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第一章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 :一国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国际税收 涉外税收 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涉及到本国境内的外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到境外及国与国之间税资企业的税收制度 收法规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一国税收的国际方面,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
这类法律、法规可存在企业,但仍属国家税收于涉外税收中或非涉外范畴 税收中 由各国涉外税收引申而一国根据本国税法来,并非涉外税收 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股息 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
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比较:
纳税居住时间 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境付 免
×(高× 税 管除外) 境内支境外支付 支付 外支付 90日(或非居√ 183日)以内 民
90日(或非居√ 183日)~1民 年 1~5年 5年以上
第三章
√ ×(高× 管除外) √ √ √ √ 免税 √ 居民 √ 居民 √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 :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 当居住国居民取
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免税法的缺点
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第四章
避税: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推迟课税: 延期纳税,一国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分得的股息在汇回本国前不征税,仅当这笔股息汇回本国时再对其征税.
两个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
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 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自由港(free port) 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自由港免征关税为主,避税港减免所得税为主。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安道尔)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巴拿马、塞浦路斯)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库拉索岛、巴巴多斯)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法国
(110个)、瑞典(80多个)、奥地利(65个)、英国(110多个)、荷兰(80多个)、比利时(80多个))
转让定价: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国际转让定价: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或同属于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作价。 公司转让定价的目标 1. 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
(4)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2.非税收战略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4)绕过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
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 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第五章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资本弱化 5)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6)选择有利的公司
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第三国居民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其他两个协定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的该两国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两国间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只适用于该两国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享受。)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财
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一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时,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第六章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应按无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竞争精神分配。 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应考虑的内容:(1)产品的物质特征
(2)纳税人在交易中发挥的功能(产品的研究、
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及供应、质量控制、产成品的生产、产品包装和贴标签、销售、开拓市场、向消费者发货、设备维护、管理服务、融资和控制、会计服务、技术服务)
(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市场风险、存货风险、信用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次品退货及质量保证风险、融资风险、研发风险、产权风险)。 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成本加利润法), 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CPM)、利润分割法(PS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净利润率法)。
第七章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
1. 受控外国公司(CFC)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3.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受控外国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但这一比例各国的差距很大;
(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税负水平应较低
(4)一些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金融所得、股息、利息、股票资本利得、保险费收入)。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 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对付避税地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有法人、自然人。对付避税地法规打击的对象一定是在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达到规定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的具体方法:排除法;真实法;纳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
渠道法;禁止法; 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
1. 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
2. 受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
3. 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债务∕股本比例”,超过比例的不可税前扣除。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单边的免税法、抵免法只解决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引发的重复征税,无法解决居民管辖权重叠或地域管辖权重叠引发的重复征税。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差异
1.《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2.《经合组织范本》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3.《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避免商品国际重复课税的办法是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
经济效率方面:产地原则下在同一市场上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所负担的国内商品税税率可能不同,可能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而在消费地原则下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所负担的国内商品税税率相同,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税收公平方面: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课税,而不应对外国的消费者课税。换句话说,一国不应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外国消费者,实行税负输出。 GATT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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