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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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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农村建房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行政村213个,自然村2277个,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建房呈越演越烈之势,建房量大、点多、面广、线长。建房形式以单位建筑为多,面积均在200平方米以上,二层至三层居多,多为砖混结构,部分跨度超过5米以上,房型趋于多样化。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建设的加快推进,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如:五沟、韩村、刘桥等进行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但所占农村建房总数量的份额很少。2010年我们对农村建房做了初步统计达74万平方米,今年将超过100万平方米,数量是十分惊人的,农村建房的施工方多是由零散的无资质的农民工匠施工,既无技术又无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乡(镇)是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涉及到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众多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是:乡镇主要依托各乡镇建设所,人员少则几人,多则20余人,由于收费受到严格,致使建设所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无保障,人员经济待遇严重偏低(平均1000元以下),存在任务重、责任大、管理散、积极性低的状况。

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村建房的业务指导,但没有设立村镇建设股,此项工作业务在安全质量管理指导上由建管股和质监站负责,造成此项工作缺乏连续性、专一性、有效性。

二、目前农村建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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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农民建房无序状态和“空心村”现象并存。由于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严重不足,大量房屋建设集中在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侧、承包地或见缝插针式建设,由此产生了大量违章建筑,因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回收机制不健全,老宅基地无规范的管理办法,加之农民外出打工,新房建成后原房屋基本闲置,造成“空心村”现象的存在,浪费了大量的宝贵土地资源。

2、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管理职责不明,有效手段不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隐患严重。

3、农民建房缺乏上位法依据、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因此,管理缺乏依据。

原因分析:

1、镇(乡)对农民建房重视不够,这里有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镇(乡)将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计划生育、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对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重视不够。客观原因是农村建房点多、面广、线长、量大,镇(乡)建设所人员不足,待遇严重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加上业务水平不高,致使管理缺失或不到位。农村建房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大、需现场监管,又涉及业务专业知识,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才能承担,目前他们的收入和所承担的工作量确实不成比例,因此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致使农民建房管理基本成为盲区。

2、受土地管理的制约,如《土地管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加之我市实行“宅田合一”,使得一些符合建房条件特别是已到法定婚龄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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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和住房困难户无法申请宅基地,迫于无奈只有违章占地建房。此外,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地承包制三十年不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进程、农村用地性质不明等因素制约。因此,农民如何规范取得宅基地建房,已成为农民建房的前置条件制约瓶颈。

3、村庄规划编制严重滞后,目前我县乡镇总体规划都已编制完成,但在全县213个行政村中已编制规划的有个。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总体不能满足需求,加上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等问题,使得村庄规划成为农民建房的重要制约因素。

4、农民零散建房基本由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质量和安全缺乏保障。

5、农民建房尚无规范性的上位法管理法规,2008年省建设厅起草了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但因多种因素制约,至今尚未出台,致使缺乏上位法依据,给县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带来困难。

三、建议和对策

农民建房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主要内容。农民建房点多面广量大,涉及性强,需要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农业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使农民建房能有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镇(乡)是农民建房的管理主体,应切实履行起管理职责,并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区应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督和指导,将农民建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和农民建房管理作为考核镇(乡)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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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研究、指导、技术服务,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国土部门应尽快出台农民建房的土地使用和管理办法,抓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协调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关系,使农民能取得合法的宅基地。

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大和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管理、督查和支持,尽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对农民建房发放规划许可证,使农民建房能按规划地点合法有序建房。

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建房的设计、施工、安全、质量监管的指导和督查,并提供标准的住宅建设图集。加大对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的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中)。

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建房房产证发放、领取、管理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指导、监管村镇建设的重要职能,应在城乡建委设立村镇建设管理股,使村镇建设管理有机构、有人员。

4、尽快解决镇乡建设管理所人员和待遇问题。农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是镇乡,农村建房管理范围广、量大,需有专人负责此事。根据实际情况,每个镇需10-15人(8万人以上镇需15人,8万人以下镇需10人)方能满足管理需要,由于受行政编制的制约,纳入行政编制可能不大,但必须采取措施,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按照农村建房管理的实际情况,此管理机构应设在镇乡,行政上受乡镇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县区业务部门的指导。可采取聘用、签订规范用工合同的方式,从大中专相关专业毕业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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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其待遇应不低于社会聘用大中专毕业生的平均水平,使其工作有积极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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