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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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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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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城镇化推进进程以及人口流动趋势,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农村学校设置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出行便利,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既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相对集中办学,并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应适当保留教学点。对农村边远山区、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城市学校设置应根据交通、环境条件以及学校规模、服务半径、学生住宿条件,以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城市和小区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学校布点,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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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 学校布局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加油(气)站,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监狱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二)学校规模

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当适宜,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表1

义务教育学校适宜规模学校标准 规 模 学校类型 完全小学 独立设置的初中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适 宜 规 模 每年级班数 班级规模 1-5 4-10 2-5 6-30 12-30 18-45 学生规模 270-1350 600-1500 840-2100 班额人数 ≤45 ≤50 小学≤45 初中≤50 3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生活,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校园总体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应为南北向。

4.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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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城市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城市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6.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7.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城市学校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构成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三部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并应增加勤工俭学用地、停车场地。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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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构成

表2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构成

非完全小学

学校类别及规模 4班 6班 完全小学 12班 18班 24班 12班 初级中学 18班 24班 12班 寄宿制小学 18班 24班 12班 寄宿制初中 18班 24班

建筑用地 2233 3183 6021 7814 10093 7500 10038 12844 11074 15407 20264 12563 17621 22969

体育活动场地 740 4328 6438 6824 7482 6724 11138 11138 6438 6824 7482 6724 11138 11138

绿化用地 1620 3240 4050 4320 3600 4500 6000 3780 5670 6480 4200 6300 7200 ㎡ 合计 2973 9131 15699 18688 21895 17824 25676 29982 21292 27901 34226 23487 35059 41307 建筑容积率:非完全小学小于等于0.3,完全小学小于等于0.7,初级中学小于等于0.8。

小学、初中30班及九年制学校参照城市。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构成

表3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构成 单位:㎡ 学校类别及规模 12班 完全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18班 九年制学校 27班 36班 45班 12班 初级中学 18班 24班 30班

建筑用地 6743 8393 10581 12111 9255 11724 15848 19274 7558 10093 13038 15009 运动场地 6488 7146 7482 9777 7096 9727 12137 21740 8025 8633 11043 11701 绿化用地 3780 5670 7560 9450 5040 7560 10080 12600 3600 5400 7200 9000 6

勤工俭学用地 540 810 1080 1350 840 1260 1680 2100 600 900 1200 1500 停车场地 41 60 80 99 1260 1890 2520 3150 900 1350 1800 2250 合计 17592 22097 26783 32787 23491 32161 42265 58864 20683 26376 34281 39460 3.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表4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学校类别 非完全小学 完全小学 初级中学 寄宿制小学 寄宿制初中 名称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学校规模 4班 2973 25 6班 9131 34 12班 15699 29 17824 30 21292 39 23487 39 18班 18688 23 25676 29 27901 34 35059 39 24班 21895 20 29982 25 34226 32 41307 34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小学、初中30班及九年制学校参照城市。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表5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学校类别 名称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人) 学校规模 12班 17592 32.58 20683 34.47 18班 24班 27班 32161 25.52 30班 32787 24.29 39460 26.31 36班 42265 45班 完全小学 22079 26783 27.27 24.8 初级中学 26376 34281 29.31 28.57 23491 27.97 九年制学校 25.16 28.03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增加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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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学校用地应按《标准》规划配置,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进行计算配置。

4.城市已有学校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通过合理布局,新增教育资源,或者通过资源共享,就近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一)校舍建筑构成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构成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构成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

(二)学校建筑标准

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建筑标准,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同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其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等除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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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文件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三)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1. 农村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建筑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表6 农村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建筑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学校类型 学校规模(班) 班额人数(人) 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非完全小学 4 6 12 30 45 45 45 45 50 50 50 543 2120 3432 4655 6117 4678 6310 7988 4.52 7.85 6.35 5.75 5.66 7.8 7.01 6.66 完全小学 18 24 12 初级中学 18 24 小学、初中30班及九年制学校参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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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建筑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表7 城市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建筑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学校类型 学校规模(班) 班额人数(人) 总建筑面积(㎡) 12 完全小学 18 24 30 18 九年制学校 27 36 45 12 初级中学 18 24 30 45 45 45 45 45/50 45/50 45/50 45/50 50 50 50 50 3670 4773 5903 7002 5485 7310 9403 11582 4772 6379 7972 9572 生均建筑面积(㎡) 6.80 5.90 5.50 5.20 6.50 5.80 5.60 5.50 7.90 7.10 6.70 6.40

3.寄宿制学校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其中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具体各类用房面积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章 装备条件标准

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本着经济、实用、安全、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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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学校装备达标后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在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通用教育技术装备

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要求。黑板、板书工具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计算机、电教设备、校园广播设备、多媒体学术报告厅、校园网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设施的配置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专用教育技术装备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的通知》(川教[2011]61号)的要求执行,并结合本校实际,科学配备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和各类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小学科学、初中理科实验室设施设备,初中理科、小学数学科学及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动技术教学仪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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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四川省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的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初中理科、小学数学科学及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通知》(川教函[2007]168号)执行。

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等专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应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计算机网络教室按班额配备,人均1台计算机。按照规范建设数字化校园,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每个班级教室及功能教室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三)图书馆(室)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学校图书馆(室)应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标准》中《四川省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功能教室、教学场地装备标准》和《四川省中小学图书装备标准》。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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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五)校园安全设备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六章 公用经费

(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应根据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在拨付公用经费时,可根据学校的规模、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分类拨款标准,确保各类学校正常运转的客观需要。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师资队伍

(一)义务教育学校教职编制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即成都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按师生比,小学1:9,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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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执行,其他地区按小学1:21,初中1:16执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执行统一的编制标准,并配齐配足教职工, 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教职工在编不在岗,严禁有编不补。

(二)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工作。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招聘的教师,小学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严格校长管理。中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初级中学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新任校长应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应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教师培训。教师应参加五年一轮(国家规定学时)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并按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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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备管理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学校实际需要配备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人员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标准》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民政部门确认的划分对象,是指市辖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政府驻地。其他均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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