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及时间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世博地区开发管委会、川沙新镇、浦东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分中心、国际旅游度假区
地址: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合欢路2号 邮编:200135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682222-88277;2、603790;3、68800000-107;4、50797128;5、685880;6、68396761;7、68003694;8、20991078;9、68102086;10、58698715;11、68286637,传真:50186105,电子邮箱: pdhbjspc163.com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
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6.《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7.《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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