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启蒙运动时期的璀璨明珠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1764年1月,一个伟大的日子,一本书顺利诞生了,这本书将轰动整个欧洲,甚至世界。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和当作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规定、原则,都可以追溯到这本书。为现代刑法学甚至是刑事诉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本书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1月,贝卡里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的写作。同年4月,贝卡里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这本书一经出版,就销售一空。先后被翻译成为多种文字。根据估计,在十八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的各种版本不下六十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毋庸置疑,这本书是伟大的,而这个作者也是伟大的。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个名字,从这本著作诞生时就注定要被历史铭记,也注定要载入史册。年仅26岁的他写成了这样一部轰动世界的巨著。他兴趣广泛,视野开阔,这为他写成这部著作打下了基础。后来他又加入了拳头社,在这里他开始写一写敏感的议题,这也为他后来写作打下了基础。但他的后后半生却似乎没有想书中那么勇敢地去抨击黑暗,就像有人说的那样可能“每个天才都同时是一个精神病人”。
我最初看到这本书的时候惊叹于的并不是他的理论,而是他的语言。像诗歌一般的语言读来让人觉得无比舒服,让我有时会不自觉的读出声。这本书短小精悍,正是因为他的语言简洁有力,同时又有独特的意味蕴含其中,所以让人忍不住读了又读。这本书的文笔浅易、锋利,在阐述上具有连贯性。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这一切都抓住了读者,直至这本光辉的著作结尾,仍使人读兴未减。在文中他会用比喻来说理,他说“荒谬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他也会用连续的问题来说理,他问“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
真的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一系列的提问使得我们开始怀疑自己原本的观点,而开始渐渐思考自己原本是否做错了。当然作者这是对当初的统治者发出的提问。
当然,这本书之所以享有盛名和不朽,更是因为他在法律方面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和预见。它的出现标志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沿革的重要发展阶段,它第一次近乎全面地探讨了那些在适用和制定刑事法律时所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而且他依靠自己强大的综合能力,将这些广大无边的论材浓缩在极为有限的篇幅当中。
本书涉及了许多著名的观点,罪刑法定、罪责与刑罚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取消刑讯……
他提出刑罚要宽和。在前文中他提出要消除刑讯,并且对于刑法的执行程序有了一定的规定,后来他又进一步得出刑罚要宽和的观点。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纵观历史,目睹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最终还是会使无数人陷入危难和不幸之中。在我国历史上,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也是这样一个君主,他认为法律必须严酷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酷刑和惨绝人寰的案子。刑罚太过残酷虽然会从逼迫人们不去犯罪,但相反地也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可能只会让恶人更加恶。因为他们已经要面临巨大的刑罚后果,他们便要犯下更严重的恶去逃避惩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惩罚,他们往往会犯更多的罪。从而导致在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但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
果是不可或缺的。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里尼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最后,刑罚具有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
他认为应该废除死刑。是否废除死刑一直是法学家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而在我们还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仍然保留着死刑。作者认为: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的确是这样,死刑的存在虽然一直存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中,但是从古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而在现代社会以来,我国减少了死刑的种类,犯罪率反而减少了。这说明只有法治更加人性化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一种正确的犯罪,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社会契约论是西方社会中流传甚广的一种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学说,该学说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拥有惩处公民的权力,是因为在国家最初建立之时,为了维持这一共同体的秩序与正常运转,公民便通过与国家订立契约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作为废除死刑这一观点的最初提出者,他认为,人们与国家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将生命权也算在内,因为没有人会愿意将自己的生死交给别人掌控,人们只是出让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已因此,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虽然拥有刑罚权,但是却没有权力将公民的生命强制夺去,而国家对于一些罪犯施以死刑则是滥用刑罚权的行为,死刑这一刑罚的存在就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因而,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正当行为。就死刑的预防功能来说,它包括犯罪前的预防其犯罪,以及犯罪后的预防其再次犯罪。其实这两者都与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息息相关,对于前者,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具有让人不去进行犯罪行为的恐惧,他们认为很多杀人者都是精神有疾病的人,并且在很
多情况下,罪犯都是在受刺激的激情状态下杀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罪犯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不认为自己会被发现,也就不必担心法律的制裁,因此,死刑没有特别的预防作用。对于后者,死刑废除论者认为,要想预防其再次犯罪,只要将罪犯终身监禁便可以达到这一效果,根本不必要以判处死刑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终身监禁使其参加劳役这种刑罚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它可以使人感觉更加的恐惧,因为它附加在人身上的痛苦更加持久,这是比死刑更加有效的预防手段。因此,对于使人们不会犯罪或者不再犯罪来说,死刑都是不必要的。
全书都体现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对于犯罪者应该有,对于证人也因该有。对于刑事程序更要体现绝对的公正。人道主义可谓贯穿这本书的始终。
作者在最后说: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两百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像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作者让这样一个启蒙运动时期的璀璨明珠至今还照耀着后来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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