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 转 合 同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制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成
出让方(甲方) 乡(镇) 村 组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地址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按照和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要求,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把土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地块,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维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特签订下列条款,并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 土地流转方式 二、 土地流转用途
三、 土地流转时限:转让时间在不超过第二轮延包剩余时限的基础上,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 土地(水面) 市亩转让给乙方,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转让费 元,共计每年应付人民币 元整;或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黄谷(大米) 公斤,共计每年应付 黄谷
(大米) 公斤。因市场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经双方协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五、 付费方式及时间
六、 流转土地现状 1、 土地性质:
2、 座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法标明四方边界(附在合后)。 七、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有权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范围作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 义务: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村(组)内用水、用电、道路方面的事宜;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具有生产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 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土地流转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芜;流转到期后要恢复流转土地的原状,保证复耕;受让方将承包方式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同意,并具备相应手续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流转。
九、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 其他约定
1、 在承包期间内确需实行“小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但绝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只能将土地流转费在土地转出方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土地流转后继续享受国家性补助的不变(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补助),其补助由土地流转双方协调分配。
2、 其他未尽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
出让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应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①不按约定交付土地流转费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③不服从国家建设规划用地的;④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和省、市关于第二轮土地延包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执行。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出让方、受让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合同文本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
出让方(甲方) (签章) 受让方(乙方) (签章)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 (签章) 鉴证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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