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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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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养护中心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儿庄养护中心(下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的范围和内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维修,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管护和生态 保护,以及防汛、除雪防滑及各类养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 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作业原则。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养护作业机械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发展绿色养护,推动养护管理高效低碳发展,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降低养护成本,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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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养护工程要贯彻“全寿命周期和精准养护”理念,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和评价结果,按 3~5年周期统筹考虑,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科学决策,分步投入,逐年实施。

第六条 本中心所指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维修工程和隧道机电养护三部分。

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 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范围及要求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0-2009 )规定。

维修工程是指《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 号)规定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隧道机电养护分为隧道机电专业工程、隧道机电系统的维修维护和隧道机电系统备品备件采购及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养护工程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500 万 元及以上路基路面工程、200 万元及以上桥(隧)梁维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维修工程。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 养护中心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养护中心相关职责:

(一)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管理办法,负责所辖路段日常养护巡查、桥隧经常检查、路况调查、隧道机电设施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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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监控调度、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等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路段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土建、隧道机电、交安、绿化小修保养项目的计划编制、报批、派工、质量安全现场监管、验收计量等工作,确保道路运营状况良好。

(三)负责所辖路段的除雪防滑、防汛抢险、养护突发事件快速处治、路损维修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所辖路段设施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维护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技术资料,确保内容准确、详实。

(五)负责养护车辆、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管理工作和养护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所辖段内小修保养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费用管理工作,配合工程养护部完成所辖路段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内部业务及人员的的安全监督、廉洁从业、信访稳定等工作。

(七)配合、协助路管中心完成与交警、路政、气象、消防等部门联勤联动体系的建立和涉路项目管理、路产定损等工作。

(八)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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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养护工程实行工程养护部管理、养护中心监管、施工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山东省枣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养护工程相关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自检体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质量检测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加强施工全过程自检。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要将所有的劳务分包队伍向业主单位报备,分包工程量和价格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养护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应用并完善小修保养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维护养护工程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合同文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养护施工作业路段有关安全保畅工作。

第十七 公司应为养护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施工人员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购买,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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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用品,夏季作业时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作业时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十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作业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施工路段安全通行秩序。

施工单位车辆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各类人员保险,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效率,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减少施工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布设相应的作业控制区,其中移动性作业范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车道。

第五章 培训与创新

第二十条 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和技术交流,并做好相关培训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立足本职工作,围绕养护施工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谋求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提升等方面取得突破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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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儿庄养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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