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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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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是学生处直接管辖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中心宗旨 “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 第三条 倡导精神 “团结、自强、进取、追求、敬业、知识+能力+人格”;

第四条 发展目标 把勤工助学与解决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相结合、与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相结合、与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专业实践相结合,培养思想品德好、专业知识牢的时代大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社会相适应的专业人才,促进同学成人成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规范、整合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拓展勤工助学领域,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六条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推动、引导和保护我校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通过直接和间接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为同学们构建济困助学和社会实践的平台;

第 通过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同学自立自强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帮助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锻炼实践能力;

第九条 把开展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就业教育紧密结合,帮助同学成才就业; 第十条 中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主任团、秘书部、运营部、宣传部、工作部; 第十二条 主任团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顾问一名,普通成员一名; 第十三条 各部分别设一名,副一名;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时候增减部门或增减聘任正、副;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主任团对中心指导老师负责,各部门对中心主任团负责,各部副以下成员对本部负责;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六条 主任团直接对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主任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指导老师指导下主持工作,及时安排有关工作,并做好内部协调、沟通工作,增强团队凝聚力;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分管一定部门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安排、监督,整理内部档案等; 第十七条 秘书部的工作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包括及时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安排并监督值班工作,收集、整理、保管资料,购置、保管中心物品,积极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安排、监督各部门干部、干事工作情况等;

第十 运营部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策划部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各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并完善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开展的勤工第二十条 宣传部的工作职责,及时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海报、网站等渠道对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并担负《勤工助学电子杂志》的编辑和发行等;给企事业单位提供宣传、形象设计、策划及策划执行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训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中心的全部培训;

第五章 干部管理制度 (一)干部换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生干部一届的任期为一年,主任团工作岗位允许连任,但不超过2任;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老师和上一届中心主任团成员组成换届委员会,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换届的具体时间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指导老师和本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主任团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

第二十四条 换届时,前一届主任作任期工作报告,换届委员会对参与应聘的学生进行筛选、面试、考核后确定中心新一届主任团成员,再由新一届主任团组织聘任中心各部、副和干事; 第二十五条 换届后,新一届成员名单在全校进行公布,并发放《聘书》; (二)干部解聘制度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中心干部或员工工作效果不能达到中心相关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次对其进行教育,并对其进行两周的留用察看;假如效果还是不符合中心相关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次对其进行重新培训,重新考核。假如工作效果还是不符合中心相关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劝退或直接解聘。 第二十七条 中心的干部解聘必须经主任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 中心人员解聘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报主任办公室,解聘相关资料交秘书部备案。 (三)干部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心干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的有关中心制度和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条 新进干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中心制度和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培训工作由主任团制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 日常管理 (一)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干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干事大会,各部门还应每周召开本部门的工作例会,任何会议形式都应作好会议记录并将其备份上交主任团; 第三十四条 例会上,各部在会议上汇报一周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工作计划,各部门相互评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秘书处布置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一天向秘书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注明原因,经许可后方可不出席,否则以缺席论;中心干部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无故迟到四次以上,取消“优秀干部”的评选资格;中心干事一学期无故缺席三次以上,无故迟到五次以上,取消“优秀干事”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各部学期初要向秘书处递交学期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做工作小结交主任团,学期末要作出书面总结上交主任团;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安排,加强管理,确保工作及时到位,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 干部、干事应严格遵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工作细则; (二) 公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公章是中心权威的象征,应当严肃使用,私人私事不得借用;公章由主任保管,并向中心全面负责;由中心颁发的文件,一律要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三)财务管理与报销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学院下拨的勤工助学经费;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找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语资助困难学生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秘书部必须不断完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使其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借阅必须向秘书部递交借条,经主任同意签字。约有遗失应及时向秘书部汇报; 第四十三条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借阅期,应办理续借手续补写借条并注明“续

借”。一般不允许续借两次;

第四十四条 工作档案应定时进行整理,入档;

第四十五条 干部,员工在校期间的表现,所受奖励,必须建立档案,归如干部,员工档案; 第四十六条 评选优秀干部,优秀员工的各种资料均由中心管理,存档; (五)工作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工作证是中心干部,勤工助学员工的身份证明,持证人出席会议、搞活动、进行工作时必须佩带此证。工作证由秘书部负责签发、管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有遗失,必须书面说明遗失原因;

(六)中心干部工作纪律制度

第四十 要尽职尽责完成中心叫给的任务,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本职工作。对于本职工,由于积极性不高,不认真负责,漫不经心而导致正常工作的脱节,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主任办公室讨论通过,作除名处理。不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者,受中心批评并交检讨,二次作警告处分,受三次警告者由主任办公室会议通过可除名;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积极配合。如果工作中出现不配合,造成整体工作进展迟缓,从而影响中心的整体利益者,开始作警告处理,二次者经主任办公室会议讨论作除名处理;

第五十条 对需要参加的会议,,干事都不允许无故缺席。迟到者坐“迟到席”,两次迟到会上作自我检讨,散戏叫书面检讨。迟到五次者,经主任办公室会议通过作除名处理。未经允许而早退者作严重警告,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先向主任或秘书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中心搞大型活动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达两次者,经主任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做出名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以上各项作为中心内部评优的标准。凡是出现以上情况,包括不按质量完成任务,达两次或以上,会议、活动、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者,原则上无权参加评优; (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有事须先请假(须提前半天向老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内进入办公区域。 (二)值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打牌、聚众喧哗。

第五十三条 遇到紧急事件,可电话通知老师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每天做好值班记录,并填写好值班记录本。办公室管理规定: 1、办公室电话为工作人员办公之用,严禁私用电话聊天。

2、不得随意开关空调及办公室内各种电器。 3、为办公室采购物品,带办公物品外出必须登记。 4、工作人员必须珍惜,合理使用各种办公资源,严禁浪费。 5、办公室是办公场所,不得随意带无关人员进入。 6、保持办公室内卫生清洁,不得乱扔垃圾。

7、以上几点如有违反者将记入其综合考评中,造成经济损失,按价赔偿,严重的,将报请上级部门解除与其聘任关系。

8、使用所有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十五条 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名称,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 2、使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

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并做好内容记录。

4、对要求打学院领导或老师的电话,首先弄清对方的单位名称(或部门名称)、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稍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5、对打听事情、咨询类担心条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6、除紧争情况随时报告外,一般将若干电话内容集中到一起,有条理地予以报告。 第七章 成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凡具有广东培正学院学籍、承认本中心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中心成员。中心成员分为干部和会员,干部是指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直接参与服务管理工作任职的学生干部、干事;会员是指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建立档案,可以获得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机会的学生。

第八章 基本义务

第五十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第五十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术、问题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十九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中心干部必须执行中心决议,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十一条 维护本中心声誉,不得在校内外做有损中心名誉的事情;

第九章 基本权利

第六十二条 对中心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有要求本中心提供正当保障权益和服务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有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享受到本中心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优秀勤工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优秀勤工助学积极分子”,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省市有关评比。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等; (二)盗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先试行,一年后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六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具体管理细则加以补充。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培正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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