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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作业 案例分析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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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姓 名: ***

学 号: *********

班 级:电子商务****班

——案例分析

一、案例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CONVERSE”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该获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保护。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CONVERSE”注册为域名,使得原告不能注册“converse.com.cn”域名,并造成了客户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匡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 “CONVERS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移转注册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及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出具的商标查询单,证明原告享有“CONVERS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 “匡威”文字商标注册证,其中注册人为“康沃斯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 INC.”,证明康沃斯公司和匡威公司为同一主体,均为CONVERSE INC.的中文译名;

3. 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该域名已经被被告国网公司注册。

被告国网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对上述证明材料表示异议。本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案外人(美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年10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

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

被告国网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域名“converse.com.cn”,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ns.email.com.cn 202.106.186.239。

根据原告于2003年6月5日访问“converse.com.cn”下载的页面显示:该域名指向

“http://ldap2.email.com.cn/extend/newgb2/default.htm”,该网页标题为“伊妹儿SERVICES”,页面下方标明:“版权所有:北京百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京ICP证000010号”。

二、案例分析:

1、当事双方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2、案情简介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 “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法律依据

①、法律依据一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专有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转让权

②、法律依据二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被相关的公众广为知晓的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客观事实,可以由法院认定

④、法律依据三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范围扩大,即就相同或相似商品以及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国际上的知名商标(还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也予以保护

不受期限的享有撤销权

⑤、法律依据四

当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商标权,即对商标权的保护由于对域名权的保护

⑥、法律依据六

域名获得商标保护的方式:

第一种,商标初期是在真实世界使用,然后使用相应的域名;

第二种,先将域名作为商标在网上第一个和唯一使用,然后再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

⑦、法律依据七

域名权不可转让或买卖,可以注销或变更

⑧、法律依据八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确立了对驰名商标实行强于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的原则

4、分析

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作为本案中的一个前提即美国匡威公司是否能够认定成驰名商标,决定了该公司在法律上收到的保护程度。在本案中,美国匡威公司在客观上是属于驰名商标的,这可以由法院已于认定。在中国受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美国匡威公司注册的“CONVERSE”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货扩大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混淆而导致想飞着的误认,因此,禁止他人未尽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做商业性使用。这说明,驰名商标在虚拟的互联网上也能那个得到保护,及美国匡威公司注册的“CONVERSE”商标相应的域名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域名注册采用想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本案中,国网公司虽然先于美国匡威公司抢注了“CONVERSE”域名,但是当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对商标权的保护要优先于对域名权的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域名只能够注销或者变更不能够转让或者买卖。国网公司应当停止对“CONVERSE”域名的使用,并对其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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