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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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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接管与撤离物业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0-9-30 添加者:zhaoying 浏览次数:220次 郑物房协〔2008〕7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

郑州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于2003年4月9日下发了《物业管理公司新接管物业与撤离所管物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即郑物办〔2003〕1号文,对此多数物业服务企业都能认真执行,对规范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现为了贯彻落实《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更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发展,建立健全及完善会员单位的信用档案管理,现将新接管物业和撤离所管物业中的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所有会员单位接管物业均须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和协会备案,使协会便于为企业服务;

二、所有会员单位撤离所管物业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以文字形式提前90日将撤离原因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并向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和协会备案;

2、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名单; 3、业主委员会或大部分业主不同意物业服务公司撤离,要求继续为其服务的,应尊重其意愿,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三、非会员单位提倡按照上述办法在接管、撤离物业时到协会备案,使协会能够掌握我市整个行业的动态。

四、凡会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者,协会将记入该单位所管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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