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构造柱上、下端应锚入圈梁内.
6。6。7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m。
6.6。8 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必须用直径不小于Φ1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须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根.
6。6.9 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或其它可靠的锚固方法,将关键部位的檩条与桁架上弦锚固.
6.6.10 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
6.7 现场围挡
6。7.1 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6。7.2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
6。7。3 彩钢板围挡除了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外,尚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彩钢板围挡高度超过1.5米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以45度为宜; 2 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3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6.7.4 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要求。
6。7.5 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 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400mm×40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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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砌体围挡高度不应大于2m,单片围墙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 围挡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压顶,截面尺寸不小于200mm×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2, 箍筋为φ6@250mm;
5 砌体围挡采用其他结构形式时,其构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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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设备各专业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协调。
7。1.2 应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等排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7。1.3 临时建筑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等应具有厂家提供的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及检测报告,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等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7.1.4 应采用各项节能措施,推广应用节能型设备,降低能耗,选择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
7.2 给水排水
7。2.1 临时建筑宜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
7。2。2 临时建筑的市政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水表。 7.2。3 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活给水的饮用水系统、杂用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7.2.4 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宜根据用途、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有关标准确定。 7.2。5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7。2。6 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7。2。7 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7。2.8 当采用非饮用水或自备水源作为施工、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7.2。9 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生活饮用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且不宜埋地设置。
7。2。10 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各配水横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7.2.11 生活用水器具应采用符合节水技术标准的卫生器具,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生活用水器具。
7.2。12 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损现象。
7。2.13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7.2。14 临时建筑应设置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污染的场所。
7.2。15 公共浴室等场所宜设置热水供应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选择,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并宜优先利用工地余热、废热和太阳能、空气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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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不得在淋浴室内设置燃气加热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7.2.17 当公共浴室和卫生间内设冷热水混合器或混合水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的配水点处宜有相近的供水压力。
7.2.18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合理设置供、回水管道,满足同程回流循环的要求。 7.2.19 卫生器具构造内无水封的、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装置,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7。2.20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和热水器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7。2.21 食堂内排水宜与其它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隔油处理的措施。 7.2.22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7.2.23 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水体。
7。2.24 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设计.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宜根据施工现场和区域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7。2.25 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7。2。26 临时建筑消防给水设置应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面积、层数等因素,参照现行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和标准执行。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7.3。2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
7.3。3 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员工文娱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置空调时,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为26℃~27℃,冬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为18℃~20℃.
7。3.4 当公共淋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为18℃~20℃。
7.3。5 以煤为燃料,采用分散式采暖的临时建筑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邻居室不得共用单孔烟道。
7。3。6 采暖、空调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
7。3.7 选用的空调设备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优先选用节能型产品。 7。3。8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7.3。9 公共淋浴室及无外窗的厕所、盥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小时。
7。3。10 公共厨房应设置带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防止油烟气味污染餐厅。油烟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7.3。11 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安排,并应避开人行通道设置。
7。3。12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
7。4 电气
7。4。1 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其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其系统接地型式应与原系统一致。
7.4.2 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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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7。4.3 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市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7。4.4 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4.5 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7.4。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4.6规定.
表7。4。6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架空或沿墙敷设 接户线长度(m) 10~25 ≤10 接户线截面(mm) 铜线 6.0 4。0 铝线 10.0 6。0 2
7.4.7 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4。8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7.4.9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电工套管、金属线槽、塑料线槽或钢索敷设。塑料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7。4.10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要求。
7.4。11 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并应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 7.4。12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的规定。 7。4.13 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7。4.14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场所应设置-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7.4.15 照明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各分区的电气照明。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设照明开关。
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7。4。16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7。4.17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7。4.1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多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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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 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餐饮设施中的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4.20 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向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配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安装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7.4.21 宿舍建筑每居室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1.5kW。
7.4。22 宿舍建筑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居室内如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7.4。23 临时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建筑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4.24 接地装置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4。25 临时建筑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4。26 临时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4.27 办公建筑应设置电话终端插座,宜设置宽带信息插座。文体活动室宜设电视终端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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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作
8.1 一般规定
8.1.1 活动房构件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钢木或轻钢屋架等构件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8。1.2 活动房、彩色压型钢板围挡、钢木或轻钢屋架等构件的制作应按照现场提供的设计要求制作。除钢木屋架外,构件制作应在生产车间内完成,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 8.1.3 活动房、彩色压型钢板围挡、钢木或轻钢屋架等构件制作前应编制加工工艺文件,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8。1。4 活动房、彩色压型钢板围挡、钢木或轻钢屋架等构件制作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8。1.5活动房及其主要受力构件、彩色压型钢板围挡、钢木或轻钢屋架出厂应有产品标志、合格证,并有配套的安装图和使用说明书。
8。1.6 钢构件所用的涂装材料应具有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 活动房构件制作
8.2。1 活动房各类构件的制作应采用标准模数,墙壁板的标准板尺寸为Kb×Pb或其倍数. 8。2。2 柱、梁、屋架等薄壁型钢构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及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 2 主构件应为完整构件,不宜采取对接连接等方式进行拼接。主构件采用2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的,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3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梁起拱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4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外观应符合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 5 构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防腐蚀处理。 8.2。3 彩钢夹芯板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板材的隔热、防火等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2 彩钢板与芯板应粘接牢固,粘结面积不应小于85%,粘结强度应满足本规范要求,芯板端头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封口处理。采用注入式生产的,注入应充实到位,不得外溢。
3 彩钢夹芯板上下两板连接的楔型槽应加工准确,搭接部份的长度不应小于20mm。 4 彩钢夹芯板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3-1和表8.2。3—2的规定。 5 屋面板宜采用瓦楞型彩钢夹芯板制作。屋面板与檩条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孔应在工厂加工,螺栓孔间距不应大于500mm,孔内应设置带法兰尼龙管。
表8。2.3-1 外观质量 项目 板面 表面 切口 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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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板面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凹凸、翘曲、变形、伤痕 表面清洁、无胶痕与油污,表面烤漆附着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切口平直,板面向内弯包 切面整齐,无剥落,接缝处无明显间隙
表8.2。3—2 尺寸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长 度 ≤3000 ±3 〉3000 ±5 宽度 ±2 厚度 ±2 对角线 ≤6000 ≤4 >6000 ≤6 8.2。4 木楼地面板的材质应符合要求,含水率应≤18%。
8。2.5 铝合金、塑钢门窗及彩钢夹芯板门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其模数应与本规范8。2。1条规定的墙体彩钢夹芯板模数相匹配。
8.2。6 楼梯踏步板与外廊走道板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栏杆构造和高度应符合本规范5.0.4条规定.
8。3 钢木或轻钢屋架制作
8。3。1 轻钢屋架构件的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8。3。2 钢材切割前应将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时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和切口整齐,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8。3。3 冷弯薄壁型轻钢屋架的制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8。3。4 钢木屋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圆木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2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应平直,连接应采用双绑条焊连接,不得采用搭接焊连接。 3 钢木屋架节点制作应保证钢、木接触处的正确角度。 4 钢木屋架应就地卧式组装,并应有合适的组装平台.
8.4 彩钢板围挡构件制作
8。4.1 彩色压型钢板的断料尺寸不得小于围挡的设计高度要求.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 彩色压型钢板的尺寸允许偏差(mm) 项 目 波 距 波高 侧向弯曲 彩色压型钢板 在测量长度 L1的范围内 截面高度≤70 截面高度>70 20.0 允许偏差 2。0 1。5 2.0 注:L1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0。5m后的实际长度(小于10m)或扣除两端后任选的10m长度 8.4.2 彩色压型钢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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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 工
9.1 一般规定
9。1。1 活动房等临时建筑使用的半成品、构件、设备应是国家或省市认可批准的厂家产品。
9。1.2 构配件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并提供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图纸和安装施工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应按其相关标准进行进场验收。
9.1.3 施工单位必须对结构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油漆、灰尘等杂物清理干净。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1.4 进场的构件、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域、分类堆放,避免挤压变形、冲击损伤,并有防雨淋、防水泡以及防火、防倾倒措施。 9.1.5 临时建筑安装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9.1。6 砌体建筑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9。1.7 施工场地及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平整偏差不应大于±50mm,并做好有组织排水.
2 地基承载力及其地基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查清基础部位是否存在溶洞、坟墓等地下空洞。
3 基础混凝土强度、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签字验收。
4 现浇的混凝土基础梁,其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要求.现浇基础定位轴线、基础支承面标高和地脚螺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5 基础混凝土的尺寸偏差:轴线允许偏差15mm,基础宽度允许偏差±20mm,基础上表面标高允许偏差±10mm 。
6 现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进行上部建筑物的施工或安装。
表9.1。8 现浇基础定位轴线、支承面和地脚螺栓允许偏差
项 目 基础梁定位轴线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基础截面尺寸 支承顶面 地脚螺栓 标高 水平度 螺栓中心线 伸出长度 允许偏差(mm) 3.0 1。0 +8、—5 ±2.0 1/1000 ±2.0 +20,—0 24
螺纹长度 +20,—0
9.1。8 搭设临时建筑除了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应站在脚手架上操作,同时应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软底鞋,配备工具袋。
3 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的施工.
9.2 活动房施工
9。2.1 活动房构配件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包装、几何尺寸及数量等进行验收,并按标准规定抽样检验其性能,构配件进场验收按附录A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表A。0。1活动房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执行。
9.2.2 安装前应对活动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等定位线进行复测,并对基础、轴线等进行复核及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一道工序。
9。2.3 活动房的柱、梁、屋架、楼板、楼梯、平台、拉杆、栏杆等主要受力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稳定,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 9。2.4 主框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顺序宜从山墙一端向另一端推进;刚架在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前,应采用临时支撑或拉索给予固定。
2 梁、柱、屋架等构件之间采用螺栓连接时,接触面必须紧贴严密,螺栓孔应无损干净,与螺栓有顺滑的连接,螺栓应紧固。 9。2。5 墙壁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嵌入式墙板安装可在冷弯薄壁型钢柱安装时镶入槽内,也可在型钢柱就位后从上方滑入槽内;上、下板之间的搭接缝应采用企口缝,上板的外侧面向下搭接,搭接长度应在8mm~15mm之间。
2 墙板应采用有保温夹芯层的彩钢夹芯板,应选择好模数,不得现场截割. 3 墙壁板在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拖拽,损坏表面及边角。 9.2。6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运送时应选择合理的着力点,表面应用软质材料衬垫,防止其变形和损坏。 2 门窗可与墙壁板同时就位安装,在校正其垂直度、平整度和固定后,在接缝处施打玻璃密封胶。安装完成后应对框和玻璃进行成品保护. 9。2。7 屋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檩条安装固定后进行。 2 瓦楞形彩钢夹芯板与檩条间应采用对穿螺栓连接。屋面板的螺栓孔应在工厂内预制,不得现场打孔,孔内应设置带法兰的尼龙管,孔的位置应设置在瓦楞的顶部。螺栓应设有橡胶套圈和金属垫圈,螺栓间距应不大于500mm.
3 屋面包角钢板、泛水钢板等构配件的搭接应顺主导风向或顺水流方向,搭接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不小于1OOmm。屋脊引水板用自钻钉固定在屋面板上. 4 铺设屋面板时,不得集中堆荷,作业人员也不得在未固定的屋面板上行走. 5 屋面板安装完毕后,应装上屋面垂直支撑. 9.2.8 楼、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地面板安装应在楼、地面梁和水平拉杆安装完毕后进行,楼、地面板应搁置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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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梁(桁架)上,并安装牢固平稳. 2 木地板、木搁栅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3 楼、地面板与墙壁板之间的缝隙应用30mm×5mm的压边条封边. 9.2.9 楼梯、栏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构件安装完毕后可立即安装楼梯,楼面板铺设完毕时应立即安装栏杆。
2 楼梯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用螺栓与楼面梁可靠地连接;栏杆与楼面、楼梯应连接牢靠.
9。2。10 活动房施工质量验收按附录A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表A.0。2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执行.
9。3 砌体建筑施工
9.3.1 砌体中所用的砂浆必须按砂浆配合比下料、拌制,并在砂浆保塑时间内使用完毕,不得使用隔夜砂浆。
9。3.2 砌体建筑所使用的砌块(砖)在砌筑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要求润湿。
9.3.3 墙体转角处及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之间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钢筋。 9。3.4 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大于2.4m,每次连续砌筑高度不应大于1.5m。 9.3。5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9。3.6 铺浆应均匀、平整,随铺随砌;灰缝砂浆应饱满,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9.3.7 砌体完成3天后方可进行安装屋架工序.
9.3。8 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8的规定。
表9。3。8 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1 垂 直 度 项目 轴线位置偏移 每层 全 高 ≤10m >10m 允许偏差(mm) 10 5 10 20 检验方法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 用2m托线板检查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 2 9。3。9 砌体建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4 现场围挡施工
9.4。1 砌体围挡施工除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基础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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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粘结材料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3 壁柱与墙体之间应设立2φ6@500的拉结筋. 4 砌体双面均应采用1:3的水泥砂浆粉刷. 5 围挡外面应采用乳胶漆涂饰。 9.4.2 彩钢板围挡的施工符合下列规定:
1 彩钢板围挡应设刚性立柱,立柱设置应符合本规程6。7。3条的规定;立柱间应设刚度较大的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柱间采用刚性连接.
2 彩钢板与水平杆之间应采用铆钉或螺栓连接,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彩钢板与地面之间应保持20mm~50mm的间距。
4 彩钢板受到损伤或油漆剥落的部位应采用防锈漆及时补刷.
9。5 建筑设备安装
9.5。1 给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接口严密不渗漏,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压力的1。5倍。 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3 给水管道在埋地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500mm.
4 给、排水管道穿越道路时,埋深不得小于700mm或加穿钢套管进行保护。 5 排水管道埋设前应进行闭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6 食堂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上方,不得设置排水管道。 7 配电房上方不得设置给、排水管道。
9。5.2 卫生间、厨房、浴室地面坡向正确,排水通畅,无积水;管道穿楼板部位无渗漏。 9。5.3 公共厨房设置的排气装置管道接口应严密,排气通畅。 9.5.4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支架安装牢固.
9。5。5 电器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9。5。6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进入电缆沟、配电房时,其出入口应密封;
2 电线、电缆敷设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规定; 3 室内电器线路宜采用PVC管(槽)明敷,布线整齐美观; 4 线路无绝缘老化及接长使用。 9。5。7 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得串联连接。 9。5.8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不应有咬肉、夹渣、裂缝、气孔等缺陷。 2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扁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3 当采用人工接地极时,垂直接地体应与地面垂直,当有两个以上接地极时其间距应大于5m.
4 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规定。
9。5。9 建筑设备安装验收可按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表执行. 9.5。10 建筑设备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工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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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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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竣工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临时建筑的验收应按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个验收单位。
10。1.2 临时建筑施工完成后,临时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验收移交手续,临时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按附录C执行。
验收移交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临时建筑施工单位、生产或租赁等相关单位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与验收,并对验收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10.1.3 临时建筑相关技术文件以及盖有施工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的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移交使用单位归档保管.
10。1.4 临时建筑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0.1。5 临时建筑的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5.0。6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活动房验收
10。2。1 活动房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 10。2。2 活动房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
2 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 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5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2.3 活动房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其他资料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
10。3 砌体建筑验收
10。3.1 砌体建筑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0.3。2 砌体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 2 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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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0.3.3 砌体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10。3.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10。3.5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建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4 现场围挡验收
10.4.1 砌体围挡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10.4.2 砌体围挡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 原材料合格证; 3 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4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4。3 砌体围挡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10.4.4 围挡采用彩钢板等其它结构形式时:
1 应按有关方审核确认的竣工验收方案进行;
2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的基础、节点、及围墙标高、强度、尺寸等。
10.5 建筑设备验收
10。5.1 建筑设备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应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相关规定执行.
10。5.2 建筑设备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 建筑设备合格证; 3 建筑设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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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5。3 建筑设备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预留的水、电、空调等设施安装部位正确;
2) 给排水管道安装固定牢固,接头严密通水后无渗漏,使用方便;
3) 电气电线管槽固定牢固,接头及插座等接线牢固,位置适宜,绝缘完善有效; 4) 电气照明灯具、开关安装牢固、位置适宜,使用方便; 5) 空调室外机安装牢固,空调冷媒管安装平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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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与维护
11。1 使 用
11.1.1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11.1。2 活动房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11.1.3 活动房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应对房屋结构和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超过使用年限,但不能及时拆除的活动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1.1.4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11.1。5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建筑防台、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台风、雷暴雨雪来临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11。1.6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如超过设计值,应对结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11。1.7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在无专门设计和加固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11.1。8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活动房不得存放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11.1。9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11。1.10 严禁擅自安装、改造和拆除临建房屋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11。1.11 对于使用空调、采暖设备的临时建筑,其室内温度控制应符合本规范7.3。3、7。3。4条规定。 11。1.12 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以煤为燃料,采用分散式采暖时应符合本规范7。3.5条规定。
11。1。13 围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围挡墙体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 2 对围挡应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 堆场的物品、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挡内、外侧堆载,施工现场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 围挡上的灯光照明设置、使用等,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执行。
11.2 维 护
11。2。1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应的使用台帐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2。2 周转使用规定年限内的活动房重新组装前,应对主要构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使用。
11.2.3 活动房附件、配件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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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重架焊缝无开焊,锈蚀严重的焊缝进行除锈补焊; 2 附件、配件的活动连接部位维修后涂抹防锈油保护。 11。2。4 构件和板材产生弯曲变形应按质量标准修复或更换。 11.2.5 门窗型材及配件出现断裂、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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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拆除与回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对有可能危及临时性建筑物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采取“先加固、后拆除”的方法。
12。1。2 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防尘降噪、堆放、清除废弃物等措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2.1.3 临时建筑拆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拆除废料须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12.1。4 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
12.1。5 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建筑,作业人员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墙体、构件上作业。
12.1。6 拆除过程中,现场用电不得使用被拆临时建筑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在拆除前做好临时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
12。1。7拆除后场地及时清理干净;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应复土,恢复原貌.
12.1。8 临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2 活动房拆卸
12。2.1 人工拆卸活动房,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拆除面板,后拆除搁栅,再逐层按照先拆除水平杆,后拆除立杆;拆卸顺序应遵循“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
12。2。2 活动房的稳定支撑系统,如水平杆、剪刀撑等杆件,必须逐跨、逐榀拆除,防止整体失稳倒坍;对长杆件的拆除,应2人以上配合操作,拆除后的长杆件应放置平稳或直接传递到地面。
12.2.3 拆卸有支撑(屋)架的活动房时,应先拆卸面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件,使面板与钢架体脱离开;拆卸无固定支撑(屋)架的临建房屋时,对钢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12.2.4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12.2。5 拆下的工作面板、构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及时传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掷.
12。3 砌体建筑拆除
12。3。1 人工拆除砌体建筑,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墙,后承重墙的搭建施工逆顺序进行。
12。3。2 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砌体建筑,应采用破坏性机械拆除,严禁作业人员进行人工拆除作业。
12.3.3 禁止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砌体建筑确需采用倾覆法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必须达到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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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在高处进行拆除时应先设置溜放槽,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禁止向下抛掷;砌体建筑轻钢屋架宜采用起重吊机配合拆卸. 12.3。5 临时建筑采用木质材料的,拆除时应做到一步一清。
12。4 回收
12。4。1 周转使用的临时建筑,拆除中应避免对构件的损伤,构件拆卸后应即时传送至地面,分类堆放在安全区域。
12.4.2 结构构件要平稳放在支撑座上,支撑座之间的距离,应以不使钢结构产生残余变形为限;屋架、桁架、梁等宜垂直堆放。
12。4.3 临时建筑的构配件拆卸后,拆除物料要堆放整齐,变形和损坏的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并经抽样检验,其性能达到本规范相关构配件的要求后,方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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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表
A。0。1 活动房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
表A。0。1 活动房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材料品种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1.数量 件, 包. 2.表面质量情况检查 损坏: 破包: 污染: 3。存放地点 4.附件: 生产厂家及资质: 构配件合格证: 材料质量证明: 检测报告: 安装图、安装施工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规格 编号 进场日期 进场数量 出厂批号 构件、配件名称 施工单位验收意见: 质检员: 材料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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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表A。0.2 活动房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检查结果 1、构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 2、钢构件的焊接部位无脱焊 3、钢构件无明显变形、损坏和严重锈蚀 主控4、基础的混凝土、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项目 5、楼面板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锁定装置齐全有效 6、节点螺栓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 7、支撑(圆钢拉杆)体系符合设计要求,花篮螺栓的锁定装置完好 1、上部结构安装时,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2、楼面板应安装平稳、拼缝紧密 3、墙板应采用有保温夹心层的金属面板,应选择好模数,不得现场截割 4、围护板材(屋面板和墙板)应无明显变形、损坏;固定螺栓、防水垫圈、金属垫圈、尼龙套管等齐全,连接可靠;密封胶齐全有效 5、楼梯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楼面梁之间用螺栓可靠地连接;栏杆与楼面、楼梯应有牢靠的连接 一6、附着式墙板安装应排板正确、表面平整;嵌入式般墙板安装应平整,上下搭接缝应采用企口缝,外侧板项应向下搭接,搭接长度8mm~15mm 目 7、钢构件应油漆完好、无锈蚀,外露螺栓防护得当;强腐蚀环境下的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8、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3㎜ 9、屋面板应安装平稳、檐口平直,板的搭接方向正确一致;屋面、外墙、外门窗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入室内的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10、门窗垂直度和平整度符合要求,接缝处施打玻璃密封胶,框和玻璃进行成品保护;气密性、水密性、保温隔热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11、活动房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不堆放杂物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检查情况 使用单位 验收意见 建筑面积 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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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0.2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1 基础截现浇式 面尺寸 装配式 建筑物定位轴线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支承面 基础 现浇基础地脚螺栓 标高 水平度 螺栓中心线 伸出长度 螺纹长度 +8、—5 ±5 3 3 ±2 1/1000 ±2 +20、—0 +20、-0 5 ±3 3 3 10 15 10 L/1000 ±5 ±3 5 15 20 ±5 5 ±15 10 10 10 10 10 ±15 ±15 5 检查记录 2 3 4 5 6 7 8 9 10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 装配式中心线水平位置 基础螺中心线与顶面距离 栓孔 底层柱底轴线对定位轴线的偏差 允许柱子垂直度(二层,全高) 偏差 桁架跨中垂直度 (梁)侧向弯曲矢高 安装 楼面支承面标高 板 支承长度 安装 表面平整度 整体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尺寸 主体结构的平面弯曲 檩条檩条间距 安装 弯曲矢高 平台标高 楼梯 平台 钢梯安装及栏杆 平台柱垂直度 平台梁垂直度 平台梁侧向弯曲 楼梯段 水平度 垂直度 栏杆高度 栏杆 立柱间距 立柱垂直度 施工单位自检结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 柱子柱子定位轴线 安装 柱子垂直度(单层)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2、一般项目每项合格率达到80%才能定位合格。
3、允许偏差项目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每项合格率达到75%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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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表
表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检查结果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检查情况 使用单位 验收意见 建筑面积 层数 1、建筑设备应具备出厂合格证 2、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3、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主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控4、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漏电保项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目 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5、向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配电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安装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6、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规定. 1、给水管道接口严密不渗漏 2、排水管道埋设前应进行闭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3、卫生间、厨房、浴室地面坡向正确,排水通畅,无积水;管道孔部位密封无渗漏 4、公共厨房设置的排气装置管道接口应严密,排气通畅 5、空调设备的支架应安装牢固 一般6、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必须接地可靠 项7、室内电器线路宜采用PVC管(槽)明敷,布线整齐目 美观;电器配置符合设计要求;线路无绝缘老化及接长使用 8、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应通畅;消火栓、灭火器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布局合理;厨房等用火场所防火隔热措施应有效;金属面夹芯板氧指数不低于32,木地板等可燃材料应做防火处理 9、防雷接地装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接地装置焊接应牢固可靠 10、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应串联连接 11、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自检结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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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临建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临建用途 项目 地基与基础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观感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临建层数 验收结论 检(核)查人 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 建筑门窗 建筑设备 综合验收结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 临建施工、生产或租赁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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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的,可采用“可\"。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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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43
《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 2009-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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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42) 2 术语、符号 ………………………………………………………………………………(43) 2。1 术语 ……………………………………………………………………………… (43) 2.2 符号 ………………………………………………………………………………(43) 3 基地与总平面 ……………………………………………………………………………(44) 3.1 基地 ………………………………………………………………………………(44) 3。2 总平面 ……………………………………………………………………………(44) 4 建筑设计 …………………………………………………………………………………(45) 4.1 一般规定 …………………………………………………………………………(45) 4。2 办公用房 …………………………………………………………………………(45) 4。3 生活用房 …………………………………………………………………………(45) 4.4 仓库 ………………………………………………………………………………(45) 5 建筑安全 …………………………………………………………………………………(46) 6 结构设计 …………………………………………………………………………………(47) 6。1 一般规定 …………………………………………………………………………(47) 6.2 结构材料 …………………………………………………………………………(48) 6。3 荷载及荷载效应 …………………………………………………………………(48) 6.4 地基与基础 ………………………………………………………………………(48) 6.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49) 6。6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49) 6.7 现场围挡 …………………………………………………………………………(50) 7 建筑设备 …………………………………………………………………………………(51) 7.1 一般规定 …………………………………………………………………………(51) 7。2 给水排水 …………………………………………………………………………(51)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53) 7。4 电气 ………………………………………………………………………………(53) 8 制 作 …………………………………………………………………………………(55) 8.1 一般规定 …………………………………………………………………………(55) 8.2 活动房构件制作 …………………………………………………………………(55) 8.3 钢木或轻钢屋架制作 ……………………………………………………………(55) 8.4 彩钢板围挡制作 …………………………………………………………………(55) 9 施 工 ………………………………………………………………………………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活动房施工 ………………………………………………………………………(56) 9。3 砌体建筑施工 ……………………………………………………………………(56) 9。4 现场围挡施工 ……………………………………………………………………(56) 9。5 建筑设备安装 ……………………………………………………………………(57) 10 竣工验收 ………………………………………………………………………………(58) 10.1 一般规定 …………………………………………………………………………(58) 10。2 活动房验收 ………………………………………………………………………(58) 10.3 砌体建筑验收 ……………………………………………………………………(58) 10。4 现场围挡验收 ……………………………………………………………………(58) 10.5 建筑设备验收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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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与维护 ……………………………………………………………………………(60) 11.1 使用 ………………………………………………………………………………(60) 11.2 维护 ………………………………………………………………………………(60) 12 拆除与回收 ……………………………………………………………………………(61) 12。1 一般规定 …………………………………………………………………………(61) 12。2 活动房拆卸 ………………………………………………………………………(61) 12.3 砌体建筑拆除 ……………………………………………………………………(61) 12。4 回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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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现状,确定该规范实施的目的。 1.0。2 临时建筑不超过二层是鉴于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多为二层,且为了便于使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本规范仅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临时建筑,主要是对活动房、砌体建筑等临时建筑进行规范,对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或其他类型的临时建筑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进行个体设计。
1.0。3 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的规定是临时建筑落实国家法律的必然要求。 1.0.4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设计与施工的标准化要求。 1.0。5 鉴于本规范是临时建筑施工质量与使用安全的最低要求,因此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和租赁或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6 本条说明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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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本章给出了本规范使用的14个术语,由于本规范还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28个规范标准,因此在相关规范标准中出现的与本规范相关的术语不再一一列出。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主要参考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97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质量管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仅供参考.
2。2 符号
本规范给出了8个符号,并对每一个符号明确了定义,这些符号仅在本规范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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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与总平面
3。1 基地
3.1.1~3。1.2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3。1.4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不应影响城市既有设施和文物保护。
3。2 总平面
3.2。1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总平布置的原则。
3。2.2 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布置应既相对独立又便于联系。为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生活用房尽可能集中布置,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组团。
3.2.3 临时建筑人员较为密集的办公区、生活区还应避免施工作业如建筑物坠落和塔吊操作等潜在危险影响。因场地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网和警示标志等。
3。2.4 本条是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要求和现场人员的健康而作出规定。 3。2。5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布置应确保避免外电设施对其的安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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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建筑的功能设置和建筑面积应与工程建设规模和现场情况相适应,在满足施工现场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投资和节省用地。
4。1。2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便于标准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
4。1.3 从安全角度考虑,轻钢装配式结构临时建筑不应超过2层。从疏散安全和结构安全角度,人员密集、荷载较大的餐厅、仓库应布置在底层,会议室也尽可能布置在底层. 4.1。4 适合标准化设计和施工的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建筑尽可能采用装配式活动房,以方便生产制作、装配施工和循环使用。
4.1。5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体形与平面设计应尽可能简单方整,满足通风采光、卫生和节能的基本要求.
4。1。6 本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以及临时建筑的特性,为保证室内热舒适性和节能要求,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4.1。7 临时建筑的外窗设置应同时满足采光、节能和防水要求。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由于太阳辐射原因,尽可能在其外窗设置外遮阳,以减少太阳辐射热。 4。1。10 临时建筑地面应有防水、防潮、防虫措施,确保建筑周边的无积水.
4.2 办公用房
4.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办公区的功能设置内容. 4.2.2~4.2.3 本条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17而定。
4。3 生活用房
4.3.1.1 为保证临时建筑宿舍内部必要的生活使用空间,本条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对宿舍室内净高、通道宽度、居住人数作了规定。 4.3。1。3 本条是为保证临时建筑宿舍内部生活需求和基本卫生要求而作的规定. 4。3.1。4 从卫生、节能角度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临时建筑宿舍应保证自然通风。本条通风口面积的最低极限值是参照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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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是为保证食堂的卫生安全而定。
4.3.3 本条是对临时建筑公用厕所、盥洗室和浴室作出的规定.厕所蹲位、盥洗池水嘴与淋浴器数量的确定是根据大量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调研数据和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
4。4。2 4.4 仓库
仓库宜有与室外空气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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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安全
5。0.1~5。0。4 本条主要参数综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临时建筑的特点而制订。
5。0.5 采用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其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使用温度不得超过80℃,如用作厨房灶间,则必须加设防火墙.
5。0。8
临时建筑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厨房等危险场所应增加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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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6。1。2 这两条主要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等现行国家标准制订的。 6.1.3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临时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考虑活动房构件拆卸频繁损伤累积的因素,适当降低活动房构件的使用年限。
活动房构件拆卸后应及时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复使用.
6。1。4 对于特殊用途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其安全等级,但不得低于三级。
6。1。5 对于特殊用途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其抗震设防类别,但不得低丁类。
6。1.6 临时建筑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宜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 临时建筑的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计算和和构造的相关规定;
2 活动房的结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构造要求。
3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砌体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技术标准的规定和构造要求.
4 考虑地震设防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5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设计和构造措施。
6.1。7 为确保临时建筑结构的计算简图能够反映实际结构的受力状况,特作此规定。 6。1。8 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等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等因素综合分析选用相应的结构体系。
2 临时建筑结构设计应充分体现标准化、定型化、多样化及通用化的原则,实行工厂预制成品、现场组装,以充分适应构件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通用化应用、多样化组合的特点,以满足在正常维护条件下重复使用的要求。
3 由于活动房具有拆装方便、可重复利用等优点,目前,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此外,在不少施工现场仍采用砌体结构,故本规范主要对该两种常用结构型式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对砌体结构仅提出资源消耗较低的轻型屋面与结构型式).
4 临时建筑尚可采用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等可循环利用的轻钢结构承重体系.此时,应根据相应结构型式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5 钢结构临时建筑房屋构件尺寸的划分应合理,以便于构件的制作、搬运、吊装与维护,节点设计要做到安全、可靠、耐用、通用,适应反复安装、拆卸的要求;钢结构活动房屋的结构构件在施工现场应采用螺栓连接。
6 临时建筑不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屋面结构.
6。1。9 临时建筑采用标准化的结构体系设计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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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建筑结构结构布置宜对称、规则,力学模型清晰,应避免沿高度方向的抗侧力刚度突变;
2 临时建筑的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避免整个构件失稳或构件局部失稳而导致结构破坏临时建筑中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临时建筑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6.1.10 本条主要根据建质[2003]186号文件《建设部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制定的.夹芯板墙体不作为活动房的承重构件使用,但可以适当考虑其对整体结构抗侧力刚度的贡献。
6。1.11从资源节约的角度考虑,提出临时建筑不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屋面结构的规定。 6.1。12~6.1.13
1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利用永久性建筑作为临时用房,以节约宝贵的资源;以”减量化、再利用、 资源化\"为原则,提倡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反复拆卸、安装使用的活动房,把建设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2 从资源节约、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的角度考虑,兼顾目前部分边沿地区仍在使用砌体临时建筑的事实,本规范对高资源消耗、施工机械化水平较低的砌体结构的使用范围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3 根据调查,目前市场上,单层活动房的层高不超过5.37m,跨度不超过9.1 m(暂定值,下同),两层活动房的层高不超过3m,总高度不超过7.5m,跨度不超过9。1m的活动房使用量比较大,具有较成熟的施工、安装、拆卸、维护的经验。结合中南大学安全科学与防灾技术研究所的研究与试验分析,提出了活动房层高、总高度、跨度的限制条件。
4 柱高、跨度超过此范围的临时建筑可采用符合结构选型要求的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等可循环利用的钢结构承重体系。此时,应根据结构型式、所用的结构材料等特点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6。1.14 设计上应考虑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支架等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6。1.15 钢结构构件的防腐按《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第11.2条的规定执行。
6.2 结构材料
6。2.1 主要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制订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反复拆卸、搬运、重复使用,构件容易碰伤受损,因此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适当提高。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8条,对临时建筑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6。2.2 带肋钢筋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中规定的HRB335钢筋的标准,光圆钢筋的性能指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中规定的HPB235钢筋的标准。
6.2.3 本条主要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2中的第3.3。3条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中的第3。0.1~3。0。2条和第4。3.1条制订的。选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联结钢板等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并选用B级钢;冷弯薄壁型钢的质量应符合《冷弯型钢》(GB/T6725)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承重构件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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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连接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房用的高强度螺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3633)的规定;普通螺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丝》(GB/T3089.1)的规定
2 焊接材料的选择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适应,并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中的第3。0。4条的要求。
6.2.6 主要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制订的。
6。2。7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制定的。
6。2。8若芯材容重过低,彩钢夹芯板的强度和外观质量很难保证.并且,容重过低的泡沫在阻燃性能上不易控制.
6.3 荷载与荷载效应
6.3.2 由于工地中在临时宿舍中居住得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较低,人群较密集,适当提高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施工、检修集中荷载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第4。5点的规定取值.
6。3.3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地面粗糙度按≥B类考虑。沿江、湖、海边的空旷地区临时建筑,在设计时应适当提高基本风压的取值。 6.3。4 一般的临时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结构刚度、质量分布比较均匀,地震作用效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分析确定.
6。3.5 主要根据《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中的第4。1.7条制订的. 6.3。6 特殊用途的临时建筑 安全等级可为一级(0=1。0)或二级(0=0。95)。
6。4 地基与基础
6.4。3 地基承载力可依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验算:
1 当临时建筑的层数超过2层或房屋总高度超过6米时,必须根据资质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计算.
2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60Kpa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6。4。4 1、活动房应优先考虑自带基础方案。 2、当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砌体条形基础时,除了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外,尚需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圈梁的宽度不宜小于150mm,高度不宜小于120mm,配置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ф10,箍筋不应小于ф6,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圈梁顶面应高出周围场地150mm左右。
6.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6.5。1 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1 钢排架、门式刚架、钢框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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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的有关规定,对临时建筑结构构件的强度、刚度、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性进行计算。
2 活动桁架杆件的计算长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第9.1。2 条的规定采用。
6。5。2 活动房的节点设计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执行以下要求:
1 节点的型式和构造应遵从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原则。
2 主梁与钢柱、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连接钢板和高强螺栓可靠连接; 3 节点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校核其强度和稳定性。
4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房节点,除应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按最不利荷载组合效应进行弹性设计外,还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极限承载力计算。
6.5。3 预埋的地脚螺栓的锚固长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6.5.4 若杆件的轴线未汇交于节点中心,应在薄弱处增设加强板或采取其他措施增强节点的抗剪能力和刚度。
6.5。5 由于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垂直斜支撑时,宜采取其他可靠的措施提高结构的抗側移刚度。 6。5.6 当屋面板与檩条采用对穿螺栓连接或采用与屋面梁插接的方法时,檩条上应预留与彩钢夹芯板连接的螺栓孔,孔内宜加设带法兰的尼龙套管防止雨水渗漏.
6。5。7 活动房主要采用冷弯薄壁型钢作为承重构件;多次拆卸、搬运、安装后冷弯薄壁型钢容易损伤、变形,因此主要承重构件和连接钢板的厚度从严控制.
6.5.8 本条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第4.3。3条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第5。3。8~5。3.9条制定的。
6。6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6。6.1 从资源节约、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的角度考虑对砌体临时建筑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6。6.2 本条主要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第4.2.1条制定的。
6.6。3 钢木屋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轻钢屋架的设计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6。6.5 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距为4。2m及其以上,较大洞口指洞口宽度在2。1m及其以上。 6。6。8 当屋盖作为砌体墙体的侧向支承时,为确保水平力的可靠传递,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沿墙体方向锚固连接的抵抗力不应小于3。0kN/m.
6。6。9 为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保证支撑系统的正常工作,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锚固:
1 支撑的节点处(包括参加工作的檩条); 2 为保证桁架上弦侧向稳定所需的支承点; 3 屋架的脊节点处.
4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应用螺栓与桁架上弦锚固.
6。6。10 屋架的支撑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6。7 现场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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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7。2 主要根据 建质[2003]186号文件《建设部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制定的,并从安全、资源节约的角度考虑对砌体围挡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
6。7.3 彩钢板围挡除了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需满足注意下列规定:
1 斜撑应按拉杆设计,并校核其受压稳定性;斜支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应大于30度,且小于60度;
2 当彩钢板围挡的高度小于1。5米时,可采用悬臂结构,此时立柱与预制混凝土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符合固定端的构造要求;
3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设计和构造措施; 4 彩钢板围挡可不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6。7。5 砌体围挡的钢筋混凝土压顶宽度宜为B+50+50(B为围挡墙的厚度),也可以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雨水渗入墙中而影响墙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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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是设计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重整体美观,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临时建筑也不例外。
7.1。2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本条是对确保周边环境安全等提出的要求。
7.1.3~7。1。4 是对设备、管材及其配件等产品选择提出要求,并推广应用节能型设备,在于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的国策。
7.2 给水排水
7.2.1 给水排水系统是施工现场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临时建筑的用途、文明工地的要求以及给水排水条件等综合考虑。
7.2。2 给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有利于用水的计量和管理,有利于施工现场的节约用水。各用水点的水表可根据用户单位、临时建筑性质等具体情况按管理需要的原则设置。
7。2.3 临时建筑的水源应根据建设地点、供水条件确定,当无法采用市政供水时,可采用经处理后符合卫生标准的自备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或将自备水源作为生活杂用水使用.
生活饮用水(包括热水)是指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衣物洗涤、家具擦洗、地面擦洗的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7。2。4 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除与区域水资源条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气象条件、生活习惯、节水技术政策要求等因素有关外,还需考虑到建筑的临时性,生活用水设施相对较简单以及其它条件限制等多种因素,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相关用水定额的指标采用低值。
7。2。5 为了节约能源,宜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供水压力最大限度的满足节能要求和减少生活饮用水的二次污染.由于临时建筑为不超过二层的临时用房,以及轻型结构体系。因此在管网压力有限和供水条件允许时,可选用直接供水的方式,充分利用管网余压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7.2.6 本条系根据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编写。
结合国内发生的由于管道连接错误造成饮用污染事故,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故作出限制。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是指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采用普通阀门连接和控制直接冲洗大便器或大便槽.普通阀门即使阀门出口端装有虹吸破坏装置,亦不得用于大便器(槽)的直接冲洗. 7.2。7 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水供给除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外,尚需提供建筑工地的施工用水。由于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工地的各用水点相对较简单和不规范,极易受到污、废水和污染物的污染(输水软管直接与施工机械连接或直接放置在地面),一旦系统管网出现负压回流时,将污染生活供水管网和生活饮用水,产生卫生安全事故.因此将临时建筑的生活饮用水管网与施工用水管网分开独立设置,在施工供水管起端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设置倒流防止器等),保证生活饮用水不被污染和卫生安全.
7.2。8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等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采用非饮用水和自备水源作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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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的场所,为了防止误饮误用是十分重要的和必要的。常规做法是挂牌,牌上写上“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如有外国人员出入的场所尚应配有英文,如“No Drinking 或Can`t drinknig water”.
7。2.9 主要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等其它用水,由于防护条件有限,易受回流污染,因此宜将生活饮用水池(箱)单独设置。此外,施工现场场地条件、环境相对较差。埋地水池的卫生防护及溢排水条件受限,极易受污染,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因此不宜埋地.
7.2。10 用水点压力是指在此压力下卫生器具的出流满足使用要求,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压力为0。20~0。30MPa,从节水和满足使用舒适考虑,当配水管给水压力大于0。35 MPa时,宜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否则易损坏供水附件,也造成水量浪费。
7。2。11 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卫生器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的要求。
7.2。12 临时建筑的室内、外管网、配水管件的跑、冒、滴、漏现象相对较为普遍,浪费了大量的水资源,因此对临时建筑中所采用的管材、配件和阀门等材料的质量要求予以强调,目的是减少漏损,节约用水。
7.2.13 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由于低温原因,易使给排水管道和设施的水体产生结冻现象和损坏,影响了使用和造成对供水设施的破坏。因此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达到保护目的。 7.2。14 建设工地由于条件有限,环境卫生相对较差,以及存在粉尘等污染情况,因此宜选择卫生、安全的场所设置饮水点,保证施工及管理人员的饮水卫生.
7。2.15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针对临时建筑所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热源选择方案,在有条件的施工场所,宜优先选择建设工地的余热、废热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7。2。16 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的使用均存在安全性的问题,因此选用这些局部加热设备均要按其产品标准、相关的安全技术通则、安装及验收规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考虑,采取有效、可靠和保证人生安全的必要措施。同时安装尚应符合电气等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要求。 7。2.17 冷热水系统配水点相近的供水压力,可以保证供水水温的相对稳定,避免配水点间相互干扰和影响,方便了使用,减少了水量的浪费,有利于用水的安全。
7。2。18 集中生活热水供宜采用同程回流的布置方式,能够防止系统中热水短路循环,保证整个系统的循环效果,各用水点能随时取到所需温度的热水,有效的利用能耗,对节水、节能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在系统回流管路上可设置调节阀,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平衡回流效果。
7。2.19 构造内无水封的卫生器具,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隔绝室外管道中有毒、有害气体、爬虫等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其型式有存水弯、水封盆、水封井等方式。水封深度系专业技术上措施统一要求。
7.2.21 设置单独排水系统收集处理食堂的食用油脂。食堂的食用油脂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挟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设置隔油池是十分必要的.
7.2.22 根据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等污染源……”化粪池的构造中虽采取抹水泥砂浆防渗处理,但不可避免有渗漏现象,故本规范取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下限值。 7.2.23 强调有组织地排放,是为了保护工程建设过程的周边环境和水体.
7.2.24 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是保护水体不受污染的必要措施。我国有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己影响城市正常生活和生产,雨水收集回用成为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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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 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2.26 应从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发,根据临时建筑可燃物多少、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速度等情况,配置消防给水设施.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采暖设施。 7.3。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热工分区,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主要分区指标—最热月平均温度的下限是25℃。据此作为安装空调设备的界限.
7.3.3 本条文的设计温度取值是综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第3.1。3条及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7。2。2条的规定制定的。临时建筑为普通办公,按三类标准考虑。 7。3.4 公共浴室采暖室内设计温度采用与宿舍相同的标准
7.3.5 根据我们调查东北三省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了解到,目前这些地区采暖以煤炉取暖为主,由于煤燃烧时产生有害气体,对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都产生危害,故应设置烟囱。为了防止烟气在房间之间相互流串而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甚至危机人员生命,所以不应采用单孔烟道。
7。3.6 由于临时建筑使用周期较短,采暖及空调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拆装灵活、使用方便,且通常不具备使用集中热源或气源的条件.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除严寒地区外,目前我国临时建筑的采暖及空调基本上都是采用单元式空调机。
7。3。7 由于市场上各种能效比的空调设备均有销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选购节能型的产品。
7。3.8 对于电力有富裕且电价较优惠的地区,可采用电加热设备采暖.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应采用这种方式采暖的。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
7.3.9 按照本规范中建筑专业的设计要求, 公共淋浴室及厕所、盥洗室等均要求采用自然采光。当房间内无法自然形成良好的对流通风条件,室内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7。3。10 本条文是为了保证环境卫生及室内卫生要求。
7。3.11 空调室外机随意安装将影响建筑外立面的美观,应统一设计。
7.3.12 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影响环境卫生,应有组织排放。 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以防污水或雨水管内的异味或雨水从空调机冷凝水盘外溢。
7.4 电气
7.4。1 本条考虑临时建筑的用电安全,规定低压配电电压等级及系统接地型式.
7。4。2 变配电室若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或设在有剧烈振动、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将严重影响变配电室的安全运行;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难于避免变配电室进水而遭淹渍,影响变配电室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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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自备发电机电源与市电线路电源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自备电源的专用性,防止市电线路电源系统故障时自备电源向市电线路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7.4.4 为了安全运行,规定了导线类别;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强调架空线路要设置专用电杆.
7.4。5 ~7。4.6 低压接户线一般档距在25m以内,绝缘线对地距离只要人举手(或举物)碰不到,一般2。5m是可以的。
7。4。7 为避免室外配电电缆线路遭受高温、水泡、干扰及外力破坏、介质腐蚀等不利因素影响而出现事故隐患或导致故障,对室外配电电缆线路敷设做出的规定。
7.4。8 为了安全运行,规定了导线类别;在建筑吊顶内,人员不易进入,平时不易进行观察和监视,为保证线路运行安全和防火要求,规定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7。4.9 确保防火、阻燃要求,塑料导管(槽)及附件必须选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7.4。11 是为防止人身电击采取的必要措施。本条涉及的就是防间接电击保护。 7.4。13 在选择光源和灯具时,不单是比较其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虽价格较高,但在同样的照度标准要求下,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能是合理的。 7.4.14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7.4.15 本条要求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有利于节电。
7。4.16 火灾实例表明,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或可燃装修上,容易发生火灾。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当灯具发热部件紧贴在安装表面上时,必须采用带有标志的灯具,可以避免一般灯具的发热导致可燃材料的燃烧. 7。4。17 本条主要是从用电安全上考虑。既兼顾控制的灵活性、方便性,又考虑用电的安全性. 7。4。18 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引起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7.4。19 为避免插座回路故障引起照明断电所做的规定。考虑到插座回路主要用于插接移动式电气设备,要求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同时,为确保使用餐饮设施电器设备安全,规定其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保护电器。
7.4.20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以及《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的规定。
7。4.2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规定.用电负荷标准中,包括灯具和插座,其中考虑了小型电器.近年来,宿舍中使用的各种电器数量在不断增多,本条制定一个最低用电负荷标准,作为居室用电的下限值. 7.4.22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规定。为安全用电和方便使用者,规定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最低数量,供小型移动电器使用。负荷较大的电器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7。4.24~7。4。25 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接地的措施,涉及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
7。4。26 临时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7。4。27 由于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电话、电视已成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计算机网络系统也日益普及,这条规定主要考虑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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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作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款规定了构件生产企业的许可。
8.1。2 钢木屋架一般就地组装,防止运输造成结构变形或损坏。
8。1。5 活动房的标识是在主要构件和彩钢夹心板上注明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
8.2 活动房构件的制作
8.2。1 活动房各类构件的制作所采用标准模数以地方或生产企业的标准规定为准。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标准板块尺寸为1Kb=1820mm,1Pb=895mm。 8。2。3 屋面板与檩条的连接,除采用螺栓连接外,还有采用自功螺丝、卡扣式等连接方式。这些连接方式均应考虑防渗漏措施。
8.2。5 本条款提出铝合金、塑钢门窗及彩钢夹心板门的标准模数要求。 8.2。6 楼梯板与走道板采用花纹钢板制作主要考虑地面防滑要求。
8。4 钢木或轻钢屋架
8。3.4 构件组装工作平台应测平,加以固定,使构件重心线在同一水平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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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 工
9.1 一般规定
9.1.1 由于活动房的制作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所用原材料也有很多品种,因此,对半成品构件作出基本要求是很必要的。
9。1.2 本条规定了构配件的质量保证要求.
9。1.5 目前搭设临时性建(构)筑物随意性较强,出现较多的问题,因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
9.1.6 虽然临时砌体建筑的使用时间较短,但牵涉结构安全问题的原材料还是必须符合永久性建筑的相应规定.
9。1.7 任何的建(构)筑物基础均十分重要,因此做出较详尽的规定也是必须的。
9。1.8 沿海地区和南方地区风、雨较多,破坏性较大,为了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特做此规定。
9。2 活动房施工
9.2。1 构配件有许多技术参数,这些参数均影响到活动房的安全、功能、美观等,因此进场时应根据检查表逐一核对。
9.2.2 活动房的平面位置关系到施工现场的规划和使用,应认真进行复核。 9.2。3 构件的稳定关系到施工安全。
9。2。4 主框架安装次序、方法与施工效率有很大关系,必须按施工流程和注意事项执行。 9。2。6 门窗质量关系到节能、采光、通风、防水、使用等诸多功能,应该认真执行。 9。2。7 屋面板的安装较为复杂,性能要求也较多,必须按相关要求执行。 9.2。8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楼、地面板使用安全和防止板缝落灰。 9。2.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楼梯、栏杆结构和使用的安全 9。2.10 考虑到活动房安装施工是由不同的厂家进行,为便于有关单位验收使用,将本规范相关的重要规定列入表A.0.2。
9。3 砌体建筑施工
9。3.1~9。3.8 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编制,并对砌体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的主要因素给予明确,便于检查和监控。
9。3。9 砌体建筑施工有较成熟的经验,对在本节未列出的只要遵循相关规范执行即可。
9。4 现场围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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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9.4.2 现场围挡有多种做法,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状况、习惯做法,对其中二种较常见的围挡施工从保证围挡结构安全做出一些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做法也应按9.1。5条的规定编制专项方案.
9.5 建筑设备安装
9.5。1 给水管道经试压合格后方能保证其使用功能;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是为了保证给水管不受到二次污染;冰冻线以下是防止管道内流体结冻而采取的措施;为保证穿道路的管道不被车辆等重物压坏而做的规定;隐蔽或埋地的管道做闭水试验主要是防止排水管道本身及接口渗漏;食堂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上方不得设置排水管是从食品安全上考虑,防止排水管道渗漏引起的污染;配电房上方不得安装给排水管是基于防止水管渗漏引起的电气故障,保证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9.5.2 使用功能上的要求。
9。5.3 公共厨房应设置专用的排气设施或装置,保证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9.5.5 在正常情况下,保护地线内无电流通过,其电位与接地装置的电位相同,施工时要保证各接地点连接可靠不松动,且标识明显,确保人身、设备在通电运行中的安全. 9.5。6 出入口密封是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设备,引起元器件短路故障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兼具防渗水的要求;电线、电缆绝缘阻值符合规范规定是保证导线的使用功能,不存在漏电隐患;临时建筑建议明敷设主要是直观、方便检修,若条件许可也可暗敷。
9.5。7 若接地线串接,故障发生后,易导致其后续插座无接地线,不能保证其使用安全。 9.5.8 接地装置可靠与否,阻值是否满足要求直接关系到接地系统的安全性能。故应认真检测,记录完整。
9.5.9 建筑设备安装验收单独列表是考虑到设备安装常常由多个不同的厂家或施工单位进行的,列表便于有关单位验收使用。
9。5。10 本条说明临时建筑物中安装也应满足国家相应的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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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竣工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是根据调查有关省的临时建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0.2条规定编制的.
10。1.2 本条是根据调查临时建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6.0。3、6。0。4条规定及各省相关临时建筑的规程编制的。
10.1.3 本条根据临时建筑的使用管理情况规定了技术文件等档案的管理要求,其保存时间至临时建筑拆除.
10.1。5 在保证临时建筑的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可酌情选择相应规定参照执行。
10。2 活动房验收
10.2.1 本条规定活动房施工质量中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检查与验收应执行相应的验收规范。
10。2.2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设情况,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5.0。5条规定编制的。
10。2.3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设情况,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5.0。4条规定编制的。
10。3 砌体建筑验收
10.3。2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设情况,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0。1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2。1条规定编制的.
10.3.3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设情况,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0。2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2。2条规定编制的。
10.3.4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0。4条规定编制的。鉴于砌体常发生裂缝,因此对有裂缝的砌体按有否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区别对待,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10.3。5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施工情况,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1.3条规定编制的。
10.4 现场围挡验收
10。4.2 本条是结合砌体围挡的施工情况,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0.1条编制的.
10。4.3 本条是结合砌体围挡的施工情况,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0.2条编制的。 10。4.4 依据审核确认的方案根据本规范和参照类似的结构的标准复核验收,重点是基础稳固、节点安全可靠。
10.5 建筑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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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本条规定建筑设备施工质量中涉及安全的检查与验收应满足国家相应的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0.5.2~10。5.3 本条是结合临时建筑的建筑设备建设和使用情况,参照《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同时列出了建筑设备观感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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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与维护
11。1 使用
11.1.2 活动房生产厂家应编制使用说明书,对活动房运输、安装、使用过程的注意事项做出规定,并在活动房出厂时提供给使用方。
11。1.3 活动房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其构配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并导致结构安全性能下降,应对房屋结构和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超过使用年限,但不能及时拆除的活动房,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造成伤害事故。
11。1。5 临时建筑防台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性能相对较弱,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1。1.6 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楼地面的使用荷载如超过设计限制,应由设计单位或制作厂家对其结构设计进行验证。
11.1。12 临时建筑的防火性能相对较弱,轻钢结构防火更是其薄弱环节,应采取较为严格的防火措施。
11。1。13 针对围挡使用过程中常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型做出的规定。
11。2 维护
11.2.1~11.2。5 本节对临时建筑日常使用过程中进行维护以及重复使用的构配件等进行维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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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拆除与回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条规定临时性建(构)筑物拆除的原则。
12。1。2 本条规定临时性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2。1.3。 本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12.1。4 本条规定拆除区周围的安全条件、拆除作业气候天气条件.
12。1。5 本条规定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作业人员操作要求.
12。1。6 本条规定拆除前应当做好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现场用电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12.1.7 本条规定拆除后场地须达到的标准。
12。2 活动房拆卸
12。2。1 本条规定人工拆除活动房屋作业流程应遵循的先后顺序. 12.2.2 本条规定稳定支撑系统拆除的规定。
12。2.3 本条规定拆卸有支撑架、无固定支撑架的临建房屋时拆卸的要求。 12。2.4 本条规定操作人员应执行的拆卸方法。
11。3 砌体建筑拆除
12。3。1 本条规定人工拆除砖混结构临时性建(构)筑物作业流程。 12。3。2 本条规定存在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砌体建筑拆除的方法.
12。3.3 本条规定拆除作业禁止的方式;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必须达到安全距离。
12.3。4 本条规定在高处进行拆除时材料运送方法.
12。3。5 本条规定拆除采用木质材料的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要求,防止元钉扎脚。
12。4 回 收 12.4。1 ~12。4。3 规定了临建房屋构、配件拆卸后的产品保护及维修要求,以便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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