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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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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贸经济》2002年第6期                                  

略论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袁 辉

(武汉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4300)

  一、我国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具体分析

(一)由于行为人的有限理性和外部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决策风险

在保险公司面临的众多风险中,大量风险是行为人在短期利益驱动下产生的,而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与外部监管制度安排的不周密又给这些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温床,这些行为不仅仅是因为保险公司人员素质不高、道德水平不高,而是在不确定环境下,有限理性的人难以作出全面及时的决策。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当中,具体表现在决策人对于自留责任、保险定价、利率变动、巨大灾害等问题的估计不足而造成的风险。

(二)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当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经理希望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国家或股东希望经理从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出经营决策。然而,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大量风险,其具体表现为:

1.承保与核保风险。承保与核保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第一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产生重要影响。但在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保险公司层层机构设置,经理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交流十分有限,业务人员在负责承保与核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盲目承保,加大承保风险。通常人们认为在承保阶段抓好保险标的核保工作,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保险纠纷,而且还是保险公司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从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比如说解约风险,看起来是属于保险理赔阶段的工作,实际上它是保险公司承保与核保质量不高所造成的。

2.理赔风险。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投保人选择

保险公司的余地较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在理赔环节上与保险人展开利益的争夺。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要求保险人对除外责任进行保险赔偿,即通融赔付。业务人员在理赔时,可能不按理赔程序办事、收受贿赂,加大理赔风险。理赔环节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直接为保险诈骗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诚然,笔者认为应该重视保险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这一事件可能引起的保险公司声誉方面的风险;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因人情赔付、无理索赔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打击。归根结底,这样的损失的最终支付者是保险公司的其他客户。

3.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就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道德上的原因而做出的某些行为给保险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在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客户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可能隐瞒对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风险信息,在合同签订后可能采取不负责的行为,放松或放弃对保险标的防灾防损,加大保险标的的危险系数。这些行为包括: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刻意隐瞒重要事实或重要事实误告、制造保险事故、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道德风险的两大表现形式就是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和逆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制造道德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领取或尽量多地领取保险金。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公司赔付增多,利润下降,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也影响到其他保户的正当权益。

(三)保险公司委托人虚置而带来的风险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保险公司的第三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产权改革之后,第三类中的国家和股东的真实身份是出资者,而没有意识或能力行使委托人的职责,出现了委托人虚置。如果经理(代理人)的利益关系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关系之间具有一定的

62关联度,使经理的利益受企业财产关系的制约,则可以加强经理(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国家或股东(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之间的一致性,从而减少经理的经营活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风险规避。但事实上很多保险经营风险正根源于此。

1.保险投资风险。经理人员只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他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也不需要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为追求任内的高利润,可能会盲目投资,造成一些非系统性风险,比如:投资项目或对象选择上判断失误;对融资对象的资信调查不够,义务人违约造成呆账、坏账等信用风险;投资的流动性结构不合理;投资过于集中等。另外,一些保险投资的系统风险如商业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风险等等,虽然是保险公司不可控的,但也会因为盲目投资而加大损失程度。

2.市场竞争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同等承保责任下,降低保险费率或提高保费返还率;在同等保险费率下,扩大承保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金额;提高保险代理回扣或中介佣金来招揽保险业务;放宽承保条件而疏于对保险标的选择。出现恶性竞争往往是因为经理人员为了考虑自己任期内的业绩,从而采取粗放式经营方式,盲目扩大机构,扩大市场份额,或采取自杀性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加大恶性竞争风险。笔者所提倡的竞争是指有效益的有序竞争,指保险公司之间比服务、比管理,而决不是恶性价格竞争。恶性价格竞争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严重威胁着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应立足于“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其有限理性这一基本事实,通过监管和自我约束,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一)严格承保与核保管理

1.建立科学的核保规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险种的规则和险种的行政管理规则。关于保险产品的核保规则,就是要充分意识到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产品的特征,并据此特征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不同的核保。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产品核保时的特殊要求、保险产品适用人群的特点、产品销售的区域界限等。关于险种的行政管理的规则应包括:保费支付方式及形式、保单传递时间、反要约要求、合理处理签单、申请日、生效日、核保程序等。核保行政工

作是否完善,工作是否仔细,影响到风险承保和经营活动。良好的核保行政规则的制定和遵循可以减少保险双方纠纷的发生。鉴于上述两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核保规则,制定核保纪律,提高核保人素质,并配套行政管理系统,使核保工作落到实处。

2.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前者解决如何选择新业务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核保与承保”。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一方面要告诫代理人员对投保人作初步的取舍,另一方面,核保人必须充分掌握资料和信息,对代理人初步筛选的投保人做出承保决定。当投保人被核保人员认为是“标准风险”时,则以标准费率签发保单;而当投保人比“标准风险”高或低时,则按统一的核保标准规范费率或微调幅度,给予相应的费率配套调整。承保后选择,主要是解决如何淘汰旧业务的问题。这是很多保险公司常常忽略的。

保险经营承保中往往因为资料或经验欠缺,不能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在经营的后续过程中逐步暴露,此时就应运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权益规定,解除或约束未满期保单,或待保单满期后不再续保。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承保与核保环节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使公司在一个稳定的保险环境下运行。

在风险核保标准的建立和方法规范的问题上,我国保险公司应着力于投保人统计资料的建立。缺乏统计资料,就无从制定核保标准,也会使核保方法留于形式。此外,明确代理人的权责范围,也应成为核保标准和方法实施的重要内容。

(二)合理定价保险产品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定价保险产品时根据以往的数据和经验,考虑预期经营成本和预计损失等因素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利益,应做到充分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充分性,也就是公司厘定的费率能保证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于赔款和给付支出,使公司有利可图;合理性,是指费率对广大投保人而言,是合理的,在投保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可与同行的类似险种费率进行比较;公平性,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程度高的投保人出立的保单费率就较高,而对风险程度小的投保人收取的费率就相应较低。

尽管费率自由化是发展趋势,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风险损失信息的不完全性尤为突出,恶性竞争仍然存在,保险监管部门对费率的严格监管,对防范保险公司费率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

63益十分重要。

(三)建立科学的保险投资组合

在当前的保险环境下,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一项重要的工作,如何防范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成了保险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犹太人的投资心得“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对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防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同项目的组合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获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聚集的大量资金到底如何运作才能使其产生最好的经济效益并保证安全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运作空间增大,可以使保险资金寻求较好的投资机会,并能做好各种投资组合,降低资金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努力使保险资金的投资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性”的有机统一。

以结构管理和比例控制为主要内容,加大保险投资监管力度,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其中对保险投资的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逐步放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同时,只有加大保险监管力度与范围,才能保证保险投资健康发展。这里要强调的是,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和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对投资实行结构管理和比例管理。通过规定各种保险投资的具体形式和结构管理的方式,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防范巨灾风险,建立利率波动准备金应对巨灾风险的一种方法是提取总准备金。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保险公司从每年利润分配后的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总准备金,并逐笔积累,以应付巨灾发生时弥补亏损之用。严格来讲,总准备金是非人寿保险领域的准备金之一,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在非人寿保险业务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总量及在确定时期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期望值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可满足保险金支付的需要,并可略有节余。但由于损失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在个别年份可能超越损失期望,使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由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日常盈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未来发生巨灾时支付使用,从而切实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再保险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有一种有效方式。随着保险的深入发展和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

已越来越倾向于在自己承保能力范围内承保巨灾风险,然后再进行再保险以防范巨灾风险,达到立于不败之地的目的。

市场利率的波动对保险业,特别是长期寿险业的影响极大,利率风险的防范成为各国保险业一直探索的问题。“利率波动准备金”便是防范利率风险的有效方式。利率波动准备金来自人寿保险公司每年的可分配盈余,其作用就是填补“利差损”。利率波动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中表现为所有者权益而非负债,这是由于它积累的长期性所致。保险公司提取利率波动准备金用于积累,经过较长的时间形成一笔相对大的资金,用来应付“利差损”的发生。利率波动准备金的建立,使保险公司可以以一个主动的态度去应付市场利率波动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而不是一味地被动接受。

(五)以法治“诈”,降低理赔风险

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笔者在这里主要探讨针对欺诈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保险欺诈的道德危险主要存在于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一方,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实际上处于被动地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已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令保险公司备感困扰,也使保险业本身面临尴尬的境地。因此,应以法治“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若保险欺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保险诈骗主要体现在理赔过程之中,保险公司以《保险法》及实施细则为理赔指南,严格遵循保险理赔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减少模棱两可的条文和词句,减少理赔双方为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定期或不定期总结交流理赔工作难点和遇到的棘手问题,分析案情,总结经验,提高办案素质;尽力杜绝“通融赔付”的发生。建立系统规范的理赔章程,同时,不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通融赔付的案件建立一套审批制度。

(六)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应运用各种法规,严格要求保险公司确保其经营的稳健性。

责任编辑:林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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