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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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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结算文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

关问题

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在辽宁省应将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

征栏目中描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表格应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规定的表格执行。

2.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问题。

根据新修编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因此该项费用必须按 2008 年《建

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二、综合部分 :

1. 使用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由业主缴纳水电费如何扣减问题。

有计量表,按计量表读数计算;没有计量表,按计价定额分析出的水电总量乘以系数 1.1 计算水电费进行扣减。

2.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如何计取费用问题。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应按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的基价计算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3. 周转性材料是否允许找价差问题。

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没有“材差”的概念,清单计价形式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或定额计价形式的材料费,施工企业应按市场价格或 《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确定 材料价格。周转性材料也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入材料费。

4. 关于修缮和市政维修等定额如何使用问题

执行 1996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 1993 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 1988 年《全国统一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工程,人工工日按综合单价 45 元 / 工日,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机械单价按 2008 年相应计价定额中的单价进行换算。

5. 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工程项目费用计算问题。

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工程各项费用一律按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 35 %计取。

6. 材料检验试验费计算问题。

材料检验试验费应该由业主承担,其费用组成包括检验试验费,还应该包括被检验材料样品本身价值。

7. 计日工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问题。

工程招投标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格进行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价格计算,网刊没有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仅计取税金进入工程结算。

8. 关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定调整和勘误执行时间问题。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1 日 ,因此计价定额调整规定和 勘误表的执行时间也是 2008 年 3 月 1 日 。

9. 油漆、防火涂料等涂刷工程,定额消耗量与实际不一致问题。

油漆或涂料用量与定额消耗量差超过 15% ,可按产品说明书或实际消耗量调整,其他不变。

三、土建部分:

1. 垂直运输 20 米 以下没有塔吊子目,只有卷扬机如何计算问题。

计算 20m 以下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不论搭设塔吊还是卷扬机,都执行《 A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 20m 以下垂直运输项目。如实际使用塔吊的工程,可以计算塔吊的安拆费、塔吊场外运输费和塔吊基础部分的费用。

2. 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超高折层问题。

计算单层或多层建筑物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的费用应该折层计算。

折层办法:单层或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 3.6m 时,按檐高除以 3.6m ,整数部分为层数;余数部分折层超过 2.2m 算一个增加层,少于 2.2m (含 2.2m )舍去不计。

单层建筑物折层计算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乘系数 0.6 。

3.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的垂直运输费计算问题。

高度超过 3.6m 的挡土墙、水池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按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 0. 15 做为垂直运输费。

4. 如何区分阳台和室内问题。

如果阳台的外墙(三面栏板)与建 筑物外墙结构形式一致,可以认为是室内;反之就是阳台。

5. 建筑物高度超过 3.6m 的有砌筑围护结构的钢结构建筑物计算垂直运输费和脚手架搭设费用问题。

建筑物高度超过 3.6m 的有砌筑围护结构的钢结构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建筑工程垂直运输相应项目的 30% 计算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

6.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场内运输费计算问题。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场内运输执行相应场内运输定额项目,运输机械型号与定额不同不得换算。

7.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和泵送管道损耗计算问题。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根据实际需要计入混凝土价格中;泵送管道损耗包括在混凝土输送泵台班单价中。

8.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定额问题。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按零星抹灰定额项目。

9. 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定额项目问题。

长宽比在 3:1 以内的矩形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矩形柱定额及模板的相应项目;长宽比在 3:1 以内的非矩形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异形柱定额及模板的相应项目。

10. 对拉螺拴、对拉片计算问题。

对拉螺拴与对拉片按实际用量计算,执行铁件定额项目;施工中重复使用的对拉螺拴与对拉片按实际用量的 30% 摊销。

四、装饰部分:

1.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建筑物超高降效、加压水泵台班、垂直运输及脚手架搭设费用计算等问题。

( 1 )将水泵加压台班的基价调整为原基价的 20% 计算。

( 2 ) 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B.8 措施项目中满堂脚手架子目一律不执行。如发生,应执行《 A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 A.12 措施项目满堂脚手架子目,如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满堂脚手架,应按满堂脚手架项目基价的 30% 计算脚手架费用。

( 3 )对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应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 15 %做为垂直运输费用(编制说明中系数 1.5% 有误)。

2.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中没有天棚打磨子目,如实际发生应如何计算问题。

使用墙面打磨子目并乘以 1.2 系数。

3. 固定价格门(窗)(含主材、安装等全部费用)费用计算问题。

由业主指定门(窗)价格的分项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定额材料消耗栏内的未计价主材价格,并按定额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计取各项费用。

未计价主材价格=实际每平米门(窗)价格×定额主材消耗量-定额基价

4. 天棚吊顶中的钢筋吊杆是否可按实调整问题。

钢筋吊杆与定额给定含量不同时可按实调整,但人工不变。

5. 楼地面工程铺圆形或异型大理石如何计算问题。

可以执行 1-24 大理石拼花项目。

五、安装部分:

1. 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

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的划分原则:定额中材料栏内已列出消耗量的、说明中明确的、注脚中说明的均为材料,否则为设备。

2.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超高费增加费计算问题。

( 1 )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 6 层或 20m 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人工和机械分别按下表系数计算:

高度(m) 系 数 30 以下 40 以下 50 以下 0.40 0.50 0.60 60 以下 0.70 70 以下 0.80 80 以下 0.90 80 以上 1.00 计算基数应该包括 6 层或 20m 以下的工程量。

( 2 )超高降效增加费,以楼地面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 6.00m 时,超高部分发生的人工与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 0.30 计算超高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6.00m 以内的工程量。

这两个系数应分别计算,高层增加费是指建筑物或设备装置的总高度;超高降效是指操作物距楼层地面(装置平台)的高度。上述两个系数规定也适用于设备装置等工业安装工程。

3. 关于 2008 年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仪器仪表台班费问题。

《 C.10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C.1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中部分仪器仪表台班费未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该项费用已列入费用标准中的工具用具使用费项目内。

六、市政部分:

补充 D.2 道路工程定额中沥青炼制与沥青混凝土加工搅拌费用表:

十、沥青加工炼制费(编码: 040204011 )

单位: t

001 2-498 蒸汽法 665.28 27.59 589.82 47.87 单位 工日 工日 t t kg m3 kw·h 元 元

0.225 0.338 0.092 0.360 10.00 2.430 20.00 — 47.87 消 耗 量 0.336 0.504 0.070 0.300 25.00 — — 3.00 — 002 2-499 明火烤熬 497.91 41.16 456.75 —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基 价 (元) 其 中 人 工 费(元) 材 料 费(元) 机 械 费(元) 名 称 人工 普工 技工 石油沥青 60-100# 煤 材 料 木柴 水 电 其他材料费 机械 其他机械费 十一、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碎石加工搅拌费(编码: 040204012 )

单位: m3

001 2-450 沥青碎石 200.91 25.25 127.06 48.60 单位 工日 工日 t kg 0.15 0.35 0.065 14.00 0.15 0.35 0.065 14.00 002 2-451 003 2-452 沥青混凝土 粗粒式 210.63 25.25 127.06 58.32 中粒式 221.58 25.25 128.29 68.04 细粒式 231.30 25.25 128.29 77.76 004 2-453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基 价 (元) 其 中 人 工 费(元) 材 料 费(元) 机 械 费(元) 名 称 普工 人工 技工 材 煤 柴油 数 量 0.15 0.35 0.065 14.00 0.15 0.35 0.065 14.00 料 电 其他材料费 机械 其他机械费 kw·h 元 元 8.400 0.50 48.6 8.400 0.50 58.32 9.800 0.70 68.04 9.800 0.70 77.76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 [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规 费 标 准

序 号 1 2 3 4 5 保 障 费 7 住房公积金 8.18 会 社 规费费率上限(%)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1.64 6.55 0.82 规费名称 排污费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6 工伤保险 0.82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 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 拟建工程的工期;

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 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转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建价 [2009]1 号

各县(市)建设局、财政局、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印发的《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

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算存在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 工程中采用抗渗砼,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如使用商品砼的找商品砼价差,如为现场搅拌的,砼实验室配合比与定额配合比不同时,按辽建发 [2005]29 号文件第二条的第 9 条规定执行。 2. 发生的配合费按实际签证或合同约定。

3. 固定地下室砼剪力墙的带止水片的穿墙拉杆,属于一次性摊销的,按实际发生计入直接费。 4. 连系梁脚手架按实际搭设,不重复计算。

5. 体育场馆弧形看台梁、板应分别套用定额梁、板相应子目。弧形梁指半径在 9 米以内的梁,半径超过 9 米的套用直形梁子目。

6.L 型构造柱模板执行构造柱模板子目,不能执行异型柱模板子目。 7. 基础撼砂按定额执行,不增加手推车运距。

8.2001 年消耗量定额个别工程项目无定额子目,而在 2008 年计价定额有相应子目的,可执行 2008 年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调整到 2001 年定额水平。 9. 给排水管件按实际发生调整。

10. 电气安装工程中 PVC 穿线管按图纸设计说明中规定套用定额的相应子目。

11. 关于电气系统调试,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这个原则:动力系统按设计图纸中系统原理图划分系统。民用住宅工程照明系统按一个建筑物一个系统计算。工业项目 1KV 以下配电系统调试,从低压配电装置至低压配电箱按一个系统计算; 10KV 以下送配电系统,按一个配电柜组成一个系统计算;凡供电系统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可调试元件的设备可计算调试费用,其他的不含可调试元件的电气系统、移动电气设备,以插座连接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等不需要用户进行调试的均不得计算调试费用。 附:《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略)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二○○九年一月八日

2008年结算文件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招发[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依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具有强制性,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之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三、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分为含规费报价和不含规费报价。不含规费报价作为评标的考核指标,中标人的含规费报价作为中标价并据此签定施工合同。

四、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第二十八条(三)之规定:凡未按本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五、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执业印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本溪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9]1号

各自治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八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关于印发<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建价发 [2008]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 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8 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 2.86% 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2008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锦建发[2008]22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在兴城召开了年终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确定的《 2008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锦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8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1 、钢材、沥青等材料比年初价格大幅度上涨,引起相关价格发生变动,采用 2004 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该考虑风险因素,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在合同中有规定的,竣工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如果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解决。采用 2008 计价定额计价的工程,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2 、采用 2004 定额计算综合脚手架的工程,楼内有中空部分(即有部分层与层之间无楼板间隔直通至楼顶),此部分采用垂直封闭的费用,按楼内中空部分计算折层面积后乘以 0.6 系数,套相应定额子目。 

3 、突出建筑物外墙面的部分(阳台)利用墙体封闭后,此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划分,如果是与居室或厨房相连,按厨房、居室功能设计的计算全面积;与客厅相连的按阳台计算 1/2 建筑面积。 

4 、空心砖墙按施工规范不得留脚手眼,外墙须设置脚手架拉结锚固钢筋,其钢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实际用量,套定额相应的钢筋项目。 

5 、机械挖土石方项中按 10% 人工配合挖土的问题。 

采用 2004 定额的工程,人工配合挖土: 3000 ㎡ 以下按挖土总量 3% 计算; 3000m 以上的按 1.5% 计算;机械挖沟槽按 1% 计算,其他规定不变。 

采用 2008 计价定额的工程人工、机械挖土分别套项。 

6 、管沟挖土方井坑部分图示尺寸的底面积大于 20 ㎡ ,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小于 20 ㎡ 需加宽、加深而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 

7 、新建工程脚手架采用综合脚手架,实际工作中外墙粘贴苯板,需要先拆除原脚手架,在粘贴施工时需要在同一部位再重新搭设脚手架的,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也确实需要搭设的,可按单项脚手架计算,其他不计。 

8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属于定额项目缺项的,可参照实际情况编补充估价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

结算依据。 

9 、材料检验试验费属于材料费的组成部分,清单计价形式的工程,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要考虑材料检验试验费,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自行确定报价;定额计价形式的工程,按实际发生计算,计入直接费。 

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

10 、同一单位施工的装饰工程采用 2004 定额的按专业承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费基数,采用 2008 计价定额的以

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取费标准。 

11 、原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施工图架空层层高为 2.19m ,施工单位按此进行措施项目报价,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层高改为 2.4m ,工程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竣工建筑面积,调整相关费用。 

12 、施工单位规费计取标准中的社会保障费含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与统筹办的劳保统筹的关系,我市在现有体制下具体分两种情况:

( 1 )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先按核定的计取标准计取费用进入工程造价,待工程结算时如数退回建设单位,再由市统筹机构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此费用。

( 2 )不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按核定的计取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

13 、方形的混凝土柱子的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将方形柱改成圆形护角的柱子,护角费(塑料模板)护角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一次摊销,同时结算时扣减该护角所占的模板费用。 

14 、 2004 定额综合脚手架已含垂直防护费用,如果采用密目防护网的可以换算主材费用。 

15 、现场签证工每工日单价按 40 元计算。 

16 、电气定额中电缆主材费用按设计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加上定额损耗率计算主材量。 

防雷接地主材按不同子目(钢管接地、角钢接地),分不同主材,按设计和实际长度计算主材量。 

17 、给水、排水安装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时,管件含量给定一个综合系数,采用清单报价时,投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和方法,自行确定数量,计算出综合单价工程自主报价;管件价差按合同约定。 

18 、施工水电费结算时扣缴的问题,施工水电费有计量表的,按计量表的实际用量计算,即在定额含量内的部分按定额单价计算,实际用量与定额含量的差(超量部分)按实际价格由施工单位负担;无计量表的按规定的系数扣施工单位水电费。 

附件: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7年结算文件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 阳 市 财 政局

沈建发 [ 2007 ]184号

关于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 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 、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

差。

2 、 2007 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 5.90% (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 、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 DN50 )、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 DN50 )、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 、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 、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六、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 、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中 水 (%) 0.3 3.0 电 (%) 0.5 5.0 工程项目 土建、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基数 直接费 人工费 合计 (%) 0.8 8.0 1 、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 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 1.79 ,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 2.39 ,机械费乘以系数 1.15 ,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 [2006]29 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九、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 、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 [2000]340 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 2.00 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 1.2 ~ 1.8 吨 / 立方米。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 [1997]2500 号及辽政发 [2001]15 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 ‰计取。

3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2.28% 计取。 2003 年9月30日 前已交劳保统筹费用办完中标手续的工程,应按沈政办发(1997)9 号文件规定执行。 4 、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0.54% 计取。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48 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 1 )砖混结构按 1.50 元/m2 计取,框架结构按 1.80 元/m2 计取。 ( 2 )按工程造价的 4 ‰计取。 6 、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市内 县、镇 乡 计取标准 (%) 3.445 3.381 3.252 7 、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 2004 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8]1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七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二○○

七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2007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07]5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丹东地区 2007 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规范计价行为,现将《 2007 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附: 2007 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2007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费用标准相关问题:

1.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造价管理部门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率计取各项规费,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

2. 根据丹建发 [2006)121 号、丹建发 [2007]118 号文件精神,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故施工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扣除标准: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 1.2 元/ m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工程按税费前工程造价乘 0.24 %予以扣除。

3.2007 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税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序号 费 用 名 称 2元/m 2 计 取 标 准 计 取 基 数 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 建筑面积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工程 0.4% 税费前工程造价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的工程 (含凤城市、东港市)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的工程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的工程 2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数 0.25% 3.445% 3 税金 3.381% 3.25% 注:土建工程中已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后与其配套的装饰工程、水、电等安装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二、建筑面积、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等相关问题:

1. 钢筋的连接方式设计图纸无明确规定时,框架柱、剪力墙上的端柱、约束柱其连接方式按电渣压力焊计算,梁按对焊计算,其它构件均按绑扎考虑。

2. 构件长度大于 8 米时或 6 米时,发生钢筋规格搭接,钢筋直径φ 10 ~φ 25 以内的每 8 米一个接头,φ 26mm 以外的每 6 米一个接头,接头的搭接长度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接头的搭接长度(含弯钩)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计算。--辽宁定额有含弯钩

3. 电渣压力焊接头、套筒焊接头执行定额子目项,分别按定额基价与 2007 年丹东地区综合价 3.0 元/个、 9.2 元/个找负差,对接焊接头按 1.1 元/个进入直接费计算。编制清单时电渣压力焊接头、套筒焊接头、锥螺纹焊接头、对焊接头、植筋应列补充子目项。

4. 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所用的马登筋,设计有规定时按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钢筋工程量中。

5. 顶盖材质为玻璃、塑料、阳光板的雨蓬,其宽度超过 2.1 米时也应按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6. 执行 2004 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后,土建工程不得再计取电梯井脚手架。电梯安装搭设脚手架时可按电梯井脚手架子目项计算。

7.2004 装饰定额基价中未含垂直运输费用,故应按 2004 装饰定额相应规则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与土建工程中的垂直运输项不重复。

8. 施工中采用竹胶复合木模板且达到清水标准 ( 脱模后不再抹灰 ) 时,按复合木模板子目项基价乘 调整。

1.11 系数予以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抚建招字[2007]4号

各县建设局、财政局、建设、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印发的《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算存在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2007 年度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结算时,应出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按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第九条执行,即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系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其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税费前造价的 0.4% 计取。

2. 按清单报价投标中标的施工企业应考虑价格风险,合同中对价格风险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特殊约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3.2004 年消耗量定额关于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 10 倍的规定在执行 2001 年实物量定额时可参照执行。

4. 地下室、深基础脚手架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实际发生情况按实计算。

5. 商品砼中使用的外加剂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6. 钢结构工程钢屋架、屋面及墙面彩钢板如实际采用吊装的,且成品价中不含安装费,可计取吊装费用。

附:《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略)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抚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的通知

盘建发[2007]311号

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做好 2007 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关于印发〈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7]29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盘锦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今年的年终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我们。

一、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

由于定额与实际施工中人工费金额差异过大,现将人工费调整如下:

1. 如甲乙双方针对人工费问题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人工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如双方无合同约定,结算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二、经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字 [2007]40 号文件和盘锦市物价局盘价发 [2007]28 号文件批准,我市基建用水价格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至 5.9 元 /t 。

三、规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或工程结算过程中必须计取,严格按照盘建发 [2006]127 号文件执行。

四、室内砼面天棚不抹灰基层处理应按施工现场签证结算。

五、钢筋Φ 10 以下为直条时,其损耗按 2% 计取。

六、镶贴墙面面砖时,阳角处磨角应按施工现场签证结算。

七、彩钢板应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附:《关于印发〈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辽建价发 [2007]29 号 )( 略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盘锦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下发2007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葫建发[2007]1号

各县(市)区城建(环)局、财政局、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 [2007]29 号文件《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 2007 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1. 凸出外墙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2. 砼天棚不抹灰,梁单独抹灰时,梁抹灰按展开面积执行天棚抹灰子目,人工乘以 1.15 系数。

3. 挑檐天沟抹灰定额规定执行。

4. 不安装门的门洞口,侧壁不另计算抹灰。

5. 天棚打磨按 1.5 元 / ㎡ 计算费用,不进直接费,只取税金。

6. 设计要求空心砖孔洞需用细石砼填实的,空心砖孔内的砼执行构造柱子目。

7. 雨蓬上返檐高度超过 300mm 时套用栏板子目。

8. 白天需在照明下施工,按《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9. 砼女儿墙执行砼墙子目。

10. 墙面界面剂执行辽宁省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

1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2. 危险作业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定额测定费包含在规费内。

13. 电梯井壁模板执行定额相应子目,定额已综合考虑超高因素。

14.2004 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砼梁柱脚手架含在综合脚手架内, 2001 年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砼梁、板、柱等脚手架分别计算。

15. 特殊工程的模板摊消量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结算依据。

16. 内墙刷涂料、乳胶漆、满刮腻子两遍均可参照 2004 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17. 垂直防护架按实际发生计算。

18. 执行 2001 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的后浇带施工缝所予埋的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工程,可参照 9 — 159 子目执行。

19. 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子目项中含铝芯线,实际用铜芯线时,可找价差。

20. 厂拌水泥稳定砂套项按 2006 年葫芦岛市结算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厂拌水泥稳定砂单价不进直接费,只取税金。

以上文件与以前结算文件有抵触时,按本文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锦州市 2007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锦建发 [2007]2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锦州市 2007 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锦州市 2007年度建设工程规费 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

(一)工程排污费暂按 1.00 元 /m2 计取,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 0.12% 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为:

⒈ 多层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 1.20 元 /m2 ;

⒉ 多层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 1.40 元 /m2 ;

⒊ 多层框剪结构按建筑面积 1.50 元 /m2 ;

⒋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建安工作量的 1.50‰ 。

(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劳动保险费标准

⒈ 按 0.5% 计取的企业: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锦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燃气工程公司;

2. 按 0.35% 计取的企业:

国营锦州北山建筑工程公司、锦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东北电力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锦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3. 按 0.2% 计取的企业: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蓝天公司、锦州炼化安装工程部、锦州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北电力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锦州市热力设备安装公司、锦州市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北金城建安总公司锦州基础建设工程处、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金州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4. 按 0.1% 计取的企业:

锦州泰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辽宁恒烽装饰有限公司、北镇市市政工程公司、黑山县八道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天宝建筑工程公司、锦州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铁合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河道维护费、四项人防费标准:市区(含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费率 1.15% ;县(市)综合费率 0.81% 。

三、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适用范围

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范围适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实行定额计价工程。

四、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计取基数

(一)规费按税费前工程造价或人工费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二)劳动保险费以工程直接费为计取基数。

(三)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河道维护费、四项人防费以工程直接费为计取基数。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依据工程结构及建筑面积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为准,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依据建安工作量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核定标准计取,并及时上缴有关部门。

(二) 2006 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使用有效期延续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三)刚性支出费用

各项刚性支出费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五)地方教育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 1% 的比例计取。

六、本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结算文件

辽建价发 [2006]31号

关于印发《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站)、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问题

1.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数量发生变化问题: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做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分部分项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

2.关于工程量清单暂估量问题:

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应由发包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暂估量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量进行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数量进行结算。

3.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描述和企业自身情况确定的单价,其中包括企业为完成该分部分项的工程成本和利润以及预计的风险。综合单价做为施工合同组成的一部分,除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施工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更改。

4.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措施费调整问题:

投标人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由于工程量发生变化,措施费用也发生变化,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后予以调整。有措施费用计算明细表的,按明细表调整,没有明细表按照比例调整。

5.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土方超挖单价问题:

现场实际挖土深度超过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的土方挖掘深度,造成实际放坡加大,土方量增加。这时应该重新核定土方(与超挖相关联的土方)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6.关于工期变化索赔问题: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械闲置费用、招募工人损失的费用等;如果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企业考虑的风险,则应重新核定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相关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7.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

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26号)第二十二条(一)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做为结算的依据。

8. 关于价格风险问题:

关于人工单价偏低、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该考虑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在合同中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9.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投标,定额计价形式结算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投标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结算;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应该按照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形式,形成新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做为结算依据。

二、关于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问题

1.关于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区分问题:

承包方式应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 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 2)按照企业取得的施工资质;

2.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专业承包栏目中“建筑工程”删掉。

3.关于总承包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的总承包费率问题:

民用建筑总承包工程中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应以人工费做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相应费率。

4.市政工程人工土石方费率问题:

费用计取说明中“市政、安装工程中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配套的人工土石方和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按主体工程费率 60%计取”,“工程主体”是指这四个管道专业工程;其配套的人工土石方工程的费用以人工费为基数,按照工程主体费率的60%计取;各种井室工程按照主体工程费率人工费取费。

5.关于装饰工程费用基数问题:

装饰工程项目一律以人工费做为取费基数,执行专业承包人工费取费费率。

6.关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问题:

地方政府规定的对建设工程收取的河道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有物价部门批准的自来水公司对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自来水费等,如果向施工单位收取,施工单位应将这些费用列入取费程序表中“其他项目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工程投标人将上述项目列入“其他项目清单”。承发包双方水电费结算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有计量表,按计量表结算,无计量表按系数结算。

7.关于人工拆除工程费率问题

人工拆除工程按照现场实际发生工日数签证计算,按照专业承包费率取费。

三、关于消耗量定额方面的问题

1.定额缺项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属于定额缺项项目由双方编制补充定额,到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做为结算依据。

2.单层或多层建筑折层问题:

计算单层或多层建筑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水泵加压台班费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的计算费用应按折层计算。

折层方法:单层或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 3.6米,按檐高除以3.5米计算,若不足2.2米时(含2.2米),舍去不计,超过2.2米时,按一个增加层计算。单层建筑增加层计算的建筑面积乘系数0.6。

3.关于钢筋接头和钢筋马凳的数量计算问题:

应该按照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确定钢筋接头和马凳数量。

4.关于小区内管线执行定额问题:

按照国家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小区规划线以内属于安装工程,规划线以外属于市政工程;如果安装定额缺项,可借用市政定额项目。

5.第八册安装定额给排水工程中塑料排水管设置的防火圈等问题:

应将防火圈主材计入直接费中,其他不变。

6.关于第八册安装定额管件含量表问题:

可参照 96年《辽宁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管件含量表。

7.关于甲供材取费问题:

应该按照定额基价做为基数计算各种费用,如需承包人现场设库保管的,还应计算保管费。

8.装饰工程天棚吊顶满堂脚手架计算问题:

装饰定额中规定高度由楼地面算至饰面,改为由楼地面算至楼板底面

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6]18号

各市造价站(处):

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于 2005年7月1日 颁布,根据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决定从 2006年7月1日起 执行该规范。

凡 2006年7月1日 以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我省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006年7月1日 以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均执行国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

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辽市建发[2006]143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予以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辽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通知”(辽市建发[2006]94号),第一项“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中第2条规定废止使用。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费率不再纳入规费费率标准中。

二、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3]34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防四项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2]20号)及《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建设工程计取河道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人防费费率标准进行了核定,其综合费率标准为0.23%(基数为不含规费、税金的工程造价)。

三、人工拆除工程消耗量可参照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缺项可按照现场实际发生工日数签证计算,取费可按照专业承包人工费取费费率标准执行。

四、本文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未结算的工程按合同约定。

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通知

辽市建发 [2006]94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30 号)、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 [2006]29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规费计取

1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可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2 .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对我市各施工企业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中包含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费

率标准为:建筑工程及附属于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气工程为工程造价(不含规费、税金)

的 2%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不含市政工程)为人工费的 11% 。

建筑业劳保统筹费仍由招标人按规定的费率标准,代中标人向建筑业劳保统筹办统一缴纳,招标人在拨付工程款时从工程款中扣回该项费用。

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规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该规定标准为最低规费计取标准,其中不包含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

建设工程费用计取

1 .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四部分中第二项第 5 条规定

“市政、安装工程中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配套的人工土石方工程和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按工程主体费率 60% 计取”,该项规定不包含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仍按费率标准全额计取。

2 .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都设立了费用项目,原辽市建发 的“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参考费率标准同时废止。

[2005]20 号文件规定

附件: 1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略)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沈建发 [ 2006 ] 132 号

关于编制 2006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6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6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5.5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

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六、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中 工程项目 土建、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基数 直接费 人工费 合计 (%) 水 (%) 0.8 8.0 0.3 3.0 电 (%) 0.5 5.0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79,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2.39,机械费乘以系数1.15,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6]29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九、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8%计取。 2003年9月30日 前已交劳保统筹费用办完中标手续的工程,应按沈政办发( 1997)9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 1)砖混结构按1.50元/m2计取,框架结构按1.80元/m2计取。

( 2)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6、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市内 县、镇 乡 计取标准 (%) 3.445 3.381 3.252 7、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二

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沈阳市2006年结算大会

一、

发布文件

㈠ 沈建发[2006]132号关于编制《2006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工程有关问题》

的通知

㈡ 辽建发[2006]3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㈢ 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㈣ 辽建发[2006]29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二、辽宁省工程量清单按照《2004年辽宁省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执行

三、①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 ②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自2006

年7月1日起实行下办法

规 费 标 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名称 排污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 会 保 障 费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伤害险 人工费为基数 税费前造价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税前造价为基数的1.2—1.5% 20 2 8 1 1 10 2.6 0.26 1.04 0.13 0.13 1.3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四、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办法 1.工程排污费: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1.2—1.8吨/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28%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危险作业

①砖混结构按1.5元/平米计取,框架结构按1.8元/平米计取 ②按工程造价4‰计取

五、材差问题

1.地坪材差系数为5.5%

2.砂场、汽油涨价导致砂石、运输费用上涨;另电气工程中电线上涨幅度较大 3.五金、水暖材料无太大变化

4.玻璃、塑钢、沥青、瓷砖、棉砖、给排水管、水暖管件,开关等按实际价格调整。

六、夜间施工按措施项目计取,1标准工日为8小时,加班未超过4小时的,按半个工日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1个工日计算。 七、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工程项目 土建、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基数 直接费 人工费 合计% 0.8 8.0 其中 水(%) 0.3 3.0 电(%) 0.5 5.0 关于编制二○○六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7]2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做好二○○六年度建设工程造价的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建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汇总出我市编制二00六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对于清单中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没有描述的项目,原则上应编制新的工程量清单,并由甲、乙共同确定新的清单项综合单价;或参照相关定额确定新的清单项综合单价。

2.其它问题参照《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有关内容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2.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3.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临时用给排水管道、照明和动力管线设施的搭设、维修及拆除清理费用指水源引入线自水表或进水阀门至市政干线20米以内的管线和电源自变压器至施工现场内第一个总开关30米以内的线路及施工现场内的水电管线、自水、电源引至每个单位工程各点250米以内的管线。如果超过此长度可做签证处理,按实结算;

(2)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见下表;

(3)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见下表。

其 中 工 程 项 目 土建、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 基 数 直接费 人工费 直接费 人工费 合 计 (%) 水 (%) 0.7 7.6 0.86 10 0.3 3 0.18 1.8 电 (%) 0.4 4.6 0.68 8.2 三、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79,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2.39,机械费乘以系数1.15,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6]29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 [2006]18 号文件《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的通知》文件精神,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我市开始执行。 凡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我省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均按新的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五、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卫系统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本价发[1993]59号)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及残土按2.00元/吨收取(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法定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建发[2000]122号)文件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1)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2)特殊工程(构筑物、给排水、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及装饰装修等)按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按税费前造价为基数的2.16‰)

3.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数据。

4.按照辽建发[2006]30号、辽建发[2006]34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5.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核定的规费标准当年有效,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 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6.营业税计取标准按本建发 [2006]175号标准执行。即:

工 程 所 在 地 市区 县、镇 其它地区 计取标准 (%) 3.445 3.381 3.252 六、发承包双方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发生异议的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如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申请调解。

七、本文件只对2006年施工的工程有效,2006年以前施工的和已经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6年建设工程价款

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06]9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做好丹东地区2006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规范承发包计价行为,现将《丹东地区2006年建设工程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与省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并贯彻执行。

附:丹东地区2006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丹东地区2006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

(一)辽建发〔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中P15页费用计取说明第5条市政安装工程中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配套的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主体费率60%计取,其主体费率不包括规费及税金。

(二)试验、检验、检测费用:

1.材料试验检验费:材料一般性鉴定、检查其试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材料费中,施工单位不得再计算,一般性鉴定、检查包括:砂、石子、水泥、砂浆试块、砼试块、配合比试验、钢筋复试检验。除上述内容外的材料试验、检验、检测费用计算规定如下:

(1)清单计价形式:投标单位报价应在组成综合单价时的材料费中计算试验检验费。

(2)定额计价形式:按实际发生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用。

2.其他试验、检验、检测费用:桩强度检测、静载、动载、结构构件强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发生的试验、检验、检测费用由业主支持。

(三)2006年丹东地区规费、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税金按下列标准执行,2007年按各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执行。

序号 1 费 用 名 称 工程排污费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费 计 取 标 准 1.5元/m2 计 取 基 数 建筑垃圾排放量 2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2.17% 税费前工程造价 3 住房公积金 0.3% 2元/m2 税费前工程造价 建筑面积 税费前工程造价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工程0.4%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 5 0.2% 税费前工程造价 价格调节基金 6 定额测定费 0.14% 3.445% 税前工程造价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施工的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的工程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的工程 7 税金 3.381% 3.25%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量清单由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是指专业人员配备达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清单编制业务时,需向业主出示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清单编制能力认定单,并将其编入招标文件中。

无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编制工程量清单,违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任何无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核业务,违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实名制举报。

各中介单位及造价专业人员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

承发包双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调解。

(二)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复合项”综合单价分析,主要材料品种单价(每专业不少于15个品种),措施费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需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铸铁桩尖、(直径22以上钢筋)电渣压力焊、锥螺纹焊、套筒焊等焊接接头应以“个”为单位,按规定列补充项目,铸铁桩尖应描述桩尖单个重量。

(四)拦标价应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达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编制,其工程类别必须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备案的类别为准,不得随意调整,规费应按省规定标准上限计取。

拦标价应按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和他人不得随意人为上下浮动,造价管理部门对拦标价的编制实施监督。

三、定额计价相关问题:

(一)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12-7~12-12植筋项补充参考价目表按基价乘0.5系数调整。

(二)砼复合木模板调整:2004年7月1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复合木模板按辽建发〔2006〕29号文件调整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10倍;2004年7月1日后仍签订按2001定额2003年估价表进行工程结算的其复合木模板含量不予调整。

(三)周转性材料找价差:根据省有关结算工作会议精神,一般建筑工程周转性材料属多次摊销不找价差,特殊工程一次摊销的需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补充估价表,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批。

(四)打孔灌注桩其砼体积按设计规定的桩长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我市经常采用的设计截面直径325mm、377mm灌注桩其管管箍外径分别为340mm、400mm。

(五)《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33—2005,其中12.1.1为强制性条文,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计价时上述内容按市政定额相应子目项执行,定额中缺项按市造价处批准的补充估价表执行。

(六)施工中砼浇筑方式采用泵送,实际发生人工连接水平、垂直泵管及泵车处人工放料、扒料费用按实际签证计算。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

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抚建招字[2006]9号

清原、新宾、抚顺县建设局(委)、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印发的《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程价款结算存在的具体问题,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2006年度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仍执行抚建发[2005]38号文件,其中,人工费计取基数:清单报价工程为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费+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定额

计价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2.关于定额子目项单价与实际单价脱节问题,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人工拆除工程综合日工资单价为30元。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抚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阜新地区2006年度结算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解释

阜建价发[2006]2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造价中介机构:

现将阜新地区二○○六年度工程结算遇到的问题统一解释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电话:2929279、2905156。

一、工程中外墙砖、内墙砖镶贴阳角处均需磨角,结算时是否按实计算?

答:墙面镶贴面砖,按要求需要磨角的,按实际发生增加人工费、机械费。

二、钢结构工程屋面、墙面彩钢板垂直运输如何计取?

答:屋面、墙面彩钢板如实际采用吊装的,屋面、墙面彩钢板给吊装费用。

三、装饰材料价格差异比较大,投标时按较低价格计算的,实际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较高的,价差怎么办?

答:投标报价和实际施工时的材料价格差距较大原则上不能调整,清单报价施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但不排除施工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特殊约定的情况。

四、剪力墙中的暗梁、柱怎样计取?

答:突出墙面的执行梁、柱定额子目,不突出的执行砼墙定额项目,但其中砼部分人工费上调50%。

五、地下室脚手架怎样计算?

答:按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按实计算。

六、施工中发生基础施工抽地下水,发生的水泵台班怎样计算?

答:实际施工中,发生水泵抽地下水的,其排水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另外计算,按实际排水时间,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备用水泵不计费用。

七、阳台栏板正面有落地窗、侧面没有窗,侧面栏板材料与主体材料不一致,是否按阳台栏板(零星抹灰)采用装饰定额,如果与主体采用同一材料时,是否与主体装饰一致采用相同定额?

答:不管侧面栏板与主体是否一致都不应套零星抹灰项,应按相应的墙面材质,套相

应的定额子目。

八、剪力墙为斜形的如何套项?

答:按相应定额项,人工费乘以系数1.05。

九、在2006年定额计价程序表中未列技术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如何计取?

答:技术措施费是直接进入到直接工程费中。

十、铝塑管安装定额缺项,如何套项?

答:按相应的塑料管子目项。

十一、施工残土排放环卫部门收费,造价方面没有文件,如何计取?

答:按规费计取证计取费用(各施工单位到造价处办理取费证)。

十二、施工单位如何计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费用?

答:按规费计取证计取费用(各施工单位到造价处办理取费证)。

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下发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葫建价发[2006]1号

各县(市)区城建(环)局、财政局、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1.对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执行2004年消耗量定额时,部分条目可参照执行。

2.檐高20m(6层)以下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执行2001年实物量定额时,执行我市结算文件(2002年结算文件第27条)有关规定;合同约定执行2004时,执行省结算文件(2005的建筑工程仍按定额执行。

年消耗量定额

年结算文件第7条)说明有关规定;檐高20m(6层)以上

3.屋面铺水泥彩瓦可执行水泥瓦子目,结合层砂浆可按施工图设计调整。

4.厂拌水泥稳定砂执行市政定额2—174、175子目,换主材。

5.砂砾石底层子目定额含量没有水可参照93年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水的含量进行调整。

6.道路两侧铺设Φ800砼排水管线回填土方执行1—369填土夯实槽、坑子目。

7.2004年消耗量定额关于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量定额时可参照执行。

10倍的规定在执行2001年实物

8.油罐制作安装定额中,角钢圈煨制单独套项,角钢圈安装工程量并入油罐本体计算。

9.油罐制作安装章节中的导向管、量油管、量油帽、搅拌器为成品时,仅计算安装费用;非成品时计算制作、安装两项费用。

10.弧形栏板的模板子母中人工乘1.1系数,模板板方材乘1.15系数。

11.砼泵送工程,挑檐等上面需要支封闭模板时按实际发生计算。

12.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中植筋项目可换AB结构胶材料价格。

以上文件与以前结算文件有抵触时,按本文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略)。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二○○六年十

二月十九日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

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鞍建价字[2006]16号

各建设、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2006]31号《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二、会议纪要第二项第4条市政工程人工土石方费率问题,第5条关于装饰工程费用基数问题,第三项第2条单层或多层建筑折层问题,第8条装饰工程天棚吊顶满堂脚手架计算问题等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已中标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鞍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本建发 [2006]175号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 的通知》(辽建发 [2006]29 号)要求,从 2006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 2004 年)配套使用。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测算规费和税金标准为:

一、规费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执行。

二、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 3.445 %;在县城、镇的为 3.381 %;其他地区为 3.252 %。

附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

知》

本建发[ 2006 ] 202 号

各自治县、区城建局、财政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从 2006年7月1日 开始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今年我市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安排: 8月21日 - 9月8日 为市内(含开发区)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间; 9月11日 -22日为本溪县、桓仁县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间。

二、施工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时,以上年度规费的实际缴纳额,登入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www.lncci.co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后将有关基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三、本管理办法所附规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核定的规费标准当年有效,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 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本溪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

用参考标准》、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

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

(1)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 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

(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3.2%计取。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该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0.59%计取;以人工费为基数的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4.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大建安发[2006]96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标准如下:

①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

②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7‰计取;

③单项工程总造价在8000万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4‰计取;

④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2‰计取。

4、税金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1号文件精神,计取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企业注册所在地 市区(含县级市) 县、镇 乡 (2)建筑水泥构件加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市区(含县级市) 县、镇 乡 计取标准 3.445% 3.381% 3.252% 计取标准 7.135% 6.998% 6.724% 三、关于《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建发[2006]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将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自发文之日起凡大连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含区(市)县、外埠入连施工企业)按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于2006年7月31日前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标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办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可到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dlzj.com下载)。

四、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标准。

五、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工程类别的划分:按《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2、使用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分册及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一、二、三册的,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主要参数,各类价格可采用即时价格。取费可参照新建工程相同、相近专业的费率。

3、配合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具备分包资质的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如发生交叉作业的主体总承包单位可计取配合费。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主体总承包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工程项目范围自主报价;非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工程的项目范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无论招投标项目或非招投标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从专业分包单位计提配合费后直接付给主体承包单位。配合施工费参考计取标准为分包工程总造价(含材料价差)的2%。《关于印发〈现行定额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续一)〉的通知》(大建价发[1997]191号)第二条第五十七款及《关于印发〈大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建价发[2001]164号)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4、关于现浇混凝土在执行组合钢模板定额中穿墙螺栓(含垫板、螺帽)问题,应以实际用量与相应定额子目中铁件含量按实换算。大建价发[2001]164号《关于颁发《大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第41条款停止使用。

5、凡执行2001届定额可按新颁布的规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附件(文件附件请点击下载):

1、《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3]81号)

2、《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

3、《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18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

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30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二○○六年七月二十六

关于转发《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造价字 [2006]8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 [2006]3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的要求,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均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

决定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凡文发之日未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二 OO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 2006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若干意见

锦建发 [2006]194 号

各县(市)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 2006 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于 11 月 23 日召开了年终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经研究确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墙面镶贴面砖按要求需要磨角的,按实际发生增加人工费、机械费。

2. 钢结构工程中屋面、墙面彩钢板施工,实际采用吊车安装的,应计取吊装机械费。

3. 装饰工程投标报价和实际施工中材料价格差距较大,清单报价施工单位应考虑价格风险,合同中对价格风险有特殊约定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4. 装饰工程中涉及到土建、安装等其他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分别取费。

5. 单独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的计取,同一工程的土建、装饰工程分别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如同时施工,装饰施工单位使用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设备时,应按装饰工程相应项目中垂直运输计算垂直运输费,付给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如不同时施工,装饰工程按相应定额计算。

6. 阳台拦板正面是落地窗,侧面是墙的,不论该墙的材质与主体材质是否一致,均应按相应墙面材质套相应定额子目。

7. 现浇板中的暗梁,突出板面的执行梁定额项目,不突出板面的执行砼板定额项目。

8. 地下室、深基础脚手架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实际发生计算。

9. 基础施工中发生水泵台班抽地下水的,其排水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另行计算,按实际排水时间以 8 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备用水泵不计费用。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转发《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盘建发[2006]266号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做好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件,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盘锦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今年的年终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我们。

一、关于规费计取标准

为了与辽建[2006]341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步,对于盘建发[2006]127号文件第2条中关于规费计取标准的问题进行修改说明如下:2007年1月1

日以前开工的工程,按照盘建

发[2004]6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以后中标或开工的工程应

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取规费,盘建发[2004]6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定位复测点交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用的计取应按盘建发[2006]170号文件执行。

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建筑物阳台按最外围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高级装饰工程,采用人工垂直运输应按施工现场签证计算。

五、关于点渣压力焊、箍筋焊接和营业税的问题执行盘建发[2005]20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六、《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板方材为锯材。

七、为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按照《造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清单编制、清单执行、预结算编制中,各专业封皮应有编制单位所属的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鉴章生效。

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规建发 [2006]139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依据辽建发 [2006]30号《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

按营建发 [2005]1号《关于调整营口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各种规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和营规建发[2006]17号《关于公布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和各种规费计取基数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市建筑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和工程项目养老保险费的收取。经测算现将营口市主城区、老边区、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所辖区域内实施劳保统筹管理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计取的养老保险系数标准由原来的3.4%调整为2.6%,按税费前的计取,缴费办法、管理办法不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建筑安装(含市政、园林、装饰、装修)等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工程项目计取。计取的标准按辽建发[2006]30号文件规定申报核定。

二、工伤保险

在营口市主城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参加市行业统筹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企业所计取的工伤保险必须向市劳保统筹办缴纳,并由统筹办实施相应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管理。主城区以外的施工企业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辽建发 [2006]30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申请核定其计取标准。

三、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排污费

按辽建发 [2006]3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申请核定其计取标准。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应由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计取,计取的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

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平方米 2元。

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 3元。

2、构筑物及不能按面积计取的工程按其税费前4‰计取。

3、本条保险系指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内容)对所承担的工程在施工时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所提供的保障,对由业主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总价 1.5‰计取。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是营口地区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唯一法人单位,凡不按规定向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缴纳此项费用的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定或限定计取范围。

六、营口市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标准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工作由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

七、申报规费资料的上报及核对时间从 2006年8月20日开始进行。

八、企业所计取的各项规费均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部门缴纳和投保。

九、本办法所列各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截留,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作它用。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和营口市财政局将监督检查各项规费的计取、缴纳及使用情况。企业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决(结)算时,应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据实调整。

十、凡 2006年8月2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市财政局 2006年8月15日

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营建价发[2006]3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现将辽建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请你们参照执行。

一、关于装饰工程费用基数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其装饰工程项目一律以人工费做为取费基数。如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建筑与装饰均由建筑总承包方施工,装饰工程执行总承包人工费取费费率;如单独承揽装饰工程无论其资质为总承包还是专业承包均执行专业人工费取费费率。费率标准分别为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中的机电及安装工程费率。

二、??? 关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取费问题

1.地方政府规定的对建设工程收取的河道维护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施工用水价格按营价发[2006]03号文件规定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按营政发[2005]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定额计价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清单计价费用列入其他项目清单。

三、关于人工拆除工程及施工中发生的签证工费率问题

人工拆除工程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的工日数签证,无论人工拆除工和施工中发生的签证工,工日单价均按 30元/工日,按照专业承包人工取费费率取费。

四、纪要第二款2条中的将“建筑工程”删掉是指将辽建发[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的第四部分中各类工程费率(p12、p13)中的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专业承包工程费率表中的“建筑工程”删除。但删除后应增加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五、纪要第二款第4条市政工程人工土石方费率问题同样适用于安装工程。

六、施工中采用竹模板可按定额中复合模板子目执行,竹模板按实际价格找价差。

七、关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沟土方开挖放坡系数

由于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地处碱盐滩,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经实际勘察测量定额中规定的土方放坡系数不适应施工要求,故沿海产业基地管沟土方开挖的放坡系数可按地勘报告、施工方案、地质实际情况确定,并将确定的放坡系数报市造价处备案。

八、国有和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项目结算时,需将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无参考价格的材料报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营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核准。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营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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